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吳敦、陳祐治、官有明
- 當事人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 告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宏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98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官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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