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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76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6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詹德柱律師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7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7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7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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