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47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志明律師 黃坤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8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2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附表四編號十九記事本柒本、編號二十三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密碼貳張、編號二十五筆記本壹本、編號二十八員工資料壹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張曉民(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定確定)分別係新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興保全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與當時無業之丙○○(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之為常業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五月二十日止,在臺北縣烏來鄉忠治村堰堤七五號溫泉山莊宿舍等處,由甲○○、丙○○或與張曉民以投資法拍屋、股票及成立公司為由,向庚○○、曾秀英、己○○、丁○○、乙○○、戊○○誆稱毋須出資,只需提供個人信用,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作為投資之資金,並以培養個人信用額度,以便日後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因此為防止合約期間亂刷信用卡等導致信用破產等為由,要求庚○○等人提供個人所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交由甲○○、丙○○與張曉民統籌保管,且甲○○等會幫渠等清償貸款、卡費等債務,致庚○○、曾秀英、己○○、丁○○、乙○○、戊○○陷於錯誤,除曾秀英同以其配偶庚○○名義外,因而與甲○○或張曉民簽立合作期間三年、需配合申辦信用卡、貸款等內容之協議書,並聽從甲○○、丙○○、張曉民為以下之行為: (一)甲○○、丙○○與張曉民均明知乙○○、己○○、丁○○並未任職於新興保全公司,竟於九十三年三月間,指示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連續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二三巷三四號新興保全公司內,填載不實之前開三人之九十二年度扣繳憑單、乙○○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丁○○之在職證明之業務上文書,並持以向宏洋有限公司行使,以作為向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銀行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用,足生損害於前述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身分及資力審核之正確性。 (二)庚○○、己○○、戊○○分別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給甲○○、張曉民、丙○○後,渠等為下列之犯罪行為: ①、甲○○於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六至九、十一至十六、十八、十九、二十八至四0、四十三至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五十二、五十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庚○○所有之信用卡;由丙○○於如附表二編號六0、七十三、七十五、八十一、八十二、八十四、八十七、九十一至一0八、一一0至一一九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戊○○所有之信用卡,交付與各該店店員,分別盜刷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六至九、十一至十六、十八、十九、二十八至四0、四十三至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0、五十二、五十三,以及附表二編號六0、七十三、七十五、八十一、八十二、八十四、八十七、九十一至一0八、一一0至一一九所示之金額,以購買商品,並於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分別偽簽如附表二所示「庚○○」、「戊○○」之署押(若為二聯式熱感應紙簽帳單,一聯係由持卡人簽名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一聯則係毋庸簽名之持卡人存根聯;若屬可複寫三聯式之簽帳單,則於特約商店存根聯上簽名後,會因複寫方式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查聯上產生另一枚簽名),而偽造該簽帳單私文書,表示庚○○、戊○○本人在該特約商店消費而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再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付與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核對系爭信用卡背面之簽名而行使之,分別使店員誤信甲○○、丙○○為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之人,而陷於錯誤,交付甲○○、丙○○其所購買之商品,且以該等偽造之簽帳單分別向前述附表二所示部分銀行請款,該等銀行並因而代墊付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庚○○、戊○○、附表二編號一、二、六至九、十一至十六、十八、十九、二十八至四0、四十三至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0、五十二、五十三,以及附表二編號六0、七十三、七十五、八十一、八十二、八十四、八十七、九十一至一0八、一一0至一一九所示之特約商店及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②、又甲○○於如附表二編號三、四、五、十、十七、二0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丙○○於如附表二編號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至七0、七十六、八0、八十八至九0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分別持附表二所示庚○○、戊○○所有之信用卡,交付與各該店店員,表示該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分別盜刷附表二編號三、四、五、十、十七、二0及附表二編號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至七0、七十六、八0、八十八至九0所示之金額,以購買商品或服務,雖毋庸於簽帳單上簽名,仍使店員陷於錯誤,誤信甲○○、丙○○為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之人,而陷於錯誤,交付甲○○、丙○○其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並據以向前開附表二所示部分之銀行請款。 ③、再者,甲○○於附表二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七、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六、四十九、五十一所示之時間;丙○○於附表二編號五十九、六十三、七十一、七十二、七十四、七十七至七十九、八十三、八十五、八十六、一0九所示之時間;張曉民於附表二編號五十四至五十八所示之時間,分別連續以鍵入借款密碼之不正方式,致使各該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機識別系統陷於錯誤,分別誤認是庚○○、戊○○、己○○本人預借現金,而共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七、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六、四十九、五十一,及附表二編號五十九、六十三、七十一、七十二、七十四、七十七至七十九、八十三、八十五、八十六、一0九,以及附表二編號五十四至五十八所示之現金。 (三)庚○○、曾秀英、丁○○、己○○、戊○○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辦理現金卡後,由甲○○、丙○○於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二十八所示之時間;張曉民於附表三編號十九至二十七所示之時間,分別連續以鍵入借款密碼之不正方式,致使各該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機識別系統陷於錯誤,分別誤認是庚○○、曾秀英、丁○○、己○○、戊○○本人預借現金,而共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 二、嗣經警循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分別對甲○○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五巷七號十一樓之一、丙○○位於臺北市○○○路四0九號五樓之十三之住所,及位於臺北市○○路○段一0三號八樓之二之新興公司執行搜索而查獲,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辯稱:「帳冊有記載領取分紅獲利的情形,也有記載我幫他們還錢的情形。」云云,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黃律師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幫被害人辦理現金卡,是要幫被害人向銀行培養信用,被告這樣目的不是要詐欺,而是要將來以被害人等名義購買不動產時,增加被害人等的信用程度,每一個被害人都有與被告到丁志遠律師那邊去簽投資協議書,丁志遠律師也有告知被害人這樣投資是有風險的,由此可見被告並沒有詐欺的犯意,從扣押物品帳冊也可看出,投資初期被害人有向被告領取投資獲利,被害人也有在帳冊上簽名,如果被告有詐欺意圖,也不會按月給被害人獲利,被告也借出二十萬元給庚○○,如果被告要詐騙庚○○的話,怎會分紅及借錢給庚○○,從監聽譯文可知庚○○也知道信用卡是被告及丙○○在使用,既然被害人知情並同意被告使用現金卡、信用卡,被告即沒有偽造文書的行為,被告也積極尋求與庚○○和解,但是找不到他,庭上如認被告仍然犯罪,請斟酌從輕量刑,其餘詳如辯護意旨狀所載」、「從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知被告有去做投資,後來因為庚○○的指控,沒有購買成功,但被告實際上有要去投資。」等語。 二、本院查: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在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一審卷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及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審判筆錄),核與共同被告丙○○、張曉民供述各情相符,復經證人即被害人庚○○(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三九至四十一、一0六、一0七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七十三至七十八頁)、曾秀英(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四十六、四十七、一0七、一0八頁)、戊○○(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四十九至五十一、一0八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八十九至九十四頁)、丁○○(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五十五至五十七、五十九、六0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一一四至一一六頁,一審卷第二宗第一一九至一二一頁)、乙○○(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一0三、一0四頁)、己○○(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一二一至一二三頁)、證人即宏洋有限公司張益彰(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等人指證屬實,並有協議書(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八至十、八0至八十三、四十三至四十五、五十二至五十四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五十八至六0、一一0至一一二頁)、各類所得扣繳既免扣繳憑單(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十七、十九、三十七、三十九、一一一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一0八、一三一、一三二頁,第二宗第二四六頁)、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二0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一0九頁)、宏洋有限公司面談紀錄表(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十八、三十四至三十六頁)、信用卡簽帳單及帳單調閱明細表(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二十一至二十八、一六二至一七四、一八0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二宗第二二三至二三四頁)、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現金卡還款交易查詢、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貸款申請書(分別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一一九至一五九、一七五、一七六、一八三至一八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二宗第一八六、一九一、二一六、二三五、二三六、二三九、二四0、二四八、二四九、二五一、二五三、二五六、二六一、二六三、二六五、二八一至二八七、二九0、二九三、二九四、二九七至三0一、三0五頁)、各銀行還款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消費明細、貸款客戶基本資料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分別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五至二十二、一二七至一二九頁,第二宗第一七五、一八三、一九四至一九七、二一九至二二二、二三七、二四一、二四三至二四五、二四七、二五0、二五二、二五五、二五七至二五八、二六二、二七七至二八0、二九一、二九二、二九六、三0二至三0四、三0六至三一0頁)、監視錄影畫面(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五十二、五十三頁,第二宗第一七六至一八一、一九0、一九三頁),薪資暨在職證明(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二宗第一八五、二五四頁),以及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現場照片(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二宗第三一一至三二二頁)、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證,應堪徵信。 (二)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固為前開辯解,並舉卷附之協議書及扣案之帳冊為證,經查: ①、依附卷由被告甲○○與被害人庚○○等人分別簽訂「合作投資計畫之資金籌措及運用等事宜」之協議書,雙方協議約定(庚○○等為甲方,被告甲○○為乙方,均由律師丁志達見證)之內容如下: 第一條:雙方合作投資期間為期三年,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次日起算。即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止。 第二條:雙方合作投資期間,甲方同意於新台幣陸佰萬元範圍內,提供個人信用作為資金籌措之用(包括但不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申請信用卡等方式),由乙方統籌規劃,甲方應配合辦理相關申請手續。但信用卡不得作為融資之工具。 第三條:前條籌措所得之資金,甲方同意交由乙方全權投資運用(包括但不限於買賣房地、股票及投資公司);乙方應每月計算報告盈虧情形,若有利潤雙方平均分配,虧損亦同。 第四條:為維護甲方個人信用,確保資金籌措無虞,甲方同意於合作投資期間,除乙方規劃之資金籌措行為外,不得擅自向金融機構為借貸、融資等行為:就甲方為籌措資金所生之貸款利息,乙方應按時繳納,不得影響甲方個人信用。 第五條:乙方依本協議書所為之投資行為,應以甲方名義為之。惟未經乙方同意,就登記於甲方名下之權利(如房票、股份、股份),甲方不得處分;如有違反,甲方除同意給付該處分標的市價或買賣價金(以二者中,價高者為準)之半額予乙方做為懲罰性違約金外,若有其他損害,乙方仍得請求賠償。 第六條:任何一方若有違反本協議書之行為,除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另另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作為懲罰性約金,他方並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合作技資期間屆滿或契約經終止時,乙方應以盈虧分配後之全部剩餘資金,將甲方為籌措資金所為之借貸等債務清償。 