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8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馬金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