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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1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四、五、六、七、八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編號1、2、3、4、5、6、7、8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3 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4、5 、6、7、8亦合於減刑及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而併予聲請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1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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