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王令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73號,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755號、第5526號、第6956號、第7261號、第7876號、第11083號、第15786號;併辦案號:90年度偵字第15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偽造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張柱」之署名及印文、偽造之「張柱」印章壹枚、以及變造「張柱」國民身分證上之熊鯤翔照片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78年間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又於83年間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另於85年間因誣告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159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聲字第10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復於8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243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然甲○○均因故未到案執行。 二、詎甲○○猶不思悔改,竟與熊鯤翔(本院另案判刑)共同基於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要求提供服務或詐購貨物。渠等犯行如下: ㈠甲○○與熊鯤翔於87年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後,擬共同出資赴大陸投資設廠,並在台灣籌設金值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金值公司),但甲○○及熊鯤翔均因有案在身而無法以渠等真名申請公司設立登記,遂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熊鯤翔於 87年6月間某日,在臺北地區某處,交付其照片數張予甲○○,由甲○○在臺灣地區某處,將以不詳方法取得之「張柱」國民身分證(該國民身分證係張柱於87年6 月間失竊之物)上之照片撕下,換貼熊鯤翔之照片,而變造該國民身分證,並於一星期後,在臺北地區某處,將該變造完成之國民身分證交予熊鯤翔收執,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張柱本人。 ㈡之後,甲○○與熊鯤翔隨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 87年7月間、同年11月間,由熊鯤翔以「張柱」、金值公司名義,在公證書、租賃契約書上偽簽「張柱」之署名,及蓋用不知情之人偽刻之「張柱」印章一枚,而偽造上開私文書或準私文書後,連同前揭變造完成之「張柱」國民身分證,提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台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華歌爾公司)行使,以承租華歌爾公司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13號7樓之2辦公室,作為詐欺集團之據點;復於 87年8月17日,冒用「張柱」名義,在印鑑卡上偽造「張柱」之署名,及蓋用前揭偽造之「張柱」印章後,連同變造「張柱」名義之國民身分證,提出向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申請開戶,而行使上開偽造「張柱」名義之私文書,使該分行同意金值公司籌備處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戶;又於 87年8月間,持前揭偽刻之「張柱」印章,蓋用於金值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書、章程、股東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及委託書上,表示「張柱」為金值公司之發起人,並於 87年8月21日委請不知情之徐秀圓會計師,將該等偽造「張柱」名義之私文書,持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現已改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使,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金值公司之設立登記,因而得以先前承租之桃園縣桃園市○○路13號7樓之2設立金值公司;且於87 年8月29日,冒用「張柱」名義,於委託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張柱」之印文,及於變造之「張柱」國民身分證影本、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影本、起造人資料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金值公司章程影本、87年度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上加蓋「與正本相符」之條戳,同時偽造「張柱」之印文,以表示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意思後,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徐慶鐘持向桃園縣政府提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而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致使承辦之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商業登記簿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公文書上;又先後於 87年9月30日、同年10月9 日,以金值公司名義,在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約定書、支票存款戶聲明書及業務往來申請書暨印鑑卡上偽造「張柱」之署名及印文,依習慣表示「張柱」為金值公司負責人,而偽造此等準私文書後,連同變造「張柱」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分別提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大安商業銀行(現已改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申請開戶以行使,使各該分行同意金值公司設立帳號00000000000號及帳號000000000000 號之支票存款帳戶並發給空白支票,足生損害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華歌爾公司、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桃園縣政府、大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及張柱本人(偽造「張柱」署名及印文之數量,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所示)。 ㈢繼之甲○○以「葉坤炫」名義自任該公司之總經理,熊鯤翔冒用「張柱」名義,擔任金值公司之董事長,同時僱用不知情之羅竟嫚、張玉蘭、高銀妹等人(其中高銀妹,業經檢察官以89年度偵字第8791號為不起訴處分),分別擔任會計、出貨、採購,負責向廠商詢價、下訂單等工作,另熊鯤翔於87年10月間、同年12月間、88年6 月間,赴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橫瀝鎮新四管理區小坑尾工業區、同市常平鎮漱舊工業區、同市石排鎮宙邊王管沙逕工業區,另設立金值塑膠電線廠、常平金相電子廠及石排金程電線廠(下依序簡稱金值電線廠、金相電子廠、金程電線廠),並在大陸地區充任該等工廠之負責人或廠長。然金值公司因經營不善,於88年間起持續出現財力吃緊狀態,甲○○、熊鯤翔二人均明知金值公司已無實際支付貨款之能力,渠等自身亦無支付貨款之意思,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以及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 88年6月間起大量向如附表一所示各廠商訂購貨物,或利用先前所建立之信任關係,向往來廠商佯稱出貨數日後保證付款,或由甲○○連續多次於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內蓋用金值公司印章,同時各偽造「張柱」之印文一枚,依習慣表示「張柱」為發票人金值公司負責人之意後,除附表二編號四二所示之支票係持向華歌爾公司支付租金外,其餘支票均寄交各廠商佯以給付貨款以行使;其中,甲○○等人於實施附表一編號七、十一、十二、十八、十九、二四、二七、三一所示詐欺犯行時,並於附表三編號二二至五十所示訂購單之買方簽章欄內蓋用金值公司印章,同時偽造「張柱」之印文,依習慣表示其為金值公司負責人之意後,分別提出向廠商詐稱訂貨以行使,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陷於錯誤,或提供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報關服務,或將同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一所示之貨物分別運送至金值公司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路○段198 號之倉庫、大陸地區金值電線廠、金相電子廠等處交付,詐騙金額總計約新臺幣(下同)六千四百五十萬六千一百十五元,並恃以維生,再將騙得之貨物變賣牟利。嗣於88年10月中旬,因前揭以金值公司名義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悉遭退票,退票金額總計二千七百三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元(含編號四二所示支票),各該廠商始知受騙。 三、案經伸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請,及敦信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神鋒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詮福拉鍊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1及第159條之5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 二、經查,本件關於證人羅語榆(原名羅竟嫚)、張玉蘭、高銀妹、蔡炎輝、鍾滿妹、莊新南、林佑倉、林詠登、呂文豐、蘇進明、丙○○、陳秀琴、陳金生、高德前等人分別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另案調查、審理時(90年度訴字第1596號)所為有關被告甲○○犯行部分所為之陳述,固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然渠等經法官、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分,分別於法官、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且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表示對本案之證人、證物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見本院 96年5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故引用渠等於法官及檢察官面前所為上開陳述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均得為證據。 三、至於證人羅語榆、張玉蘭、高銀妹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以及證人葉坤炫、謝金發、丙○○、乙○○、毒錦龍、賴新憲、莊新南、林佑倉、林詠登、呂文豐、朱道榮、邱盛榮、己○○、卓純杏、朱林深、李春喜、陳柏榮、林新高、丁○○、卜明賢、莊素英、蔡炎輝、呂香、莊志福、黃慶珍、黃啟瑞、呂東洲、翁水圳、陳國榮、鍾滿妹、徐育瑜、梁進發、庚○○等人以被害人或告訴代理人之身分於警詢或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於原審行準備程序中已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爭執(見原審95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且經原審於審理期日就上開警詢筆錄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未聲明異議,僅爭執渠等所述實在與否(屬證明力問題)。