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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27、1516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527、1516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89年度偵字第15879號、93年度偵緝字第131號;移送併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180號、第20210號、90

年度偵字第10616號、13266號、第24701號、93年度偵字第6729

號、第6735號、第15693號、93年度偵緝字第1280號;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33號、92年度偵字第8225號、95

年度偵緝166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3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529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789號、93年度偵字第3542號),提起

上訴、併案審理(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213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03號、96年度偵緝字

第405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359號、第

7144號、第5015號),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

附表三、五、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要件的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及偽造文書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定應執行刑9月確定,民國84年4月2日執行完畢。

二、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的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二、四、八所示時、地,對所示被害人,以所載犯罪方法實行各項犯行。

貳、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卷證的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對於附表一、二起訴及原審併辦審理,暨附表四、八於本院移送併辦的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

二、附表一、二、四、八被害人的指訴。

三、附表三、五、九應沒收之物。

四、臺北市監理處函(原審90年訴緝字第78號卷第86頁)、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同上卷第97頁)、富邦商業銀行函(吳景源的信用卡消費明細,同上卷第98頁)、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同上卷第100頁)、失竊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

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上徐明輝署押上的指印、平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契約葉志斌署押上的指印,均為被告乙○○所有,有內政部警政署90年4月19日 (90)刑紋字第5394號函(甲○90偵10616卷第22頁)、90年6月14日 (90)刑紋字第85736號函(中檢90偵1487號卷第10頁)可憑。

肆、撤銷改判的理由

一、撤銷原判決的理由

(一)檢察官以原判決主文欄未諭知論罪法條構成要件;判決理由未論述何等低度犯行為高度行為所吸收;未敘明何犯行是與綽號「小王」共犯等語,提起上訴。經查,原判決主文為司法院於94年12月編印的刑法裁判主文格式;原判決就吸收犯行的論述,屬於裁判寫作方式的表現,既已論述,即無判決不備理由可言;判決第9頁已經敘明「犯罪事實(五)(六)部分」與綽號「小王」共犯。檢察官的上訴意旨均有誤會。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附表四的犯行與原判決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案審理等語。經審理,被告所為附表四、八的併案犯行,與原判決的犯罪事實,綜合附表一、二、四、六、七及八的犯罪事實加以觀察,可認被告自89年1月間起至93年4月間止,不斷的以相同的手法為自己攫取不法所有,應認具有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自應併予審理判決。被告上訴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

二、自為判決的論罪科刑理由

(一)被告所為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2條偽造變造身分證罪、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二)偽刻印章的行為屬於偽造印文的階段行為;偽造署押則是偽造文書或有價證券的階段行為。此等偽造的低度行為,均為行使的高度行為所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低度行為,則為偽造有價證券的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冒名應訊先後於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等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行使變造身分證等行為,屬於1行為的數個舉動。在時、空上有密接性,且侵害同一法益,為達到同一逃避通緝及偵查的目的,主觀上顯然基於一個犯意,為接續犯。

(四)附表一編號5、6;附表四編號2,被告分別與姓名不詳綽號「小王」的成年人及林人傑,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先後多次竊盜、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變造身分證,及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各皆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然是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實行,各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規定,分別論以連續犯1罪。

(六)被告連續所為以上各罪間,具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應從一重罪,論以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七)被告曾經事實欄記載的徒刑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5年內再故意違犯本案犯行,為累犯,應加重刑罰。

(八)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甚多,惡性及所生危害重大;但均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認宜量處如主文所示刑罰。

(九)附表三、五、九所示之物,或為法定應沒收物或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併均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7、8,被告偽造的身分證影本及印鑑卡均因換領股票而交付各該公司,已非屬被告所有,故不另宣告沒收。

