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振東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505號、94年 度偵續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乙○○於民國(下同)82年間結識甲○○,二人並進而發展為男女朋友,乙○○並邀請甲○○出資成立東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賓公司)及東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緣公司),甲○○遂陸續將其在海外之資金,以匯款方式匯入其安泰銀行、世華銀行(嗣經合併,存續之名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上海銀行、富邦銀行(嗣經合併,存續之名稱為臺北富邦銀行)、土地銀行及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內,由乙○○保管上開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供乙○○自該等帳戶提領款項作為籌設公司費用及東賓公司、東緣公司成立後營業所需資金周轉之用,乙○○則以甲○○名義登記為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之董事長,迨東賓公司、東緣公司成立後,乙○○自任東賓公司、東緣公司首席顧問職務,另丙○○則擔任上開公司之總經理職務,二人共同負責東賓公司、東緣業務之經營及財務之決策,並保管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及印鑑章,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且東賓公司、東緣公司資金之支出,均由其二人指示會計人員製單、登帳並填製轉帳傳票後核章簽認,亦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之人員。甲○○又於87年間,因信賴乙○○而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上市公司股票委託乙○○代為操作買賣,並於同年11月13日將該等股票自倍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倍利證券公司)轉至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嗣經合併,存續之公司為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發證券公司),且將其股票帳戶及資金帳戶存摺交付乙○○代為保管。 ㈡、詎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時間,將其所持有甲○○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銀行帳戶內之金額,以提款、存入或轉帳之方式,將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金額轉入其個人或不知情之配偶湯呂金玉、其女湯蕙如(已經公訴人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銀行帳戶,而將該等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復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將甲○○股票出售後所得之價金及退佣等款項,自該資金帳戶轉出,存入如附表七所示之帳戶,亦將之侵占入己。 ㈢、乙○○復承前揭犯意,與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均明知東賓公司營業處所即臺北市○○區○○路4段145號5樓、東緣公司營業處所即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7號7樓等房屋,係由甲○○購買而登記於甲○○、乙○○二人名下,均無償提供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使用,並未出租予東賓公司及東緣公司,竟於如附表八、九所示之時間,指示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單、登帳,並將不實之「租金支出」事項填載於如附表八、九所示東賓公司及東緣公司轉帳傳票會計科目欄內,而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並進而自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內轉出租金款項後,由被告乙○○提領該等款項,復於如附表十所示東賓公司轉帳傳票之時間,指示東賓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單、登帳並填製轉帳傳票,分別經乙○○、丙○○核章後,將東賓公司銀行帳戶內之資金,以轉張之方式將之轉入如附表十所示之帳戶,而由乙○○、丙○○共同侵占之。 ㈣、嗣經東賓公司、東緣公司經營不善,而於90年間停止營業,甲○○收回東賓公司、東緣公司相關帳冊、傳票、帳戶存摺後發覺上情。 ㈤、案經被害人兼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代表人甲○○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因認乙○○、丙○○二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經辦會計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69年度臺上字第1531號判決參照)。再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參照)。且證人之證言固非不得做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惟須此項證言無瑕疵可指,且與事實相符者,始足當之,苟證人之證言有瑕疵時,即不得做為不利被告認定之唯一依據。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1 條(下稱本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參照本法修正前增訂第163條之立法理由謂「如認檢察官有舉證責任 ,但其舉證,仍以使法院得有合理的可疑之程度為已足,如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已足使法院得有合理的可疑,其形式的舉證責任已盡」)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同條第2、3、4項,乃新增法 院對起訴之審查機制及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以有效督促檢察官善盡實質舉證責任,藉免濫行起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3條釐訂法院與檢察官調查證據責任之分際,一方面揭 櫫當事人調查證據主導權之大原則,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權利(同條第1項) ;另一方面例外規定法院得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補充性,必待當事人舉證不足時,法院始自動依職權介入調查,以發見真實(同條第2項);再增訂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前,應 踐行令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同條第3項),以貫徹尊重 當事人查證之主導意見,確保法院補充介入之超然、中立。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有上開犯行,係以告訴人東賓、東緣公司代表人甲○○之指訴、證人湯蕙如、洪念純與李金英之證述、東賓公司員工出勤表、證券公司匯撥申請書與股票交易明細表、世華銀行、上海銀行、富邦銀行、土地銀行、安泰銀行、臺新銀行等銀行之存摺、取款憑條、送款單、支票申請書、存入憑條、匯款申請書、匯款委託書、入戶電匯申請書、分戶明細表、東賓公司轉帳傳票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乙○○及被告丙○○均坦承任職於東賓、東緣公司之首席顧問與總經理職務,東賓、東緣公司確有如附表所示之資金進出與租金轉帳製作情形,惟均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前述犯嫌。 ㈠、被告乙○○辯稱略以:「與甲○○自82年起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間情誼形同夫妻,二人有共同創業想法,其後甲○○提供資產配合伊之人脈,共同創設香港東賓公司及臺灣東賓公司與東緣公司,甲○○將公司之經營權限交與伊,回報則是不支薪,雖總領公司事務,但仍將公司經營盈虧、資金運用情形報告甲○○知悉,甲○○雖未實際管理公司業務,並非對公司業務完全不知,由於二人看好80年代臺灣不動產,遂以甲○○名義取得金山南路1段17號7樓之不動產,再以甲○○與伊之名義共同持有敦化南路1段183號7樓、仁愛路4段145號5樓及安和路1段21巷5號2樓等三筆不動產,購置資金 除自有外,並向世華銀行敦南分行、安泰銀行及上海銀行龍山分行分別借貸1,500萬元、3,900萬元與2,400萬元,合計 約7,800萬元,每月利息計約需50至60萬元,而甲○○既將 其個人財務(包括股票)及公司經營權交予伊處理,自應將甲○○個人及公司應支付之金錢統籌處理,所有銀行借貸之領用及利息支出,均由伊出面處理,因此才有伊、甲○○及公司帳戶間之金錢互為流用情形,此有相關帳戶可資佐證,足證並無侵占犯行;又與甲○○共同持有東賓、東緣公司所使用之不動產,該等不動產均需繳納貸款利息,以正常會計及財務考量,東賓及東緣公司既使用私人資產,自應繳付對價,否則即為贈與,只因該不動產係負責人所自有之資產,故租金比市價少,甲○○如今推說不知,顯與其數十年從商之經驗不合,足見並無公訴意旨所指犯行」等語。 ㈡、被告丙○○辯稱略以:「90年3月間自公司所提領之72萬8千元,係用以支付東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吾公司)、富百群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百群公司)及凱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仲公司)之應付貨款與公司員工薪資,其中90年3月12日至22日支付廠商之款項係李金英登載,此有相 關證人證詞及憑證可資佐證;至於386萬餘元之款項進入伊 之帳戶部分,則與東賓公司無關,如乙○○與東賓公司有財務糾紛,亦與伊無關,因為與乙○○間僅係借貸關係,平時有借款給乙○○,乙○○匯款給伊有何奇怪可言,連匯入父親藍信吉帳戶之金額,亦是乙○○向伊借的,386萬多元係 乙○○陸續借、陸續還伊的,即無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等語。 五、經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本件被告以外之人余雪娥、洪念純、陳慈雲、蔡憲森於審判外之陳述,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3所規定之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159條之5之規定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六、被告乙○○部分: ㈠、證人即東賓、東緣公司司機蘇瑞榮業於原審證稱:「(你的工作內容?)負責載送公司主管即乙○○與甲○○,我每天早上七點半到敦化南路拿鑰匙清潔車子,八點多到敦化南路招待所等待乙○○,乙○○有時從家中開車過來,有時走路過來,然後載乙○○到金山南路的東緣公司,送到公司後我就把車停好就上去公司。甲○○最多一星期我載過二次至三次,有時一天進出公司很多次,有時甲○○與乙○○同時間出門,有時乙○○先走,再載甲○○」、「(甲○○有進公司上班或主持會議?)在東緣公司每週都有會報,每週會報時甲○○大部分都有參加」、「(你們會報內容?)我是司機,在東緣公司車位不好找,所以偶而才參加一、二次,當時東緣公司是婚姻介紹所,所以會報內容是講如何推銷。東賓公司也有會報但是比較少,東賓公司是做禮品,會報內容我不知道,甲○○有時也有參加會報」、「甲○○與被告乙○○關係,是單純工作上或另有私交關係?)算是滿親密的,乙○○有時應酬完,我會送乙○○至甲○○的住處休息,有時早上去接的時候,乙○○也在那邊」、「(是否記得參加幾次會報?)東緣公司比較少,因為車子不好停,我參加沒有幾次」、「(你參加過的會報是否都有看到甲○○?)大部分都有」、「(乙○○與甲○○之間感情如何?)(感情很好,因為我每日接送,且乙○○每天都會去甲○○那邊,乙○○應酬前也會去那邊洗澡換衣服」、「(乙○○另外有配偶你是否知道?)知道」、「(乙○○一周會回太太家那邊幾次?)乙○○在太太與甲○○那邊次數平均差不多)」(原審卷第109至111頁),而證人即在甲○○住處從事打掃工作之王碧蓮,亦於原審證稱:「(你負責何工作?)星期一、四過去負責打掃,下午一點去,五點煮飯,打掃包括洗衣服」、「(你如何稱呼乙○○與甲○○?)我叫老闆及老闆娘」、「(你為何如此稱呼?)我不知道他們有無婚姻關係,但我過去都是如此稱呼他們」、「(你提到打掃、洗衣服,有無包括乙○○的衣物?)有,包括乙○○的內衣、內褲等」、「(就你所知乙○○有無住在那邊?)我有時還沒有離開那邊以前,我做到晚上七、八點離開時,乙○○還在,之後是否還在,我不知道」(原審卷第184頁),其中 王碧蓮之前揭證述內容,核與證人即當時亦在甲○○住處從事打掃工作之余雪娥於偵查證述之情節相符(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㈠第747、748頁)。由前述證人蘇瑞榮、王碧蓮、余雪娥之證稱,顯見被告乙○○與甲○○係親密伴侶,被告乙○○時常在甲○○住處停留,並在該住處換洗衣褲,且甲○○亦常參加東緣公司每週舉行之會報。 ㈡、證人即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代表人甲○○,業於原審證稱:「(東賓公司的營業處所與東緣公司營業處所之二家房屋,實際由誰出資購買?)臺北市○○○路○段17號7樓是我本人 的名義也是我出資,臺北市○○路○段145號5樓是我從日本回來出資購買,但是臺灣買房子要有保人,所以有一部分登記在乙○○名下」、「(這二棟房子有無貸款?)金山路的房子沒有貸款,仁愛路在買賣登記時有貸款,原本是不用貸款,因為乙○○在幫我處理財務,在他建議下貸款,貸款多少我不記得了,除仁愛路房子外,我在敦化南路另一個房子也有貸款,這些貸款有清償,後來又貸款,實際上每月要繳付的貸款我不清楚有多少」、「(每月繳付貸款的錢由何人支付?)我會有國外的資金進來,有時匯轉入乙○○帳戶,有時乙○○會來去統籌統支,我是交由乙○○處理」、「(為何會將你的股票及安泰銀行、世華、富邦、土地、上海之銀行帳戶,交由乙○○?)除了安泰銀行以外,其他銀行帳戶都是股票扣款帳戶,我從日本回來,乙○○讓我覺得他是一個有權力的人,且對數字很敏銳,他也說這帳戶用乙○○女兒湯蕙如之名義,乙○○說他女兒運勢很好,所以交給他處理」、「(你委託乙○○買賣股票,有無具體約定乙○○權限?)