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邱群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執行羈押,經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