伍、附表七移送併辦事實,已經原審退併辦,被告也否認涉犯此部分犯行,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的處理;附表十的犯罪事實,經原審退併辦後,未移送併案於本院,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陸、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01條第1項、第210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05條、第219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修正前第56條。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一
【原審判決事實】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法                │備註              │
│號│        │          │          │                        │(金額均為新台幣)│
├─┼────┼─────┼─────┼────────────┼─────────┤
│1 │89年1月 │台北市和平│吳景源    │於信箱內竊取富邦銀行信用│                  │
│  │初某日  │東路3段334│          │卡1張。                 │                  │
│  │        │號2樓之1  │          │                        │                  │
├─┼────┼─────┼─────┼────────────┼─────────┤
│  │89年1月 │誠品書局敦│誠品書局敦│於信用用卡背面偽造吳景源│盜刷646元         │
│  │11日    │南店      │南店、吳景│署押1枚,假冒持卡人,行 │                  │
│  │        │          │源、富邦銀│使該信用卡刷卡,以複寫方│                  │
│  │        │          │行、聯合信│式,在二聯式簽帳單上顧客│                  │
│  │        │          │用卡中心  │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偽│                  │
│  │        │          │          │簽「吳景源」之署押,作為│                  │
│  │        │          │          │「吳景源」名義購物消費,│                  │
│  │        │          │          │允諾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思│                  │
│  │        │          │          │表示,而偽造簽帳單私文書│                  │
│  │        │          │          │(均未扣案),再將簽帳單│                  │
│  │        │          │          │特約商店存根聯交付該特約│                  │
│  │        │          │          │商店,使特約商店誤信吳景│                  │
│  │        │          │          │源即為持卡人本人,而陷於│                  │
│  │        │          │          │錯誤。                  │                  │
├─┼────┼─────┼─────┼────────────┼─────────┤
│  │89年1月 │金博山銀樓│金博山銀樓│同上                    │盜刷8150元        │
│  │16日    │          │、吳景源、│                        │                  │
│  │        │          │富邦銀行、│                        │                  │
│  │        │          │聯合信用卡│                        │                  │
│  │        │          │中心      │                        │                  │
├─┼────┼─────┼─────┼────────────┼─────────┤
│  │89年1月 │陳氏金銀珠│陳氏金銀珠│同上                    │盜刷17900元       │
│  │16日    │寶        │寶、吳景源│                        │                  │
│  │        │          │、富邦銀行│                        │                  │
│  │        │          │、聯合信用│                        │                  │
│  │        │          │卡中心    │                        │                  │
├─┼────┼─────┼─────┼────────────┼─────────┤
│  │89年1月 │迪加迪KTV │迪加迪KTV │                        │                  │
│  │18日    │          │、吳景源、│                        │                  │
│  │        │          │富邦銀行、│                        │                  │
│  │        │          │聯合信用卡│                        │                  │
│  │        │          │中心      │                        │                  │
├─┼────┼─────┼─────┼────────────┼─────────┤
│2 │89年5月 │台北市建國│汪虹君    │竊取身分證影本1張、旺宏 │                  │
│  │間某日  │北路2段196│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印鑑│                  │
│  │        │號警衛室  │          │卡1張。                 │                  │
├─┼────┼─────┼─────┼────────────┼─────────┤
│3 │89年7月 │同上      │李玉芬    │同上                    │                  │
│  │初某日  │          │          │                        │                  │
├─┼────┼─────┼─────┼────────────┼─────────┤
│4 │89年7月 │不詳      │柯金德    │竊取身分證1張。         │                  │
│  │間某日  │          │          │                        │                  │
├─┼────┼─────┼─────┼────────────┼─────────┤
│5 │89年7月 │台北縣汐止│黃得基    │提供自己相片予年籍不詳「│                  │
│  │15日    │市○○路麥│          │小王」男子,換貼於黃得基│                  │
│  │        │當勞      │          │身分證上(已扣案)。    │                  │
├─┼────┼─────┼─────┼────────────┼─────────┤
│6 │89年7月 │不詳      │楊富貹    │請「小王」男子偽造「楊富│                  │
│  │間某日  │          │          │貹」身分證1張(已扣案) │                  │
│  │        │          │          │。                      │                  │
├─┼────┼─────┼─────┼────────────┼─────────┤
│7 │89年6、7│不詳      │許益重、  │竊取股票發放通知書各1張 │許益重、許雅萍中環│
│  │月間某日│          │許雅萍    │,偽造身分證影本、印鑑證│電子股票各1000股,│
│  │        │          │          │明書,偽刻印章(均未扣案│於8月10日以20萬賣 │
│  │        │          │          │),領取股票。          │給吳宗榮。        │
