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