沒有,完全由乙○○自己決定」、「(你們有無固定一段時間,來核對你的股票交易與扣款帳戶?)沒有,且存摺也不在我手上」、「(你們都無約定,如何確定你的股票盈虧情況?)他也沒有讓我知道,是案子爆發後,我去公司才發現一疊存摺,我去銀行看,裡面只有八元,都沒有存款,我從來不知道我股票買賣的盈虧情況」、「(你把證券帳戶交給乙○○,你自己是否還有錢生活?)那時乙○○安排從東賓公司,每個月撥四萬多元的薪資給我生活」、「(你與乙○○是男女朋友?)我當初從日本回來,乙○○他也引誘過我,我與乙○○是男女朋友」、「(關係持續多久?)在我有錢時都是,時間從83年開始,一直到東賓公司停止營業之前即91年2月間,關係就斷了」、「(你是否知道乙 ○○當時已經有配偶?)我知道」、「(你剛提到你從日本回國在臺灣買房子,你與乙○○共有幾棟房子?)二棟即仁愛路與安和路上的房子」、「(安和路的房子後來如何使用?)安和路的房子我買後,是提供給乙○○使用,因我在日本是一個主管,日本公司有提供我宿舍,當初給乙○○使用的意思,是因為乙○○在臺灣管理我的公司,我也有相當多的資金在手上,所以我買了不動產,也提供給乙○○居住,完全沒有收取對價」、「(你剛提到由乙○○負責你全部財務經營,對他有無任何限制?)沒有,因為他常說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你當初查帳時,認為乙○○有侵占你金錢的依據?)我看到帳戶裡面的錢被轉出去,且是大筆金額,我就去銀行調資料,看到是乙○○親自寫的取款憑條,後來我就一筆一筆核對,因為乙○○給我的印象,這些錢都是用在公司,但是我發現這些錢有轉入乙○○及湯蕙如的帳戶中,因為私人與公司帳戶很多,我就一筆一筆追,到了乙○○的帳戶以後,有些是進入別人的帳戶,有些是進入公司帳戶,以後有些是花掉,是支付公司所有支出,有些是發覺有回到乙○○自己帳戶中,回到乙○○帳戶中,我就無法再查這些款項用途」(原審卷第102-108頁)。綜此,由證人甲 ○○、蘇瑞榮、王碧蓮、余雪娥等人之證稱,顯見被告乙○○與甲○○自82、83年間起至90年間本為同財共居之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共有三棟房屋,且甲○○將東賓、東緣公司之經營權限與如附表一之股票買賣事宜概括授權給被告乙○○處理,不僅所有東賓、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連甲○○個人所有私人之銀行帳戶及借貸、清償等事宜,均委由被告乙○○統支統籌,則甲○○於時隔7、8年後,始以公司與個人銀行帳戶之款項有進入被告乙○○及其家人銀行帳戶之情形,即謂被告乙○○有侵占犯行之指訴,是否可採即非無疑。 ㈢、被告乙○○辯稱如附表四編號㈠甲○○銀行帳戶匯款500 萬元入乙○○世華銀行帳戶一事,係因上海銀行撥款500 萬元與甲○○,再由被告乙○○轉入伊所有世華銀行帳戶,隨即由該世華銀行帳戶轉入東緣公司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金簿及支票影本為證(原審卷第61頁);被告乙○○辯稱如附表四編號㈡甲○○銀行帳戶匯款900萬元入乙○○世 華銀行帳戶一事,係因上海銀行撥款900萬元與甲○○,再 由被告乙○○轉入伊所有世華銀行帳戶,隨即於同年月9日 再轉入甲○○所有安泰銀行帳戶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代收入傳票影本為證(原審卷第62頁);被告乙○○辯稱如附表二編號甲○○銀行帳戶匯款450萬元入乙○○安泰 銀行帳戶一事,該款項係用以支付二人購買上開仁愛路房地之部分價款,受款人為屋主陳賴素春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為證(原審卷第204頁);被告乙○○辯稱 如附表二編號甲○○銀行帳戶匯款300萬元入乙○○安泰 銀行帳戶一事,該款項係用以支付二人購買上開安和路房地之部分價款,受款人為屋主林碧月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為證(原審卷第205頁);被告乙○○辯稱如 附表十編號㈢東賓公司雖於88年10月1日匯款50萬元與被告 乙○○一事,被告乙○○亦於同年10月2日匯入甲○○世華 銀行帳戶200萬元,同年10月4日匯入甲○○安泰銀行、世華銀行帳戶25萬元、70萬元與匯入東賓公司帳戶50萬元等情,此有與所述相符之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證(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68、469頁);被告乙○○辯稱如附表十編號㈤東賓公司雖於88年10月8日匯款420萬元與被告乙○○一事,會計登載為「股本加股東往來」,惟被告乙○○亦於同年10月4日匯入東賓公司銀行帳戶各40萬元、180萬元與230萬元 ,合計450萬元,會計登載為「借予東賓驗資」等情,此有 與所述相符之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證(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68、469頁)。而甲○○於偵查亦稱:「(乙○○所領前述金額,有部分款項入你帳戶?為何如此?)有幾筆進入我的帳戶,因為要付貸款的利息,因為我是債務人,他是一個總管帳的地位」、「(你所有三棟房子之房貸如何支付?)