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樓 選任辯護人 歐德芳律師 盧國勳律師 蔡行志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達夫律師 謝曜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與商業負責人,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偽造「乙○○」印章壹枚、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偽造之「乙○○」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戊○○與商業負責人,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事 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受僱於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彩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管理應付帳款業務,八十八年調升為會計經理,九十年五月間調任會計部門協理,負責整個會計部分業務,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離職;戊○○於八十八年三月間起受僱於華彩公司轉投資之牛頓多媒體公司擔任管理部經理,八十九年四月至九十一年七月間,調任華彩公司財務長室下之轉投資管理部經理,負責華彩公司與轉投資公司間之聯繫窗口,九十一年七月離辭,至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爵公司)擔任財會及管理部經理;二人於受僱於華彩公司時,均係受華彩公司委任處理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丙○○並為商業會計法上規定之主辦會計人員。 二、緣華彩公司之負責人庚○○以華彩公司轉投資之翌眾資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翌眾公司)、戰略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戰略公司)、百樂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樂網公司)、雷爵公司、飛廣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軟體城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廣公司)、興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鑫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良公司)及興廣股份有限公司(更名酷綺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廣公司)等七家公司所進行之各項投資產生巨額虧損,及其借用親友名義設立及增資,實際由其負責營運之資儀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資儀公司)、軒順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軒順公司)、雲創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雲創公司)及惠禎電腦有限公司(下稱惠禎公司)、昊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昊衍公司)、網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泥巴工場有限公司,下稱網輝公司)、矽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矽麗公司)及東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進公司)等公司,需調度資金以維持營運,庚○○乃自九十年一月二日起,將華彩公司向慶豐銀行申請開立帳戶之存款,匯至翌眾公司等轉投資或由其實際負責營運之各關係企業向銀行申請開立之帳戶,供翌眾公司等公司營運使用,庚○○(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為使前揭資金挪用,能夠在會計帳目支出有正當性,與負責華彩公司與其他轉投資公司之資金調度事宜及往來業務之華彩公司財務副總經理兼財務長甲○○(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確定)、會計部門協理丙○○、轉投資管理部經理戊○○,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下列背信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行為: ㈠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止,庚○○為附表一所示之東進公司等公司調度資金,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預付貨款、預付股款方式,或自行填寫,或指示戊○○填寫,或戊○○再指示不知情之蕭秀鳳填寫支付廠商東進公司之預付貨款等內容不實之「暫付款申請單」、「員工請款單」,呈由甲○○、庚○○,或呈由庚○○核可,再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據以在支出傳票摘要欄登載「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不實會計事由,並登載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經丙○○、庚○○核章,或經庚○○核章後,自華彩公司在慶豐銀行等各銀行開立之帳戶匯出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東進公司、矽麗公司、軒順公司、翌眾公司、惠禎公司、資儀公司、戰略公司、雷爵公司、昊衍公司、鉅盛公司、雲創公司、百樂網公司、甲○○、李文孝等人銀行帳戶(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減損華彩公司之資本及可運用之營運資金,致生損害於華彩公司。丙○○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計師因華彩公司增資案前往查核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前某日,恐主辦會計人員乙○○因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帳目混亂,未列會計帳本(明細分類帳、綜合分類帳),部分會計傳票不完整,拒絕配合在已製作完成之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用印,利用乙○○放假日,未經乙○○之同意,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蘇嬿如外出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乙○○」印章一枚後,在前揭財務報表之主辦會計人欄蓋用「乙○○」印章,及經由丙○○、庚○○在經理人、負責人核章後,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提出行使交予會計師查核,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 ㈡九十年底,前開預付款項科目扣除已回收之翌眾公司新台幣(下同)二千一百七十七萬九千九百七十元、軒順公司一千萬元及東進公司二千七百萬元等現款後,該科目之累計金額仍然偏高,庚○○、甲○○、戊○○乃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蘇嬿如,以長期投資、同業往來等科目或應收應付款項互抵之方式沖減前開預付貨款、預付股款金額,逕行轉為華彩公司對翌眾公司等公司之投資款項或華彩公司應付款項之扣抵,至九十一年一月間(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前),經由戊○○、丙○○及不知情之稽核部門主管詹芬香,結算華彩公司九十年度財報,統計九十年度之暫付款、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未沖銷金額明細,尚有附表二所示之未報銷金額,總計四千七百二十五萬元,戊○○將此統計結果,呈報財務長甲○○、董事長庚○○,庚○○雖明知華彩公司自八十八年間起,已自行研發之「微軟電子書苑電子書製作出版軟體平臺」軟體,為沖銷未報銷之暫付款(預付貨款、預付股款),猶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在華彩公司辦公室,偽造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歐文傑代表華彩公司與矽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鳳娣,簽訂華彩公司以四千七百二十五萬元之價格委託矽麗公司進行「微軟電子書苑電子書製作出版軟體平臺」軟體之開發與電子書製作專案之「電腦軟體委託開發合約」(下稱軟體合約),於該合約之立合約書人甲方欄位盜蓋歐文傑放於華彩公司之印章,再將該偽造之軟體合約交予甲○○轉交予戊○○,以此合約沖銷未報銷之暫付款、預付貨款、預付股款,戊○○、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概括犯意之丙○○二人,雖知悉前揭庚○○所提出之「軟體合約」係偽造之憑證,仍與庚○○、甲○○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行使提送會計人員入帳,以沖銷未報銷之暫付款、預付貨款、預付股款,足以生損害於華彩公司,且使華彩公司九十年度之財務報表產生不正確之結果,影響各金融機構與往來廠商等財務報表使用者判斷之正確性。 三、案經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告發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乙○○、蘇嬿如、蕭秀鳳、己○○於偵查時經具結之供述之證據能力: 證人於乙○○、蘇嬿如、蕭秀鳳、己○○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是以,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時,即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以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上開證人乙○○、蘇嬿如、蕭秀鳳、己○○於偵查經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之身分陳述,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於命朗讀結文後具結,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證人乙○○、蘇嬿如、蕭秀鳳、己○○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所為之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得為本案之證據,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 二、證人乙○○、蘇嬿如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證人於乙○○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詢問時證述,被告丙○○事先未經其同意,指示同事蘇嬿如刻製其印章,蓋用於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主辦會計人欄(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㈡第十一頁),嗣於原審審理時改稱:「…同事有打電話給我,是我姐姐接的。