第八條:本協議書乙式三份,雙方及見證律師各執乙份為憑。 另由見證之律師丁志達所出具通知書附在協議書後之通知,復載明通知雙方協議之該協議所隱藏之契約危機如下:「律師告知之內容如次:本契約所隱藏之契約危機如次;一、如乙方未將借貸後之金額清償,甲方可能涉及刑事詐欺併其一生之信用破產。 二、甲方應注意信用卡不流用於地下錢莊,或其他融資之地方。 三、甲方應注意信用借貸時,清償之期日,以查明甲方是否按時清償借款本律師要求契約應有最高借貸之金額,雙方合意以新台幣陸佰萬元整為上限。 本律師要求借貸而買受之房屋或股票,應以甲方名義為之。 信用卡不得作為融資之工具,甲方應隨時注意其使用情形。在上開條件下,本律師始同意見證。 本律師告知甲方,應隨時查明以其名義買受之股票或不動產之處分情形,特別注意所借貸之金額是否已按時清償。本律師已就雙方之身分證與本人核對無誤。 本律師業已再三解釋契約對於甲方之危機,並提醒甲方注意。 本律師要求,簽約後七天內,雙方當事人之一方仍得解除契約。」云云,以上參見附卷之各該協議書(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五號卷第八至十、四十三至四十五(庚○○)、五十二至五十四頁(戊○○),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九號卷第一宗第五十八至六0(己○○)、一一0至一一二頁(乙○○)。 ②、另由被告甲○○提出,由被告登載之帳冊以觀,其內登載者為「庚○○、乙○○、戊○○、丁○○、王茂盛、曾秀英」等六人之與被告甲○○之金錢往來資料,其中就庚○○、乙○○、丁○○等三人部分,分別載有向日盛等銀行借款之內容、其等三人向被告收受、預借金錢,或由代付代辦手續費等款項之事實,庚○○、乙○○、戊○○、丁○○四人並在帳冊上簽名。 ③:惟查,前開①、②所載之協議書、律師通知及帳冊所載,只能證明被害人庚○○、乙○○、戊○○、丁○○等四人就帳冊所載內容,予以證實(其餘二人未簽名),及銀行信用借貸部分,被害人等有同意並曾由被告代付部分利息、代辦費,以及被害人等知悉前開投資風險之事實,惟因協議書約定除就被害人等規劃之資金籌措行為外,不得擅自向金融機構為借貸、融資等行為,亦不得以信用卡作為融資之工具,是並不能證明前開各被害人就附表二、三所載之以信用卡簽帳及以金融卡提領現款部分,被害人等有同意被告得持其等信用卡作一般消費之簽帳,及使用金融卡向銀行提領現款之事實,是尚不能為被告確無上開不法犯行之有利證明,而解免被告應負之罪責。 (三)綜上所述,被告甲○○之上開犯行,因罪證明確,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即從舊從輕原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本案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一)本件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折算新臺幣為三元以上。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 (二)修正後刑法業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刪除,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所共犯詐欺犯行如附表二、三所示,如分論併罰,以法定最重本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幫助常業詐欺罪處斷,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及同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被告行為時法,就連續數行使偽造文書行為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為,從一重處斷並加重其刑,而就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之數罪,從一重處斷;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就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及牽連犯。 (四)又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四、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0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犯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或盈虧、經營時日之長短,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憑。查,本件被告甲○○與已決被告丙○○、張曉民三人遊說被害人庚○○等人,使渠等陷於錯誤申辦貸款、交付信用卡及現金卡,被告甲○○與張曉民利用所任職之新興保全公司協助辦理相關申辦手續,所取得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分別供被告甲○○、丙○○、張曉民使用,足見被告三人間有犯意聯絡,為達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遂行整體犯罪之一環,自應對於有犯意聯絡之詐欺結果,共同負責。而被告甲○○以在新興保全公司之職位以遂行前述詐欺行為,反覆為同種類之行為之情,業據被告甲○○與已決被告丙○○、張曉民三人供承在卷,足徵被告甲○○與丙○○、張曉民三人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反覆從事詐欺為目的之犯罪,並恃以為常業。再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四五三一號判決意旨可參。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甲○○與已決被告丙○○、張曉民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三人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載不實之前揭九十二年度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在職證明之業務上文書,為間接正犯。被告三人偽造簽帳單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亦不另論罪。被告三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各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其等所犯上開四罪間,具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從一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五、原審對被告甲○○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查原審就附表一所列信用借款部分,一併論罪,不無可議(詳後述)。本件被告之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足取,惟原判決就被告甲○○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就被告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曾有詐欺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甲○○與已決被告丙○○、張曉民等人以投資為名,詐取被害人之貸款及信用卡、現金卡,任意盜刷購物及盜領現金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多達六人,詐騙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下同)一百零四萬一千八百五十二元(即附表二、三部分),對發卡銀行、特約商店、貸款銀行所生危害之程度,且被告甲○○迄未加以賠償,及被告犯後初坦承犯行,嗣在本院審理中否認犯罪,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被告三人犯罪時間雖在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惟本件被告甲○○之宣告刑逾一年六月,揆諸前揭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之規定,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六、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庚○○」、「戊○○」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附表四編號十九記事本七本、編號二十三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密碼二張、編號二十五筆記本一本、編號二十八員工資料一份,分係被告甲○○、丙○○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三人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其餘附表四所列之物,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但均非被告三人所有,或有係非供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已決被告丙○○、張曉民就附表一所載六筆信用借貸部分,亦成立刑法常業詐欺罪部分,經查: (一)被告甲○○始終否認犯蹋部分罪名,辯稱:「帳冊有記載領取分紅獲利的情形,也有記載我幫他們還錢的情形。」