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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呂丹玉林恆吉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3月30日以92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受處分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4年8月23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9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4年11月2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10月15日泰所教字第096110081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記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件為憑,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8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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