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洪光燦、宋明蒼、李麗玲
- 被告丙○○、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更(一)字第862號上 訴 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余盈鋒律師 被 告 乙○○ 樓之2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536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部分撤銷。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丙○○於民國90年8月至91年6月間擔任址設台北市○○○路○段134號6 樓台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澳旅行社) 之監察人。同時期,乙○○為台澳旅行社之簽證會計師;吳福龍(原審通緝中)擔任台澳旅行社及華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旅行社)之董事長;壬○○擔任台澳旅行社之財務經理。戊○○擔任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航旅行社)之董事長及中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航旅行社)之實際負責人;丁○○擔任伯爵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伯爵旅行社)之董事長(壬○○、戊○○、丁○○均經原審判刑確定在案);吳福龍、戊○○、丁○○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緣華僑銀行儲蓄部(已更名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下稱華僑銀行)為台澳旅行社出具履約保證函,擔保台澳旅行社在台獨家代理銷售澳門航空公司「台灣、澳門航線機票」之履約責任,而台澳旅行社依華僑銀行要求需提出一定額度實際往來客票作為擔保之授信條件。吳福龍明知台澳旅行社因故無法達成華僑銀行上開授信條件,在徵詢乙○○以「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之不實交易模式製造「往來客票」作為授信條件之擔保,並由乙○○提議因互購空白機票各旅行社所簽發支票之發票日前後相差數日,須以「資金借款」方式達掩飾不實交易意見後,與丙○○商議,並徵得戊○○、丁○○同意配合,再指示財務經理壬○○照辦。其等均明知台澳旅行社與華夏、中航、北航、伯爵等旅行社間並無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款項交付所表彰之空白機票交易,吳福龍、丙○○、乙○○、壬○○、戊○○、丁○○竟基於意圖為台澳旅行社取得華僑銀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之不法財產利益犯意聯絡,且吳福龍、丙○○、乙○○、壬○○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台澳旅行社「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填製華夏旅行社「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分與戊○○、丁○○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北航、中航及伯爵等旅行社「旅行業代收轉附收據」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吳福龍、壬○○指示不知情之台澳旅行社承辦人員連續開立附表一至四所示台澳旅行社支票、填載台澳旅行社出售機票與華夏、北航、中航及伯爵等旅行社之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及填載華夏、北航、中航及伯爵等旅行社出售機票與台澳旅行社而需支用款項之不實「費用報支(預支)單」,由吳福龍指示不知情之華夏旅行社承辦人員連續開立附表一所示之華夏旅行社支票及華夏旅行社出售機票與台澳旅行社以收款之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由戊○○指示不知情之北航及中航等旅行社承辦人員連續開立附表二、三所示之北航、中航等旅行社支票及北航、中航等旅行社出售機票與台澳旅行社以收款之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由丁○○指示不知情之伯爵旅行社承辦人員連續開立附表四所示之伯爵旅行社支票及伯爵旅行社出售機票與台澳旅行社以收款之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利用台澳旅行社與華夏、北航、中航及伯爵等旅行社互開同額、發票日僅差數日支票並均交付兌現之方式以取得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華夏、北航、中航及伯爵等旅行社之支票,再由吳福龍、壬○○指示不知情之台澳旅行社承辦人員將以不實「互購空白機票」取得之支票權充客票及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交付華僑銀行以充作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擔保,並將華夏、北航、中航及伯爵等旅行社開立之上開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編入帳內作為會計憑證,且於華僑銀行承辦人員辛○○電詢華夏等旅行社求證上開交易真實性時,相關不知情人員受吳福龍、戊○○及丁○○指示而配合表示確有實際交易等情,使華僑銀行陷於錯誤而為台澳旅行社持續出具額度1 億元之履約保證函,使台澳旅行社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二、台澳旅行社取得澳門航空公司在台獨家銷售台灣、澳門間機票後,將機票加價委由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獅旅行社)、華夏、北航及伯爵等旅行社代銷,加價所得之金額(俗稱「戴帽子的錢」),由台澳旅行社各經營旅行業之股東開立發票予台澳旅行社以利出帳,再由台澳旅行社財務部門簽發同額支票或提領現金,按台澳旅行社各股東約定之比例分配予各股東作為股利。台澳旅行社核算90年度「戴帽子的錢」時,雄獅旅行社循例於90年10月30日及同年月31日開立總金額新台幣(下同)800萬元之統一發票4紙予台澳旅行社,丙○○、吳福龍、壬○○(原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均明知上開800 萬元實際上並非支付予雄獅旅行社之佣金,而係分配予台澳旅行社各股東之股利,竟共同承上同一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台澳旅行社「費用報支(預支)單」之犯意聯絡,於90年12月18日某時,在台澳旅行社內,由壬○○於台澳旅行社「費用報支(預支)單」上填載「雄獅旅行社團佣」,轉呈丙○○,經丙○○獲吳福龍授權而批示核可,再由會計人員簽發付款人為華僑銀行儲蓄部,票號AA0000000號、面額800萬元及受款人為雄獅旅行社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件檢察官就丙○○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部分(2 罪間有牽連關係),因認丙○○明知系爭支票係股東之股利,非雄獅旅行社之佣金,竟受吳福龍授權指示壬○○填載不實之「費用報支(預支)單」行為,另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如犯罪事實二),且與上開犯罪事實一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提起上訴。按國家刑罰權對單一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自無從分割,故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例如實質上一罪或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者均是。故丙○○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部分既經檢察官認尚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而合法上訴, 則與該部分有連續犯關係之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如後述),視為亦已上訴,並為上訴效力所及而尚未確定,本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應併予審理,合先敘明。 貳、本院以下所引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及選任辯護人等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表示無意見(本院97年2 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且當事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參、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 (一)訊據丙○○、乙○○對於吳福龍、丙○○、壬○○於90年8 月間至91年6月間,分別擔任台澳旅行社董事長、監察人、 財務經理;吳福龍、戊○○、丁○○於同時期,分別擔任華夏、北航旅行社之董事長及中航旅行社之實際負責人、伯爵旅行社之董事長,其等3人均屬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 。華僑銀行要求台澳旅行社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授信條件之一為臺澳旅行社需提出一定額度之客票作為擔保,且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款項往來所表彰之空白機票交易並無實際交付,而台澳旅行社與華夏、北航、中航及伯爵等旅行社間確有互開同額、發票日僅差數日之支票並均兌現,及分別填製載有「機票款」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再將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交予華僑銀行充作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擔保,華僑銀行依約為台澳旅行社出具額度為1億元之履約保證函等情坦承不諱,惟丙○○、乙○ ○均矢口否認有何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得利之犯行,丙○○辯稱:依乙○○、戊○○、己○○所證,伊並未參與台澳旅行社與其他旅行社互開支票以取得華僑銀行授信之行為。且伊為監察人,不負責台澳旅行社經營管理之決策與執行,當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共犯。再互購機票實際上 未發生,遂於會計憑證上設算利息,並無不實可言。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仍具有票面價值,充作融資擔保不影響華僑銀行之權益,且台澳旅行社無積欠華僑銀行任何款項,自不生損害於華僑銀行云云。乙○○辯稱:90年7、8月間,吳福龍於專案查核討論會中曾徵詢伊空白機票買賣之意見,伊曾建議倘空白機票具有價值,須在代收轉付憑據上記載空白機票之票號,及交付空白機票等事項,嗣後台澳旅行社未交付空白機票非其所能預見。且至91年1月間,方發現台澳旅行社 與華夏旅行社等間並無空白機票買賣,僅有互相間對開支票及支票兌現之資金往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36條之1規定,避免涉嫌圖利他人,損害股東權益,基於審計職 責及公司法第15、23條規定,認應屬借貸而非機票買賣行為,始建議設算利息收入列帳,並要求台澳旅行社於90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此訊息。因空白機票交易部分,實際上未發生,亦未反應在年度財務報表上,依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年度財務報表責任僅在「對於舞弊或錯誤導致財務資訊重大不實表達之發現責任」,伊無法就該部分於查核時加以指摘。至台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等間互開支票偽充實質交易取得之客票,向華僑銀行申請授信,此乃華僑銀行應自行認定是否為「往來客票」之範圍,伊無從置喙云云。 (二)然查: ⑴上開「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不實交易模式事實,業經證人丁○○、己○○、丑○○陳述在卷;因互購機票、互開支票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事實,亦經證人戊○○證述在卷;上開利用互開支票向華僑銀行偽充往來客票作為擔保授信條件事實,亦經證人即華僑銀行襄理辛○○證述無訛。並有華僑銀行授信同意資料、華僑銀行復興銀行94年10月24日僑銀復興字第00362號函覆資料在卷為憑,復有臺澳旅行社91年1月、3至6月轉帳傳票資料扣案可資佐證,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 ⑵己○○證述:伊於90年6月至91年7月間在台澳旅行社擔任出納職務,台澳旅行社之業務僅代理澳門航空銷售機票。當時為取得銀行出具之保證函,台澳旅行社與華夏、北航、中航、伯爵旅行社等間有同日互購同額機票及互開同額支票之情形,惟未實際交易。伊依吳福龍交代簽發相關機票款支票,相關傳票也由伊接受吳福龍、壬○○指示製作,每組傳票均有台澳旅行社之「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相對公司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兩方之匯款單等憑證,其交易金額完全相同,均未記載機票票號。倘有真實交易,則在「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上必定會記載售出之機票票號等語(市調處卷第406、407頁、原審卷二第196至201頁);丑○○證稱:伊任職台澳旅行社擔任出納、財務及副理等關於會計部分之工作,壬○○為主管。因台澳旅行社缺乏大量客票作為華僑銀行儲蓄部借款擔保,吳福龍等人共商決定以互購機票方式,將台澳旅行社資金套出給華夏等旅行社,並由華夏等旅行社簽發支票給台澳旅行社作為客票擔保。因台澳旅行社所開具支票到期日(應為發票日)均早於華夏等旅行社,經乙○○建議由華夏等旅行社補貼利息給台澳旅行社。其中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作帳模式是吳福龍告知壬○○,再轉知相關人員,而壬○○曾經跟丙○○報告過相關處理經過。伊記得並沒有實際交付機票,也沒有談到要交付機票,而開立台澳旅行社支票會有一張「費用報支(預支)單」,且因未實際出售機票,故「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無法紀錄機票編號,只簡單寫機票款,這與正常機票交易不同等語(市調處卷第223頁、原審卷三第148至154頁)。丁○○ 結稱:伯爵旅行社為台澳旅行社之代理商,銷售澳門航空機票。台澳旅行社負責人吳福龍表示因銀行授信需要伯爵旅行社之支票作為客票擔保,故台澳旅行社須與伯爵旅行社互購機票互開支票。因金額很大,機票遂不交換,只互開支票,因對伯爵旅行社沒有損害而同意。實際上90年8月至91年12 月間,伯爵旅行社並未出售澳門航空機票給台澳旅行社。華僑銀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即附表四所示)中之支票即係伊受吳福龍請託而簽發之支票,該等支票均有兌現等語(市調處卷第297反面、298頁、原審卷二第187至191頁);戊○○證稱:吳福龍接手台澳旅行社後,因銀行授信擔保條件調整,吳福龍希望身為股東之伊配合簽發支票作為擔保,才作這種「帳上交易」。