只是房屋抵押借款的利息,都是湯先生管理支付的」、「(你在金山南路的房子是向世華敦南分行貸款的?房貸由何人支付?)是,但一開始是沒有貸款,是經乙○○的安排才去貸款。房貸是短期的只付利息,都是乙○○處理,我不知何人支付」、「(提示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此存摺明細由誰註記?)應是會計小姐洪念純註記,87年2月至88 年6月初,之後由湯蕙如註記的」、「(前述存摺由誰保管 ?)應在會計小姐保管中,但由乙○○指示調度」、「(為何存摺明細有『轉入總裁私人戶』的字樣?)連我的私人存摺都由乙○○保管,我私人存摺也有洪念純、湯蕙如等人之註記,可顯示我私人存摺都由乙○○保管」(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81、571頁、卷㈢第959、960頁)。綜此,被告乙○○存甲○○個人資金入東賓、東緣公司銀行帳戶後,公司所有數帳戶內常有轉帳之情形,其間確有部分款項流入被告乙○○之銀行帳戶,惟被告乙○○匯入東賓、東緣公司帳戶之金額及筆數亦不少,雖東賓、東緣公司帳戶匯出金額較匯入者為多,但該進出差額因事隔數年,不僅被告乙○○難以查證系爭差額之流向及用途,東賓公司、東緣公司亦無法證明前述匯入被告乙○○帳戶之金額,確係被告乙○○所侵吞挪用。 ㈣、甲○○每年除出國2、3次,每次10日左右外,其餘時間均在國內等情,業據證人蘇瑞榮證述在卷;且觀諸甲○○88年至90年間之出入境資料(92年度偵字第3395號偵卷第141頁) ,每年僅出境3、4次,每次出國期間通常約10日,顯見證人所述尚屬不虛;參以證人蘇瑞榮證稱東緣公司每週舉行之會報,甲○○大都會參加等情,已如前述,則甲○○怎可能對於東賓、東緣公司之業務狀況完全不知悉。而證人即曾任東賓公司會計李金英,亦於原審證稱:「(於92年偵訊中曾供述富筑公司漏開發票的事情,是否記得?)記得,印象中是國稅局寄函過來,通知富筑公司是虛設的行號,因我們公司與他們有往來,所以國稅局要調查,我有去說明」、「(你在92年5月28日偵字9649號卷㈠筆錄第247頁以下即該筆錄第3頁第8行:你曾提到奉甲○○指示到其住處查... 等,這段話是何意?)富筑公司的帳是我去東賓公司工作前的事情,印象中因在東賓公司查無此資料,所以我就去甲○○住處查,當時有經過他們同意」、「(你所謂查傳票,其傳票放在甲○○住處?)當時是放在甲○○住處」(原審卷第185頁 ),且被告乙○○與甲○○共同向安泰銀行借款,因未按期清償而經該行向原審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時,甲○○曾與被告乙○○共同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等情,此有原審法院90年度促字第4605號支付命令、異議抗辯書等件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08-213頁),則甲○○指稱對於東賓、東緣公司財務完 全不知悉等語,即非可採。況證人即曾任東賓公司會計李金英證稱:「告訴人東賓公司之股東往來收支是否平衡,公司還有登帳管理輸入電腦,伊有交軟體磁片與公司」一節,亦為甲○○所不否認(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96頁、卷 ㈢第974頁);且觀諸李金英所提附卷之東賓公司總分類帳 股東往來資料(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㈢第981-984頁), 確有載明被告乙○○對東賓公司之借貸金額;另被告乙○○平日還需支應甲○○貸款本息之清償及其他花費,即難僅憑東賓公司、東緣公司帳戶金額匯入被告乙○○帳戶一情,即遽認被告乙○○有何不法犯行。 ㈤、關於被告乙○○指示東賓、東緣公司會計人員製作「租金支出」部分,證人即東賓公司會計洪念純,於偵查證稱:「(當時公司或公司之招待所有設於甲○○之敦化南路住處?有付租金?何人領取?)招待所在敦化南路,有無付租金我沒有印象,我印象中房子都是倫小姐的,有付租金。東賓公司向倫小姐租仁愛路四段的仁和大廈供東賓公司當辦公之用」、「(前述房租及仁和大廈管理費之支付係何人決定?)一直以來都有固定支付,我不知道誰決定的。我的上手蔡雅惠小姐,就已經有這二筆費用之支付」、「(存摺明細有租金支出指租用何處之租金?有利租約?租金合理?)是東賓公司租用仁和大廈的租金,我沒有印象有看過租約,正常來說租金應該不合理,租金應該不只5萬元)」(92年度偵字第 9649號卷㈢第840頁)。又由東賓、東緣公司之公司設立登 記資料顯示(92年度偵字第3395號偵卷第22-33頁),該二 家公司除甲○○、被告乙○○與其家人之投資外,亦有其他股東(如陳卉嫻)。在自然人與法人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之情況下,東賓、東緣公司雖係由甲○○所成立,該二家公司使用甲○○、乙○○所有之不動產作為營業處所,自應支付租金與甲○○、乙○○,此本為人情之常。況東賓、東緣公司將此筆租金列為營業支出費用,因此可以依法減少公司所應繳納之相關稅捐,無論係對公司或個人之利益考量,被告乙○○既受公司負責人甲○○之委託,全權處理其個人資金及公司營運事宜,則安排由東賓、東緣公司按月支付租金與房屋所有權人,衡情論理依法均屬妥適,即難稱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 ㈥、檢察官上訴雖略以:「依據證人即告訴人倫琦雯之證詞可知,告訴人授權被告乙○○使用其帳戶及資金之目的為公司之營運及股票買賣,並未包括任由被告乙○○做為私人使用,且告訴人對於被告乙○○如何使用其資金均未過問等情,核與證人蘇瑞榮及王碧蓮於審理中之證詞相符;按渠等均證稱並不知道東賓及東緣二家公司之資金來源及被告乙○○與告訴人間之財務問題,亦不知悉告訴人是否有核對上開公司之帳冊。