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重利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