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表示對本案之證人、證物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見本院 96年5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審酌上開證人羅語榆、張玉蘭及高銀妹均僅為金值公司員工,其餘證人則均單純為被害廠商之負責人、員工,其證詞對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否有其必要性,且上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供情形或其他程序上之瑕疵,引用其於警詢中之陳述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為以之為證據尚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即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與熊鯤翔共同以「張柱」名義成立金值公司,並為如事實欄二㈡所載租賃契約書等相關之(準)私文書,分別向華歌爾公司承租桃園縣桃園市○○路13號 7樓之 2、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設立金值公司,以及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大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並於 88年6月間起,明知金值公司財力窘困,無法支應貨款,其自身亦無支付之意,猶向廠商大量進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其餘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辯稱:當初汪久安介紹熊鯤翔時,就說是張柱,伊不知道熊鯤翔是冒用「張柱」之名義,至於伊因有案在身,所以才會以「葉坤炫」明義擔任金值公司之董事長;起初成立金值公司並未蓄意詐騙廠商,是後來被鄧永源侵占約1200萬元貨款,還有其他客戶也欠貨款,公司財務狀況開始變差,伊才想留一點錢以便將來可以東山再起,才開始有詐騙之意圖。張柱的國民身分證來源據熊鯤翔說是汪久安拿給他的,伊不知是何人換貼照片的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熊鯤翔於警詢、偵訊乃至原審另案審理時均供稱:之前因偽造文書案件而遭警通緝,後來經過汪久安介紹認識葉總(即甲○○),他說葉總要到大陸設廠,請伊幫忙到大陸,伊就交照片,約一星期後就在台北某處,由總經理(即甲○○)交付貼有伊照片之「張柱」身分證,之後都是甲○○負責辦理相關文件,並受命赴銀行簽名開戶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755號卷第1頁至第3頁、89年度偵字第6956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96號卷㈠第213頁至第214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柱於偵查中指稱:伊身分證曾遺失,被冒用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華歌爾公司所持有「張柱」身分證影本上之照片,並非伊本人等情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11238號卷第46頁),且有變造「 張柱」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至八、十八至二一所示偽造「張柱」名義之私文書等(均影本)在卷可稽。雖證人即同案被告熊鯤翔於被告甲○○經通緝到案後,經原審以證人身分傳訊到庭作證時改稱:當初汪久安邀約伊去大陸工作,伊是將照片交給汪久安,但身分證是伊再度回台灣簽約時,甲○○交付的等語(見原審 95年6月13日審理筆錄),非但與其先前陳述不同,亦與上開事證不符,無非迴護之詞,委無可採。是以被告甲○○與同案被告熊鯤翔共同變造「張柱」國民身分證,復冒用「張柱」名義,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至八、十八至二一所示之(準)私文書後,連同變造完成之「張柱」國民身分證,提出向原審法院公證處、華歌爾公司、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大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而行使之等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至於被告持如附表三編號三、九至十七、二二至五十所示之偽造「張柱」名義之私文書,向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桃園縣政府行使,致使承辦之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公文書上,被告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亦有如附表三編號三、九至十七所示偽造「張柱」名義之私文書及桃園縣政府桃營登字第00099517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件在卷足憑。被告既知悉同案被告熊鯤翔冒用「張柱」名義充任金值公司之負責人,並自承:設立金值公司一事,是伊與熊鯤翔共同商討,因熊鯤翔是負責人所以由其去找會計師處理等語,足見被告已實際參與該公司之設立登記,就金值公司設立之初,負責人需先以籌備處名義開立一帳戶供存入公司資本或股東所繳股款,及金值公司於開始營業前亦必申辦營利事業登記等二事,當為被告所明知,而被告與同案被告熊鯤翔間,本即謀議由熊鯤翔冒用「張柱」名義以設立屬營利事業之金值公司,是就此部分犯行,自有犯意之聯絡,縱為同案被告熊鯤翔一人所實施,然被告既有意利用該同案被告之行為以達共同犯罪之目的,自應負共犯之責。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㈢另被告林柏虎與同案被告熊鯤翔於取得金值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前揭銀行所發給之空白支票後,被告甲○○即冒用「葉坤炫」名義擔任金值公司總經理,同案被告熊鯤翔則以「張柱」名義擔任金值公司董事長,並自 88年6月間起,知悉金值公司財務窘困,週轉不靈,猶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廠商佯稱訂貨或委託報關服務,致使該等廠商陷於錯誤,或提供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報關服務,或將同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一所示貨物分別運送至金值公司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路○段198 號之倉庫、大陸地區金值電線廠、金相電子廠等處交付,詐騙金額總計約六千四百五十萬六千一百十五元,且嗣後二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亦悉數遭退票,退票金額總計二千七百三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元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後來金值公司財務週轉不靈,但為保留一些錢可以東山再起,所以就有詐騙意思,繼續訂貨,後來支票也陸續退票等語不諱(見原審95 年7月13日審理筆錄),核與如附表一所示祥和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丙○○等證人指訴之情節相符。 ㈣復有祥和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對帳單1張、收費通知單9張;東晟電線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之客戶交易明細表1 張、出貨單1張;友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1張、出貨單9張、統一發票2張;東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單及請款明細單3 張;神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貨款明細1張、請款明細2張;好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裝櫃清單1張、訂購單2 張、應收帳款對帳明細1張、銷貨通知單1張、發票1張;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特種車輛接收單1張、發票1張;瑞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3張、出貨單2張;友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之對帳單2 張、送貨單7張、金相電子廠之採購單4張;五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訂購單4張、統一發票4張;敦信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3張、送貨單3張;歐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7 張;聖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1張、東龍國際運通公司單據3張、銷貨單3 張;呂強電線電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支票回收明細表2 張;京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廠放行單4張、發票4張;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送貨單3張、發票3張;煜達機械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單1張、發票1 張;台灣寶德華有限公司提出之訂單及送貨單一覽表3 張;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金相電子廠採購單4張、出貨單6張、對帳單3張;梅記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單7張、請款明細核對單1張、金相電子廠採購單5張;任益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金相電子廠採購單2 張;惠州上億電訊製品有限公司提出之請款明細4張、送貨單3張;康電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中國農民銀行票號為ⅦⅢ00000000 支票1張、對帳單4張、送貨單27張、金相電子廠採購單6張;六源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交貨單26張;伯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請款對帳單3張;伸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發票4張;瑞鎰興業有限公司提出之香港奔達貨運公司拖運收據1 張;詮福拉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單1 張;新億洲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單1紙、請款明細表1紙等影本附卷可參,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檢送之支票存款對帳單1 件、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檢送之大安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 1件,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42紙暨退票理由單,及如附表三編號二二至五十所示之訂購單32紙等影本在卷可證。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共犯熊鯤翔以查被告是否知悉「張柱」之本名是否即係熊鯤翔及被告是否交付「張柱」之身分證給熊鯤翔乙節,惟因證人即同案被告熊鯤翔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另案審理時均供稱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而遭警通緝,後經汪久安介紹認識甲○○,汪久安說甲○○要到大陸設廠,請伊幫忙到大陸,伊就交照片,約一星期後就在台北某處,由甲○○交付貼有伊照片之「張柱」身分證,之後都是甲○○負責辦理相關文件,並受命赴銀行簽名開戶等語明確,有如上述,該部分事證已明,爰認無再予調查之必要。 