├─┼────┼─────┼─────┼────────────┼─────────┤
│8 │89年6、7│台北市長春│許彩琴    │竊取配發股票公司的股東配│光磊電子520股     │
│  │月間某日│路500號7樓│          │發股票通知書後,偽造身分│                  │
│  │        │之1       │          │證影本及印鑑卡、偽刻私章│                  │
│  │        │          │          │,向配發股票司公詐領股股│                  │
│  │        │          │          │票。                    │                  │
├─┼────┼─────┼─────┼────────────┼─────────┤
│  │        │台北市中山│史陳幸    │同上                    │東訊電子400股     │
│  │        │北路2段20 │          │                        │                  │
│  │        │巷10之1號 │          │                        │                  │
├─┼────┼─────┼─────┼────────────┼─────────┤
│  │        │台北市忠孝│戴悅生    │同上                    │玉山銀行1935股    │
│  │        │東路3段248│          │                        │                  │
│  │        │巷13弄18號│          │                        │                  │
├─┼────┼─────┼─────┼────────────┼─────────┤
│  │        │台北市光復│鍾淑英    │同上                    │國碩電子300股     │
│  │        │南路308巷 │          │                        │                  │
│  │        │38號      │          │                        │                  │
├─┼────┼─────┼─────┼────────────┼─────────┤
│  │        │台北市和平│簡  墨    │同上                    │致茂電子600股     │
│  │        │東路3段308│          │                        │                  │
│  │        │巷39弄24號│          │                        │                  │
│  │        │4樓       │          │                        │                  │
├─┼────┼─────┼─────┼────────────┼─────────┤
│  │        │台北市樂華│陳瑞文    │同上                    │國泰人壽360股     │
│  │        │街169巷34 │          │                        │                  │
│  │        │號3樓     │          │                        │                  │
├─┼────┼─────┼─────┼────────────┼─────────┤
│  │        │不詳      │黃陳寶秀  │同上                    │大霸電子966股     │
├─┼────┼─────┼─────┼────────────┼─────────┤
│  │        │台北市南京│郭蔡素琴  │同上                    │寶成工業          │
│  │        │西路42號2 │          │                        │                  │
│  │        │樓        │          │                        │                  │
├─┼────┼─────┼─────┼────────────┼─────────┤
│  │        │不詳      │顏淑華    │同上                    │元大證券          │
├─┼────┼─────┼─────┼────────────┼─────────┤
│  │        │不詳      │林俊旭    │同上                    │元大證券          │
├─┼────┼─────┼─────┼────────────┼─────────┤
│9 │89年8月 │台北市嘉興│王慈惠    │於信箱內徒手竊取國泰人壽│                  │
│  │1日     │街181巷6之│          │股利發放通知書1張、未領 │                  │
│  │        │1號6樓    │          │股票發放通知書1張、國泰 │                  │
│  │        │          │          │人壽公司股票1張。       │                  │
├─┼────┼─────┼─────┼────────────┼─────────┤
│10│89年8月 │台北市嘉興│徐立信    │於信箱內徒手竊取聯邦銀行│                  │
│  │6日     │街131號   │          │增資股票劃撥集保帳戶徵詢│                  │
│  │        │          │          │通知書。                │                  │
├─┼────┼─────┼─────┼────────────┼─────────┤
│11│89年7月 │台北市和平│李秀琴    │竊取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2日    │東路3段308│          │股票匯撥通知書。        │                  │
│  │        │巷39弄26號│          │                        │                  │
│  │        │4樓       │          │                        │                  │
├─┼────┼─────┼─────┼────────────┼─────────┤
│12│89年11月│榮勝小客車│蔡翰全、  │以偽造的徐明輝身分證、駕│                  │
│  │15日    │租賃有限公│徐明輝    │照(未扣案),於中華民國│                  │
│  │        │司        │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契約│                  │
│  │        │          │          │書上偽簽徐明輝署押及按指│                  │
│  │        │          │          │印1枚,持向蔡翰全租用蔡 │                  │
│  │        │          │          │素貞所有DT-1997號牌自小 │                  │
│  │        │          │          │客車(國瑞廠、墨綠色、  │                  │
│  │        │          │          │1999 年份、1587CC、引擎 │                  │
│  │        │          │          │號碼4AM539920號)1部。  │                  │
├─┼────┼─────┼─────┼────────────┼─────────┤
│  │        │世界當鋪  │費萬鴻、  │偽造蔡素貞身分證,連同DT│詐得30萬          │
│  │        │          │蔡素貞    │-1997號牌自小客車及行車 │                  │
│  │        │          │          │執照,交由不知情年籍不詳│                  │
│  │        │          │          │成年女子向費鴻萬的世界當│                  │
│  │        │          │          │舖典當,並於存根聯偽簽蔡│                  │
│  │        │          │          │素貞署押1枚。           │                  │
├─┼────┼─────┼─────┼────────────┼─────────┤
│13│90年1月 │不詳地點  │葉志斌    │換貼自己照片於葉志斌身分│                  │
│  │3日     │          │          │證上(未扣案)。        │                  │
