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期間各犯加重竊盜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最後事實審即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2164號」,爰更正之)。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悉均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自應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