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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溫耀源段景榕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上訴人
己○○○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代表人
乙○○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財訊快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被上訴人
丁○○○○即邱永漢
被上訴人
甲○○○○○股份有限司
代表人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一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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