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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黃麗生許錦印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背信罪,經本院以民國92年上訴字第400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7448號、90年度偵字第15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確定。

二、茲聲請人就其所犯之罪聲請減刑,經本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以其所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裁定減刑為由,於96年7月2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82號裁定駁回。

三、嗣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認應減其宣告刑為5月,符合易科罰金規定,顯屬誤會,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許錦印

                 法 官 江國華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7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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