此種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模式,北航、中航等旅行社都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就華僑銀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即附表二、三所示),沒有記載機票號碼者,表示沒有實際交割等語(市調處卷第317反面、318頁、原審卷二第191至195頁)。以其等所證大致相符,且丁○○、戊○○所陳,涉及己身罪責,當無構詞陷己身於犯罪之餘地,是其等所證,自堪採信。參以90年8月中旬某日 ,吳福龍、壬○○、子○○、丑○○、丙○○與乙○○、癸○○共同參與專案查核結論報告會議,吳福龍就空白機票交易行為諮詢乙○○之意見,業經證人即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職員癸○○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117頁正、反面);乙 ○○對於90年10月底作期中現場查核時,發現有互購機票互開支票行為,惟未確實交付機票,遂建議以「借貸資金融通交易」行為視之,並要求台澳旅行社記載利息收入之事實,並不否認;而丙○○知悉澳門航空將台澳旅行社業務拿走,台澳旅行社沒有正常客票作為華僑銀行授信擔保,遂與吳福龍討論多次,由台澳旅行社與華夏、北航、中航、伯爵等旅行社間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並曾詢問業務及會計部門此種交易模式等情,亦不否認,足認台澳旅行社與華夏、北航、中航、伯爵等旅行社間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作帳模式,係由吳福龍、壬○○及丙○○事先討輪而決定,並獲乙○○認同不於相關財務報表上加註保留意見,再由吳福龍取得戊○○、丁○○同意,連續指示不知情台澳旅行社及華夏、北航、中航、伯爵等旅行社相關承辦人員製作附表一至四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等情無誤。另佐以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4年10月24日函覆提出台澳旅行社供作擔保之華夏、北航、中航、伯爵等旅行社客票紀錄、「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及扣案之台澳旅行社91年1月、3至6月間之轉帳傳票5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91年度藍保管字第第2516保號第15至19項)資料,可知台澳旅行社與華夏、北航、中航、伯爵等旅行社間互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票面金額相同,發票日差距均不過數日,相關「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就科目之記載亦均僅記載「機票款」,而無機票號碼之相關細目紀錄,此與己○○、丑○○所證未實際交付空白機票等情吻合。且觀諸每筆機票款價額分別為整數之200萬元、300萬元等等,倘其等間確實有空白機票之買賣,何以買、賣相互間空白機票之價格未隨交易日期不同而有任何差異,且金額均係整數而無零頭,足證台澳旅行社係以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之不實交易模式,達到取得華夏、北航、中航、伯爵等旅行社購買空白機票所簽發之支票的目的,則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關於「機票款」科目之記載,即屬會計憑證上不實事項之登載。 ⑶吳福龍雖陳稱:互購機票是沿襲前任經營者之做法云云(偵卷第252 頁),惟庚○○證述:在我任職台澳旅行社時,沒有向他們(即華夏旅行社等)買機票等情(偵卷第90頁)。吳福龍所陳,要與事實不符。戊○○證述:互購空白機票不知道何人決定,亦不知道為何要支付利息,惟其後亦陳述:之前市調處所言屬實,顯然上開所證,有迴護吳福龍之嫌,不足採信。丁○○陳稱:我們沒有賣空白機票給台澳旅行社,台澳旅行社開支票給我們是我們達到一定業績之佣金云云,嗣有改稱:吳福龍想衝業績,製造交易假象云云(偵卷第288頁),是其先前所陳純因惶恐而虛偽不實。另壬○○陳 述:伊不認為是假交易,因實際上有透過支票的現金收支云云(偵卷第291頁),然會計憑證須依實際交易情形據實填 製,台澳旅行社與華夏等旅行社本意在於虛張膨脹機票交易假象,則支票現金收支亦屬虛構之作帳手段,上開貳之二之(二)所述之會計憑證自有不實事項之登載無訛。 ⑷辛○○陳稱:伊於90年、91年間擔任華僑銀行之襄理,參與接續處理台澳旅行社請求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案件。當時授信條件是台澳旅行社提供營業收入往來之客票充作擔保品,並要求提供交易往來之發票為佐證。台澳旅行社確曾提供華夏、北航、伯爵等旅行社之客票作為擔保,伊曾打電話去華夏、北航、伯爵等旅行社照會,相關人員均表示事實上有交易行為,而華夏等旅行社均為台澳旅行社之通路商,故台澳旅行社拿到華夏等旅行社之客票很正常的。倘銀行覺得客票有疑慮,會要求拿其他客票,如無法拿出來其他客票,即與授信條件不合,自無法撥款或出具履約保證。因壬○○所提供之客票是200萬元等整數金額,與伊經驗客票大部分會有尾 數有違,所以伊特別去查證等語(原審卷三第42至47頁);參以丁○○、戊○○上開所證,顯然丙○○、乙○○、壬○○、戊○○、丁○○與吳福龍均明知台澳旅行社與華夏、中航、北航、伯爵等旅行社間無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款項所表彰之空白機票實際交易,竟分別指示不知情台澳旅行社承辦人員開立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實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不知情華夏、北航、中航、伯爵等旅行社承辦人員開立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再由台澳旅行社人員持上開不實登載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及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交付華僑銀行偽充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擔保,且於華僑銀行襄理辛○○照會華夏、北航、伯爵等旅行社相關人員查詢交易真正性時,因循吳福龍、戊○○及丁○○指示而均表示確有實際交易,丙○○、乙○○、壬○○、戊○○、丁○○與吳福龍共犯施用詐術獲取華僑銀行持續為台澳旅行社出具履約保證函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行,堪以認定。至華僑銀行雖出具94年3月3日(94)僑銀復字第055號函表示,台澳旅行 社已無積欠該銀行任何款項(原審卷一第52頁),因華僑銀行係因台澳旅行社以假交易,不實會計憑證,相關交易相對人配合照會等詐術,而陷於錯誤,誤信台澳旅行社履約能力正常,方同意接續為台澳旅行社出具履約保證函,實已肇致華僑銀行授信條件擔保之不正確性,自足以生損害於華僑銀行之權益,尚難以未積欠華僑銀行債務據為丙○○、乙○○有利之認定。另丙○○雖以辛○○知情置辯,然辛○○證述:我不知道此事,本行也不知道,倘本行知道此事,一定不同意等語(市調處卷第380頁反面),所辯要難採信。 ⑸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丙○○曾參與專案查核結論報告會議,已如上述,且坦承:我有請教過業務部門及會計部門是否合法,乙○○後來在查帳過程有跟我講過,我建議吳福龍要設算利息。壬○○拿支票給我蓋章時,我問壬○○合不合法,壬○○告訴我說乙○○說可以等語(原審卷二第70、71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19 頁反面),倘丙○○認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乃合法之行為,當無再三詢問台澳旅行社之業務、會計部門是否合法,亦無事後再以「借貸設算利息」之方式作帳之理,顯然其明知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不實交易為法所不許,無論丙○○是否有台澳旅行社經營管理決策權,既身為監察人,枉顧基於監督台澳旅行社業務運作是否合法、財務利用是否健全之職責,仍同意吳福龍、壬○○之意見,由吳福龍出面邀約丁○○、戊○○,再由乙○○提議以「借貸」方式做帳以掩飾不實交易,顯然其有共同參與犯罪而相互利用吳福龍、壬○○、戊○○、丁○○之行為,使華僑銀行陷於錯誤而為台澳旅行社持續出具額度1 億元之履約保證函之目的無誤。至乙○○、戊○○、己○○所證,丙○○未參與專案查核結論報告會議,其等或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因丙○○自始即知悉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之情,自難為丙○○有利之認定。另乙○○自承:於90年8 月間專案查核報告會議中建議吳福龍關於空白機票如何交易事宜在先,復於90年10月間獲知台澳旅行社與華夏等旅行社間,並無實際交付空白機票,再度建議以「資金借款」方式作帳等事實不諱。且壬○○證述:吳福龍這套交易模式,事前有徵詢會計師乙○○,我後來也有問過會計師,他認為可行等語(偵卷第292 頁)。參以丑○○委請歐陽婉婷(綽號titi)打字,經壬○○審核後,由壬○○電腦傳遞電子郵件予乙○○詢問關於華夏等旅行社之「機票款」交易做帳模式(市調處2-2卷第179、180 頁),乙○○到公司查帳表示沒收到,我曾影印乙份電子郵件給乙○○本人等語,業經丑○○證述在卷(市調處卷第217 頁),足見乙○○自始至終均知悉台澳旅行社與華夏等旅行社從事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之不實交易模式無訛。以證人庚○○證稱:空白機票沒有出發地、姓名,如果不是由航空公司填寫,何人要購買等語(原審卷三第36頁),且衡諸常情,一般機票訂購程序,由航空公司依訂購者之需求填載往返地點、時間、相關航機班次、搭乘者姓名等事項,訂購者支付票價後,方取得填載詳細資料之機票,此時,機票方足以表彰一定權益關係而具相當價值;另以目前航空公司為節省人力成本,利用網路購票而無庸取得形式上機票即可在機場辦理相關搭乘手續,則空白機票是否具有一定價值而得為交易標的,誠屬懷疑。又台澳旅行社與華夏等旅行社間,互購空白機票以換取支票,權充台澳旅行社之往來客票,持交華僑銀行以為授信條件之擔保,其等本意即在製造機票買賣交易活絡之假象,實質上並無「資金借款」之意圖,亦即上開交易模式不具借貸融資性質,否則,台澳旅行社斷無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及華夏等旅行社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機票款」科目之記載。又經濟部認依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尚無此種交易設算利息收入之相關規定,有該部97年8月8日經商字第09702091110號函在卷為憑。再依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所述會計師提供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在使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基於重大性之考量,對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其意見。又依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3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7條規定,會計師對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認為有所不當,且情節重大者,應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倘情節極為重大,致財務報表無法允當表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現金流量,出具保留意見仍嫌不足者,會計師應出具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綜上會計師如明知來函所稱之不實行為時,應依前揭規定考量上開不實行為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之程度,並於查核報告出具適當之意見,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8月4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38148號函存卷為憑。則乙○○身為會計師,對於社會公認一般買賣交易之定義,及正常買賣交易依法所應填製之會計憑證,理應知之甚稔,竟於初始明知台澳旅行社欲以空白機票交易模式達到機票銷售活絡、業務成長之假象,而未依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3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7條規定,會計師對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認為有所不當,且情節重大者,為保留意見之表達;復在知悉台澳旅行社與華夏等旅行社間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並無實際交付機票行為,未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反建議在無相關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以「資金借款」設算利息之做帳方式混淆不實交易;甚且未遵守審計準則公報第1 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所述,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在確認財務報表是否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對台澳旅行社上開不實交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影響華僑銀行評估是否接續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正確性之重大弊端,視而不見,刻意曲解「台澳旅行社與華夏等旅行社間空白機票買賣因實際上無交付機票,故屬不存在的事情,充作購買空白機票價金之支票無所附麗,而僅能認為係融資交易」,自屬巧立名目,迂迴狡辯。又乙○○基於身為會計師具有專門知識能力,對於吳福龍等人以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之不實交易行為,於初始不加制止,甚且建議以「借貸」設算利息模式做帳,而未於相關財務查核報告上為適當之揭露,顯然與吳福龍、丙○○、壬○○、戊○○、丁○○間,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灼然。至癸○○雖證述:專案查核結論報告會議中,不是針對空白機票的事情討論,乙○○有提到機票要實際交付,旅行社代收轉付證明單上要記載機票號碼云云,然倘台澳旅行社出售空白機票予華夏等旅行社並交付,事後未再買回,僅屬空白機票可否交易之問題,尚不涉及掩飾、虛構、造假之問題,迨無疑義;然台澳旅行社與華夏等旅行社以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蓄意膨脹機票交易假象之不實交易模式,達到偽充往來客票之目的,無論相關會計憑證有無記載機票號碼,均無解於虛偽買賣之交易,所證不足為乙○○有利之認定。末台澳旅行社與華夏等旅行社間,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行為,本意即在製造膨脹機票買賣之活絡假象,自非屬短期融通資金之情形,要與公司法第15、23條規定無涉。