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