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359號,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594號、96年度偵緝字第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成年,曾服役並退伍,當知後備軍人退伍後會被召集,其退伍後未居住於戶籍地,且與其父互不相聯絡,有意圖避免召集之故意云云。惟查:被告為工作而未居住於戶籍地,且其父也未居住於戶籍地,致召集令無法送達,並非主觀上有避免召集之不法意圖,原審因而認被告不成立妨害兵役罪,已於理由六敘述甚詳,於茲不贅。公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鳴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