云云,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黃律師為被告辯護稱:「每一個被害人都有與被告到丁志遠律師那邊去簽投資協議書,丁志遠律師也有告知被害人這樣投資是有風險的,從扣押物品帳冊也可看出,投資初期被害人有向被告領取投資獲利,被害人也有在帳冊上簽名,如果被告有詐欺意圖,也不會按月給被害人獲利,被告也借出二十萬元給庚○○。」云云。 (二)另依附卷由被告甲○○與被害人庚○○等人分別簽訂「合作投資計畫之資金籌措及運用等事宜」之協議書,雙方協議約定(庚○○等為甲方,被告甲○○為乙方,均由律師丁志達見證)之內容及見證人丁志達律師之「通知」,暨被告所提出扣案之帳冊內容以觀,足以證明被告甲○○與庚○○、乙○○、丁○○三人,就向銀行信用借貸部分,在事先要有同意甚明(參見前開理由二、(二)),是要不能令被告負此部分罪責。此外經查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是其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事實與前開判決有罪部分,為常業詐欺之一部分,本院自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八、同案被告丙○○、張曉民業經判刑確定,亦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行為人 │ 被害人 │信貸銀行 │辦理信貸時間 │信貸金額 │ ├─────────┼──────┼───────┼─────────┼──────┤ │甲○○、丙○○ │ 庚○○ │慶豐銀行 │93年3月9日 │15萬元 │ ├─────────┼──────┼───────┼─────────┼──────┤ │甲○○、丙○○ │ 庚○○ │台新銀行 │93年3月9日 │12萬元 │ ├─────────┼──────┼───────┼─────────┼──────┤ │甲○○、丙○○ │ 庚○○ │富邦銀行 │93年3月19日 │30萬 │ ├─────────┼──────┼───────┼─────────┼──────┤ │甲○○、丙○○ │ 丁○○ │慶豐銀行 │93年3月15日 │19萬元 │ ├─────────┼──────┼───────┼─────────┼──────┤ │甲○○、丙○○ │ 丁○○ │國泰世華銀行 │93年3月30日 │20萬元 │ ├─────────┼──────┼───────┼─────────┼──────┤ │甲○○、丙○○ │ 乙○○ │台新銀行 │93年3月16日 │12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發卡銀行 │卡號 │消費時間 │ 消費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應沒收之物 │ ├──┼───┼─────┼─────┼─────┼───────┼─────┼───────────────────┤ │ 1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2/29 │ 昱昇餐廳 │90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 2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2/29 │ 中國石油復興 │82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一枚 │ ├──┼───┼─────┼─────┼─────┼───────┼─────┼───────────────────┤ │ 3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0 │ 全國加油站景 │1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美店 │ │ │ ├──┼───┼─────┼─────┼─────┼───────┼─────┼───────────────────┤ │ 4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1 │ 全國加油站板 │122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橋店 │ │ │ ├──┼───┼─────┼─────┼─────┼───────┼─────┼───────────────────┤ │ 5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1 │ 全國加油站板 │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橋店 │ │ │ ├──┼───┼─────┼─────┼─────┼───────┼─────┼───────────────────┤ │ 6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1 │ 浪漫一生餐廳 │1056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 7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2 │ 大味商行 │195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 8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2 │ 光寶眼鏡有限 │96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 9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2 │ 大味商行 │66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0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全國加油站板 │138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橋店 │ │ │ ├──┼───┼─────┼─────┼─────┼───────┼─────┼───────────────────┤ │11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誠品板橋店 │48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2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磨菇坊西餐廳 │286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3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新竹百客士公 │150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司-板橋 │ │一枚 │ ├──┼───┼─────┼─────┼─────┼───────┼─────┼───────────────────┤ │14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6 │ 聖瑪莉 │67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15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6 │ 風訊通訊 │15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16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1 │ 誠品板橋店 │744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7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2 │ 全國加油站景 │12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美店 │ │ │ ├──┼───┼─────┼─────┼─────┼───────┼─────┼───────────────────┤ │18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2 │ 家樂福板橋店 │4462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9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4 │ 浪漫一生餐廳 │99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20 │庚○○│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5 │ 全國加油站景 │125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美店 │ │ │ ├──┼───┼─────┼─────┼─────┼───────┼─────┼───────────────────┤ │21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6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2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6 │ 上海商業儲蓄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3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7 │ 富邦商業銀行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24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8 │ 台新商業銀行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25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9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6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7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8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4 │ 浪漫一生餐廳 │74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29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5 │ 全民興業股份 │225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30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5 │ 加得滿股份有 │117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31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今日股份有限 │3174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公司 │ │一枚 │ ├──┼───┼─────┼─────┼─────┼───────┼─────┼───────────────────┤ │32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誠品西門店 │58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33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誠品西門店 │48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34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威可得實業有 │1293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限公司 │ │一枚 │ ├──┼───┼─────┼─────┼─────┼───────┼─────┼───────────────────┤ │35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錢櫃企業股份 │438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36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千琪運動廣場 │1003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37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加州陽光 │303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38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中國石油屈尺 │62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39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中國石油屈尺 │5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40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鴻運餐廳有限 │2261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公司 │ │一枚 │ ├──┼───┼─────┼─────┼─────┼───────┼─────┼───────────────────┤ │41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42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 │ │ │ │ │ │ │ ├──┼───┼─────┼─────┼─────┼───────┼─────┼───────────────────┤ │43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遠東百貨股份 │35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44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遠東百貨股份 │54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45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浪漫一生餐廳 │1716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46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9 │ 富邦商業銀行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47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9 │ 立昇餐廳 │19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48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9 │ 水車坊有限公 │1346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49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0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0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0 │ 風車通訊 │30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51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2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 │ 鮮饌餐飲事業 │207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庚○○」│ │ │ │ 銀行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 ├──┼───┼─────┼─────┼─────┼───────┼─────┼───────────────────┤ │53 │庚○○│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2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4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4 │ 彰化商業銀行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55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5 │ 中國信託商業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6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6 │ 中國信託商業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7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8 │ 中國信託商業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8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9 │ 國泰世華銀行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59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3/23 │ 中國信託商業 │ 70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60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3/31 │ 意亂情迷情趣 │ 3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精品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61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4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2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4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3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4 │ 中國信託商業 │ 10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64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0 │ 雅虎國際資訊 │ 1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5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68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6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68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7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98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8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1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9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1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70 │戊○○│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12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71 │戊○○│玉山銀行 │00000000 │93/3/18 │ 玉山商業銀行 │30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2 │戊○○│玉山銀行 │00000000 │93/3/22 │ 玉山商業銀行 │ 5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3 │戊○○│玉山銀行 │00000000 │93/4/29 │ 中國石油新生 │146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74 │戊○○│玉山銀行 │00000000 │93/4/30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75 │戊○○│玉山銀行 │00000000 │93/4/30 │ 康是美生活藥 │20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76 │戊○○│玉山銀行 │00000000 │93/5/10 │ 雅虎國際資訊 │32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77 │戊○○│遠東銀行 │00000000 │93/3/19 │ 遠東商業銀行 │10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8 │戊○○│遠東銀行 │00000000 │93/3/19 │ 遠東商業銀行 │20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9 │戊○○│遠東銀行 │00000000 │93/3/22 │ 中國信託商業 │3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0 │戊○○│遠東銀行 │00000000 │93/4/8 │ 雅虎國際資訊 │99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1 │戊○○│聯邦銀行 │00000000 │93/3/20 │ 多明哥企業有 │ 18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82 │戊○○│聯邦銀行 │00000000 │93/3/20 │ 又如有限公司 │ 20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83 │戊○○│聯邦銀行 │00000000 │93/3/22 │ 中國信託商業 │ 16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4 │戊○○│聯邦銀行 │00000000 │93/5/11 │ 加得滿股份有 │ 117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85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3/22 │ 中國信託商業 │ 3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6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4 │ 中國信託商業 │ 2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7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4 │ 康是美生活藥 │ 1053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88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5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9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24 │ 鉅威科技有限 │ 27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公司 │ │ │ ├──┼───┼─────┼─────┼─────┼───────┼─────┼───────────────────┤ │90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25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1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4 │ 中國石油新生 │ 1785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92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4 │ 四季芳庭餐廳 │ 1859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93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6 │ 屈臣氏 │ 74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94 │戊○○│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9 │ 惠康百貨 │ 