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私行拘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私行拘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4日犯私行拘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3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83號、第23144 號,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77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