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 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附表編號三減得之刑與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至94年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一之罪,與附表編號

二、三之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此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 1項第 3款、第 8條第 1項、第 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