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