參、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於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經查: Ⅰ、與罪、刑有關且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變更部分: (一)新修正刑法已廢除常業犯、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然比較修正前後,自以修正前常業犯仍以一罪論,為有利被告,故仍應論以刑法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犯。 (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台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次查,刑法分則各條文所定之罰金刑,其幣別原為「銀元」,又倘非屬72年6月26日至 94年1月7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所定罰金數額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惟依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 7月1日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其最低度刑之規定已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原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第56條則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行至二分之一」,惟修正後第55條僅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而第56條規定則予以刪除,是以刑法修正後,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其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四)刑法第67原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原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之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換言之,就有關罰金刑加減,由原來規定之僅加減其最高度刑,修正為其最高度刑及最低度刑同加減之,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五)綜合上述;本件上述有關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法定罰金刑經綜合比較結果,自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Ⅱ、毋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修正部分: 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處斷(參照最高法院 95年11月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經查: ㈠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於本次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所涉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上開修正自無所謂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至於新修正刑法第57條關於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其中修正後刑法第57條第7 款「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係將修正前同法第8 款「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之「平日」一語刪除,擴大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在犯罪行為上之關係,亦屬科刑時應予考慮之標準。修正後同法第八款並增列「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此均屬法院就刑之裁量審認標準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最高法院 95年5月23日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亦同此意旨),自無新修正之刑法第 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法律。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為生,縱令同時兼操持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大理院六年上字第四一二號解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三九號判例、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決參照)。被告甲○○與熊鯤翔共設金值公司,以詐購貨物共同獲利,顯係基於常業犯之犯意反覆為之,並藉此為謀生工具無訛。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詐欺常業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公訴人雖認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偽造「張柱」印文之行為,係犯同法第二百零一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惟按刑法上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係指無製作權而擅以他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名義發行票據者而言,如於票據上冒用他人名義,但該他人並非發票人,而不負票據法上發票人之義務者,則行為人縱可成立其他罪名,究不能遽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論擬(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四八0八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與同案被告熊鯤翔共同以「張柱」名義設立金值公司,被告並自任公司總經理,熊鯤翔則以「張柱」名義,是其就金值公司名義申領之上開支票,本即有權簽發,該等支票上縱同時蓋用偽造之公司負責人「張柱」之印文,但從票據形式以觀,發票人仍為金值公司,偽造「張柱」之印文雖位於發票人欄內,然該印文既緊鄰金值公司之印文而為,依習慣僅係表彰其為發票人之負責人,而非以「張柱」為共同發票人,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應僅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人此部分所引法條,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上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所犯前揭犯行,與熊鯤翔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偽造「張柱」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徐秀圓會計師、徐慶鐘向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桃園縣政府行使偽造私文書,則均屬間接正犯。又被告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或偽造準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或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其偽造印章、印文、署名係偽造私文書或準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則各係時間緊接,手段相似,觸犯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依法各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連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僅從一法定刑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至被告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二二至五十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八號併案審理部分,則與公訴人起訴之犯行,核屬同一事實,附此敘明。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部分: 一、原審就被告甲○○之犯行認罪證明確,對被告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所為,除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外,尚牽連觸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詐欺常業罪,原判決認另牽連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容有未當。②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明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故關於刑法第28條部分,因本次修正並無所謂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原判決理由說明刑法第二十八條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結亦引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為論罪之依據,亦有未洽。被告甲○○提起上訴,其猶執陳詞否認犯罪,並指摘成立金值公司並未蓄意詐騙廠商,是後來被鄧永源侵占約1200萬元貨款,還有其他客戶也欠貨款,公司財務狀況變差,伊才想留一點錢以便將來可以東山再起,才開始有詐騙之意圖。