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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2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4之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罪、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陸月,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昌宏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2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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