我姐姐說,有一位黃小姐,可是我想我們部門沒有一位黃小姐。下午,我有打電話回公司,問誰找我,我印象中,是蘇嬿如告訴我,他說:『經理丙○○叫我去刻你的印章』。我就回答說:刻了嗎?他說:刻了…(針對刻章用途?)蘇嬿如有跟我說,是蓋在財報上…(你有無異議?)當時沒有,但是我想說都已經刻了,而且,隔天上班再講,我就沒有再講…」(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六頁反面、第七頁),證人蘇嬿如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被告丙○○指示其刻製「乙○○」印章,不知用途,及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被告丙○○撥打電話與其聯絡,吩咐其至台北市調查處製作筆錄時,向調查單位說明乙○○已事先知情並同意蓋章(同前聲搜卷㈡第十六頁正反面),嗣於原審審時改稱:「…是丙○○叫我刻的,因為當天乙○○請假,丙○○請我去刻章,沒有跟我說原因,我後來才知道原因,是蓋在財報上面。刻章當天,事前我們同事,好像是王曉雯有打電話給乙○○,但找不到他。隔天上班,我有跟乙○○講這件事,他有什麼反應我不記得…」(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十頁),致其等台北市調查處之供述與審判供述不符,本院審酌證人乙○○於偵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被告丙○○事先未經其同意指示同事蘇嬿如刻製其印章,蓋用於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主辦會計人欄之內容,與台北市調查處之供述內容相符,且證人乙○○、蘇嬿如於偵查時均表示:「…(先前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及本署應訊所言實在否?)實在…」(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偵查筆錄,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㈣第六十七頁,乙○○)、「…(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所言實在否?)我沒有作偽證…」(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偵查筆錄,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㈣第六十九頁,蘇嬿如),未指陳台北市調查處調查詢問時有非出於自由意願之情事;而其等於台北市調查處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丙○○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丙○○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證人乙○○、蘇嬿如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等係陳述被告丙○○事先未經「乙○○」同意,指示不知情之蘇嬿如刻製「乙○○」印章,蓋用於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之親身經歷事實,亦為證明被告丙○○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上揭規定,證人乙○○、蘇嬿如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自有證據能力。 三、證人己○○及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庚○○、甲○○於台北市調查處及檢察事務官調查詢問時、證人乙○○、蘇嬿如於檢察事務官調查詢問時、證人丁○○、詹芬香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查證人證人己○○、庚○○、甲○○於台北市調查處及檢察事務官調查詢問時供述、證人乙○○、蘇嬿如於檢察事務官調查詢問時供述、證人丁○○、詹芬香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詢問時供述,固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規定,惟證人詹芬香、乙○○、蘇嬿如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庚○○、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己○○、丁○○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實施交互詰問,其等具結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使檢察官、被告丙○○、戊○○及其辯護人就本案件有詰問證人詹芬香、乙○○、蘇嬿如、己○○、庚○○、甲○○、丁○○,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踐行保障被告丙○○、戊○○對於詹芬香、乙○○、蘇嬿如、己○○、庚○○、甲○○、丁○○之正當詰問權,證人己○○、庚○○、甲○○於台北市調查處及檢察事務官調查詢問時供述、證人詹芬香、丁○○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詢問時供述、證人乙○○、蘇嬿如於檢察事務官調查詢問時之供述,瑕疵即經補正,自得作為其等於審判期日所為證言之補強。 四、證人蕭秀鳳於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丙○○之辯護人對證人蕭秀鳳於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而檢察官未證明(自由證明)該等筆錄具有較可信或特別可信之情怳,是依上開規定,該等台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之記載,就證明被告丙○○構成犯罪之事實,無證據能力。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定有明文。另鑑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被告丙○○之辯護人除爭執證人乙○○、己○○於台北市調查處及檢察事務官調查詢問、檢察官偵訊時、證人蘇嬿如、蕭秀鳳於台北市調查處、檢察官偵訊時、證人詹芬香於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外,對於本判決後引之各項人證及書證,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二頁),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此部分證據均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認此部分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戊○○均否認有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丙○○辯稱:「…刻印的事情,當事人乙○○也知情,發票變造的事情,傳票日與登帳日不同日,登帳日在八月份,當時我已經不在華彩會計部門…」(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我在華彩只是員工,我自己也購買華彩的股票,我也是受害人…老闆要做什麼事情,我怎會知道,我只是按照憑證來入帳…」(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本審判筆錄第二十一頁),被告戊○○辯稱:「…我與發票根本沒有關連…我並非華彩公司的財務經理,我是負責華彩轉投資的部分…預付貨款、股款的部分…我用的憑證都是公司有效的憑證,而且實際上我並沒有作資金調度、轉投資的決策、也沒有辦法作謀合…」(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預付貨款、預付股款,我在財務室…是被指示去交換及文書的處理…」(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我是在財務長甲○○的手下,財務長告知我去協助九十年會計帳的時候,他才拿這契約給我。我是在這時候才看到這份開發契約…(被告柯你在調查站表示,你是依照庚○○、甲○○的指示執行,以預付款的方式匯款給矽麗等公司一億九千多萬元,但實際有無交易,你不清楚,你為何如此聽命?)我是按照公司核決權限,我沒有權力作核決的動作,我是根據庚○○、甲○○要求我去填公司的憑證單據…他授意,我按照公司的程序,到年底的時候,他會拿約略價值的作沖銷…」(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我沒有跟庚○○、甲○○有共犯關係,我們當時都有購買華彩的股票…甲○○是我的直屬上司,他交代事情,我按照他所指示去做申請,我並沒有不法的意圖…」(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二十一頁)等語。二、經查: ㈠庚○○自華彩公司設立登記起,即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華彩公司九十一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改選台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之代表彭羨麟擔任董事長,甲○○於八十六年八.九月間,受僱於華彩公司擔任總經理特助,八十八年初起調任財務部經理,八十八年中調任財務部協理,八十八年底、八十九年初起調任財務副總經理,並於八十九年四月間起兼任華彩集團財務長,至九十一年四、五月離職,被告丙○○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受僱於華彩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管理應付帳款業務,八十八年調升為會計經理,九十年五月間調任會計部門協理,負責整個會計部分業務,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離職;被告戊○○於八十八年三月間起受僱於華彩公司轉投資之牛頓多媒體公司擔任管理部經理,八十九年四月至九十一年七月間,調任華彩公司財務長室下之轉投資管理部經理,負責華彩公司與轉投資公司間之聯繫窗口,九十一年七月離辭,至雷爵公司擔任財會及管理部經理各情,已據被告丙○○、戊○○、證人庚○○、甲○○供明在卷。 ㈡華彩公司於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止,由被告戊○○、證人蕭秀鳳或華彩公司人員,填寫預計銷帳日期空白之「員工請款單」或「暫付款申請單」,呈由甲○○、庚○○或庚○○簽核,再由會計人員填載「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支出傳票,經被告丙○○、庚○○核章,或由庚○○核章後,以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會計科目,由華彩公司向慶豐銀行申請開立帳戶匯款至甲○○、東進公司、矽麗公司、軒順公司、翌眾公司、惠禎公司、資儀公司、戰略公司、雷爵公司、昊衍公司、鉅盛公司、雲創公司、百網公司、李文孝等人,所申請開立之中國國際商銀城中分行等之銀行帳戶;九十年底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華彩公司會計人員,依被告戊○○、丙○○之指示,對前揭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以長期投資、同業往來等科目、應收付款項互抵方式沖減,其中⑴東進公司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匯六百萬元至華彩公司銀行帳戶,沖減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一千萬元之預付貨款,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匯一千一百萬元至華彩公司銀行帳戶,沖減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一千萬元、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五百萬元之預付貨款,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匯一千萬元至華彩公司銀行帳戶,沖減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一千八百萬元之預付貨款,⑵軒順公司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匯一千萬元至華彩公司銀行帳戶,沖減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一千三百萬元之預付貨款,⑶翌眾公司於九十年十月四日匯二千萬元至華彩公司銀行帳戶,沖減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七百萬元、九十年四月二日五百五十萬元、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八百萬元之預付貨款,⑷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華彩公司與矽麗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簽訂之「電腦軟體委託開發合約」之工程款四千七百二十五萬元沖銷附表二所示之暫付款、預付貨款、預付股款各情,已據被告戊○○、丙○○、證人庚○○、甲○○、蘇秀鳳、蘇嬿如、己○○供述甚詳,並有①申請人被告戊○○華彩公司員工付款單、②廠商矽麗公司廠商預付單、廠商預付款單、③廠商軒順公司HQ費用付款、成品付款單、④戰略公司HQ費用付款、⑤廠商軒順公司廠商預付單、廠商預付款單、⑥付款單明表、⑦廠商百樂網銀行提款單、⑧廠商昊衍銀行提款單、⑨員工請款單、⑩預付轉軟體模組明細、⑪廠商矽麗公司費用應付單、應付憑單報表、電腦軟體委託開發合約、⑫廠商矽麗公司費用付款單、⑬廠商東進公司成品付款單、⑭軒順公司HQ費用付款單、成品付款單、⑮廠商惠禎公司成品付款單、⑯廠商昊衍公司成品付款單、⑰廠商戰略公司HQ費用付款單(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㈡第一○六頁至第一三九頁、第一四二頁至第一四九頁、第一五二頁至第一六○頁、第一六二頁、第一六二頁至第一七○頁)、⑱申請人被告戊○○暫支款之暫付款申請單、憑證黏貼單(匯款回條聯)、匯出款單(同前警聲搜卷㈢第五十二頁至第六十八頁)、⑲廠商昊衍公司、百樂網公司之員工請款單(申請人戊○○)、慶豐銀行全行收存款憑條、⑳廠商翌眾公司之暫付款請單(申請人蕭秀鳳)、憑證黏貼單(存款憑條)、㉑廠商惠禎公司之暫付款申請單(申請人戊○○)、匯出款單、匯款委託書證明聯、㉒廠商軒順公司之暫付款申請單(申請人戊○○)、匯出款單、慶豐銀行全行收存款憑條、㉓廠商東進公司之暫付款申請單(申請人戊○○)、匯出款單、慶豐銀行全行收存款憑條、㉔廠商矽麗公司之暫付款申請單(申請人戊○○)、匯出款單、慶豐銀行全行收存款憑條、㉕廠商百樂網公司之暫付款請單(申請人蕭秀鳳)、㉖廠商翌眾公司之暫付款請單(申請人蕭秀鳳)、㉗廠商資儀公司之暫付款請單(申請人蕭秀鳳)、㉘廠商惠禎公司之暫付款請單(申請人蕭秀鳳)、㉙廠商軒順公司之暫付款請單(申請人蕭秀鳳)、㉚廠商矽麗公司之暫付款請單(申請人蕭秀鳳)、㉛廠商戰略公司之員工請款單(申請人蕭秀鳳)、匯款憑條、㉜廠商資儀公司之暫付款請單(申請人蕭秀鳳)、憑證黏貼單(慶豐公司匯款委託證明聯)、匯出款單㉝廠商軒順公司之暫付款請單(申請人戊○○)(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五四號卷第七十三頁至第八十四頁、第一二二頁至第一三○頁、第一五一頁至第一五三頁、第一五七頁)在卷可稽。 ㈢被告丙○○固承認其係華彩公司會計部門主管,會計部門對於上述預付款、預付貨款製編傳票及登載入冊,其有核閱,被告戊○○承認有填寫華彩公司暫支款之員工請款單及會計科目「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暫付款申請單,惟二人均否認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之行為,⑴被告丙○○辯稱:「…我完全以合法會計憑證入帳…資金調度的事務,均是財務部門所掌管,我完全不知道前述匯款狀況…投資決策均是由董事長庚○○、財務長甲○○所決定,我並不知道…以應付帳款與預付股款對沖之方式顯然不合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五四號卷第六十六頁至第六十八頁)、「…華彩公司預付貨款或預付股款…是依據華彩公司製訂之暫付款申請流程辦理…依申請部門之不同,送交該單位主管核閱,並在核閱後檢附發票、採單、入庫單、進貨單,連同當初填寫之暫付款申請單,送交會計部門,會計部門再製作傳票沖銷…」(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台北市調查站詢問筆錄,同前偵查卷第六十頁反面)、「…我不知道翌眾公司等關係企業有無以預付股款或預付貨款名義做假交易…」(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筆錄,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㈣第二十六頁)、「…電腦微軟電子書平台模組的契約是真的存在…我們應該合法的入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七十六頁)、「…我只是按照憑證來入帳…」(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二十一頁)等語;⑵被告戊○○辯稱:「…我作預付款或暫付款的會計動作,完全係由副總經理兼財務長甲○○授意…甲○○…稱華彩公司在該年度的年底,均會有取得該等公司所擁有之等值股權,我並沒有製作虛偽之會計憑證…股價及是否購買該股票…由董事長庚○○…副總經理兼財務長甲○○授意,我係承該等之命依實際成交狀況製作該等交易之會計憑證…有關華彩軟體以四千五百萬元向矽麗…購買『微軟電子書軟體平台開發模組』,該筆交易係由甲○○指使我以預付款項名目製作暫付款申請單,將四千五百萬元…分別由財務部人員匯款至翌眾…軒順…東進…昊衍…惠禎…雷爵…百樂網…戰略網路…甲○○並告訴我華彩公司…會取得矽麗…所擁有的…『微軟電子書軟體平台開發模具』無形資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五四號卷第五十六頁反面至第五十七頁反面)、「…係董事長庚○○及財務長甲○○指示我以預付貨款、預付股款名義申請…用途為何我並不清楚…我曾經問過甲○○這樣的款項支出何時會沖銷,甲○○則向我表示在年底會沖銷…有無實際交易,我並不清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同前偵查卷第四十七頁反面)、「…預付貨款、股款的部分…我用的憑證都是公司有效的憑證,而且實際上我並沒有作資金調度、轉投資的決策、也沒有辦法作謀合…」(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預付貨款、預付股款,我在財務室…是被指示去交換及文書的處理…」(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我是在財務長甲○○的手下,財務長告知我去協助九十年會計帳的時候,他才拿這契約給我。我是在這時候才看到這份開發契約…(被告柯你在調查站表示,你是依照庚○○、甲○○的指示執行,以預付款的方式匯款給矽麗等公司一億九千多萬元,但實際有無交易,你不清楚,你為何如此聽命?)我是按照公司核決權限,我沒有權力作核決的動作,我是根據庚○○、甲○○要求我去填公司的憑證單據…他授意,我按照公司的程序,到年底的時候,他會拿約略等值的東西作沖銷…」(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我沒有跟庚○○、甲○○有共犯關係,我們當時都有購買華彩的股票…甲○○是我的直屬上司,他交代事情,我按照他所指示去做申請,我並沒有不法的意圖…」(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二十一頁)等語。 ㈣然而, ⑴東進公司、矽麗公司、軒順公司、翌眾公司、惠禎公司、資儀公司、戰略公司、雷爵公司、昊衍公司、鉅盛公司、雲創公司、百樂網公司、興廣公司,均係華彩公司轉投資之關係企業,其中昊衍公司、興廣公司、戰略公司、雷爵公司、百樂網公司之負責人即係華彩公司董事長庚○○,矽麗公司登記負責人林鳳娣,軒順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玲薇,東進公司登記負責人賴毓仁,翌眾公司、百樂網公司登記負責人李日源,雲創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明智,惠禎公司登記負責人賴敏文,資儀公司登記負責人陳勤惠,分別係庚○○之親友,實際負責人為庚○○之事實,已據證人庚○○供承在卷,並有華彩公司、興廣公司、雷爵公司、戰略公司、百樂網公司、矽麗公司、東進公司、惠禎公司、雲創公司、翌眾公司、軒順公司、昊衍公司、資儀公司之公司登記本資料查詢(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㈡第四十三頁至第五十一頁、第五十八頁至第七十三頁、第七十七頁至第八十一頁、第八十五頁至第九十一頁)在卷可稽。而華彩公司自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止,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預付貨款、預付股款會計科目,自華彩公司在慶豐銀行等各銀行開立之帳戶匯出至甲○○或東進公司等公司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之款項,大都於支付當日即由其關係企業償還各租賃公司之欠款等情,亦據證人孫繼祥(第一租賃法務)、侯章善(中租迪和法務)、林明燕(一銀租賃法務)、黃茂盛(中央租賃)、葉建麟(聯邦租賃法務)、周方平(寶華租賃法務)、張勝雄(玉山租賃法務)證述甚詳,並有①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東進公司電腦軟硬體設備買賣契約書、②戰略公司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簽立之租賃契約書、矽麗公司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電腦軟硬體設備)買賣契約書、東進公司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雙和分公司簽立之買賣契約書、③戰略公司及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票據明細表、④矽麗公司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東進公司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票據明細表、⑤戰略公司及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電腦設備)租賃契約書、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票據明細表、⑥戰略公司及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寶華租賃骰份有限公司)簽立之(裝潢設備)買賣契約書、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票據異動檔明細表、⑦戰略公司及