├─┼────┼─────┼─────┼────────────┼─────────┤
│  │        │台中市健行│江清標、  │以變造的葉志斌身分證,於│                  │
│  │        │路335號   │葉志斌    │租車契約上偽簽葉志斌署押│                  │
│  │        │平順小客車│          │及按指印各1枚,並偽開立 │                  │
│  │        │租賃有限公│          │葉志斌名義、90年1月3日到│                  │
│  │        │司        │          │期日、面額50萬的本票1紙 │                  │
│  │        │          │          │,持以向江清標租用      │                  │
│  │        │          │          │P6-0023 號牌自小客車1部 │                  │
├─┼────┼─────┼─────┼────────────┼─────────┤
│  │        │不詳地點  │江清標    │偽造江清標身分證,將P6-0│得款31萬8千元     │
│  │        │          │          │023號牌自小客車連同行車 │                  │
│  │        │          │          │執照,賣予不知情的鄧群翰│                  │
├─┼────┼─────┼─────┼────────────┼─────────┤
│14│90年1月 │新竹市警局│邱紹文    │以變造「邱紹文」身分證冒│                  │
│  │16日晚間│第二分局東│          │名應訊,於權利告知書1紙 │                  │
│  │11時許  │勢派出所  │          │、逕行逮捕通知書2紙上, │                  │
│  │        │          │          │偽簽「邱紹文」署押並按指│                  │
│  │        │          │          │印各1枚交回員警行使之。 │                  │
│  │        │          │          │在警詢筆錄2份上偽簽「邱 │                  │
│  │        │          │          │紹文」署押並按指印各1枚 │                  │
├─┼────┼─────┼─────┼────────────┼─────────┤
│  │90年1月 │台灣新竹地│          │於訊問筆錄受訊人欄及限制│                  │
│  │17日下午│方法院檢察│          │住居具結書上具結人欄偽簽│                  │
│  │4時許   │署        │          │「邱紹文」署押並按指印各│                  │
│  │        │          │          │1枚。                   │                  │
└─┴────┴─────┴─────┴────────────┴─────────┘
 附表二
【編號15,即原判決附表3】
┌───┬──────────────┬─────┬────────────┐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徒手竊得的物品          │
├───┼──────────────┼─────┼────────────┤
│88年  │臺北市○○街181巷之之1號6樓 │張香宇    │東元電機股票1張、三芳股 │
│2月   │                            │          │票1張、印章6個。        │
│      │                            │          │                        │
├───┼──────────────┼─────┼────────────┤
│88年  │同上                        │徐植萱    │新光合纖股票1張。       │
│2月   │                            │          │                        │
│      │                            │          │                        │
├───┼──────────────┼─────┼────────────┤
│89年  │臺北縣汐止市○○○路6巷13號 │陳重光    │護照1本、所有權狀1張。  │
│1月   │11樓                        │          │                        │
│      │                            │          │                        │
├───┼──────────────┼─────┼────────────┤
│89年  │臺北市中山區○○○路○段84巷6│吳佳穎    │身分證1張、駕照1張。    │
│8月   │號2樓                       │          │                        │
│      │                            │          │                        │
├───┼──────────────┼─────┼────────────┤
│89年  │新竹縣新埔鎮土地公埔12之2號 │劉復桂    │身分證1張、金飾1批、行動│
│10月初│                            │          │電話1具、6000元。       │
│      │                            │          │                        │
├───┼──────────────┼─────┼────────────┤
│90年  │新竹縣竹北市○○街87號      │郭本寧    │中鋼股票1張。           │
│1月   │                            │          │                        │
│      │                            │          │                        │
├───┼──────────────┼─────┼────────────┤
│90年  │新竹縣竹北市○○街91號      │蘇飛鷖    │信用卡繳款單1張、華僑銀 │
│1月   │                            │          │行通知單。              │
│      │                            │          │                        │
├───┼──────────────┼─────┼──────────┬─┤
│90年  │新竹縣仁義路71號3樓         │林慶良    │信用卡繳款單1張、中國信 │
│1月   │                            │          │託股利憑單1張。         │
│      │                            │          │                        │
├───┼──────────────┼─────┼────────────┤
│90年  │新竹縣竹北市○○○路217號   │林勝龍    │身分證1張。             │
│2月   │                            │          │                        │
│      │                            │          │                        │
├───┼──────────────┼─────┼────────────┤
│90年  │新竹縣湖口鄉○○路錸德電子公│劉志恆    │身分證1張。             │
│2月   │司                          │          │                        │
│      │                            │          │                        │
├───┼──────────────┼─────┼────────────┤
│90年  │新竹市○○路○段新光三越百貨│張安琪    │皮包1個 (內有身分證1張、│
│2月   │公司內                      │          │駕照1張)。              │
│      │                            │          │                        │
├───┼──────────────┼─────┼────────────┤
│90年4 │新竹市○○街新時代通信行    │陳志昌    │摩拖羅拉T2988行動電話1支│
│月18日│                            │          │、遠傳門號2門。         │
├───┼──────────────┼─────┼────────────┤
│90年4 │新竹縣竹北市○○街176號2樓  │鄭俊成    │身分證1張。             │
