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 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附表編號三減得之刑與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至94年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一之罪,與附表編號
二、三之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此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 1項第 3款、第 8條第 1項、第 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