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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貴雄林立華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私行拘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私行拘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4日犯私行拘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3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83號、第23144 號,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77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6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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