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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志洋沈宜生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 月28日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茲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28日判決上訴駁回後,於民國96年10月5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上訴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十日,上訴人住於台北市,並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亦未在押,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96年10月6 日起算,計至96年10月15日(星期一),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6年10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期間,其此部分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恐嚇部分,已據本院另外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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