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電腦設備)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矽麗公司及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電腦軟體及書籍)附條件買賣契約書、⑧傳票二十紙(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㈠第六頁至第七頁反面、第十頁至第十四頁反面、第十七頁、第十八頁、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三頁反面、第二十六頁至第二十八頁、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五頁至第三十六頁反面、第四十八頁至第六十七頁)、⑨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四)慶銀營字第○○二一號函送昊衍公司、矽麗公司之交易明細資料、⑩萬泰商業銀行站前分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站前字第○九四○三六九○○○五號函送送東進公司、惠禎公司、雲創公司、軒順公司、資儀公司之存款明細資料(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㈡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四頁、第一二八頁至第一三六頁)、⑪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四)慶銀營字第○○四三號函(函覆說明昊衍公司、矽麗公司之匯款紀錄,並檢送交易明細表及開戶基本資料)(同前偵查卷㈢第四十一頁至第五十一頁)在卷可稽,顯見附表一所示之資金支出,皆作為關係企業調度之用,此亦為證人庚○○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 ⑵華彩公司對於押標金、預付貨款、預付費用等性質之暫付款項,得依核決權限表之權責主管簽核後為之,預計銷帳日期,除押標金外,須於一個月內取得憑證銷帳,華彩公司暫付款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定有明文(原審卷㈠第一五二頁),據華彩公司各類管銷費用核決權限表,被告戊○○係華彩公司財務長室下之轉投資管理部經理,負責轉投資管理業務,無簽核之權責(原審卷㈠第一三六頁),被告丙○○為會計經理,所可核定之費用項目及金額在一萬元以下(原審卷㈠第一三六頁、第一三七頁),而證人甲○○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採購部門的業務可否有其他部門的主管來簽暫付款單)不可以,除非是財務部門自己的採購…(財務部門自己的採購有那些)辦公設備、人事費用…(你有負責華彩集團的資金調度,會用預付貨款、預付股款、暫付款等科目,是由何人決定?)董事長庚○○…」等語(原審卷㈡第四十八頁、第四十九頁),可知華彩公司暫付款核決權限表上所列之人,可核決暫付款支用與否,且限於其所掌管之相關部門;惟如前所述,附表一所示以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會計科目,支付款項予東進公司等廠商而填寫「暫付款申請單」、「員工請款單」之申請人,被告戊○○多達三十五筆,金額自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不等,且預計銷帳日期為空白,其中被告戊○○填寫之九十年一月二日暫付款申請單,於原因說明欄僅記載匯入各銀行帳戶之數額,及暫借金額七百二十萬元(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㈢第五十二頁),均非屬被告戊○○業務範圍,且無簽核權限,再據被告戊○○供稱:「…我是按照庚○○及甲○○指示去執行該項工作,我曾經問過甲○○這樣的款項支出何時會沖銷,甲○○則向我表示在年底沖銷,因為我是下屬…也不便再多問,至於有無實際交易,我並不清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五四號卷第四十七頁反面)等語,被告戊○○對於所填寫之「暫付款申請單」、「員工請款單」上載明之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會計科目係不實,應有認知,顯然其係配合庚○○動支華彩公司款項,填寫上述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不實會計科目之「暫付款申請單」、「員工請款單」會計憑證,將華彩公司銀行帳戶之存款匯至東進公司等公司供營運使用;而被告丙○○既屬會計主管,自知悉附表一所示暫付款項之動支,不符華彩公司暫付款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各類管銷費用核決權限表,仍予以入帳,實有違常理,並由此益見,其對於附表一所示動支之會計科目「預付貨款」、「預付股款」均非真實,係知悉,且配合登冊,而使庚○○對前揭各款項之使用,在會計帳目支出有正當性,所辯不知情,難令人置信。 ⑶而且,①附表一所示之預付貨款、預付股款,至九十年底,僅部分廠商將部分金錢匯回華彩公司抵沖,無任何憑證,被告戊○○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蘇嬿如以長期投資、同業往來等科目或應收應付款項互抵之方式沖減前開預付貨款、預付股款金額,逕行轉為華彩公司對翌眾公司等公司之投資款項或華彩公司應付款項之扣抵,於九十一年一月間(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前),被告戊○○、丙○○及不知情之稽核部門主管即證人詹芬香,統計九十年度之暫付款、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未沖銷金額明細,尚有附表二所示之未報銷金額,總計四千七百二十五萬元,被告戊○○將此統計結果,呈報財務長甲○○、董事長庚○○,庚○○則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提出華彩公司與矽麗公司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簽訂之「軟體合約」,交予甲○○轉交被告戊○○,再由被告戊○○、丙○○提送會計人員,吩咐會計人員以該「軟體合約」約定之工程款沖銷附表二所示未報銷之暫付款、預付貨款、預付股款及入帳各情,均已據證人蘇嬿如、蕭秀鳳、庚○○、甲○○、被告戊○○、丙○○供述甚詳;②庚○○所提出沖銷之「軟體合約」,立合約書人甲方欄位「歐文傑」之印文,證人歐文傑否認係其代表華彩公司與矽麗公司簽訂用印,表示:「…我從沒有看過該合約,也沒有簽訂該合約…」(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台北市調查處調查筆錄,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五四號卷第九十四頁反面)、「…華彩微軟電子書這份合約,並非我簽的,依公司規定,董事長室擁有經理印章…我之前未看過這份合約…(『微軟電子書軟體平台開發模組』內容?係由華彩公司自行研發或向外購得?)作e-learning線上學習,華彩向美國微軟公司購買 content,然後再自行研發…(有無向矽麗公司購買?)所有員工都會統稱華彩,但是有些員工是掛在關係企業…」(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偵查筆錄,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第七頁、第八頁),證人閻宗漢(華彩公司教育訓練中心、圖書出版部及網路事業部主管)、證人甲○○亦均證稱:「…(提示華彩公司與矽麗公司所簽訂之電腦軟體開發合約,該合內容所載之『微軟電子書苑電子書製作出版軟體平台』係何人所研發?)是華彩公司學習事業群內網路事業部從八十八年間所開始研發,在我九十年二月離開華彩公司時,該軟體已開發至一定程度,並準備營運當中…」(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台北市調查處筆錄,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五四號卷第一六二頁反面,閻宗漢)、「…(在九十一年一月前,你有無看過前述華彩公司委託矽麗公司開發的『微軟電子書苑電子書製作出版軟體平台』合約?)沒有…」(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北市調查處筆錄,同前偵查卷第二十九頁,甲○○),證人庚○○亦證稱:「…(提示偵七二五四號卷第十四頁至第十八頁軟體合約,你們跟矽麗公司簽約,華彩公司實際簽約的代表人是誰?)是我」(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二頁),並由軟體合約書之工程款金額適與被告戊○○、丙○○統計之統計九十年度之暫付款、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未沖銷金額相符,且用以沖銷未沖銷之預付惠禎公司、軒順貨運、東進公司、矽麗公司、翌眾公司貨款及購買雷爵公司、戰略公司股款,皆非華彩公司用以支付矽麗公司開發合約之用,顯然該契約書係為沖銷帳上之預付款科目,始由庚○○偽造提出,作為沖銷該等預付款科目甚明,身為會計主管之被告丙○○仍同意沖銷該預付貨款科目,應與會計原理有違,而被告戊○○亦供承係庚○○指示,故被告戊○○對「軟體合約」偽造一事,均應知悉。衡諸常理,附表一所示之「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會計科目為真實之交易,鮮會未填寫銷帳日期,至年底未付任何銷帳憑證,改以長期投資、同業往來等科目或應收應付款項互抵之方式沖減各項預付貨款、預付股款金額,甚至以偽造合約書所列之款項沖銷;在在足徵,被告戊○○知悉所填寫之「暫付款申請單」、「員工請款單」上載明之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會計科目係不實,被告丙○○對於附表一所所示動支之會計科目「預付貨款」、「預付股款」均非真實,其二人係配合庚○○動支華彩公司款項,分別以填寫上述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不實會計科目之「暫付款申請單」、「員工請款單」會計憑證,及以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之不實會計科目登帳,而使庚○○對附表一所示各款項之使用,在會計帳目支出有正當性。 ㈤而被告丙○○指示蘇嬿如刻製「乙○○」印章,蓋用於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之主辦會計欄位,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將前揭財務報表提交予會計師查核之事實,已據證人蘇嬿如證述:「…九十年六、七月間,在製作華彩軟體八十九年年報時,會計經理丙○○指使我,利用會計乙○○不知情狀況下,盜刻呂女之私章,最後我才知道係蓋在年報內之四大報表主辦會計攔上(丙○○盜蓋乙○○之印章用意為何?)八十九年當中歷經兩任的會計主管(八十九年一月至六月為丙○○,七月至十二月以後為洪毓芳)及會計人員,因為帳目混亂,復加上會計人員對甲○○等上述人員轉投資之手法已有懷疑,李女唯恐乙○○拒絕蓋章,所以才叫我盜刻印章,交由李女來處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北市調查處筆錄,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㈡第十六頁)、「…是丙○○叫我去刻的…(提示蘇嬿如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調查筆錄,你當時說丙○○叫你盜刻盜蓋呂淑風的印章是因當時公司帳目混亂,所以叫你刻印章,交給丙○○處理,是否如此?)