衡情,依照上開二名證人,一為司機、一為幫傭,不知情被告與告訴人間之糾紛及細節亦符合社會常情;而證人李金英(即公司之會計)亦證稱作帳之事均問被告乙○○及丙○○,告訴人來公司只是打打電腦一情,益徵告訴人並未參與上開公司之資金運用及營運;原審引用上開二名證人之證詞,認定告訴人經常參與東緣公司之會報而知悉被告乙○○如何運用資金,顯然有所誤解。歷經偵查及審理程序終結,被告乙○○對於其所辯稱將告訴人之資金用於公司營運及買賣股票一情,均無法提出任何合理說明及具體事證;縱然公司營運或投資股票結果為虧損,亦必有股票買賣之記錄及資金流向可供佐證。而被告泛稱難以查證,顯然係因已將其帳戶內告訴人委託使用於經營公司及股票買賣之資金侵占入己,做為個人其他用途使用,以致無法說明。原審疏未審酌及此,貿然採信被告乙○○之辯解,顯然與經驗法則及採證法則不符」等語,然查,證人蘇瑞榮雖為司機,但其證述接送甲○○與被告乙○○,並且參與會報,其雖對公司財務不清楚,但已經詳細陳明甲○○與被告乙○○關係親密等語。且證人王碧蓮證述到晚上打掃後離開時甲○○與被告乙○○仍在一起。而證人李金英則證述甲○○住處存放有公司傳票等語,足見甲○○與被告乙○○關係密切,且公司傳票係在甲○○住處,衡情甲○○應知悉公司之經營及被告乙○○之運作,是上訴意旨就此應有誤解。 七、被告丙○○部分: ㈠、被告丙○○所取得系爭386萬5,612元之款項,皆分由被告乙○○之安泰、台新、世華等銀行帳戶支付乙情,此為甲○○所不爭執(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㈢第956頁);且被告丙 ○○陸續提出三紙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㈠第185-191頁),以證明其有借款與乙○○之情事, 而其中一紙170萬元之匯款申請書係匯入甲○○帳戶,亦為 甲○○所不否認,足認被告丙○○平日確與被告乙○○有資金借貸之情狀;況系爭金額皆非由東賓、東緣公司之銀行帳戶支付,益難認被告丙○○有何與被告乙○○共涉侵占東賓、東緣公司資金之犯行。至公司會計人員製作如附表八、九所示東賓、東緣公司轉帳傳票,亦即製作「租金支出」事項之會計憑證,再由東賓、東緣公司銀行帳戶轉出租金款項與被告乙○○提領,係依被告乙○○之指示辦理等情,此為被告乙○○所不爭執,如該製作有不實時,亦應由被告乙○○負責;況依前所述,安排由東賓、東緣公司按月支付租金與房屋所有權人,衡情論理依法均屬妥適,亦難稱被告丙○○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 ㈡、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涉嫌侵占告訴人東賓公司72萬8千 元部分,證人即東吾公司業務陳慈雲,業於偵訊時證稱:「(90年3月間,東賓公司誰交付何種貨款多少金額給你?如 何證明?)丙○○匯款金額40萬4,965元,買計算機的錢, 我公司應該有開發票給東賓公司」等語,並提出東吾公司存摺明細為證(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569、579頁);而證人即富百群公司業務經理蔡憲森,亦於偵查證稱:「(90年3月12日東賓公司匯款23萬6,613元是何款項?)東賓公司向我們公司進鬧鐘的貨款。這批貨是90年1月間交給東賓, 我公司和東賓公司來往都和丙○○接洽。前述匯款有收到?)有」(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㈢第903頁);另凱仲公司 亦出具90年3月26日收到東賓公司貨款17萬9,520元之證明書及台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附卷(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574頁);兼以證人李金英、鄭婷今皆證稱:「90年3月之薪水係向被告丙○○領取」等語(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499頁);再經核對被告丙○○所提出所有富邦銀行之存摺 明細(92年度偵字第9649號卷㈡第576、577頁),與附卷之前述三家公司匯款入帳日期、金額等資料均相互吻合,足徵被告丙○○於90年3月12日取得告訴人東賓公司72萬8千元後,即陸續以此金額清償對交易廠商之欠款,並支應東賓公司員工90年3月份之薪資,合計至少付出80多萬元,顯已超越 前述自東賓、東緣公司處取得之金額,即難僅憑被告丙○○取得系爭款項,即推定被告丙○○有何侵占之犯行。 