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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景星陳世宗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月8日犯加重竊盜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53 9號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4條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刑法第41條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比較新舊法,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舊法,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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