是的…」(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偵查筆錄,九十三 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㈣第六十八頁、第六十九頁)、「…是丙○○叫我刻的…丙○○請我去刻,沒有說原因…」(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十頁)等語甚詳,而證人乙○○亦證稱:「…八十九年度帳目極為混亂,為何卻能做出四大報表,其中詳細情形要問會計主管丙○○才清楚…我並非華彩軟體之主辦會計,主辨會計應為會計主管丙○○…八十九年係由丙○○授意蘇嬿如或張世芳偽刻我之印章盜蓋於報表上,我事後才知情…」(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北市調查處筆錄,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㈡第十一頁)、「…(提示卷附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九十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後附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前開四大表上主辦會計乙○○的章是否你蓋的?)不是我蓋的,這個章也不是我刻的,是在丙○○九十一年五、六月離職前交還我這個章,但我沒有同意丙○○去刻這個章,在交給會計師查核之前我也沒有看過這四大報表…(蘇嬿如是否事後有告訴你刻章之事?)在我請假當天,公司有人打電話給我,我 當時不在家,後來家人告訴我有一位黃小姐打電話找我,因為公司部門沒有黃小姐,所以我沒有回電,一直到下午我回電之後,公司才告訴我有刻我的章,但當時我不知道要做什麼,只知道有刻章…」(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偵查筆錄,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㈣第六十八頁)等語,有關乙○○對於被告丙○○指示蘇嬿如刻製印章蓋用於華彩公司財務報表,乙○○事先不知情之情節相符,並有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九十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後附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㈡第十二頁至第十四頁)可稽;雖然證人乙○○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原審審理時稱:「…(因為你請假,公司刻你的印章有無告訴你?)公司沒有,但是同事有打電話給我,是我姐姐接的。我姐姐說,有一位黃小姐,可是我想我們部門沒有一位黃小姐。下午,我有打電話回公司,問誰找我,我印象中,是蘇嬿如告訴我,他說:『經理丙○○叫我去刻你的印章』。我就回答說:刻了嗎?他說:刻了…蘇嬿如有跟我說,是蓋在財報上…(你有無異議?)當時沒有,但是我想說都已經刻了,而且,隔天上班再講,我就沒有再講…」(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六頁反面、第七頁),證人蘇嬿如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原審審理亦改證稱:「…是,是丙○○叫我刻的,因為當天乙○○請假,丙○○請我去刻章,沒有跟我說原因,我後來才知道原因,是蓋在財報上面。刻章當天,事前我們同事,好像是王曉雯有打電話給乙○○,但找不到他。隔天上班,我有跟乙○○講這件事,他有什麼反應我不記得…(你們同事打電話給乙○○是否是丙○○叫他打得?)不是。因為我們想說刻章是比較私人的事,所以,想說打電話給他…」(原審卷第十頁),惟證人乙○○、蘇嬿如就乙○○何時知悉刻製「乙○○」印章之時間、由何人告知,及乙○○於經告知公司刻製「乙○○」印章時,是否有一併告知印章係蓋用於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一事,二人證述之情節完全不同,且與被告丙○○所辯稱:「…在前一天我也曾經吩咐乙○○一定要帶私章過來在財務報表上蓋印,隔天是因為乙○○未帶私章來公司,我才吩咐蘇嚥如去刻乙○○之私章,且當時乙○○也在場,事後我也將私章還給乙○○,我要刻章之前,有告訴她…等內容,亦不同,顯然證人乙○○、蘇嬿如於原審之證詞,係事後迴護被告丙○○之詞,皆不足採。被告丙○○於吩咐蘇嬿如刻製「乙○○」印章,用印於華彩公司財務報表,事先未告知乙○○,且未經乙○○同意或授權至明。由於在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之主辦會計欄位用印,係表示前揭財務報表為其製作,對於財務報表之各項登載事由之正確性負責,如有不實登載之情形,恐將會涉及刑責、行政罰或民事責任,未經乙○○同意在非由乙○○製作之財務報表蓋用「乙○○」印章,自足生損害於乙○○。 ㈥綜上論述,被告丙○○、戊○○前揭各辯解,均係卸責之詞,皆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戊○○犯行,均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該條第一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丙○○、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⑴法定刑中有併科罰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原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修正後規定:「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業將科處罰金之最低額提高至新台幣一千元以上,則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丙○○、戊○○。 ⑵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修正前,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原則上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丙○○、戊○○。 ⑶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上開連續犯之條文規定,則被告丙○○、戊○○多次犯罪行為,原則上各次行為分別論罪科刑,再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修正前第五十六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丙○○、戊○○。 ⑷修正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犯之規定,由原條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本案被告丙○○、戊○○與華彩公司負責人庚○○、財務副總經理甲○○,就本案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犯意聯絡,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對被告丙○○、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⑸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純粹身分犯之規定,修正後增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丙○○、戊○○。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丙○○、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及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丙○○、戊○○。 四、按公司法所稱之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四條亦有明文。證人庚○○為華彩公司之董事長,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證人甲○○、被告丙○○、戊○○則分別係華彩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兼任華彩集團財務長、會計部門協理、財務室之轉投資管理部經理,於其等職務範圍內,亦均係從事業務之人。關於事實欄二、㈠,被告丙○○所為,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戊○○所為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關於事實欄二、㈡,被告丙○○、戊○○所為,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稱文書罪;關於事實欄二、㈠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背信犯行,關於事實欄二、㈡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丙○○、戊○○與證人庚○○、甲○○,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丙○○、戊○○雖非華彩公司之負責人,與具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華彩公司董事長庚○○,共犯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部門承辦人員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為間接正犯;被告丙○○偽造「乙○○」印章,為冒用乙○○名義,製作乙○○主辦會計之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之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行為,亦為其提出查核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先後多次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背信犯行及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戊○○先後多次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背信犯行,皆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丙○○所犯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連續背信犯行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戊○○所犯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連續背信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皆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論處。 