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63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1年6月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6年7月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6年7月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513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