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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林秀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原告
凡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告
乙○○

           號2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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