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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連財洪光燦林明俊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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