張柱的國民身分證來源據熊鯤翔說是汪久安拿給他的,伊不知是何人換貼照片的云云,,上訴固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審酌被告甲○○前已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並曾經法院判刑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雖因故稱病迄今未執行完畢,卻仍不知所悔改,自我警惕,又再犯本案,足見其惡性非輕,且詐騙之廠商多達30家,詐得財物價值更高達六千四百五十萬六千一百十五元,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其犯罪後僅坦承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其餘犯行均矢口否認,難認有何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二、偽造之「張柱」印章1 枚,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租賃契約書及支票等物,已由華歌爾公司等行號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等政府機關收執,雖非被告甲○○或其共犯熊鯤翔所有,但其上偽造之「張柱」署名及印文,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至未扣案之偽造「張柱」國民身分證 1張,亦無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其上所換貼之共犯熊鯤翔之照片1 張,係共犯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既經共犯熊鯤翔供明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熊鯤翔持二人共同偽造之「張柱」身分證,委請不知情之桃園縣徐秀圓會計師事務所,於87年8月21 日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提出申請,於桃園縣桃園市○○路13號7樓之2虛設「金值實業有限公司」,使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因而發給公司執照,因認被告前揭行為,尚涉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惟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據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參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查公司法第38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公司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定之登記: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二、繳足股款之證件。」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依上開規定觀之,有限公司無論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主管機關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是本件被告縱有偽造不實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亦無適用刑法第214 條論罪之餘地。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成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又以:被告與同案被告熊鯤翔復有以相同手法,詐騙如附表四所示經倫機械等117 家廠商,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常業詐欺之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故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亦著有判例。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詐欺之罪嫌,無非係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89年3月23日89 刑偵七㈠字第3720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張柱」虛設行號詐騙案受害廠商一覽表為據,然此不惟為被告所堅詞否認,且遍閱全案卷宗,如附表四所示之經倫機械等117 家廠商俱查無何被害人之指訴,則該等廠商是否確實受害,已屬不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如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詐欺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說明,本應諭知無罪,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份,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20條第1項、第214 條、第340條(修正前)、第219條、第28 條,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依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詐騙總金額:約六千四百五十萬零六千一百十五元 ┌─┬────┬───┬─────┬─────┬────────────┐ │編│被害公司│證 人│詐騙財物 │詐騙財物價│詐 欺 方 法 │ │號│名 稱│姓 名│ │值(新臺幣)│ │ ├─┼────┼───┼─────┼─────┼────────────┤ │一│祥和報關│總經理│報關服務費│四十八萬五│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蓋│ │ │股份有限│丙○○│ │千五百六十│有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 │ │公司 │ │ │四元 │十八年七月份之服務費,使│ │ │ │ │ │ │被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提│ │ │ │ │ │ │供金值公司同年七、八、九│ │ │ │ │ │ │、十月之報關服務。 │ ├─┼────┼───┼─────┼─────┼────────────┤ │二│東晟電線│董事長│裸銅線 │五十二萬九│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 │ │材料有限│乙○○│ │千九百二十│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付八│ │ │公司 │ │ │二元 │十八年六、七月貨款,使被│ │ │ │ │ │ │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交付│ │ │ │ │ │ │金值公司於同年六、七、八│ │ │ │ │ │ │月所訂貨物。 │ ├─┼────┼───┼─────┼─────┼────────────┤ │三│神鋒塑膠│副總經│PVC塑膠│一千零五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九所│ │ │股份有限│理 │粒 │四百四十四│示之支票六張,佯以給付部│ │ │公司 │莊新南│ │元四角 │分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 │ │ │誤,陸續交付全部貨物予金│ │ │ │ │ │ │值電線廠。 │ ├─┼────┼───┼─────┼─────┼────────────┤ │四│煜達機械│業務部│立式塑膠射│五十四萬六│被害公司誤信金值公司有意│ │ │有限公司│經理 │出機 │千元 │支付貨款,而將貨物交付該│ │ │ │丁○○│ │ │公司。 │ ├─┼────┼───┼─────┼─────┼────────────┤ │五│呂強電線│協理 │銅線、汽車│七百四十八│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十至十二│ │ │電纜工業│李春喜│急救線及電│萬三千二百│所示之支票三張,佯以給付│ │ │股份有限│ │子線 │十七元 │八十八年七、八月貨款,使│ │ │公司 │ │ │ │被害公司陷於錯誤,而由其│ │ │ │ │ │ │關係企業之東莞聯強電線電│ │ │ │ │ │ │纜制品廠陸續交付金值電線│ │ │ │ │ │ │廠於同年七、八、九月所訂│ │ │ │ │ │ │貨物;及由合鑫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陸續交付金相電子廠於同│ │ │ │ │ │ │年八、九、十月所訂貨物。│ ├─┼────┼───┼─────┼─────┼────────────┤ │六│友順科技│工程師│IC零件 │四百二十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十三至十│ │ │有限公司│朱道榮│ │萬零二十元│六所示之支票四張,佯以給│ │ │ │ │ │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處 長│ │ │誤,陸續交付貨物予金相電│ │ │ │蘇進明│ │ │子廠 │ ├─┼────┼───┼─────┼─────┼────────────┤ │七│歐格工業│業務人│拉鍊、拉頭│四百四十萬│先為取信被害公司而交付如│ │ │股份有限│員 │ │五千元 │附表三編號二二至二五所示│ │ │公司 │卓純如│ │ │之訂購單四張進行正常付款│ │ │ │ │ │ │之小額交易後,再交付如附│ │ │ │ │ │ │表三編號二六至三三所示之│ │ │ │ │ │ │訂購單八張用以訂貨,並交│ │ │ │ │ │ │付如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之│ │ │ │ │ │ │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八│ │ │ │ │ │ │年七月貨款,使被害公司陷│ │ │ │ │ │ │於錯誤,陸續交付金值公司│ │ │ │ │ │ │於同年七、九、十月所訂貨│ │ │ │ │ │ │物。 │ ├─┼────┼───┼─────┼─────┼────────────┤ │八│台灣寶德│業務經│電位器 │一百零六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十八至二│ │ │華有限公│理 │ │元 │十所示之支票三張,佯以給│ │ │司 │卜明賢│ │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 │ │ │誤,陸續交付貨物予金相電│ │ │ │ │ │ │子廠 │ ├─┼────┼───┼─────┼─────┼────────────┤ │九│瑞意企業│負責人│PC電路板│一百零五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一、二│ │ │股份有限│呂文豐│ │零一百二十│二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公司 │ │ │六元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 │ │ │誤,陸續交付貨物予金值公│ │ │ │ │ │ │司。 │ ├─┼────┼───┼─────┼─────┼────────────┤ │十│金生精機│負責人│ │一百一十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 │ │工業有限│陳金生│ │萬元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貨款│ │ │公司 │業 務│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交│ │ │ │陳秀琴│ │ │付貨物予金值公司。 │ ├─┼────┼───┼─────┼─────┼────────────┤ │十│聖桑股份│業務人│喇叭用IC│二百六十七│交付如附表三編號三四至三│ │一│有限公司│員 │ │萬八千四百│九所示之訂購單六張,及如│ │ │ │朱林深│ │元 │附表二編號二四所示之支票│ │ │ │ │ │ │一張,暨金額為三十九萬二│ │ │ │ │ │ │千元之不詳支票一張,佯以│ │ │ │ │ │ │給付八十八年八、九月貨款│ │ │ │ │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陸│ │ │ │ │ │ │續交付金值公司於同年六、│ │ │ │ │ │ │七、八、九、十月所訂貨物│ │ │ │ │ │ │。 │ ├─┼────┼───┼─────┼─────┼────────────┤ │十│五和金屬│廠務副│裸銅線 │四百五十二│先於進行一次正常交易以取│ │二│股份有限│理 │ │萬元 │信被害人後,交付如附表三│ │ │公司 │邱盛榮│ │ │編號四十至四二所示之訂購│ │ │ │ │ │ │單二張以訂貨,並交付如附│ │ │ │ │ │ │表二編號二五所示之支票一│ │ │ │ │ │ │張,佯以給付八十八年七、│ │ │ │ │ │ │八、九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陸續交付金值電│ │ │ │ │ │ │線廠於同年七、八、九月所│ │ │ │ │ │ │訂貨物。 │ ├─┼────┼───┼─────┼─────┼────────────┤ │十│京茂電子│業務部│印刷電路板│十四萬三千│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六、二│ │三│股份有限│主 任│ │七百八十八│七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公司 │陳國榮│ │元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 │ │ │誤,陸續交付金值公司於八│ │ │ │ │ │ │十八年六月後所訂貨物。 │ ├─┼────┼───┼─────┼─────┼────────────┤ │十│東日股份│董事長│塑膠皮貨 │一百二十八│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八、二│ │四│有限公司│賴新憲│ │萬三千七百│九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 │ │ │零二元 │付八十八年七、八月貨款,│ │ │ │ │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 │ │ │ │ │ │交付金值公司於同年七、八│ │ │ │ │ │ │、九月所訂貨物。 │ ├─┼────┼───┼─────┼─────┼────────────┤ │十│台松堆高│銷 售│堆高機 │三十五萬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十所示│ │五│機股份有│工程師│ │千元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限公司 │林詠登│ │ │八年八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交付金值公司於│ │ │ │ │ │ │同年八月所訂貨物。 │ ├─┼────┼───┼─────┼─────┼────────────┤ │十│友良興業│業務處│尼龍布 │一百零一萬│進行一筆正常交易,以使被│ │六│股份有限│長 │ │四千六百五│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交付│ │ │公司 │毒錦龍│ │十二元 │金值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所│ │ │ │ │ │ │訂貨物。 │ ├─┼────┼───┼─────┼─────┼────────────┤ │十│惠州上億│東莞上│電話線及配│一百六十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一、三│ │七│電訊製品│億電業│套 │萬二千五百│二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有限公司│製品廠│ │六十元 │付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 │ │ │負責人│ │ │誤,由其關係企業之東莞上│ │ │ │莊志福│ │ │億電業製品廠,陸續交付金│ │ │ │ │ │ │相電子廠於八十八年七月後│ │ │ │ │ │ │所訂貨物。 │ ├─┼────┼───┼─────┼─────┼────────────┤ │十│敦信科技│業務員│裸銅絞線 │三百零六萬│交付如附表三編號四三、四│ │八│金屬股份│己○○│ │五千三百十│四所示之訂購單二張,並交│ │ │有限公司│ │ │一元 │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三所示蓋│ │ │ │ │ │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 │ │ │ │八年七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陸續交付金值公│ │ │ │ │ │ │司於同年六、八、九月所訂│ │ │ │ │ │ │貨物。 │ ├─┼────┼───┼─────┼─────┼────────────┤ │十│好友電線│實 際│PVC塑膠│二十四萬五│交付如附表三編號四五、四│ │九│電纜股份│負責人│粒 │千元 │六所示之訂購單二張,並交│ │ │有限公司│林佑蒼│ │ │付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 │ │ │ │ │ │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八│ │ │ │ │ │ │年八月貨款,使被害公司陷│ │ │ │ │ │ │於錯誤,交付金值公司於同│ │ │ │ │ │ │年八月所訂貨物。 │ ├─┼────┼───┼─────┼─────┼────────────┤ │二│梅記精密│董事長│散熱風扇 │三百零七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五所示│ │十│企業股份│蔡炎輝│ │六千元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有限公司│ │ │ │八年八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由其設於大陸江│ │ │ │ │ │ │元管理區之廠,陸續交付金│ │ │ │ │ │ │相電子廠於同年八、九、十│ │ │ │ │ │ │月所定之貨物。 │ ├─┼────┼───┼─────┼─────┼────────────┤ │二│六源企業│會 計│裸銅線 │二百一十九│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六所示│ │一│有限公司│徐育瑜│ │萬一千二百│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 │ │ │六十二元 │八年八月貨款,使被害公司│ │ │ │ │ │ │陷於錯誤,由其關係企業之│ │ │ │ │ │ │育昌電線電纜廠陸續交付金│ │ │ │ │ │ │程電線廠於同年八、九、十│ │ │ │ │ │ │月所訂貨物。 │ ├─┼────┼───┼─────┼─────┼────────────┤ │二│申昱實業│總經理│牛榔皮 │二百三十九│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七、三│ │二│股份有限│庚○○│ │萬零六百四│八所示之支票二張,佯以給│ │ │公司 │ │ │十七元 │付八十八年九、十月貨款,│ │ │ │法 定│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陸續│ │ │ │代理人│ │ │交付金值公司於同年九、十│ │ │ │梁進發│ │ │月所訂貨物。 │ ├─┼────┼───┼─────┼─────┼────────────┤ │二│冠佳企業│管理科│電容器 │二百三十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三九所示│ │三│股份有限│主 任│ │元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貨款│ │ │公司 │莊素英│ │ │,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由│ │ │ │ │ │ │其設於大陸之廠陸續交付金│ │ │ │ │ │ │相電子廠於同年六至九月所│ │ │ │ │ │ │訂貨物。 │ ├─┼────┼───┼─────┼─────┼────────────┤ │二│新億洲企│法 定│金蔥沙 │七十五萬六│交付如附表三編號四七所示│ │四│業有限公│代表人│ │千元 │之訂購單一張,並交付如附│ │ │司 │呂東洲│ │ │表二編號四十所示之支票一│ │ │ │ │ │ │張,佯以給付八十八年九月│ │ │ │ │ │ │貨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 │ │ │ │ │ │,交付金值公司於同年九月│ │ │ │ │ │ │所訂貨物。 │ ├─┼────┼───┼─────┼─────┼────────────┤ │二│伯鴻電子│負責人│電解電容器│三十九萬餘│交付不明支票一張,佯以給│ │五│股份有限│黃慶珍│ │元 │付八十八年五月貨款,使被│ │ │公司 │ │ │(由人民幣│害公司陷於錯誤,由其關係│ │ │ │ │ │十萬九千四│企業大陸之鴻昌電子有限公│ │ │ │ │ │百七十元換│司陸續交付金相電子廠於同│ │ │ │ │ │算所得) │年五至七月所訂貨物。 │ ├─┼────┼───┼─────┼─────┼────────────┤ │二│康電企業│會 計│整流器、電│三百餘萬元│交付中國農民銀行支票(大│ │六│有限公司│鍾滿妹│子線 │(由人民幣│陸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 │ │ │ │ │七十五萬一│十八年六月貨款,使被害公│ │ │ │ │ │千三百四十│司陷於錯誤,由其關係企業│ │ │ │ │ │三元二角元│正通電子廠,陸續交付金相│ │ │ │ │ │所換算) │電子廠於同年六七、八、九│ │ │ │ │ │ │、十月所訂貨物。 │ ├─┼────┼───┼─────┼─────┼────────────┤ │二│駿鴻電子│營業部│印刷電路板│二百零四萬│交付如附表三編號四八、四│ │七│股份有限│經 理│ │七千五百元│九所示之訂購單二張,以使│ │ │公司 │林新高│ │ │被害公司誤信金值公司有意│ │ │ │ │ │ │支付貨款,而將貨物交付金│ │ │ │ │ │ │值公司。 │ ├─┼────┼───┼─────┼─────┼────────────┤ │二│益奇股份│會 計│尼龍拉鍊 │一百萬元 │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四一所示│ │八│有限公司│呂 香│ │ │之支票一張,佯以給付八十│ │ │ │ │ │ │八年九月部分貨款,使被害│ │ │ │ │ │ │公款,使被害公司陷於錯誤│ │ │ │ │ │ │,由其設於大陸廣東省東莞│ │ │ │ │ │ │市虎門鎮白沙管理區五村新│ │ │ │ │ │ │村枋之廠交付金值公司於同│ │ │ │ │ │ │年九月所訂貨物。 │ ├─┼────┼───┼─────┼─────┼────────────┤ │二│瑞鎰興業│法 定│燈頭 │一百一十萬│被害公司誤信金值公司有意│ │九│有限公司│代表人│ │四千元 │支付貨款,而將貨物交付金│ │ │ │黃啟瑞│ │ │值公司。 │ ├─┼────┼───┼─────┼─────┼────────────┤ │三│詮福拉鍊│法 定│尼龍拉鍊 │三十七萬五│交付如附表三編號五十所示│ │十│股份有限│代表人│ │千元 │之訂購單一張,以使被害公│ │ │公司 │戊○○│ │ │司誤信金值公司有意支付貨│ │ │ │ │ │ │款,而將貨物交付金值公司│ │ │ │ │ │ │。 │ └─┴────┴───┴─────┴─────┴────────────┘ 附表二: 退票總金額:二千七百三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元 (各該支票上均有偽造「張柱」之印文一枚) ┌─┬─────┬────┬─────┬────┬─────┬─────┐ │編│支票號碼 │發票日 │面 額│發票人 │付款人及帳│行使之對象│ │號│ │ │(新臺幣)│ │號 │(受款人)│ ├─┼─────┼────┼─────┼────┼─────┼─────┤ │一│A00000000 │88.10.10│七萬零八百│金值實業│大安商業銀│祥和報關股│ │ │ │ │三十八元 │有限公司│行桃園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190│ │ │ │ │ │ │ │00000000 │ │ ├─┼─────┼────┼─────┼────┼─────┼─────┤ │二│A00000000 │88.10.10│十五萬八千│同上 │同上 │東晟電線材│ │ │ │ │二百三十五│ │ │料有限公司│ │ │ │ │元 │ │ │ │ ├─┼─────┼────┼─────┼────┼─────┼─────┤ │三│A00000000 │88.11.10│十二萬二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八百一十九│ │ │ │ │ │ │ │元 │ │ │ │ ├─┼─────┼────┼─────┼────┼─────┼─────┤ │四│A00000000 │88.10.10│一百一十九│同上 │同上 │神鋒塑膠股│ │ │ │ │萬三千零七│ │ │份有限公司│ │ │ │ │十四元 │ │ │ │ ├─┼─────┼────┼─────┼────┼─────┼─────┤ │五│A00000000 │88.11.10│一百四十九│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萬八千六百│ │ │ │ │ │ │ │三十三元 │ │ │ │ ├─┼─────┼────┼─────┼────┼─────┼─────┤ │六│A00000000 │88.12.10│七十五萬三│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千五百零二│ │ │ │ │ │ │ │元 │ │ │ │ ├─┼─────┼────┼─────┼────┼─────┼─────┤ │七│AW0000000 │88.11.15│八十萬元 │同上 │臺灣中小企│同上 │ │ │ │ │ │ │業銀行北桃│ │ │ │ │ │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40 │ │ │ │ │ │ │ │0000000 │ │ ├─┼─────┼────┼─────┼────┼─────┼─────┤ │八│AW0000000 │88.11.30│一百四十九│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萬八千九百│ │ │ │ │ │ │ │二十一元 │ │ │ │ ├─┼─────┼────┼─────┼────┼─────┼─────┤ │九│AW0000000 │88.12.31│一百四十九│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萬八千九百│ │ │ │ │ │ │ │二十一元 │ │ │ │ ├─┼─────┼────┼─────┼────┼─────┼─────┤ │十│A00000000 │88.10.15│一百六十八│同上 │大安商業銀│呂強電線電│ │ │ │ │萬九千八百│ │行桃園分行│纜工業股份│ │ │ │ │九十八元 │ │帳號:0190│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十│A00000000 │88.11.15│一百四十二│同上 │同上 │同上 │ │一│ │ │萬三千一百│ │ │ │ │ │ │ │八十一元 │ │ │ │ ├─┼─────┼────┼─────┼────┼─────┼─────┤ │十│A00000000 │88.11.30│一百七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二│ │ │萬零六百四│ │ │ │ │ │ │ │十九元 │ │ │ │ ├─┼─────┼────┼─────┼────┼─────┼─────┤ │十│A00000000 │88.10.10│三十一萬八│同上 │同上 │友順科技有│ │三│ │ │千九百二十│ │ │限公司 │ │ │ │ │元 │ │ │ │ ├─┼─────┼────┼─────┼────┼─────┼─────┤ │十│A00000000 │88.11.10│二十二萬四│同上 │同上 │同上 │ │四│ │ │千元 │ │ │ │ ├─┼─────┼────┼─────┼────┼─────┼─────┤ │十│AW0000000 │88.10.15│五十七萬元│同上 │臺灣中小企│同上 │ │五│ │ │ │ │業銀行北桃│ │ │ │ │ │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十│AW0000000 │不詳 │不詳 │同上 │同上 │同上 │ │六│ │ │ │ │ │ │ ├─┼─────┼────┼─────┼────┼─────┼─────┤ │十│AV0000000 │88.10.28│七十九萬零│同上 │同上 │歐格工業股│ │七│ │ │五百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十│AV0000000 │88.11.30│三十萬元 │同右 │同上 │台灣寶德華│ │八│ │ │ │ │ │有限公司 │ ├─┼─────┼────┼─────┼────┼─────┼─────┤ │十│A00000000 │88.10.10│三十六萬元│同上 │大安商業銀│同上 │ │九│ │ │ │ │行桃園分行│ │ │ │ │ │ │ │帳號:0190│ │ │ │ │ │ │ │00000000 │ │ ├─┼─────┼────┼─────┼────┼─────┼─────┤ │二│A00000000 │88.11.10│四十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十│ │ │ │ │ │ │ ├─┼─────┼────┼─────┼────┼─────┼─────┤ │二│A00000000 │88.11.10│二十九萬七│同上 │同上 │瑞意企業股│ │一│ │ │千九百九十│ │ │份有限公司│ │ │ │ │元 │ │ │ │ ├─┼─────┼────┼─────┼────┼─────┼─────┤ │二│A00000000 │88.11.10│七十五萬二│同上 │同上 │同上 │ │二│ │ │千一百三十│ │ │ │ │ │ │ │六元 │ │ │ │ ├─┼─────┼────┼─────┼────┼─────┼─────┤ │二│AW0000000 │88.11.30│一百一十二│同上 │臺灣中小企│金生精機工│ │三│ │ │萬元 │ │業銀行北桃│業有限公司│ │ │ │ │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二│A00000000 │88.10.15│二十萬二千│同上 │大安商業銀│聖桑股份有│ │四│ │ │六百五十元│ │行桃園分行│限公司 │ │ │ │ │ │ │帳號:0190│ │ │ │ │ │ │ │00000000 │ │ ├─┼─────┼────┼─────┼────┼─────┼─────┤ │二│AV0000000 │88.11.15│一百四十一│金值實業│臺灣中小企│五和金屬股│ │五│ │ │萬六千三百│有限公司│業銀行北桃│份有限公司│ │ │ │ │七十三元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二│A00000000 │88.10.10│二萬六千二│同上 │大安商業銀│京茂電子股│ │六│ │ │百五十元 │ │行桃園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190│ │ │ │ │ │ │ │00000000 │ │ ├─┼─────┼────┼─────┼────┼─────┼─────┤ │二│A00000000 │88.11.10│十一萬七千│同上 │同上 │同上 │ │七│ │ │五百三十八│ │ │ │ │ │ │ │元 │ │ │ │ ├─┼─────┼────┼─────┼────┼─────┼─────┤ │二│A00000000 │88.11.10│五十九萬二│同上 │同上 │東日股份有│ │八│ │ │千四百零一│ │ │限公司 │ │ │ │ │元 │ │ │ │ ├─┼─────┼────┼─────┼────┼─────┼─────┤ │二│AW0000000 │88.10.10│二十一萬五│同上 │臺灣中小企│同上 │ │九│ │ │千三百七十│ │業銀行北桃│ │ │ │ │ │元 │ │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三│A00000000 │88.11.10│十一萬七千│同上 │大安商業銀│台松堆高機│ │十│ │ │元 │ │行桃園分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帳號:0190│司 │ │ │ │ │ │ │00000000 │ │ ├─┼─────┼────┼─────┼────┼─────┼─────┤ │三│AV0000000 │88.10.12│三十二萬元│金值實業│臺灣中小企│惠州上億電│ │一│ │ │ │有限公司│業銀行北桃│訊製品有限│ │ │ │ │ │ │園分行帳號│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457 │ │ ├─┼─────┼────┼─────┼────┼─────┼─────┤ │三│AW0000000 │88.11.10│四十八萬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二│ │ │ │ │ │ │ ├─┼─────┼────┼─────┼────┼─────┼─────┤ │三│A00000000 │88.10.15│四十六萬零│同上 │大安商業銀│敦信科技金│ │三│ │ │九百五十六│ │行桃園分行│屬股份有限│ │ │ │ │元 │ │帳號:0190│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三│AV0000000 │88.10.31│二十三萬七│同上 │臺灣中小企│好友電線電│ │四│ │ │千三百七十│ │業銀行北桃│纜股份有限│ │ │ │ │三元 │ │園分行帳號│公司 │ │ │ │ │ │ │:0040 │ │ │ │ │ │ │ │0000000 │ │ ├─┼─────┼────┼─────┼────┼─────┼─────┤ │三│AW0000000 │88.11.30│二十七萬二│同上 │同上 │梅記精密企│ │五│ │ │千元 │ │ │業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三│AW0000000 │88.12.10│二十一萬八│同上 │同上 │六源企業有│ │六│ │ │千八百七十│ │ │限公司 │ │ │ │ │二元 │ │ │ │ ├─┼─────┼────┼─────┼────┼─────┼─────┤ │三│AW085476 │88.10.13│一百三十八│同上 │同上 │申昱實業股│ │七│ │ │萬零九十四│ │ │份有限公司│ │ │ │ │元 │ │ │ │ ├─┼─────┼────┼─────┼────┼─────┼─────┤ │三│AW0000000 │88.11.5 │一百零一萬│同上 │同上 │同上 │ │八│ │ │零五百五十│ │ │ │ │ │ │ │三元 │ │ │ │ ├─┼─────┼────┼─────┼────┼─────┼─────┤ │三│AW0000000 │88.11.30│一百三十六│同上 │同上 │冠佳企業股│ │九│ │ │萬零八百元│ │ │份有限公司│ ├─┼─────┼────┼─────┼────┼─────┼─────┤ │四│AW0000000 │88.11.20│七十五萬六│同上 │同上 │新億洲企業│ │十│ │ │千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四│AW0000000 │88.11.27│六十萬元 │同上 │同上 │益奇股份有│ │一│ │ │ │ │ │限公司 │ ├─┼─────┼────┼─────┼────┼─────┼─────┤ │四│A00000000 │88.10.5 │三萬二千三│同上 │大安商業銀│台灣華歌爾│ │二│ │ │百九十三元│ │行桃園分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帳號:不詳│司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文書之│交 易 公 司 │犯罪時間│備 註│ │ │性質) │ │ │ │ ├──┼──────┼──────┼────┼─────────────┤ │ 一 │本院公證書乙│台灣華歌爾股│87.7.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及│ │ │份(含證華歌│份有限公司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 │ │ │爾創美大樓租│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賃契約書封皮│ │ │八號卷第一一三、一一四頁)│ │ │乙紙) │ │ │ │ ├──┼──────┼──────┼────┼─────────────┤ │ 二 │本院公證書乙│台灣華歌爾股│87.11.6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八枚及│ │ │份(含華歌爾│份有限公司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 │ │ │創美大樓租賃│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契約書乙份)│ │ │八號卷第一一五頁) │ ├──┼──────┼──────┼────┼─────────────┤ │ 三 │中華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及│ │ │桃園分行印鑑│桃園分行 │ │偽簽「張柱」署名二枚 │ │ │卡乙紙 │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 │ │ │八號卷第一五七頁) │ ├──┼──────┼──────┼────┼─────────────┤ │ 四 │金值實業有限│臺灣省政府建│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 │ │ │公司設立登記│廳(已改為經│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申請書乙紙 │濟部中部辦公│ │八號卷第六八頁) │ │ │ │室) │ │ │ ├──┼──────┼──────┼────┼─────────────┤ │ 五 │金值實業有限│同右 │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公司章程乙紙│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 │ │ │八號卷第六九頁) │ ├──┼──────┼──────┼────┼─────────────┤ │ 六 │金值實業有限│同右 │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公司股東同意│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書乙紙 │ │ │八號卷第七0頁) │ ├──┼──────┼──────┼────┼─────────────┤ │ 七 │金值實業有限│同右 │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公司資產負債│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表乙紙 │ │ │八號卷第七三頁) │ ├──┼──────┼──────┼────┼─────────────┤ │ 八 │委託書乙紙 │同右 │87.8.1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 │ │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 │ │ │ │ │八號卷第七四頁) │ ├──┼──────┼──────┼────┼─────────────┤ │ 九 │委任書乙紙 │桃園縣政府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及│ │ │ │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本院│ │ │ │ │ │卷二第一九三頁) │ ├──┼──────┼──────┼────┼─────────────┤ │ 十 │營利事業統一│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三枚 │ │ │發證設立登記│ │ │(本院卷二第一九四頁) │ │ │申請書乙紙 │ │ │ │ ├──┼──────┼──────┼────┼─────────────┤ │十一│變造之「張柱│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國民身分證│ │ │(本院卷二第一九五頁) │ │ │影本乙紙 │ │ │ │ ├──┼──────┼──────┼────┼─────────────┤ │十二│桃園縣政府工│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務局使用執照│ │ │(本院卷二第一九六頁) │ │ │影本乙紙 │ │ │ │ ├──┼──────┼──────┼────┼─────────────┤ │十三│起造人資料影│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本乙紙 │ │ │(本院卷二第一九七頁) │ ├──┼──────┼──────┼────┼─────────────┤ │十四│建築改良物所│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 │有權狀影本乙│ │ │(本院卷二第一九八頁) │ │ │紙 │ │ │ │ ├──┼──────┼──────┼────┼─────────────┤ │十五│經濟部公司執│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照影本乙紙 │ │ │本院卷二第一九九頁) │ ├──┼──────┼──────┼────┼─────────────┤ │十六│金值公司章程│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 │ │影本乙紙 │ │ │本院卷二第二○○頁) │ ├──┼──────┼──────┼────┼─────────────┤ │十七│八十七年度桃│同右 │87.8.2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 │ │園縣政府稅捐│ │ │本院卷二第二○二頁) │ │ │稽徵處房屋繳│ │ │ │ │ │款書影本乙紙│ │ │ │ ├──┼──────┼──────┼────┼─────────────┤ │十八│台灣中小企業│台灣中小企業│87.9.3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三枚 │ │ │銀行支票存款│銀行 │ │(本院卷一第一七三頁) │ │ │開戶申請書暨│ │ │ │ │ │約定書乙份 │ │ │ │ ├──┼──────┼──────┼────┼─────────────┤ │十九│支票存款約定│同右 │87.9.3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及│ │ │書乙份 │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本院│ │ │ │ │ │卷一第一七四頁) │ ├──┼──────┼──────┼────┼─────────────┤ │二十│支票存款戶聲│同右 │87.9.3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一枚及│ │ │請書乙份 │ │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本院│ │ │ │ │ │卷一第一七五頁) │ ├──┼──────┼──────┼────┼─────────────┤ │二一│大安商業銀行│大安商業銀行│87.10.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二枚及│ │ │業務往來申請│(現已改為臺│ │偽簽「張柱」署名一枚(本院│ │ │書暨印鑑卡乙│新國際商業銀│ │卷二第三八頁) │ │ │份 │行) │ │ │ ├──┼──────┼──────┼────┼─────────────┤ │二二│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4.15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七四頁) │ ├──┼──────┼──────┼────┼─────────────┤ │二三│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4.15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七七頁) │ ├──┼──────┼──────┼────┼─────────────┤ │二四│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5.18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七六頁) │ ├──┼──────┼──────┼────┼─────────────┤ │二五│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5.2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七九頁) │ ├──┼──────┼──────┼────┼─────────────┤ │二六│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6.21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八一頁) │ ├──┼──────┼──────┼────┼─────────────┤ │二七│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7.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八三頁) │ ├──┼──────┼──────┼────┼─────────────┤ │二八│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8.13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八六頁) │ ├──┼──────┼──────┼────┼─────────────┤ │二九│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8.13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八七頁) │ ├──┼──────┼──────┼────┼─────────────┤ │三十│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8.3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賣方尚無簽章) │ │ │紙 │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 │ │ │號卷第一八四頁) │ ├──┼──────┼──────┼────┼─────────────┤ │三一│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賣方尚無簽章) │ │ │紙 │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 │ │ │號卷第一八五頁) │ ├──┼──────┼──────┼────┼─────────────┤ │三二│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9.16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賣方尚無簽章) │ │ │紙 │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 │ │ │號卷第一八八頁) │ ├──┼──────┼──────┼────┼─────────────┤ │三三│金值實業有限│歐格工業股份│88.10.4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賣方尚無簽章) │ │ │紙 │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 │ │ │號卷第一八九頁) │ ├──┼──────┼──────┼────┼─────────────┤ │三四│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6.11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八頁) │ ├──┼──────┼──────┼────┼─────────────┤ │三五│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7.1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九頁) │ ├──┼──────┼──────┼────┼─────────────┤ │三六│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7.23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五頁) │ ├──┼──────┼──────┼────┼─────────────┤ │三七│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8.26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三頁) │ ├──┼──────┼──────┼────┼─────────────┤ │三八│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二頁) │ ├──┼──────┼──────┼────┼─────────────┤ │三九│金值實業有限│聖桑股份有限│88.10.1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0四頁) │ ├──┼──────┼──────┼────┼─────────────┤ │四十│金值實業有限│五和金屬股份│88.8.2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四八頁) │ ├──┼──────┼──────┼────┼─────────────┤ │四一│金值實業有限│五和金屬股份│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五0頁) │ ├──┼──────┼──────┼────┼─────────────┤ │四二│金值實業有限│五和金屬股份│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五二頁) │ ├──┼──────┼──────┼────┼─────────────┤ │四三│金值實業有限│敦信科技金屬│88.6.8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六0頁) │ ├──┼──────┼──────┼────┼─────────────┤ │四四│金值實業有限│敦信科技金屬│88.9.10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一六二頁) │ ├──┼──────┼──────┼────┼─────────────┤ │四五│金值實業有限│好友電線電纜│88.8.4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九四頁) │ ├──┼──────┼──────┼────┼─────────────┤ │四六│金值實業有限│好友電線電纜│88.8.4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九五頁) │ ├──┼──────┼──────┼────┼─────────────┤ │四七│金值實業有限│新億洲企業有│88.9.