67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95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4392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96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5592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97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119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98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1 │ 玉婦有限公司 │ 198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99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摩沙皮鞋店 │ 4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00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新光三越百貨 │ 864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01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臺灣路威股份 │ 189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02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臺灣路威股份 │ 350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03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4 │ 綺茵企業有限 │ 196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04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4 │ 紅陽科技股份 │ 175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05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6 │ 新光三越百貨 │ 289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06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6 │ 新光三越百貨 │ 3294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07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6 │ 新光三越百貨 │ 3942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公司 │ │一枚 │ ├──┼───┼─────┼─────┼─────┼───────┼─────┼───────────────────┤ │108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7 │ 風訊通訊 │ 168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09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9 │ 合作金庫提款 │ 13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機 │ │ │ ├──┼───┼─────┼─────┼─────┼───────┼─────┼───────────────────┤ │110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4 │ 中國石油新店 │ 143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北新路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11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5 │ 惠康百貨股份 │ 14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12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7 │ 惠康百貨股份 │ 27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13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8 │ 中國石油新生 │ 11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一枚 │ ├──┼───┼─────┼─────┼─────┼───────┼─────┼───────────────────┤ │114 │戊○○│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20 │ 惠康百貨股份 │ 108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15 │戊○○│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3856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南京西路分公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司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16 │戊○○│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1 │ 康是美生活藥 │ 96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17 │戊○○│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1 │ 康是美生活藥 │ 13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18 │戊○○│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2 │ 新光三越百貨 │ 306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 │ │ │ │00000000 │ │ 南京西路分公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司 │ │查聯之偽造「戊○○」署押各一枚 │ ├──┼───┼─────┼─────┼─────┼───────┼─────┼───────────────────┤ │119 │戊○○│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2 │ 臺灣路威股份 │ 268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戊○○」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發卡銀行 │卡號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 │ 1 │庚○○│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2 │ 20000 │ ├──┼───┼────────┼─────────┼─────┼────┤ │ 2 │庚○○│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2 │ 20000 │ ├──┼───┼────────┼─────────┼─────┼────┤ │ 3 │庚○○│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4 │ 20000 │ ├──┼───┼────────┼─────────┼─────┼────┤ │ 4 │庚○○│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4 │ 20000 │ ├──┼───┼────────┼─────────┼─────┼────┤ │ 5 │庚○○│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5 │ 20000 │ ├──┼───┼────────┼─────────┼─────┼────┤ │ 6 │庚○○│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5 │ 20000 │ ├──┼───┼────────┼─────────┼─────┼────┤ │ 7 │庚○○│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6 │ 20000 │ ├──┼───┼────────┼─────────┼─────┼────┤ │ 8 │庚○○│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6 │ 10000 │ ├──┼───┼────────┼─────────┼─────┼────┤ │ 9 │庚○○│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4/18 │ 1000 │ ├──┼───┼────────┼─────────┼─────┼────┤ │10 │庚○○│萬泰銀行 │000000000000 │93/4/15 │ 5100 │ ├──┼───┼────────┼─────────┼─────┼────┤ │11 │曾秀英│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7 │ 40000 │ ├──┼───┼────────┼─────────┼─────┼────┤ │12 │曾秀英│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7 │ 30000 │ ├──┼───┼────────┼─────────┼─────┼────┤ │13 │丁○○│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2/27 │ 20000 │ ├──┼───┼────────┼─────────┼─────┼────┤ │14 │丁○○│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2/27 │ 8000 │ ├──┼───┼────────┼─────────┼─────┼────┤ │15 │丁○○│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22 │ 1000 │ ├──┼───┼────────┼─────────┼─────┼────┤ │16 │丁○○│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4/21 │ 1000 │ ├──┼───┼────────┼─────────┼─────┼────┤ │17 │丁○○│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9 │ 20000 │ ├──┼───┼────────┼─────────┼─────┼────┤ │18 │丁○○│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5 │ 20000 │ ├──┼───┼────────┼─────────┼─────┼────┤ │19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0 │ 3000 │ ├──┼───┼────────┼─────────┼─────┼────┤ │20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1 │ 19000 │ ├──┼───┼────────┼─────────┼─────┼────┤ │21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1 │ 3000 │ ├──┼───┼────────┼─────────┼─────┼────┤ │22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1 │ 3000 │ ├──┼───┼────────┼─────────┼─────┼────┤ │23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4/8 │ 2000 │ ├──┼───┼────────┼─────────┼─────┼────┤ │24 │己○○│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2 │ 10000 │ ├──┼───┼────────┼─────────┼─────┼────┤ │25 │己○○│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5 │ 10000 │ ├──┼───┼────────┼─────────┼─────┼────┤ │26 │己○○│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5 │ 15000 │ ├──┼───┼────────┼─────────┼─────┼────┤ │27 │己○○│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6 │ 15000 │ ├──┼───┼────────┼─────────┼─────┼────┤ │28 │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93/5/1 │ 1000 │ └──┴───┴────────┴─────────┴─────┴────┘ 附表四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備 考 │ ├──┼─────────────────────┼────┼─────┤ │ 一 │戊○○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一張 │ │ ├──┼─────────────────────┼────┼─────┤ │ 二 │戊○○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二張 │ │ ├──┼─────────────────────┼────┼─────┤ │ 三 │戊○○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三張 │ │ ├──┼─────────────────────┼────┼─────┤ │ 四 │戊○○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四張 │ │ ├──┼─────────────────────┼────┼─────┤ │ 五 │戊○○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十六張 │ │ ├──┼─────────────────────┼────┼─────┤ │ 六 │丁○○國泰世華銀行存簿 │ 一本 │ │ ├──┼─────────────────────┼────┼─────┤ │ 七 │曾秀英慶豐現金卡對帳單 │ 一張 │ │ ├──┼─────────────────────┼────┼─────┤ │ 八 │繳款日期表 │ 一張 │ │ ├──┼─────────────────────┼────┼─────┤ │ 九 │償還債務協議書 │ 一張 │ │ ├──┼─────────────────────┼────┼─────┤ │ 十 │乙○○和信電訊帳單 │ 二張 │ │ ├──┼─────────────────────┼────┼─────┤ │十一│戊○○繳款單據 │ 一疊 │ │ ├──┼─────────────────────┼────┼─────┤ │十二│乙○○聯邦銀行存簿(作廢) │ 一本 │ │ ├──┼─────────────────────┼────┼─────┤ │十三│戊○○貸款資料 │ 一疊 │ │ ├──┼─────────────────────┼────┼─────┤ │十四│丁○○貸款資料 │ 一疊 │ │ ├──┼─────────────────────┼────┼─────┤ │十五│庚○○貸款資料 │ 三張 │ │ ├──┼─────────────────────┼────┼─────┤ │十六│銀行轉帳櫃員機明細交易表 │ 一疊 │ │ ├──┼─────────────────────┼────┼─────┤ │十七│王茂盛貸款資料 │ 二張 │ │ ├──┼─────────────────────┼────┼─────┤ │十八│乙○○貸款資料 │ 九張 │ │ ├──┼─────────────────────┼────┼─────┤ │十九│記事本 │ 七本 │ │ ├──┼─────────────────────┼────┼─────┤ │二十│戊○○和信電話卡 │ 二張 │ │ ├──┼─────────────────────┼────┼─────┤ │二一│發票 │ 六張 │ │ ├──┼─────────────────────┼────┼─────┤ │二二│丁○○聯邦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 一本 │ │ │ │五一一一) │ │ │ ├──┼─────────────────────┼────┼─────┤ │二三│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密碼 │ 二張 │ │ ├──┼─────────────────────┼────┼─────┤ │二四│丁○○貸款客戶基本資料影本 │ 一張 │ │ ├──┼─────────────────────┼────┼─────┤ │二五│筆記本 │ 一本 │ │ ├──┼─────────────────────┼────┼─────┤ │二六│丁志遠律師撰寫協議書請款單(律師費) │ 一張 │ │ ├──┼─────────────────────┼────┼─────┤ │二七│庚○○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 │ 一份 │ │ ├──┼─────────────────────┼────┼─────┤ │二八│員工資料(己○○、丁○○、乙○○、丙○○、│ 一份 │ │ │ │王健行等五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