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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曾德水談虎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所處罰金銀元肆仟元,減為罰金銀元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5月至10月間,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862號、93年度偵字第2330號),判處罰金銀元4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李錦樑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9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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