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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鄭文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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