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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春秋李英勇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98 號,中華民國94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42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540號、92年度偵字第10752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26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578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2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甲○○有犯罪習慣,前因妨害兵役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下同)87年10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5 年內之自91年10月26日起至92年11月2 日止,連續多次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可作為兇器使用之固定扳手、螺絲起子、油壓剪、T型扳手及扳手等工具,或徒手,竊取乙○○○等人財物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第320 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先後13次竊盜犯行,有普通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時間緊接,所犯又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一罪,並加重其刑。爰依累犯之規定,酌情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併以:扣案被告所有供攜帶行竊所用之鑰匙9 支、固定扳手4 支(10、12、13、14號各1 支)、螺絲起子1 支(橘紅柄)、油壓剪2 支、T型扳手1 支及扳手2 支,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敘明:(一)未扣案之鑰匙4 支、扳手2 支、T字型扳手2 支及油壓剪2 支,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為免將來執行困難,不予宣告沒收;(二)扣案之固定扳手7 支、六角扳手2 支、活動扳手2 支、手電筒1 支、螺絲起子5 支、鐵鎚1 支、剪刀1 支、尖嘴鉗1 支、雕刻機1 支、噴燈1 個及腰包1 個,乃被告自所竊得車輛上所取得,非屬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三)扣案之T型扳手1 支、手套3 副、扳手9 支、螺絲起子4 支、鐵鎚1 支、老虎鉗1 支、剪刀2 支及鋸子1 支,因不能證明與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四)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於92年4 月1 日晚間8 時許對丙○○恐嚇取財之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之該恐嚇取財犯行,因併案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竊取丙○○之小客貨車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其認事及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甚允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如附件)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提起上訴意旨以其已深感悔悟,且非好逸惡勞之徒,指摘原判決諭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不當,並聲請傳喚證人即其雇主陳健成及配偶莊家鳳,證明其非不思工作之人。本院以被告自91年10月間起至92年11月間止,短短13個月內,連續單獨或共同竊盜共13次,足見被告顯有犯罪之習慣,徒藉有期徒刑之執行,尚不足以徹底矯正其惡習,為避免被告再犯,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條及第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以資矯正之必要。被告上訴意旨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本院認無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王麗莉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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