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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六)字第84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六)字第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指定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黃達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23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六)字第8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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