│月18日│                            │          │                        │
└───┴──────────────┴─────┴────────────┘
 附表三
【應沒收之物,即原判決附表1】
┌──┬───────────────────────┬──────┐
│犯罪│    應沒收之物                                │沒收條文    │
│事實│                                              │            │
├──┼───────────────────────┼──────┤
│1.  │  ⒈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背面吳景源│⒈刑法219條 │
│    │    之署押1枚(未扣案)。                       │⒉刑法第38條│
│    │  ⒉89年1月11日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簽帳 │  第1項第3款│
│    │    單顧客存根聯、89年1月16日金博山銀樓簽帳單 │  (犯罪所得 │
│    │    顧客存根聯、89年1月16日陳氏金銀珠寶簽帳單 │  之物)     │
│    │    顧客存根聯、89年1月18日迪加迪ktv簽帳單顧客│⒊刑法第219 │
│    │    存根聯 (未扣案,不能證明已滅失)各1張。    │  條        │
│    │  ⒊89年1月16日金博山銀樓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 │            │
│    │    、89年1月16日陳氏金銀珠寶簽帳單特約商店存 │            │
│    │    根聯、89年1月18日迪加迪ktv簽帳單特約商店存│            │
│    │    根聯吳景源之署押各1枚(未扣案)。           │            │
├──┼───────────────────────┼──────┤
│5.  │   扣案變造黃得基身分證上乙○○照片1枚。      │刑法第38條第│
│    │                                              │1項第2款    │
├──┼───────────────────────┼──────┤
│6.  │   偽造楊富貹身分證1張(扣案,見臺灣臺北地方法│刑法第38條第│
│    │   院檢察署89年度第20210號卷第8頁)。         │1項第2款    │
├──┼───────────────────────┼──────┤
│7.  │   偽刻許益重、許雅萍之印章各1個 (未扣案,不能│刑法第219條 │
│    │   證明已滅失)。                              │            │
├──┼───────────────────────┼──────┤
│8.  │   偽刻許彩琴、史陳幸、戴悅生、鍾淑英、陳楊智 │刑法第219條 │
│    │   惠、郭蔡素琴、顏淑華、林俊旭之印章各1個(未│            │
│    │   扣案,不能證明已滅失)及扣案簡墨、黃陳寶   │            │
│    │     秀印章各1個(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  │            │
│    │     年度偵字第18180號卷第26頁)。            │            │
├──┼───────────────────────┼──────┤
│12. │    ⒈偽造徐明輝身分證、駕駛執照及偽造蔡素貞之│ ⒈刑法第38 │
│    │      身分證各1張 (均未扣案)。                │   條第1項第│
│    │    ⒉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上偽造徐明輝│   2款      │
│    │      之署押1玫、指印各1枚;世界當舖存根聯上蔡│ ⒉刑法第219│
│    │      素貞署押1枚。                           │   條       │
├──┼───────────────────────┼──────┤
│13. │    ⒈扣案變造葉志斌身分證上乙○○照片壹張、未│ ⒈刑法第38 │
│    │      扣案偽造江清標身分證1張(均未扣案)。     │   條第1項第│
│    │    2.偽造本票1紙。                           │   2款      │
│    │    3.平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契約上偽造葉志│ 2.刑法205條│
│    │     斌署押及指印各1枚。                     │ 3.刑法第219││
├──┼───────────────────────┼──────┤│
│14. │   ⒈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權利告知書1紙邱紹文之│⒈至⒋均係刑│
│    │     署押、指印各1枚。                        │  法第219條 │
│    │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逮捕通知書2紙邱紹文之│⒌刑法第38條│
│    │     署押、指印各1枚。                        │  第1項第2款│
│    │   ⒊90年1月16日晚間11時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二│            │
│    │     份警詢筆錄上邱紹文之署押、指印各1枚。    │            │
│    │   ⒋90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偽造臺灣新竹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偵訊筆錄、限制住居具結書上邱紹文 │            │
│    │     的署押、指印各1枚。                      │            │
│    │   ⒌變造邱紹文身分證1張。                    │            │
│    │                                              │            │
└──┴───────────────────────┴──────┘
 附表四
【原審退併㈠⒉、㈡、㈥、㈦,再併本院,認罪部分】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法                │備註      │
│號│        │          │          │                        │          │
├─┼────┼─────┼─────┼────────────┼─────┤
│1 │不詳    │不詳      │陳俊堯、劉│換貼自己或不詳成年女子照│          │
│  │        │          │秋微、潘秀│片於所拾獲的陳俊堯、劉秋│          │
│  │        │          │蘭、李昱玲│微、潘秀蘭、李昱玲、陳偉│          │
│  │        │          │、陳偉倫、│倫、高玉芳等人的身分證上│          │
│  │        │          │高玉芳    │,予以影印。            │          │
├─┼────┼─────┼─────┼────────────┼─────┤
│⑴│93年1月 │台北市石牌│高玉芳、  │申辦0000000000、00000000│          │
│  │2日     │路2段15號 │陳偉倫、  │95號行動電話,於遠傳電信│          │
│  │        │極光通訊器│遠傳電信公│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
│  │        │材行      │司、      │書上,偽造高玉芳、陳偉倫│          │
│  │        │          │戶政機關  │署押各1枚,連同變造的高 │          │
│  │        │          │          │玉芳、陳偉倫身分證,予以│          │
│  │        │          │          │行使,致店家陷於錯誤,無│          │
│  │        │          │          │償給予SIM卡及行動電話門 │          │
│  │        │          │          │號。                    │          │
├─┼────┼─────┼─────┼────────────┼─────┤
│⑵│93年1月 │台北市石牌│高玉芳、  │申辦0000000000、00000000│          │
│  │3日     │路2段15號 │陳偉倫、  │89號行動電話,於和信電訊│          │
│  │        │極光通訊器│和信電訊公│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  │        │材行      │司、      │,偽造高玉芳、陳偉倫署押│          │
