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被告
- 甲○○
弄5號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各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2 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