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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5月18日犯恐嚇罪,經本院95年上訴字第465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0919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經本院95年上訴字第465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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