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91年3月19日犯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9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8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93號判決書、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