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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6年4月19日起至86年6月18日間某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㈡字第82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81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駁回受刑人甲○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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