且台澳旅行社上開所為,實際上確實發生台澳旅行社相關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焉能謂空白機票交易未發生,於查核時即無從加以指摘。末乙○○於本院第1次準備程序中,已坦承自90年10月間即 知悉空白機票未交付之事實,嗣後翻供以91年1月間始知悉 ,要屬卸責之詞。從而,乙○○所辯,核無足採。 二、犯罪事實二 (一)訊據丙○○對於「費用報支(預支)單」上填載「雄獅旅行社團佣」之事實固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均未參與台澳旅行社製作傳票云云,然查:上開事實,業經壬○○陳述在卷,並有費用報支 (預支)單、系爭支票、 存摺類存款憑條協議書等影本存卷可參(市調處卷第21至23、24、27頁)。 (二)丙○○自承:吳福龍於90年間接收台澳旅行社後,將90年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作為N 帳分給各股東之股利(即戴帽子的錢),並由華夏、北航、雄獅等旅行社各開立800 萬元發票及伯爵旅行社開立部分發票作為憑證。因當時急於做帳並製作會計傳票、報表等文件,便由我先行核批支付「雄獅旅行社團佣」,事後再請甲○○補簽立協議書及切結書等語(市調處卷第138 頁)。且壬○○陳稱:丙○○指示我要扣留系爭支票存入她戶頭,所以「費用報支(預支)單」由丙○○批准等語(市調處卷第178 頁)。吳福龍陳稱:因雄獅旅行社前董事長甲○○經營台澳旅行社期間,經會計師查帳有帳目短缺,故決議將系爭支票交由監察人丙○○保管。我曾授權壬○○可對本公司所開具支票取消「禁止背書轉讓」,其他委由監察人丙○○處理等語(市調處卷第72正、反面)。參以90年12月18日「費用報支(預支)單」上填載「雄獅旅行社團佣」,並由丙○○於主管批示欄內簽名,顯然丙○○明知系爭支票係「戴帽子的錢」,依各股東同意按一定比例分配予各股東之股利,並非「佣金」,竟經吳福龍授權,於壬○○在「費用報支(預支)單」上填載「雄獅旅行社團佣」不實事項予以批核,此部分所為自與吳福龍、壬○○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丙○○身為監察人,自承:主要業務是查帳工作,則上開犯罪事實一、二均係為吳福龍經營團隊能順利推展台澳旅行社之業務為目的,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該等犯罪時間緊密,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丙○○辯稱:犯罪事實一、二間無連續犯關係,要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已明確,丙○○、乙○○與壬○○、戊○○、丁○○、吳福龍共犯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得利犯行,均堪認定。至乙○○聲請函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因事證已明,尚無函詢之必要。四、論罪科刑 (一)丙○○、乙○○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自95年5 月26日施行生效。其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將法定刑度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對於丙○○等較為有利。 (二)丙○○、乙○○行為後,刑法及配套之刑法施行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關於本件情形: ⑴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額度修正後已提高,比較新舊法,以舊刑法有利於丙○○等人。 ⑵修正後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排除陰謀、預備、著手等階段行為,顯已縮小共同正犯範圍,比較新舊法,以新刑法有利於丙○○等人。 ⑶刑法第31條第1 項修正限縮成立共同正犯之範圍,且法院有決定是否減輕其刑之裁量權,自屬犯罪後法律變更。比較新舊法,以新刑法較有利於丙○○等人。 ⑷丙○○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刪除牽連犯規定、第56條刪除連續犯規定,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變更。比較新舊法,以舊刑法第55條論以牽連犯、第56條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丙○○等人。 ⑸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後已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比較新、舊法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以舊刑法規定有利於丙○○等人。 ⑹本件經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上述⑵、⑶外,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丙○○等人較有利,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而為論科。(三)吳福龍為台澳旅行社、華夏旅行社董事長;戊○○為北航旅行社之董事長人及中航旅行社之實際負責人、丁○○為伯爵旅行社之董事長,其等三人均屬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又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⑴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⑵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件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係屬記載旅行社收受款項所出具之證明收據,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費用報支(預支)單」屬台澳旅行社內部用以層核支出之單據,均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核丙○○、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本件檢察官雖僅 就犯罪事實一關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台澳旅行社填具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部分及詐欺華僑銀行以獲取出具履約保證函財產上不法利益部分提起公訴,而漏未對附表一至四所示台澳旅行社填具不實「費用報支(預支)單」及華夏、北航、中航、伯爵等旅行社填具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部分提起公訴,亦未對犯罪事實二關於台澳旅行社「費用報支(預支)單」記載800萬元費用為「雄獅旅行社團 佣」部分提起公訴,惟上開部分均與前開經檢察官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丙○○、乙○○、壬○○、吳福龍就附表一至四所示填製台澳旅行社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附表一所示填製華夏旅行社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詐欺得利之犯行;丙○○、乙○○、壬○○、吳福龍與戊○○、丁○○各就附表二、三、四所示填製不實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詐欺得利之犯行;丙○○與吳福龍、壬○○就犯罪事實二填製不實「費用報支(預支)單」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就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丙○○、乙○○、壬○○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吳福龍、戊○○、丁○○共同實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 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丙○○、乙○○、吳福龍、壬○○、戊○○、丁○○利用不知情之台澳旅行社及華夏、北航、中航、伯爵等旅行社承辦人員填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會計憑證及向華僑銀行人員提出支票等,並詐稱確有實際交易部分,均為間接正犯。丙○○、乙○○、吳福龍、壬○○、戊○○、丁○○多次填製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會計憑證行為,丙○○、吳福龍、壬○○承同一概括犯意填製800萬元 之「費用報支 (預支)單」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 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並均加重其等刑。丙○○、乙○○、吳福龍、壬○○、戊○○、丁○○所犯上開詐欺得利罪及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一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五、原判決丙○○、乙○○部分均撤銷理由 (一)原判決關於丙○○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⑴乙○○身為會計師,未依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3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7條,及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規定,審慎執行會計師職務,在財務報表上表達保留意見,竟提供「資金借款」方式作帳,顯與丙○○、吳福龍等人為共同正犯,原判決漏未論列,自有違誤。⑵丙○○、乙○○、壬○○與吳福龍、戊○○、丁○○等商業負責人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原判決漏未說明,亦有未洽。⑶檢察官就丙○○犯罪事實二部分雖未起訴,然與已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審理,原判決漏未審酌,同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犯罪事實二部分漏未審理,核屬有理,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丙○○部分撤銷改判。 (二)原審未察,遽為乙○○無罪之諭知,因乙○○與丙○○等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為共同正犯,已如前述,原判決未予認定,尚有違誤。檢察官以乙○○為共同正犯,指摘原判決,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就乙○○部分撤銷改判。 六、量刑 爰審酌丙○○、乙○○雖均否認犯行,然丙○○、乙○○均無前科,且丙○○身為台澳旅行社監察人,不知謹守監察人監督台澳旅行社業務執行之本分,竟圖台澳旅行社能繼續營運而出此下策;乙○○身為會計師,本應對台澳旅行社管理階層會計政策選擇,為適當合法之意見提供,竟為滿足客戶要求而枉顧職責所在,未於財務報表上註明保留意見,及其等犯罪動機、犯罪手段,華僑銀行出具履約保證函後並未實際動支額度,損害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丙○○、乙○○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生效施行,其等所犯合於減刑規定,應依法減刑,並均依據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丙○○、乙○○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信丙○○、乙○○經此教訓當均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各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台澳旅行社核算90年度應給付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獅旅行社)銷售佣金1005萬13元。雄獅旅行社先於90年10月30日及同年月31日開立總金額800 萬元之統一發票4紙向台澳旅行社請領90年7至10月佣金。壬○○依內部會計作業填製費用報支單800萬元,經丙○○核決後 ,由會計人員開立系爭支票交付與雄獅旅行社。詎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指示不知情之壬○○塗銷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後,未經吳福龍及雄獅旅行社同意,加蓋吳福龍私章,並由壬○○指示不知情之出納或會計於支票背面偽蓋「雄獅旅行社」橫式橡皮章充作支票背書,致生損害於吳福龍及雄獅旅行社,再由壬○○於同日將該支票存入丙○○設於第一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一銀帳戶)而行使之,由丙○○負責轉交雄獅旅行社。詎丙○○竟利用轉交之機會,將該筆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未將該款項轉交雄獅旅行社,因認丙○○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吳福龍、丙○○、壬○○之陳述、證人甲○○、庚○○之證述、台澳旅行社支付佣金與華夏、伯爵、華人及雄獅等旅行社之相關費用報支(預支)單、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發票、系爭支票、系爭支票票款存入一銀帳戶存款憑條、雄獅旅行社委任正風會計師事務所與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間函證往來資料、雄獅旅行社存證信函為其論據。 三、訊據丙○○對於壬○○加蓋吳福龍私章而塗銷系爭支票之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並由壬○○指示不知情之人員於支票背面偽蓋「雄獅旅行社」橫式橡皮章充作支票背書,再由壬○○將系爭支票存入一銀帳戶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台澳旅行社所有股東在85年間決議,將公司盈餘以佣金方式提撥入N 帳(即隱藏帳目),並以台澳旅行社A 帳佣金支出方式處理,台澳旅行社與雄獅旅行社間無佣金給付之義務及約定。因吳福龍於90年間接收台澳旅行社後,將90年營業額提撥百分之20或22作為N 帳,再經股東決議,由伊開立一銀帳戶供N 帳匯入使用,相關印章、存摺均由台澳旅行社會計部門保管,並由華夏、北航、雄獅等旅行社各開800萬元發票及伯爵旅行社開部分發票作為憑證。伊詢 問吳福龍後即代理簽了雄獅旅行社部分之「費用報支(預支)單」以開出相關支票,因伊要求吳福龍一定要甲○○簽名才能存入一銀帳戶,所以就把之前簽的費用報支(預支)單抽出,重打一張,由吳福龍、壬○○、林正杰與甲○○在臺北聯誼會碰面後交由甲○○親簽等語。 四、經查: (一)證人甲○○證稱:伊為雄獅旅行社實際經營者,雄獅旅行社向台澳旅行社請求佣金之數額係由台澳旅行社計算,伊不清楚如何計算。自85年起,台澳旅行社股東決議每張機票加200或300元「戴帽子的錢」,由各股東經營的旅行社含華夏、北航、中航、雄獅等旅行社開立發票以佣金名義向台澳旅行社請款,再將核撥款項均分給台澳旅行社各股東。