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 月19、2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78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80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