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月起至93年9月15日間犯修正前刑法第267條之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