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呂丹玉王詠寰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賄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16日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