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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秀雄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廖于清律師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9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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