五、不另為無罪諭部部分 ㈠公訴意旨以被告丙○○與原審同案被告庚○○二人,明知於八十九年一月間,由不知情之華彩公司採購人員許芝菁以總價三百十九萬九千一百四十元向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華公司)所購買之「多媒體夢想家教育版軟體」二百五十盒及「AUTO CAD二○○○中文教育版」三盒,已於華彩公司門市出售入帳,竟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後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以及重複入帳之犯意聯絡,於某不詳時地,指示華彩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全華公司所交付號碼YZ00 000000號、品名「多媒體夢想家」(即「多媒體夢想 家教育版軟體」)、稅後金額二百八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之統一發票,變造其品名為「WIN 98」,並據以記載於華彩公司之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上,虛列為華彩公司之軟體設備,同時將發票號碼YZ00000000號、品名「A200 OTC EDD 」(即「AUTO CAD二○○○中文教育版」)、稅後金額三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元之統一發票重複登入帳簿中,因而造成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之軟體設備價值虛增三百零四萬六千八百元,因認被告丙○○此部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及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檢察官認被告丙○○涉犯變造統一發票及填寫不實轉帳傳票、重複記載入帳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嫌,係以華彩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轉帳傳票、廠商請款單、訂購單、請購單、驗收單、一般進貨單、一般採購單、全華公司開立之編號YZ00000000號統 一發票等為論據。訊據被告丙○○否認有上述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犯行,辯稱:「…廠商開具發票後,會先給採購部,由採購部驗收貨品,驗收完畢後,就會連同發票、訂購單、進貨單、請款單送至會計部門,交給負責處理應付帳款部份的會計入帳,付款日時間到時,該會計就會把所有的應付款項彙製應付總表,連同上述發票等單憑送財務部的出納,給出納開支票,開完票後一整套再交給我核對,我核對後就交給董事長庚○○用印,庚○○會看細目,用完印後全部文件就會交給出納,出納將支票抽出後,其餘文件就交回應付帳款會計,由該會計保管…」(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筆錄,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㈣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發票變造的事情,傳票日與登帳日不同日,登帳日在八月份,當時我已經不在華彩會計部門…」(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等語。 ㈣經查: ⑴依卷附之全華公司開立之編號YZ00000000號統 一發票二紙,品名分別為「多媒體夢想家」及「WIN98」 ,金額均為二百八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含稅十三萬三千九百二十九元),其中品名「多媒體夢想家」之編號YZ0 0000000號統一發票,及名品「A200 OTC EDD」, 金額三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元(含稅一萬八千四百十一元)之編號YZ0000000號統一發票,於八十九年一 月十三日,經華彩公司會計部人員黃瓊華填製轉帳傳票、登帳,出納陳柏如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核章,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覆核,華彩公司董事長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核准,會計科目名稱為「存貨進貨成本」,此有前開統一發票、轉帳傳票可證(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㈢第三頁、第五頁、第六頁),被告丙○○對之亦不否認,上開傳票所附品名「多媒體夢想家」之編號YZ00000000號統一發票,及名品「A200 OTC EDD」編號YZ0000000號統一發票,曾經被 告丙○○覆核之事實,足資認定。另一張品名「WIN98」 之編號YZ00000000號統發票及品名「A200 OTC EDD 」編號YZ0000000號統一發票,同於八十九 年一月十三日經填製轉帳傳票,會計科目名稱為「軟體設備」,惟由卷附之轉帳傳票之電腦列印資料,因會計、出納、覆核、核決主管欄均空白,尚難依此即認此會計科目名稱為「軟體設備」之轉帳傳票係由被告丙○○登帳、覆核。 ⑵前揭品名「多媒體夢想家」之編號YZ00000000 號統一發票,及名品「A200 OTC EDD」之編號YZ000 0000號統一發票,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華彩公司 會計部人員黃瓊華填載於會計科目「進貨」之傳帳傳票,及登帳後,經出納陳柏、計部門主管即被告丙○○、董事長庚○○核章,該二張統一發票經黏貼在華彩公司發票憑證黏貼單上,其上有框線及手寫註記,並有訂購單(同前卷第七頁至第十一頁)、廠商請款單(同前卷第四頁)、驗收單(同前卷第十二頁)等相關憑證單據在卷可證,且相關憑證單據上均有相關部門之人簽名,黃美娟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請款支付廠商全華公司,足資證明華彩公司向全華公司訂購多媒體夢想家、AUTODESKAU TOCAD 2000 總共三百十九萬九千一百四十元之交易確屬存在,該部分尚無不法可言;品名「WIN 98」之編號YZ000000 00號統發票及品名「A200 OTC EDD」編號YZ0000 000號統一發票,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登載於會計科 目「軟體設備」之轉帳傳票,該二張統一發票均為影本,且未黏貼在有框線及手寫註記之華彩公司發票憑證黏貼單上,轉帳傳票之電腦列印資料,亦無任何人簽章,且無其他任何相關憑證單據可佐,此會計科目「軟體設備」之轉帳傳票所登載之交易是否存在,令人存疑。依據被告丙○○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時供述:「…廠商開具發票後,會先給採購部,由採購部驗收貨品,驗收完畢後,就會連同發票、訂購單、進貨單、請款單送至會計部門,交給負責處理應付帳款部份的會計入帳,付款日時間到時,該會計就會把所有的應付款項彙製應付總表,連同上述發票等單憑送財務部的出納,給出納開支票,開完票後一整套再交給我核對,我核對後就交給董事長庚○○用印,庚○○會看細目,用完印後全部文件就會交給出納,出納將支票抽出後,其餘文件就交回應付帳款會計,由該會計保管…」(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十八號卷㈣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等語,及卷附之轉帳傳票(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㈢第三頁),可知轉帳傳票係由會計人員填載登帳後,由被告丙○○覆核,惟卷內資料尚乏確切之證據,用以證明該登帳者為何人,自無法得知該登帳者有無明知變造發票或明知重複登帳仍據以登帳之故意,更無從得知被告丙○○對之是否知情?換言之,如登帳之人無法查明,尚難認定被告丙○○變造YZ000000 00號統一發票,及對該填製傳帳傳票、登帳之事知情。 ⑶又證人詹芬香、乙○○均證稱:「…(華彩公司是否須憑正本才能登帳?影本是否可以登帳?)原則上正本才能入帳,如果要用影本入帳必須是正本遺失了,原來的發票影本須廠商蓋發票章及與正本相符章,其他的就不可以用影本入帳」(原審卷㈠第一一五頁正面)、「(公司的發票要入帳,影本可能入帳?)如果有正本相符及公司發票章就可以…(提示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四十五號卷㈢第十五頁)發票影本可否入帳?)以目前的資料看,不能入帳」等語(原審卷㈡第五頁背面)。可知發票品名「WIN 98」之編號YZ00000000號之變造統一發票影本及 品名「A200 OTC EDD」編號YZ0000000號統一發 票影本,依華彩公司之規定,應不得入帳。而且,證人庚○○就登載於會計科目「軟體設備」之轉帳傳票之該二張統一發票亦陳稱:「在八十九年有關發票號碼YZ000 00000,品名:多媒體夢想家變更為WIN98,這部 分是不是你指示會計人員去處理?)不是。我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等語(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四十頁),就目前卷內資料顯示,尚無人承認對該變造之發票或重複登帳之事知情,品名「WIN98」之編號YZ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究係何人變造 ?由何人入帳? 為何該會計人員明知不得入帳而仍入帳? 被告丙○○是否曾經審核過該次傳票?又,被告丙○○是否明知發票係變造而仍同意入帳? 是否知道以發票影本重複報帳?是否被告丙○○明知不得入帳而仍事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入帳? 等,均乏確切證據可資證明。縱然有以變造發票登帳或以登帳過之發票影本再為登帳,亦不能以被告丙○○曾為會計部門之主管,或曾覆核過該等傳票(真實交易之傳票),即推論被告丙○○係故意為之,逕認該登載之會計人員必不知情,而無會計作業疏失之可能。 ⑷本院綜合以上事證,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認定被告丙○○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變造編號YZ00000 000號統一發票,及與已入帳核銷之品名「A200 OTC EDD」編號YZ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製轉帳傳 票及登帳、覆核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行成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切確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處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對於上述事實欄二、㈠、㈡被告丙○○、戊○○之行為,以不能證明被告丙○○、戊○○二人犯有與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背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其二人無罪之諭知,即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戊○○素行(均無犯罪前科,尚稱良好,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二人配合原華彩公司董事長庚○○自華彩公司調度資金,供關係企業營運,填製「預付貨款」、「預付股款」不實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嗣再以不實之「長期投資」、「同業往來」、「應收應付款項互抵」方式沖銷,損及華彩公司資本及營運資金,並影響華彩公司財務冊帳的正確性,影響股東及主管機關對於華彩公司資產及信用之評估,惟念及其二人對於庚○○的指示雖明知不法,但仍因職務上下的從屬關係,難以抗拒,及犯罪後始終否認犯罪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形,被告丙○○、戊○○各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而被告丙○○、戊○○二人犯罪時間,皆在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七月。