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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溫耀源段景榕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執行羈押,經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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