│  │        │          │戶政機關  │各1枚,連同變造的高玉芳 │          │
│  │        │          │          │、陳偉倫身分證,予以行使│          │
│  │        │          │          │,致店家陷於錯誤,無償給│          │
│  │        │          │          │予SIM卡及行動電話門號。 │          │
├─┼────┼─────┼─────┼────────────┼─────┤
│⑶│93年3月 │台北縣德光│李昱玲、  │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15日    │路67號    │和信電訊公│,於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          │
│  │        │詳育通信廣│司、      │服務申請書上,偽造李昱玲│          │
│  │        │場        │戶政機關  │署押1枚,連同變造的李昱 │          │
│  │        │          │          │玲身分證,予以行使,致店│          │
│  │        │          │          │家陷於錯誤,無償給予SIM │          │
│  │        │          │          │卡及行動電話門號。      │          │
├─┼────┼─────┼─────┼────────────┼─────┤
│⑷│93年3月 │台北縣德光│陳俊堯、  │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16日    │路67號    │和信電訊公│,於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          │
│  │        │詳育通信廣│司、      │服務申請書上,偽造陳俊堯│          │
│  │        │場        │戶政機關  │署押1枚,連同變造的陳俊 │          │
│  │        │          │          │堯身分證,予以行使,致店│          │
│  │        │          │          │家陷於錯誤,無償給予SIM │          │
│  │        │          │          │卡及行動電話門號。      │          │
├─┼────┼─────┼─────┼────────────┼─────┤
│⑸│93年4月 │台北市文山│陳俊堯、  │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13日    │區○○街54│和信電訊公│,於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          │
│  │        │號        │司、      │服務申請書上,偽造陳俊堯│          │
│  │        │傑凱瑞通訊│戶政機關  │署押1枚,連同變造的陳俊 │          │
│  │        │行        │          │堯身分證,予以行使,致店│          │
│  │        │          │          │家陷於錯誤,無償給予SIM │          │
│  │        │          │          │卡及行動電話門號。      │          │
├─┼────┼─────┼─────┼────────────┼─────┤
│⑹│93年4月 │台北市文山│劉秋微、  │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14日    │區○○街54│和信電訊公│,於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          │
│  │        │號        │司、      │服務申請書上,偽造劉秋微│          │
│  │        │傑凱瑞通信│戶政機關  │署押1枚,連同變造的劉秋 │          │
│  │        │行        │          │微身分證,予以行使,致店│          │
│  │        │          │          │家陷於錯誤,無償給予SIM │          │
│  │        │          │          │卡及行動電話門號。      │          │
├─┼────┼─────┼─────┼────────────┼─────┤
│⑺│93年4月 │台北市文山│潘秀蘭、  │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16日    │區○○街54│遠傳電信公│,於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          │
│  │        │號        │司、      │服務申請書上,偽造潘秀蘭│          │
│  │        │傑凱瑞通信│戶政機關  │署押1枚,連同變造的潘秀 │          │
│  │        │行        │          │蘭身分證,予以行使,致店│          │
│  │        │          │          │家陷於錯誤,無償給予SIM │          │
│  │        │          │          │卡及行動電話門號。      │          │
├─┼────┼─────┼─────┼────────────┼─────┤
│2 │不詳    │不詳      │孫煌俊    │偽造孫煌俊身分證        │          │
├─┼────┼─────┼─────┼────────────┼─────┤
│  │92年1月 │台北縣淡水│林愛群    │持偽造的孫煌俊身分證,與│          │
│  │3日     │鎮○○○路│          │林人傑共同向林愛群租用  │          │
│  │        │8之6號    │          │CC-6341號自小客車,張香 │          │
│  │        │世鴻租車公│          │君於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上│          │
│  │        │司        │          │連帶保證人欄偽簽孫煌俊署│          │
│  │        │          │          │押1枚,林人傑在承租人欄 │          │
│  │        │          │          │偽簽「賴明宏」署押,並偽│          │
│  │        │          │          │開立賴明宏名義本票1紙, │          │
│  │        │          │          │持以租車。              │          │
├─┼────┼─────┼─────┼────────────┼─────┤
│3 │不詳    │不詳      │陳慶祥、  │變造「陳慶祥」、「陳偉倫│          │
│  │        │          │陳偉倫、  │」、「高麗雲」身分證及駕│          │
│  │        │          │高麗雲    │駛執照。                │          │
├─┼────┼─────┼─────┼────────────┼─────┤
│  │93年1月 │台北縣新莊│陳慶祥、  │持變造的陳慶祥身分證、駕│          │
│  │7日     │市○○路  │蔡平和    │駛執照,於租車契約書上偽│          │
│  │        │389號     │          │簽陳慶祥署押,並偽開立陳│          │
│  │        │          │          │慶祥名義本票1紙,持以向 │          │
│  │        │          │          │蔡平和租用YY-7690號自小 │          │
│  │        │          │          │客車1部。               │          │
├─┼────┼─────┼─────┼────────────┼─────┤
│  │不詳    │台北縣樹林│蔡平和、  │持偽造蔡平和身分證、YY-7│          │
│  │        │鎮○○路  │台北縣監理│690號牌行車執照及車籍資 │          │
│  │        │248巷7號  │所        │料,辦理重新領牌手續及重│          │
│  │        │台北縣監理│          │領車籍原始資料,並將新領│          │
│  │        │所        │          │61 70-GT車牌掛於原車上。│          │
├─┼────┼─────┼─────┼────────────┼─────┤
│  │93年1月 │台北縣汐止│蔡平和、  │持偽造蔡平和身分證,連同│          │
│  │9日中午 │市○○路3 │李宏亮    │掛有6170-GT號牌車牌自小 │          │
│  │12時許  │段156號   │          │客車及行車執照資料,以33│          │
