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堭儀莊謙崇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宏瑜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卅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查,本案上訴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九十六年三月卅一日起算,計至同年四月九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竟遲至同年四月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卅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