伊擔任台澳旅行社董事長期間,「戴帽子的錢」均由庚○○處理等語(原審卷二第165至170頁);證人庚○○證述:伊任職台澳旅行社期間,以雄獅、華夏、北航等旅行社的結算報表張數按合約計算團佣。台澳旅行社之帳目是收到華夏、雄獅及北航等旅行社的發票,一開始款項先拿給該等旅行社,當時老闆甲○○會叫伊把錢全部收回,再按台澳旅行社股東內部約定分成6 份支付,華夏、北航、雄獅等旅行社之發票數字與拿到款項數字不合,但就台澳旅行社而言,拿出去的錢與拿進來的發票數字相同等語(原審卷三第35至42頁);壬○○陳稱:甲○○擔任台澳旅行社董事長期間,按旅行社機票交易量製作詳細的表,再根據總額請旅行社開立發票核銷,由庚○○將台澳旅行社核撥的款項提領現金再重新分配,分配的金額與前述開立發票數額不同。吳福龍接任台澳旅行社董事長後,因無法理解之前計算方式,其他股東也認為原來計算方式不對,遂決議採用歷年支付數字與澳門航空給的佣金比例取百分之20以計算核撥之款項,再由旅行社各開800 萬元發票以核銷,並撥款至丙○○一銀帳戶,再由股東分配。伊記得後來800萬元「費用報支(預支)單」有拿給甲○○ 簽名。因公司原保留華夏、北航、中航、雄獅等旅行社之條戳章,即直接在系爭支票背面蓋印上開條戳章背書後存入系爭一銀帳戶等語(原審卷三第67反面至74頁);戊○○證稱:佣金分配、計算一開始由甲○○,後來由吳福龍負責。當時台澳旅行社董事間提到雄獅旅行社分到的錢應該獨立出來,等甲○○與台澳旅行社之訴訟解決後再處理,而雄獅旅行社(應係甲○○)應分配之佣金非800 萬元,實際金額與發票上金額不相同。除甲○○以外之股東均決議將系爭支票款項存入丙○○一銀帳戶等待處理等語(原審卷二第193 反面、194頁)。參諸台澳旅行社90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傳票( 市調處卷二之二卷第43至46頁),台澳旅行社實際股東為中航旅行社、戊○○、甲○○、黃婷、吳福龍、子○○及丙○○,並未包含雄獅旅行社,顯然上開所證,堪以採認。綜上,可知90年間,台澳旅行社以佣金名義出帳3200萬元(含雄獅旅行社800 萬元)之款項,係台澳旅行社全體股東決議沿襲舊制,由經營旅行社之股東提出發票交台澳旅行社以佣金方式出帳後,再將全數以佣金出帳之款項分配予台澳旅行社各股東。因甲○○與台澳旅行社間尚有訴訟糾紛,除甲○○以外之全體股東一致決議,將系爭支票存入丙○○一銀帳戶內,待訴訟確定後,另行處理等事實無訛。足證丙○○遵循除甲○○以外各股東一致決議,指示壬○○將系爭支票存入一銀帳戶內,因一銀帳戶純供台澳旅行社N 帳匯入使用,且相關印章、存摺均由台澳旅行社會計人員保管,丙○○自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 (二)吳福龍陳稱:因雄獅旅行社董事長甲○○經營台澳旅行社期間,經會計師查帳有帳目短缺,故決議將系爭支票交由監察人丙○○保管,且甲○○多次口頭同意暫時不領取有關他利益的錢。91年4月9日甲○○曾和我、林正杰簽署協議書,承認公司盈餘暫不分配。另甲○○在91年6 月12日曾在「台澳旅行社費用報支 (預支) 單:90.12.18」簽名以示收受該款項。另我曾授權壬○○可對本公司所開具支票取消「禁止背書轉讓」,其他委由監察人丙○○處理等語(市調處卷第72正、反面)。參以甲○○確實於91年6 月12日在「90年12月18日費用報支 (預支) 單」上簽名,且甲○○、林正杰、吳福龍共同簽署協議書內容有「各家公司 (合作公司) 盈餘暫停分配,予於保全;委託安侯、勤業、鼎尊等3 家聯合查帳,或其同意之會計師事務所亦可以;待查帳結束後,始分配股東權益,若有爭議,彼此股東同意以仲裁方式處理」等情,均有「費用報支 (預支) 單」、協議書等影本存卷可參,足證吳福龍所證,堪以採信。是以甲○○應分得之股利,暫停分配,予以保全,並由吳福龍授權壬○○蓋用吳福龍私章以塗銷系爭支票之禁止背書轉讓無誤,要難認丙○○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三)吳福龍擔任台澳旅行社董事長後,全體股東同意沿襲甲○○擔任台澳旅行社董事長期間,以機票加價200或300元銷售下游經銷商,且以部分股東經營之旅行社開立發票,再以佣金方式出帳後將款項統一分配各股東之方式,既為甲○○任職台澳旅行社董事長時分配股利所採取之模式,並已行之有年,以台澳旅行社原即保留華夏、北航、中航、雄獅等旅行社之條戳章,且甲○○復同意暫停分配,保全系爭支票,並由吳福龍授權丙○○處理系爭支票之後續事宜,已如前述,則系爭支票背面蓋印雄獅旅行社條戳章存入一銀帳戶之行為,應認業已取得雄獅旅行社實際負責人甲○○授權使用,尚難認丙○○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五、綜上,公訴人所提證據,不足證明丙○○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丙○○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丙○○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丙○○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犯罪事實二),有牽連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覃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95年5月26日修正生效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1 (台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互開支票、台澳旅行社開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及華夏旅行社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情形) (單位:新臺幣) (引用資料來源A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 以「A-1」表示函覆資料第1 頁,以下類推) ┌─┬───────────────┬─────────────────┐ │編│臺澳旅行社 │華夏旅行社 │ │號│ │ │ ├─┼───────────────┼─────────────────┤ │1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1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QG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6│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2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QG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6│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QG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8│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4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QG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0│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附表2 (台澳旅行社與北航旅行社互開支票、台澳旅行社開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及北航旅行社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情形) (單位:新臺幣) (引用資料來源A 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以「A-1」 表示函覆資料第1 頁,以下類推) (引用資料來源B為91年度藍保管字第2516號內台澳旅行社91年1月至6月之轉帳傳票,以「B-一-1」表示一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B-三-1」表示三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下類推) ┌─┬───────────────┬─────────────────┐ │編│臺澳旅行社 │北航旅行社 │ │號│ │ │ ├─┼───────────────┼─────────────────┤ │1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1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7│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2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9│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1│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4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3│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5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75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75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4│ 之支票(見A-33)。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75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6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9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75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75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5│ 之支票(見A-33)。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75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7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75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75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6│ 之支票(見A-33)。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75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8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75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75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7│ 之支票(見A-33)。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75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9 │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6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2│ 之支票(見A-41)。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1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4│ 之支票(見A-41)。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5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6│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2│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6│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3│①開立編號為NX0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5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7│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7│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5│①開立編號為NX0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8│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6│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5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8│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7│①開立編號為NX08288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5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9│ 之支票(見A-92)。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8│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92)。 │ │ │ 0)。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9│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5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92)。 │ │ │ 0 頁)。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2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92)。 │ │ │ 1 頁)。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25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92)。 │ │ │ 1 頁)。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2│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1)。 │ │ │ 2)。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3│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2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1)。 │ │ │ 3)。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9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1)。 │ │ │ 4)。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5│①開立編號為NX09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9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8608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3│ 之支票(見A-128)。 │ │ │ 0)。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6│①開立編號為NX09704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28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8605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3│ 之支票(見A-128)。 │ │ │ 0)。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3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43)。 │ │ │ 133、B-一-45)。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1)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及費用報支(預支│ │ │ │ )單(見B-一-40)。 │ │ ├─┼───────────────┼─────────────────┤ │2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6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43)。 │ │ │ 133、B-一-46)。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4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2)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及費用報支(預支│ │ │ │ )單(見B-一-40)。 │ │ ├─┼───────────────┼─────────────────┤ │2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7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43)。 │ │ │ 134、B-一-44)。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6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2-1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 0 萬元之支票及費用報支(預支│ │ │ │ )單(見B-一-40)。 │ │ ├─┼───────────────┼─────────────────┤ │30│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 8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2)。 │ │ │ 143 )。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1│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17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B-三-116)。 │ │ │ 147、B-三-121)。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16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17)│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19)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15│ │ │ │ )。 │ │ ├─┼───────────────┼─────────────────┤ │32│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21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B-三-116)。 │ │ │ 147、B-三-122)。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2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117-1)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三119)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 │ │ │ 15)。 │ │ ├─┼───────────────┼─────────────────┤ │3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23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B-三-116) │ │ │ 148、B-三-120)。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2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18)│ │ │ 號碼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19)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15)│ │ │ │ 。 │ │ ├─┼───────────────┼─────────────────┤ │34│①開立編號不詳、內容為機票款、│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10日、支票號碼│ │ │ 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線航空機│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票購票證明單。 │ 之支票(見A-150)。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5│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4 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 157、B-五-58)。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月3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52) │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9 │ │ │ │ )。 │ │ ├─┼───────────────┼─────────────────┤ │36│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2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 158、B-五-61)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53)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 9)。 │ │ ├─┼───────────────┼─────────────────┤ │3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6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 158、B-五-62)。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5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54)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 9) 。 │ │ ├─┼───────────────┼─────────────────┤ │3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4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 159、B-五-59)。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55)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 9) 。 │ │ ├─┼───────────────┼─────────────────┤ │3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6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 159、B-五-60)。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5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56)。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 9) 。 │ │ └─┴───────────────┴─────────────────┘ 附表3 (台澳旅行社與中航旅行社互開支票、台澳旅行社開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及中航旅行社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情形) (單位:新臺幣) (引用資料來源A 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以「A-1」表示函覆資料第1頁,以下類推) (引用資料來源B為91年度藍保管字第2516號內台澳旅行社91年1月至6月之轉帳傳票,以「B-一-1」表示一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B-三-1」表示三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下類推) ┌─┬───────────────┬─────────────────┐ │編│臺澳旅行社 │中航旅行社 │ │號│ │ │ ├─┼───────────────┼─────────────────┤ │1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5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1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7│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1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2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9│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1│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4 │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3│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5 │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4241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4│ 支票(見A-41)。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6 │①開立編號為NX0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6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9│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7 │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9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0│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8 │①開立編號為NX08286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2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0│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9 │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5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3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47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5│ 支票(見A-92)。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48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6│ 支票(見A-92)。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49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6│ 支票(見A-92)。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2│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1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3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50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7│ 支票(見A-92)。