│  │        │通義汽車商│          │萬5千元代價售予李宏亮, │          │
│  │        │行        │          │於監理所辦理過戶手續時,│          │
│  │        │          │          │為李宏亮發現原係租賃用車│          │
│  │        │          │          │。                      │          │
├─┼────┼─────┼─────┼────────────┼─────┤
│4 │92年2月 │吉陽小客車│徐筳峴、  │以偽造的徐筳峴身分證、駕│          │
│  │18日    │租賃有限公│吉陽公司  │照,於借用轎車切結書上偽│          │
│  │        │司        │          │簽筳峴署押及按指印各1枚 │          │
│  │        │          │          │,向吉陽公司租用8G-5613 │          │
│  │        │          │          │號牌自小客車1部。       │          │
├─┼────┼─────┼─────┼────────────┼─────┤
│  │        │          │林嘉豐、  │以22萬元售予不知情的林嘉│得款22萬元│
│  │        │          │鄭富美、  │豐,持偽造的「鄭富美」身│          │
│  │        │          │台北區監理│分證,併同車輛新領牌照登│          │
│  │        │          │所        │記書、行車執照、車輛保險│          │
│  │        │          │          │卡,供林嘉豐向台北區監理│          │
│  │        │          │          │所辦理過戶而行使。      │          │
└─┴────┴─────┴─────┴────────────┴─────┘
 附表五
【應沒收之物】
┌──┬───────────────────────┬──────┐
│併案│    應沒收之物                                │沒收條文    │
│事實│                                              │            │
├──┼───────────────────────┼──────┤
│1.  │  ⒈變造陳俊堯、劉秋微、潘秀蘭、李昱玲、陳偉倫│⒈刑法第38條│
│    │    、高玉芳等人國民身分證上乙○○或不詳年籍姓│  第1項第2款│
│    │    名成年女子照片共6枚及身分證影本共6張      │2-8刑法第219│
│    │  ⒉遠傳電信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高玉芳│            │
│    │    、陳偉倫署押各1枚。                       │            │
│    │  ⒊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高玉芳、陳│            │
│    │    偉倫署押各1枚。                           │            │
│    │  ⒋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李昱玲署押│            │
│    │    1枚。                                     │            │
│    │  ⒌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陳俊堯署押│            │
│    │    1枚。                                     │            │
│    │  ⒍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陳俊堯署押│            │
│    │    1枚。                                     │            │
│    │  ⒎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劉秋微署押│            │
│    │    1枚。                                     │            │
│    │  ⒏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潘秀蘭署押│            │
│    │    1枚。                                     │            │
├──┼───────────────────────┼──────┤
│2   │  ⒈偽造的賴明宏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偽造的孫│ ⒈刑法第38 │
│    │    煌俊國民身分證各1張                       │   條第1項第│
│    │  ⒉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偽造賴明宏、孫煌俊的署押│   2款      │
│    │    、指印。                                  │ ⒉刑法第219│
│    │  3.偽造「賴明宏」、「孫煌俊」為發票人的本票各│            │
│    │    1紙。                                     │ 3.刑法第205│
├──┼───────────────────────┼──────┤
│3   │  ⒈變造陳慶祥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上乙○○相片│ ⒈刑法第38 │
│    │    各1枚                                     │   條第1項第│
│    │  ⒉中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契約偽造陳慶祥的署│   2款      │
│    │    押及指印。                                │ ⒉刑法第219│
│    │  ⒊變造蔡平和國民身分證上乙○○相片1枚       │ ⒊刑法第38 │
│    │  ⒋偽刻蔡平和印章1個                         │   條第1項第│
│    │  ⒌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上蔡平和印文1枚   │   2款      │
│    │  6.偽造以「陳慶祥」為發票人名義的本票1紙。   │ ⒋刑法第219│
│    │                                              │ ⒌刑法第219│
│    │                                              │ 6.刑法第205│
├──┼───────────────────────┼──────┤
│4   │  ⒈偽造徐筳峴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各1張       │ ⒈刑法第38 │
│    │  ⒉吉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借用轎車切結書上偽造│   條第1項第│
│    │    徐筳峴署押、指印各1枚                     │   2款      │
│    │  ⒊偽造鄭富美國民身分證1張                   │ ⒉刑法第219│
│    │                                              │   條       │
│    │                                              │ ⒊刑法第38 │
│    │                                              │   條第1項第│
│    │                                              │   2款      │
└──┴───────────────────────┴──────┘
 附表六
【已經不起訴處分部分,即原判決退併㈠⒈、㈢】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法                │備註      │
│號│        │          │          │                        │          │
├─┼────┼─────┼─────┼────────────┼─────┤
│1 │89年1月 │台北市嘉興│郭建新    │佯以販售蛇膽、蛇粉等貨物│甲○96偵緝│
│  │6日下午 │街181巷6之│          │為由,向郭建新借得貨款12│第636號   │
│  │2時許   │1號6樓    │          │萬,並簽立面額3萬元、9萬│          │
│  │        │          │          │元的本票2紙,惟乙○○並 │          │