被告丙○○偽刻之「乙○○」印章一枚、華彩公司八十九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主辦會計欄「乙○○」印文各一枚,計四枚,分別係偽造之印章、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 日 期 │ 科 目 │金額(新台幣元│ 申請人 │ │ │ │ │ │) │(憑證名稱) │ ├──┼──────┼────┼───────┼───────┼────────┤ │ 1 │東進科技股份│90.03.20│ 預付貨款 │ 10,00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東進公司 │90.05.21│ 預付貨款 │ 6,000,000元 │ │ ├──┼──────┼────┼───────┼───────┼────────┤ │ 3 │東進公司 │90.07.11│ 預付貨款 │ 5,000,000元 │ │ ├──┼──────┼────┼───────┼───────┼────────┤ │ 4 │東進公司 │90.08.17│ 預付貨款 │ 1,800,000元 │ │ ├──┼──────┼────┼───────┼───────┼────────┤ │ 5 │東進公司 │90.08.21│ 預付貨款 │ 2,000,000元 │ │ ├──┼──────┼────┼───────┼───────┼────────┤ │ 6 │東進公司 │90.10.02│ 預付貨款 │ 11,000,000元 │ │ ├──┼──────┼────┼───────┼───────┼────────┤ │ 7 │東進公司 │90.10.22│ 預付貨款 │ 8,000,000元 │ │ ├──┼──────┼────┼───────┼───────┼────────┤ │ 8 │東進公司 │90.10.24│ 預付貨款 │ 3,600,000元 │ │ ├──┼──────┼────┼───────┼───────┼────────┤ │ 9 │東進公司 │90.10.26│ 預付貨款 │ 4,000,000元 │ │ ├──┼──────┼────┼───────┼───────┼────────┤ │ 10 │東進公司 │90.11.02│ 預付貨款 │ 8,900,000元 │戊○○(員工請款│ │ │ │ │ │ │單) │ ├──┼──────┼────┼───────┼───────┼────────┤ │ 11 │東進公司 │90.11.09│ 預付貨款 │ 10,000,000元 │ │ ├──┼──────┼────┼───────┼───────┼────────┤ │ 12 │東進公司 │90.11.21│ 預付貨款 │ 3,45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13 │東進公司 │90.11.26│ 預付貨款 │ 1,35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14 │東進公司 │90.11.28│ 預付貨款 │ 4,0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15 │東進公司 │90.12.03│ 預付貨款 │ 1,95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16 │東進公司 │90.12.12│ 預付貨款 │ 8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17 │東進公司 │90.12.13│ 預付貨款 │ 1,2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18 │東進公司 │90.12.20│預付貨款(長期│ 12,506,580元 │ │ │ │ │ │投資) │ │ │ ├──┼──────┼────┼───────┼───────┼────────┤ │ │東進公司 │90.12.31│預付貨款(應收│ 9,343,420元 │ │ │ 19 │ │ │應付互抵) │ │ │ ├──┼──────┼────┼───────┼───────┼────────┤ │ │矽麗科技有限│90.02.02│AP費用 │ 310,000元 │ │ │ 20 │公司 │ │ │ │ │ ├──┼──────┼────┼───────┼───────┼────────┤ │ │矽麗公司 │90.06.04│預付貨款 │ 10,000,000元 │戊○○(暫付款請│ │ 21 │ │ │ │ │款單) │ ├──┼──────┼────┼───────┼───────┼────────┤ │ │矽麗公司 │90.07.02│預付貨款 │ 3,0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22 │ │ │ │ │請單) │ ├──┼──────┼────┼───────┼───────┼────────┤ │ 23 │矽麗公司 │90.09.10│ 預付貨款 │ 2,000,000元 │蕭秀鳳(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24 │矽麗公司 │90.10.22│ 預付貨款 │ 5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25 │矽麗公司 │90.12.10│ 預付貨款 │ 15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26 │矽麗公司 │90.12.17│ 預付貨款 │ 5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27 │矽麗公司 │90.12.20│預付貨款(長期│ 16,150,000元│ │ │ │ │ │投資) │ │ │ ├──┼──────┼────┼───────┼───────┼────────┤ │ 28 │矽麗公司 │90.12.20│預付貨款(長期│ 8,200,000元│ │ │ │ │ │投資) │ │ │ ├──┼──────┼────┼───────┼───────┼────────┤ │ 29 │矽麗公司 │90.12.20│預付貨款(長期│ 12,189,650元│ │ │ │ │ │投資) │ │ │ ├──┼──────┼────┼───────┼───────┼────────┤ │ 30 │矽麗公司 │90.12.20│預付貨款 │ 1,800,000元 │ │ ├──┼──────┼────┼───────┼───────┼────────┤ │ 31 │矽麗公司 │90.12.03│AP費用(預付│ 47,250,000元 │ │ │ │ │ │股款) │ │ │ ├──┼──────┼────┼───────┼───────┼────────┤ │ 32 │矽麗公司 │90.12.31│預付貨款 │ 1,85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33 │軒順資訊有限│90.06.11│預付貨款 │ 10,3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公司 │ │ │ │請單) │ ├──┼──────┼────┼───────┼───────┼────────┤ │ 34 │軒順公司 │90.08.06│預付貨款 │ 6,100,000元 │蕭秀鳳(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35 │軒順公司 │90.09.04│預付貨款 │ 4,5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36 │軒順公司 │90.10.11│預付貨款 │ 10,000,000元 │ │ ├──┼──────┼────┼───────┼───────┼────────┤ │ 37 │軒順公司 │90.10.17│預付貨款 │ 3,0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38 │軒順公司 │90.11.01│預付貨款 │ 3,888,000元 │ │ ├──┼──────┼────┼───────┼───────┼────────┤ │ 39 │軒順公司 │90.11.05│預付貨款 │ 7,000,000元 │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40 │軒順公司 │90.11.19│預付貨款 │ 2,6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41 │軒順公司 │90.11.20│預付貨款 │ 3,888,000元│ │ ├──┼──────┼────┼───────┼───────┼────────┤ │ 42 │軒順公司 │90.11.26│預付貨款 │ 6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43 │軒順公司 │90.12.03│預付貨款 │ 1,5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44 │軒順公司 │90.12.04│預付貨款 │ 6,0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45 │軒順公司 │90.12.20│預付貨款 │ 20,597,430元│ │ ├──┼──────┼────┼───────┼───────┼────────┤ │ 46 │軒順公司 │90.12.31│預付貨款(應收│ 502,570元│ │ │ │ │ │應付互抵) │ │ │ ├──┼──────┼────┼───────┼───────┼────────┤ │ 47 │軒順公司 │90.12.31│預付貨款 │ 10,500,000元│ │ ├──┼──────┼────┼───────┼───────┼────────┤ │ 48 │翌眾資訊管理│90.02.06│AP費用 │ 2,227,040元│戊○○(暫付款申│ │ │顧問股份有限│ │ │ │請單) │ │ │公司 │ │ │ │ │ ├──┼──────┼────┼───────┼───────┼────────┤ │ 49 │翌眾公司 │90.03.19│預付貨款 │ 7,0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50 │翌眾公司 │90.04.02│預付貨款 │ 5,5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51 │翌眾公司 │90.04.17│預付貨款 │ 8,0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52 │翌眾公司 │90.06.04│預付貨款 │ 10,0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53 │翌眾公司 │90.07.23│預付貨款 │ 5,900,000元│蕭秀鳳(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54 │翌眾公司 │90.10.04│預付貨款 │ 20,000,000元│ │ ├──┼──────┼────┼───────┼───────┼────────┤ │ 55 │翌眾公司 │90.12.20│預付貨款(長期│ 14,229,995元│ │ │ │ │ │投資) │ │ │ ├──┼──────┼────┼───────┼───────┼────────┤ │ 56 │翌眾公司 │90.12.31│預付貨款(應收│ 2,170,005元│ │ │ │ │ │應付互抵) │ │ │ ├──┼──────┼────┼───────┼───────┼────────┤ │ 57 │翌眾公司 │91.01.07│預付貨款 │ 1,779,970元│ │ ├──┼──────┼────┼───────┼───────┼────────┤ │ 58 │翌眾公司 │91.01.07│預付貨款 │ 1,78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59 │惠禎電腦有限│90.08.02│預付貨款 │ 8,700,000元│蕭秀鳳(暫付款申│ │ │公司 │ │ │ │請單) │ ├──┼──────┼────┼───────┼───────┼────────┤ │ 60 │惠禎公司 │90.08.13│預付貨款 │ 3,050,000元│ │ ├──┼──────┼────┼───────┼───────┼────────┤ │ 61 │惠禎公司 │90.12.20│付貨款(長期投│ 11,749,995元│ │ │ │ │ │資) │ │ │ ├──┼──────┼────┼───────┼───────┼────────┤ │ 62 │資儀科技有限│90.01.09│其他應付款 │ 14,810,000元│ │ │ │公司 │ │ │ │ │ ├──┼──────┼────┼───────┼───────┼────────┤ │ 63 │資儀公司 │90.07.04│預付貨款 │ 5,000,000元│蕭秀鳳(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64 │資儀公司 │90.07.19│AP費用 │ 32,211,688元│ │ ├──┼──────┼────┼───────┼───────┼────────┤ │ 65 │資儀公司 │90.07.31│預付貨款 │ 4,300,000元│蕭秀鳳(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66 │資儀公司 │90.12.20│預付貨款 │ 9,300,000元│ │ ├──┼──────┼────┼───────┼───────┼────────┤ │ 67 │資儀公司 │91.05.22│NP │ 300,000元│ │ ├──┼──────┼────┼───────┼───────┼────────┤ │ 68 │戰略資訊網路│90.12.07│預付貨款 │ 4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科技股份有限│ │ │ │請單) │ │ │公司 │ │ │ │ │ ├──┼──────┼────┼───────┼───────┼────────┤ │ 69 │戰略公司 │90.12.10│預付貨款 │ 2,0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70 │戰略公司 │90.12.17│預付貨款 │ 2,3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71 │戰略公司 │90.12.20│預付貨款 │ 5,000,000元│蕭秀鳳(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72 │戰略公司 │90.12.21│預付貨款 │ 2,000,000元│蕭秀鳳(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73 │戰略公司 │90.12.25│預付貨款 │ 6,0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74 │戰略公司 │90.12.27│預付貨款 │ 6,0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75 │雷爵資訊股份│90.12.17│預付貨款 │ 427,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76 │昊衍國際企業│90.02.19│購買雷爵公司股│ 3,800,000元│戊○○(員工請款│ │ │股份有限公司│ │份 │ │單) │ ├──┼──────┼────┼───────┼───────┼────────┤ │ 77 │昊衍公司 │90.03.05│購買戰略公司股│ 10,000,000元│戊○○(員工請款│ │ │ │ │份 │ │單) │ ├──┼──────┼────┼───────┼───────┼────────┤ │ 78 │昊衍公司 │90.12.10│預付貨款 │ 150,000 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79 │鉅盛資訊股份│90.08.29│預付股款 │ 1,000,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80 │鉅盛公司 │90.08.31│預付股款 │ 1,450,000元│ │ ├──┼──────┼────┼───────┼───────┼────────┤ │ 81 │雲創國際有限│90.06.11│預付貨款 │ 9,700,000元│ │ │ │公司 │ │ │ │ │ ├──┼──────┼────┼───────┼───────┼────────┤ │ 82 │百樂網股份有│90.02.21│購買百網公司固│ 3,616,724元│ │ │ │限公司 │ │定資產 │ │ │ ├──┼──────┼────┼───────┼───────┼────────┤ │ 83 │百樂網公司 │90.04.02│預付股款 │ 9,500,000元│ │ ├──┼──────┼────┼───────┼───────┼────────┤ │ 84 │甲○○ │90.01.02│ │ 7,200,000元│戊○○(暫付款申│ │ │ │ │ │ │請單) │ ├──┼──────┼────┼───────┼───────┼────────┤ │ 85 │李文孝等五人│90.10.30│預付股款(購買│ 2,760,000元│ │ │ │ │ │興廣股份有限公│ │ │ │ │ │ │司股份) │ │ │ ├──┼──────┼────┼───────┼───────┼────────┤ │ 86 │李文孝等五人│90.10.30│預付股款(購買│ 3,260,000元│ │ │ │ │ │興廣公司股份)│ │ │ └──┴──────┴────┴───────┴───────┴────────┘ 附表二: ┌──┬────┬─────┬────────┬───────┬──────┬───────┬───────┐ │編號│申請日期│申請人 │申請金額(新台幣│預計銷帳日期 │實際報銷日 │繳回金額(新台│補請金額(新台│ │ │ │申請內容 │:元) │ │ │幣:元) │幣:元) │ ├──┼────┼─────┼────────┼───────┼──────┼───────┼───────┤ │ 1 │90.01.02│戊○○ │ 7,200,000元 │ 90.12.31 │ 90.06.11 │ 1,216,000元 │ 5,984,000元 │ │ │ │暫支借 │ │ │ │ │ │ ├──┼────┼─────┼────────┼───────┼──────┼───────┼───────┤ │ 2 │90.04.17│戊○○ │ 8,000,000元 │ 90.12.31 │ 90.10.04 │ 7,500,000元 │ 500,000元 │ │ │ │預付翌眾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2 │90.06.11│戊○○ │ 10,300,000元 │ 90.12.31 │ 90.10.11 │ 10,000,000元│ 300,000元 │ │ │ │預付軒順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4 │90.10.26│戊○○ │ 4,000,000元 │ 90.12.31 │ 90.11.09 │ 3,800,000元 │ 200,000元 │ │ │ │預付東進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5 │90.11.19│戊○○ │ 2,600,000元 │ 90.12.31 │ │ 2,500,000元 │ 100,000元 │ │ │ │預付軒順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6 │90.11.26│戊○○ │ 600,000元 │ 90.12.31 │ │ 500,000元 │ 100,000元 │ │ │ │預付軒順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7 │90.11.28│戊○○ │ 4,000,000元│ 90.12.31 │ │ │ 4,000,000元 │ │ │ │預付東進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8 │90.12.03│戊○○ │ 1,950,000元│ 90.12.31 │ │ │ 1,950,000元 │ │ │ │預付東進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9 │90.12.10│戊○○ │ 1500,000元│ │ │ │ 150,000元 │ │ │ │預付昊衍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10 │90.12.12│戊○○ │ 800,000元│ 90.12.31 │ │ │ 800,000元 │ │ │ │預付東進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11 │90.12.13│戊○○ │ 1,200,000元│ 90.12.31 │ │ │ 1,200,000元│ │ │ │預付東進公│ │ │ │ │ │ │ │ │司貨款 │ │ │ │ │ │ ├──┼────┼─────┼────────┼───────┼──────┼───────┼───────┤ │ 12 │90.08.13│戊○○ │ 3,050,000元│ 90.12.31 │ 90.12.20 │ 3,049,995元 │ 5元│ │ │ │預付惠禎公│ │ │ │ │ │ │ │ │司股款 │ │ │ │ │ │ ├──┼────┼─────┼────────┼───────┼──────┼───────┼───────┤ │ 13 │90.11.05│戊○○ │ 7,000,000元│ 90.12.31 │ 90.12.20 │ 6,997,430元 │ 2,570元│ │ │ │預付軒順公│ │ │ │ │ │ │ │ │司股款 │ │ │ │ │ │ ├──┼────┼─────┼────────┼───────┼──────┼───────┼───────┤ │ 14 │90.11.26│戊○○ │ 1,350,000元│ 90.12.31 │ 90.12.20 │ 156,580元 │ 1,193,420元│ │ │ │預付東進公│ │ │ │ │ │ │ │ │司股款 │ │ │ │ │ │ ├──┼────┼─────┼────────┼───────┼──────┼───────┼───────┤ │ 15 │90.12.31│戊○○ │ 1,850,000元│ 90.12.31 │ 90.12.20 │ 1,800,000元│ 50,000元│ │ │ │預付矽麗公│ │ │ │ │ │ │ │ │司股款 │ │ │ │ │ │ ├──┼────┼─────┼────────┼───────┼──────┼───────┼───────┤ │ 16 │90.07.23│蕭秀鳳 │ 5,900,000元│ 90.12.31 │ 90.12.20 │ 4,229,995元│ 1,670,005元│ │ │ │預付翌眾公│ │ │ │ │ │ │ │ │司股款 │ │ │ │ │ │ ├──┼────┼─────┼────────┼───────┼──────┼───────┼───────┤ │ 17 │90.07.23│蕭秀鳳 │ 3,800,000元│ 90.12.31 │ │ │ 3,800,000元│ │ │ │預付雷爵公│ │ │ │ │ │ │ │ │司股款 │ │ │ │ │ │ ├──┼────┼─────┼────────┼───────┼──────┼───────┼───────┤ │ 18 │90.07.23│蕭秀鳳 │ 12,500,000元│ 90.12.31 │ │ │ 12,500,000元│ │ │ │預付戰略公│ │ │ │ │ │ │ │ │司股款 │ │ │ │ │ │ ├──┼────┼─────┼────────┼───────┼──────┼───────┼───────┤ │ 19 │90.07.23│蕭秀鳳 │ 3,250,000元│ 90.12.31 │ │ │ 3,250,000元│ │ │ │預付購買昊│ │ │ │ │ │ │ │ │衍公司持有│ │ │ │ │ │ │ │ │百樂網公司│ │ │ │ │ │ │ │ │股票股款 │ │ │ │ │ │ ├──┼────┼─────┼────────┼───────┼──────┼───────┼───────┤ │ 20 │90.07.23│蕭秀鳳 │ 9,500,000元│ 90.12.31 │ │ │ 9,500,000元│ │ │ │預付百樂網│ │ │ │ │ │ │ │ │股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