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3│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51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7│ 支票(見A-92)。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52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8│ 支票(見A-92)。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5│①開立編號為NX08290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22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0018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1│ 支票(見A-108)。 │ │ │ 2)。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6│①開立編號為NX08290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0019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1│ 支票(見A-108)。 │ │ │ 2)。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7│①開立編號為NX0829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0020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 支票(見A-108)。 │ │ │ 113)。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8│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2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1085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支票(見A-121)。 │ │ │ 2)。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9│①開立編號為NX08295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1086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支票(見A-121)。 │ │ │ 3)。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 │ │ ├─┼───────────────┼─────────────────┤ │20│①開立編號為NX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9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1087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支票(見A-121)。 │ │ │ 4)。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1│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7 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02849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28)。 │ │ │ 131頁)。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2│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2 月26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02850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28)。 │ │ │ 131)。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2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44618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32 、B-一-51) 。 │ │ │ 134、B-一-54)。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9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8)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55)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4│ │ │ │ 7) 。 │ │ ├─┼───────────────┼─────────────────┤ │24│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4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44619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32、B-一-51)。 │ │ │ 135、B-一-52)。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9)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55)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47│ │ │ │ )。 │ │ ├─┼───────────────┼─────────────────┤ │25│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月28日、支票號碼 │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44620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32、B-一-51)。 │ │ │ 135、B-一-53)。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6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50)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55)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4│ │ │ │ 7) 。 │ │ ├─┼───────────────┼─────────────────┤ │26│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3 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0352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44 、B-三-124)。 │ │ │ 148、B-三-131)。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1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25)│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28)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23│ │ │ │ )。 │ │ ├─┼───────────────┼─────────────────┤ │2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8 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0353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44、B-三-124)。 │ │ │ 149、B-三-129)。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6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26)│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28)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23│ │ │ │ )。 │ │ ├─┼───────────────┼─────────────────┤ │2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13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0354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44、B-三-124)。 │ │ │ 149、B-三-130)。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9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26)│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28)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23│ │ │ │ )。 │ │ ├─┼───────────────┼─────────────────┤ │2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2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4752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0、B-五-10)。 │ │ │ 152、B-五-13)。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7)。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17)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 )。 │ │ ├─┼───────────────┼─────────────────┤ │30│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7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4753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0、B-五-10)。 │ │ │ 153、B-五-11)。 │ │ │ │②開立發票日94年6 月25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8)。│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17)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 )。 │ │ ├─┼───────────────┼─────────────────┤ │31│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9 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6464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4、B-五-74)。 │ │ │ 156、B-五-75)。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月5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72) │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五-80-1)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6│ │ │ │ 9)。 │ │ ├─┼───────────────┼─────────────────┤ │32│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9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6465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4 、B-五-74)。 │ │ │ 160、B-五-76)。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7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72-1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80-1) │ │ │ │ 及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 │ │ │ -69)。 │ │ ├─┼───────────────┼─────────────────┤ │3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31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6466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4、B-五-74)。 │ │ │ 160、B-五-77)。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9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73)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80-1) │ │ │ │ 及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 │ │ │ -69)。 │ │ └─┴───────────────┴─────────────────┘ 附表4 (台澳旅行社與伯爵旅行社互開支票、台澳旅行社開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及伯爵旅行社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情形) (單位:新臺幣) (引用資料來源A 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以「A-1」表示函覆資料第1頁,以下類推) (引用資料來源B為91年度藍保管字第2516號內臺澳旅行社91年1月至6月之轉帳傳票,以「B-一-1」表示一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B-三-1」表示三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下類推) ┌─┬───────────────┬─────────────────┐ │編│臺澳旅行社 │伯爵旅行社 │ │號│ │ │ ├─┼───────────────┼─────────────────┤ │1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1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6│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2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8│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0│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4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2│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5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4│ 之支票(見A-33)。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6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5│ 之支票(見A-33)。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7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9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6│ 之支票(見A-33)。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8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7│ 之支票(見A-33)。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9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9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0│ 之支票(見A-38)。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0│①開立編號為NX08278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0│ 之支票(見A-38)。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1│①開立編號為NX08279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 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2│ 之支票(見A-41)。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2│①開立編號為NX08279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3│ 之支票(見A-41)。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3│①開立編號為NX08279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3│ 之支票(見A-41)。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8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53│ 之支票(見A-51)。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5│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 9月2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53│ 之支票(見A-51)。 │ │ │ 2)。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6│①開立編號為NX08281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3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55│ 之支票(見A-54)。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7│①開立編號為NX08281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 月?? 日、支票號│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碼為???????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59│ 元之支票(見A-58)。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8│①開立編號為NX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 月?? 日、支票號│ │ │ 機票款、金額為350 萬元之國際│ 碼為??????? 號、票面金額為3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61│ 元之支票(見A-60)。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19│①開立編號為NX08284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5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66│ 之支票(見A-6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6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67│ 之支票(見A-65)。 │ │ │ 4)。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9 號、內容 │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8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65)。 │ │ │ 67 頁)。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 │ │ ├─┼───────────────┼─────────────────┤ │22│①開立編號為NX082337 號、內容 │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70萬元之│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5日、支│ │ │ 70 頁)。 │ 票號碼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14│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 0 萬元之支票;開立到期日90年9月2│ │ │ 用報支(預支)單。 │ 6日、支票號碼為0000000號、票面金│ │ │ │ 額為140 萬元之支票(見A-65)。 │ │ │ │ │ │ │ │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23│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9│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9│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5│①開立編號為NX0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0│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6│①開立編號為NX08282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0│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7│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1│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8│①開立編號為NX08282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1│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29│①開立編號為NX08286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6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6│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9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7│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6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7│ 元之支票(見A-85)。 │ │ │ 頁)。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2│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2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8│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3│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3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8│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3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1│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5│①開立編號為NX08286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31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1│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6│①開立編號為NX082885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6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102)。 │ │ │ 3)。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7│①開立編號為NX08288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0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102)。 │ │ │ 4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8│①開立編號為NX08288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7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102)。 │ │ │ 4)。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39│①開立編號不詳、內容為機票款、│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0日、支票號碼│ │ │ 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線航空機│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票購票證明單。 │ 之支票(見A-107)。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 │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40│①開立編號不詳、內容為機票款、│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3日、支票號碼│ │ │ 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線航空機│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票購票證明單。 │ 之支票(見A-107)。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 │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41│①開立編號為NX08295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29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5)。 │ │ │ 6)。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42│①開立編號為NX08295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11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5)。 │ │ │ 7 頁)。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43│①開立編號為NX082951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19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5)。 │ │ │ 7)。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44│①開立編號為NX009703? 號、內容│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15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28)。 │ │ │ 129 )。