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桃園縣桃園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日,犯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0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6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年者,始予減刑,本件宣告褫奪公權期間為1年,自無庸併予減輕,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