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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尤豐彥洪昌宏黃金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91年3月19日犯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9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8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93號判決書、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洪昌宏

法 官 黃金富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3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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