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926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秀糧
- 選任辯護人
- 沙洪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秀糧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范秀糧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 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6年10月11日起、12月11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 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