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賄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16日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