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 │ │ ├─┼───────────────┼─────────────────┤ │45│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20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28)。 │ │ │ 129 )。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46│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 1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 、B-一-34)。 │ │ │ 136、B-一-37)。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2 月27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30)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39)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2│ │ │ │ 9) 。 │ │ ├─┼───────────────┼─────────────────┤ │4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5 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34)。 │ │ │ 136、B-一-38)。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月1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31) │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一-39) 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29 │ │ │ │ ) 。 │ │ ├─┼───────────────┼─────────────────┤ │4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月12日、支票號碼 │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34)。 │ │ │ 137、B-一-35)。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月8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32) │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一-39) 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29 │ │ │ │ ) 。 │ │ ├─┼───────────────┼─────────────────┤ │4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1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34)。 │ │ │ 137、B-一-36)。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9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33)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39)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2│ │ │ │ 9) 。 │ │ ├─┼───────────────┼─────────────────┤ │50│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9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 139、B-三-29)。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31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9)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 。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 │ │ │ 7) 。 │ │ ├─┼───────────────┼─────────────────┤ │51│①開立編號NX0000000 號、內容為│①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2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 139、B-三-27)。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4月3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20) │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0 │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7 │ │ │ │ ) 。 │ │ ├─┼───────────────┼─────────────────┤ │52│①開立編號NX0000000 號、內容為│①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 3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 140、B-三-28)。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4月4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21) │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0 │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7 │ │ │ │ ) 。 │ │ ├─┼───────────────┼─────────────────┤ │5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8 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 141、B-三-25)。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4月9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22) │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0 │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7 │ │ │ │ ) 。 │ │ ├─┼───────────────┼─────────────────┤ │54│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10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 141、B-三-26)。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11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23)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 。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 │ │ │ 7) 。 │ │ ├─┼───────────────┼─────────────────┤ │55│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3 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 、B-三-101)。 │ │ │ 145、B-三-105)。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1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02)│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04)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00│ │ │ │ )。 │ │ ├─┼───────────────┼─────────────────┤ │56│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8 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 、B-三-101)。 │ │ │ 145、B-三-106)。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8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03)│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04)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00│ │ │ │ )。 │ │ ├─┼───────────────┼─────────────────┤ │5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13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 、B-三-101)。 │ │ │ 146、B-三-107)。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9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03-1│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04)及費│ │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00│ │ │ │ )。 │ │ ├─┼───────────────┼─────────────────┤ │5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2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0、B-五-24)。 │ │ │ 151、B-五-27)。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21)。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31)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1│ │ │ │ 8) 。 │ │ ├─┼───────────────┼─────────────────┤ │5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7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0、B-五-24)。 │ │ │ 151、B-五-26)。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5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22)。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31)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1│ │ │ │ 8) 。 │ │ ├─┼───────────────┼─────────────────┤ │60│①開立編號NX0000000 號、內容為│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 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0、B-五-24)。 │ │ │ 152、B-五-25)。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8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23)。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31)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1│ │ │ │ 8) 。 │ │ ├─┼───────────────┼─────────────────┤ │61│①開立編號NX0000000 號、內容為│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2日、支票號碼│ │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41)。 │ │ │ 155、B-五-42)。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38)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48)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3│ │ │ │ 5) 。 │ │ ├─┼───────────────┼─────────────────┤ │62│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4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41)。 │ │ │ 155、B-五-43)。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39)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48)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3│ │ │ │ 5) 。 │ │ ├─┼───────────────┼─────────────────┤ │6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31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41)。 │ │ │ 156、B-五-44)。 │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9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40) │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48) 及│ │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3│ │ │ │ 5)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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