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64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刑罰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