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四、五、六、七、八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編號1、2、3、4、5、6、7、8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3 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4、5 、6、7、8亦合於減刑及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而併予聲請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