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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呂丹玉林銓正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6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