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一│ │ │紙 │ │ │號卷第七頁) │ ├──┼──────┼──────┼────┼─────────────┤ │四八│金值實業有限│駿鴻電子股份│88.8.12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三三頁) │ ├──┼──────┼──────┼────┼─────────────┤ │四九│金值實業有限│駿鴻電子股份│88.9.7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 │ │紙 │ │ │號卷第二三二頁) │ ├──┼──────┼──────┼────┼─────────────┤ │五十│金值實業有限│詮福拉鍊股份│88.9.9 │內有偽造「張柱」印文乙枚 │ │ │公司訂購單乙│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九五六│ │ │紙 │ │ │號卷第七頁) │ └──┴──────┴──────┴────┴─────────────┘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編 號 │ 廠 商 名 稱 │被害物或經營項│ │ │ │目 │ ├───┼───────────┼───────┤ │一 │經綸機械 │機器 │ ├───┼───────────┼───────┤ │二 │峰益 │中國結 │ ├───┼───────────┼───────┤ │三 │歐鎂亞 │機器 │ ├───┼───────────┼───────┤ │四 │原朋企業 │塑膠粒 │ ├───┼───────────┼───────┤ │五 │長誠工業 │五金配件 │ ├───┼───────────┼───────┤ │六 │讚揚機械 │機器 │ ├───┼───────────┼───────┤ │七 │維瑩機械 │機器 │ ├───┼───────────┼───────┤ │八 │金亨精密 │五金配件 │ ├───┼───────────┼───────┤ │九 │萬榮(捷宇) │五金配件 │ ├───┼───────────┼───────┤ │十 │大義塑膠 │塑膠粒 │ ├───┼───────────┼───────┤ │十一 │豪銘 │塑膠五金 │ ├───┼───────────┼───────┤ │十二 │嶠達(泉盛) │五金配件 │ ├───┼───────────┼───────┤ │十三 │康保得(豪天 │裸銅線 │ ├───┼───────────┼───────┤ │十四 │池德(冠樺) │電子線 │ ├───┼───────────┼───────┤ │十五 │拓健實業 │端子線 │ ├───┼───────────┼───────┤ │十六 │巨軒企業 │錫絲(焊錫機)│ ├───┼───────────┼───────┤ │十七 │采映 │紙盒 │ ├───┼───────────┼───────┤ │十八 │唐頤(鼎泰鑫) │電子起子 │ ├───┼───────────┼───────┤ │十九 │國高 │撲克牌 │ ├───┼───────────┼───────┤ │二十 │汎益行 │端子機 │ ├───┼───────────┼───────┤ │二一 │龍懋電子 │PCB板 │ ├───┼───────────┼───────┤ │二二 │代順 │塑殼 │ ├───┼───────────┼───────┤ │二三 │勇樺(巨旭) │端子 │ ├───┼───────────┼───────┤ │二四 │穩高(良機) │五金配件 │ ├───┼───────────┼───────┤ │二五 │高新電子 │電子零件 │ ├───┼───────────┼───────┤ │二六 │犀牛工業 │拖板車 │ ├───┼───────────┼───────┤ │二七 │冠捷 │快遞 │ ├───┼───────────┼───────┤ │二八 │宏成電線 │漆包線 │ ├───┼───────────┼───────┤ │二九 │福哥興業 │電子零件 │ ├───┼───────────┼───────┤ │三十 │旗欣 │電子零件 │ ├───┼───────────┼───────┤ │三一 │耀音 │塑殼 │ ├───┼───────────┼───────┤ │三二 │榮鑫 │布 │ ├───┼───────────┼───────┤ │三三 │忠駱 │塑殼 │ ├───┼───────────┼───────┤ │三四 │冠翔皮革 │皮料 │ ├───┼───────────┼───────┤ │三五 │同茂精密 │端子機 │ ├───┼───────────┼───────┤ │三六 │聯豐電線 │汽車急救線 │ ├───┼───────────┼───────┤ │三七 │冠江(冠浩) │五金配件 │ ├───┼───────────┼───────┤ │三八 │東欣(嘉沅) │塑膠粒 │ ├───┼───────────┼───────┤ │三九 │為弘 │AC風扇 │ ├───┼───────────┼───────┤ │四十 │旭展電線 │漆包線 │ ├───┼───────────┼───────┤ │四一 │天立(華巨) │模具 │ ├───┼───────────┼───────┤ │四二 │新舟(宏鉅) │配件 │ ├───┼───────────┼───────┤ │四三 │塘瀝 │急救袋 │ ├───┼───────────┼───────┤ │四四 │松興電子 │電子 │ ├───┼───────────┼───────┤ │ │ │ │ │ │ │ │ │四五 │三和盛鋼模廠(大陸廠)│五金配件 │ ├───┼───────────┼───────┤ │ │ │ │ │ │ │ │ │四六 │祥寅塑膠五金製品公司(│PE模 │ │ │大陸廠) │ │ ├───┼───────────┼───────┤ │四七 │宏豐實業(大陸廠) │塑殼 │ ├───┼───────────┼───────┤ │四八 │楓帆化工有限公司 │助焊劑 │ ├───┼───────────┼───────┤ │四九 │信華威茨爾密工業有限公│油墨字輪 │ │ │司 │ │ ├───┼───────────┼───────┤ │五十 │智漢實業公司 │五金 │ ├───┼───────────┼───────┤ │五一 │琦祥印刷廠 │報表 │ ├───┼───────────┼───────┤ │五二 │華業印刷廠 │名片 │ ├───┼───────────┼───────┤ │五三 │德昌五金塑膠廠 │五金配件 │ ├───┼───────────┼───────┤ │五四 │利達紙品廠 │紙箱 │ ├───┼───────────┼───────┤ │五五 │永駒膠袋廠 │PE袋 │ ├───┼───────────┼───────┤ │五六 │東利刀模廠 │五金 │ ├───┼───────────┼───────┤ │五七 │鴻達包裝材料公司 │膠帶 │ ├───┼───────────┼───────┤ │五八 │嘉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機器 │ ├───┼───────────┼───────┤ │五九 │盛昌紙箱廠 │紙箱 │ │ │ │ │ │ │ │ │ ├───┼───────────┼───────┤ │六十 │星鉅有限公司 │模具 │ │ │ │ │ │ │ │ │ ├───┼───────────┼───────┤ │六一 │遠達電業公司 │黏扣帶 │ │ │ │ │ │ │ │ │ ├───┼───────────┼───────┤ │六二 │三聯銅線製品廠 │裸銅線 │ │ │ │ │ │ │ │ │ ├───┼───────────┼───────┤ │ │ │ │ │ │ │ │ │六三 │永通電業廠 │開關 │ ├───┼───────────┼───────┤ │ │ │ │ │ │ │ │ │六四 │忠誠膠袋廠 │PE袋 │ ├───┼───────────┼───────┤ │ │ │ │ │ │ │ │ │六五 │朋興電業製品廠 │AC風扇 │ ├───┼───────────┼───────┤ │六六 │華發包裝材料行 │ │ ├───┼───────────┼───────┤ │六七 │一帆製公司 │工衣 │ ├───┼───────────┼───────┤ │六八 │建信紙品廠 │紙箱 │ │ │ │ │ │ │ │ │ ├───┼───────────┼───────┤ │六九 │川宇工業有限公司 │助焊劑 │ │ │ │ │ │ │ │ │ ├───┼───────────┼───────┤ │ │ │ │ │ │ │ │ │七十 │惠智電業製品廠 │4C線 │ ├───┼───────────┼───────┤ │七一 │東濤五金有限公司 │配件 │ ├───┼───────────┼───────┤ │七二 │沙腰電子三廠 │變壓器 │ ├───┼───────────┼───────┤ │七三 │華業印刷廠 │報表 │ │ │ │ │ │ │ │ │ ├───┼───────────┼───────┤ │七四 │永駒膠袋廠 │PE模 │ │ │ │ │ │ │ │ │ ├───┼───────────┼───────┤ │七五 │荃富紙業廠(勁旋實業)│紙盒 │ │ │ │ │ │ │ │ │ ├───┼───────────┼───────┤ │ │ │ │ │ │ │ │ │七六 │偉展印刷廠 │報表 │ ├───┼───────────┼───────┤ │七七 │順興包裝塑膠製品有限公│膠帶 │ │ │司 │ │ ├───┼───────────┼───────┤ │七八 │勁虹電子 │變壓器 │ ├───┼───────────┼───────┤ │七九 │兆榮電器製品 │開關 │ ├───┼───────────┼───────┤ │ │ │ │ │ │ │ │ │八十 │長旺電子有限公司 │電解電容 │ ├───┼───────────┼───────┤ │ │ │ │ │ │ │ │ │八一 │俊力實業公司 │電子零件 │ ├───┼───────────┼───────┤ │八二 │天瓏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八三 │東宏彩印廠 │貼紙等 │ │ │ │ │ │ │ │ │ ├───┼───────────┼───────┤ │八四 │億昌包裝材料製品廠 │文具等 │ │ │ │ │ │ │ │ │ ├───┼───────────┼───────┤ │ │ │ │ │ │ │ │ │八五 │萬江新村永和塑膠製品廠│PE袋 │ ├───┼───────────┼───────┤ │八六 │東源電子五金廠 │鐵網 │ ├───┼───────────┼───────┤ │八七 │華音電子元件廠 │變壓器 │ ├───┼───────────┼───────┤ │八八 │合群機械五金塑膠製品廠│汽珠袋 │ ├───┼───────────┼───────┤ │八九 │泰平電工材料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九十 │銀河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示波器等 │ │ │司 │ │ ├───┼───────────┼───────┤ │九一 │梅州嘉應電子公司 │喇叭 │ ├───┼───────────┼───────┤ │九二 │郁荃企業有限公司 │配件 │ ├───┼───────────┼───────┤ │ │ │ │ │ │ │ │ │九三 │駿威仕實業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九四 │威達電子實業公司 │電子線 │ ├───┼───────────┼───────┤ │九五 │熾華實業有限公司 │電線 │ │ ││ │ │ │ │ │ │ ├───┼───────────┼───────┤ │九六 │吉利升彩印刷製品廠 │盒子 │ ├───┼───────────┼───────┤ │九七 │中立實業 │五金配件 │ ├───┼───────────┼───────┤ │九八 │達盛實業有限公司 │溶劑 │ ├───┼───────────┼───────┤ │九九 │永雅電子廠 │塑殼 │ ├───┼───────────┼───────┤ │一00│慶林實業有限公司 │塑殼 │ ├───┼───────────┼───────┤ │一0一│國坤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二極管 │ ├───┼───────────┼───────┤ │一0二│捷輝金屬製品廠 │螺絲 │ ├───┼───────────┼───────┤ │ ││ │ │ │ │ │ │ │一0三│迅達電子有限公司 │電解電容 │ ├───┼───────────┼───────┤ │一0四│通達電線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一0五│科泰微電子有限公司 │電子線 │ ├───┼───────────┼───────┤ │一0六│洪祥電業製品廠 │電線 │ ├───┼───────────┼───────┤ │一0七│依保實業公司 │汽泡袋 │ ├───┼───────────┼───────┤ │一0八│億萬得公司 │開關 │ ├───┼───────────┼───────┤ │一0九│怡豐有限公司 │紙盒 │ ├───┼───────────┼───────┤ │一一0│怡軒發展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一一│富華螺絲五金製品廠 │螺絲 │ ├───┼───────────┼───────┤ │一一二│合群機械五金塑膠製品廠│配件 │ ├───┼───────────┼───────┤ │一一三│鑫發電子廠 │喇叭 │ ├───┼───────────┼───────┤ │一一四│恆輝印刷品有限公司 │彩盒 │ ├───┼───────────┼───────┤ │一一五│棋北企業有限公司 │電解電容 │ ├───┼───────────┼───────┤ │一一六│琦富瑞電子有限公司 │熱縮管 │ │ ││ │ │ │ │ │ │ ├───┼───────────┼───────┤ │ ││ │ │ │ │ │ │ │一一七│昱東實業 │噴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