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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5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永昌施俊堯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7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17日止犯著作權法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8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986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8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第91條第3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5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