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中旬起至93年1月7日、93年8月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425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