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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景星周盈文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5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5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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