│  │        │          │          │未給付貨物,郭建新屆期提│          │
│  │        │          │          │示付款遭拒。            │          │
├─┼────┼─────┼─────┼────────────┼─────┤
│2 │90年7月 │台北市大安│劉明育、  │明知姓名年籍不詳周姓成年│甲○96偵第│
│  │17日下午│區○○○路│遠傳電信公│女子所持身分證為他人遺失│5358號    │
│  │4時許   │1段158號  │司        │物,持周小姐換貼其相片於│          │
│  │        │大同電器公│          │劉明育身分證上的變造身分│          │
│  │        │司        │          │證,併同其個人華僑銀行信│          │
│  │        │          │          │用卡,佯以劉明育名義申辦│          │
│  │        │          │          │遠傳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辦畢即以1000元│          │
│  │        │          │          │代價售予周小姐。        │          │
├─┼────┼─────┼─────┼────────────┼─────┤
│  │        │台北市大安│周桂鳳、  │周小姐先於不詳時間持周桂│同上      │
│  │        │區○○○路│陳耀祥、  │鳳身分證及偽簽周桂鳳署名│          │
│  │        │1段158號  │劉明育、  │的陳耀祥台新信用卡,申請│          │
│  │        │大同電器公│遠傳電信公│遠傳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          │
│  │        │司        │司        │行動電話,由乙○○以周桂│          │
│  │        │          │          │鳳代理人劉明育名義,代取│          │
│  │        │          │          │該行動電話。            │          │
└─┴────┴─────┴─────┴────────────┴─────┘
 附表七
【原審退併㈤,再併本院,被告不認罪部分】
┌─┬────┬─────┬─────┬────────────┬─────┐
│編│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法                │備註      │
│號│        │          │          │                        │          │
├─┼────┼─────┼─────┼────────────┼─────┤
│1 │92年4月 │台北縣三重│張莉芸    │許美玲提供其相片,交由張│          │
│  │8日     │市○○街某│          │香君將該相片黏貼於張莉芸│          │
│  │        │泡沫紅茶店│          │的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          │
├─┼────┼─────┼─────┼────────────┼─────┤
│  │92年5月7│同上      │張莉芸    │乙○○將變造完成的張莉芸│          │
│  │日      │          │          │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交予│          │
│  │        │          │          │許美玲。                │          │
├─┼────┼─────┼─────┼────────────┼─────┤
│  │92年5月 │台中市健行│張莉芸、  │由許美玲持偽造張莉芸身分│          │
│  │8日下午 │路335號   │平順公司、│證,於租車契約上偽簽張莉│          │
│  │6時30分 │平順小客車│陳慧卿    │芸署押及指印,並偽開立張│          │
│  │        │租        │          │莉芸名義、面額50萬的本票│          │
│  │        │賃有限公司│          │,向陳慧卿租用X6-4558號 │          │
│  │        │          │          │牌自小客車1部。         │          │
├─┼────┼─────┼─────┼────────────┼─────┤
│  │92年5月 │台中縣龍井│陳慧卿、  │變造陳慧卿身分證,偽刻陳│得款26萬元│
│  │12日    │鄉○○○路│陳玉含    │慧卿印章,將X6-4558號牌 │          │
│  │        │7之15號   │          │自小客車連同行車執照,賣│          │
│  │        │統領汽車公│          │予不知情的陳玉含。      │          │
│  │        │司        │          │                        │          │
└─┴────┴─────┴─────┴────────────┴─────┘
 附表八:【原審退併㈣,再併本院,被告認罪部分】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法                │備註      │
│號│        │          │          │                        │          │
├─┼────┼─────┼─────┼────────────┼─────┤
│1 │92年2月 │台中市建成│徐筳峴、  │以偽造的徐筳峴身分證、駕│          │
│  │10日17時│路1010巷1 │謝永鴻    │照,於車輛出租約定契約書│          │
│  │許      │號        │          │及切結書上偽簽徐筳峴署押│          │
│  │        │長威出租車│          │及按指印,並偽簽立徐筳峴│          │
│  │        │行        │          │本票面額70萬元、30萬元各│          │
│  │        │          │          │1紙,向謝永鴻之長威出租 │          │
│  │        │          │          │車行租用B6-8505號牌自小 │          │
│  │        │          │          │客車1部。               │          │
├─┼────┼─────┼─────┼────────────┼─────┤
│  │        │          │謝永鴻、  │以偽造謝永鴻的身分證,  │得款20萬元│
│  │        │          │郭順英、  │連同B6-8505號牌自小客車 │          │
│  │        │          │許江和    │及行車執照,以20萬元代價│          │
│  │        │          │          │售予不知情的郭順英、許江│          │
│  │        │          │          │和夫婦。                │          │
└─┴────┴─────┴─────┴────────────┴─────┘
附表九:【應沒收之物】
┌──┬───────────────────────┬──────┐
│併案│    應沒收之物                                │沒收條文    │
│事實│                                              │            │
├──┼───────────────────────┼──────┤
│1   │  ⒈偽造的徐筳峴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各1張     │ ⒈刑法第38 │
│    │  ⒉車輛出租約定契約書、切結書上偽造徐筳峴署押│   條第1項第│
│    │    、指印。                                  │   2款      │
│    │  ⒊偽造謝永鴻國民身分證1張。                 │ ⒉刑法第219│
│    │  ⒋汽車買賣合約書上謝永鴻署押1枚。           │ ⒊刑法第38 │
│    │  5.以「徐筳峴」為發票人名義、面額70萬元、30萬│   條第1項第│
│    │    元的偽造本票各1紙。                       │   2款      │
│    │                                              │ ⒋刑法第219
│                                                       5.刑法第205
└──┴───────────────────────┴──────┘
附表十:原審退併㈧,未再併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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