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6年4月19日起至86年6月18日間某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㈡字第82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81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駁回受刑人甲○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