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