八、綜上,本件既有如此合理之懷疑存在,即無從使本院得被告二人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丙○○二人涉有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既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自應為被告二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九、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乙○○、丙○○犯罪,而為被告乙○○、丙○○二人無罪之諭知,經核原判決並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僅就被告乙○○部分以前詞提起上訴(上訴書未敘述對於被告丙○○部分之理由),以推測之詞指摘原判決關於乙○○、丙○○(此部分上訴未具理由)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附表一:甲○○委託乙○○代為操作之上市公司股票一覽表: ┌──┬────┬────┬──────┬──────┐ │編號│證券代號│證券名稱│數 額│備 考│ ├──┼────┼────┼──────┼──────┤ │ ㈠ │2803 │華銀 │1萬股 │ │ ├──┼────┼────┼──────┼──────┤ │ ㈡ │6003 │大華證 │2萬股 │ │ ├──┼────┼────┼──────┼──────┤ │ ㈢ │6004 │元大證 │2萬股 │ │ ├──┼────┼────┼──────┼──────┤ │ ㈣ │6103 │京華證 │5,000股 │ │ ├──┼────┼────┼──────┼──────┤ │ ㈤ │2303 │聯電 │2萬股 │ │ ├──┼────┼────┼──────┼──────┤ │ ㈥ │2301 │光寶 │1萬2,000股 │ │ ├──┼────┼────┼──────┼──────┤ │ ㈦ │2804 │中華開發│1萬2,875股 │ │ ├──┼────┼────┼──────┼──────┤ │ ㈧ │2330 │台積電 │7,000股 │ │ ├──┼────┼────┼──────┼──────┤ │ ㈨ │2327 │國巨 │1萬4,000股 │ │ ├──┼────┼────┼──────┼──────┤ │ ㈩ │2315 │神達 │1萬股 │ │ ├──┼────┼────┼──────┼──────┤ │ │2348 │力捷 │1萬9,000股 │ │ ├──┼────┼────┼──────┼──────┤ │ │2345 │智邦 │5,000股 │ │ ├──┼────┼────┼──────┼──────┤ │ │2338 │光罩 │8,000股 │ │ └──┴────┴────┴──────┴──────┘ 附表二:甲○○安泰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轉出 一覽表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備 考 │ ├──┼────┼─────┼───────┼──────────┤ │ ㈠ │83.9.2 │46萬元 │乙○○安泰銀行│連同其他款項,共計轉│ │ │ │ │:00000000000 │入56萬6,000元 │ │ │ │ │號) │ │ ├──┼────┼─────┼───────┼──────────┤ │ ㈡ │83.10.2 │100萬元 │ │轉開「台支」支票 │ ├──┼────┼─────┼───────┼──────────┤ │ ㈢ │83.10.7 │650萬元 │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㈣ │83.12.21│300萬元 │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㈤ │84.5.9 │100萬元 │乙○○安泰銀行│湯呂金玉係乙○○ │ │ │ │ │活期帳戶70萬元│之配偶 │ │ │ │ ├───────┤ │ │ │ │ │湯呂金玉安泰銀│ │ │ │ │ │行活期帳戶(帳│ │ │ │ │ │號:0000000000│ │ │ │ │ │0號)30萬元 │ │ ├──┼────┼─────┼───────┼──────────┤ │ ㈥ │84.6.12 │401萬1,452│乙○○安泰銀行│ │ │ │ │元 │支存帳戶 │ │ │ │ ├─────┼───────┤ │ │ │ │256萬元 │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㈦ │84.7.22 │400萬元 │乙○○安泰銀行│連同其他款項,共計轉│ │ │ │ │活期帳戶 │入423萬元 │ ├──┼────┼─────┼───────┼──────────┤ │ ㈧ │84.10.17│100萬元 │乙○○安泰銀行│ │ │ │ │ │支存帳戶 │ │ ├──┼────┼─────┼───────┼──────────┤ │ ㈨ │85.5.27 │100萬元 │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㈩ │85.6.25 │20萬元 │乙○○安泰銀行│ │ │ │ │ │支存帳戶 │ │ │ │ ├─────┼───────┤ │ │ │ │80萬元 │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85.8.26 │100萬元 │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85.11.8 │450萬元 │乙○○安泰銀行│連同其他款項,共計轉│ │ │ │ │支存帳戶 │入468萬4,000元 │ ├──┼────┼─────┼───────┼──────────┤ │ │85.11.13│300萬元 │乙○○安泰銀行│連同其他款項,共計轉│ │ │ │ │支存帳戶 │入305萬元 │ ├──┼────┼─────┼───────┼──────────┤ │ │85.11.22│2,053萬元 │乙○○安泰銀行│ │ │ │ │ │活期帳戶 │ │ ├──┼────┼─────┼───────┼──────────┤ │ │87.4.2 │900萬100元│乙○○台新銀行│其中100元為匯款 │ │ │ │ │帳戶(帳號:00│手續費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88.7.19 │200萬元 │乙○○世華銀行│湯蕙如係乙○○之女 │ │ │ │ │行帳戶100萬元 │ │ │ │ │ ├───────┤ │ │ │ │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100萬元 │ │ ├──┼────┼─────┼───────┼──────────┤ │ │88.7.22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 │ │ │100萬元 │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88.8.4 │75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89.9.22 │50萬元 │乙○○台新銀行│ │ │ │ │ │帳戶20萬元 │ │ │ │ │ ├───────┤ │ │ │ │ │乙○○世華銀行│ │ │ │ │ │帳戶(帳號:53│ │ │ │ │ │000000000號)3│ │ │ │ │ │0萬元 │ │ ├──┼────┼─────┼───────┼──────────┤ │ │89.9.26 │66萬元 │乙○○世華銀行│ │ │ │ │ │帳戶 │ │ │ │ ├─────┼───────┤ │ │ │ │34萬元 │湯蕙如第一銀行│ │ │ │ │ │帳戶(帳號:16│ │ │ │ │ │000000000號) │ │ └──┴────┴─────┴───────┴──────────┘ 附表三:甲○○世華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號)轉出一覽表 ┌────┬─────┬─────────┬───────┐ │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 │備 考│ ├────┼─────┼─────────┼───────┤ │87.1.14 │60萬元 │ │由乙○○支用 │ │ ├─────┼─────────┼───────┤ │ │100萬元 │乙○○台新銀行帳戶│ │ └────┴─────┴─────────┴───────┘ 附表四:甲○○上海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轉出一覽表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 │備 考│ ├──┼────┼─────┼──────────┼────┤ │ ㈠ │87.9.29 │500萬元 │乙○○世華銀行帳戶 │ │ ├──┼────┼─────┼──────────┼────┤ │ ㈡ │87.11.7 │900萬元 │乙○○世華銀行帳戶 │ │ ├──┼────┼─────┼──────────┼────┤ │ ㈢ │88.3.4 │400萬元 │乙○○世華銀行帳戶 │ │ └──┴────┴─────┴──────────┴────┘ 附表五:甲○○富邦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轉出一覽表 ┌────┬─────┬──────────┬─────────┐ │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入帳戶 │備 考 │ ├────┼─────┼──────────┼─────────┤ │86.7.19 │197萬元 │乙○○台新銀行帳戶 │ │ └────┴─────┴──────────┴─────────┘ 附表六:甲○○土地行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轉出一覽表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 │備 考 │ ├──┼────┼──────┼─────────┼──────┤ │ ㈠ │87.9.8 │87萬元 │乙○○世華銀行帳戶│ │ ├──┼────┼──────┼─────────┼──────┤ │ ㈡ │87.9.10 │100萬元 │乙○○世華銀行帳戶│ │ ├──┼────┼──────┼─────────┼──────┤ │ ㈢ │87.12.2 │102萬5,000元│乙○○世華銀行帳戶│ │ └──┴────┴──────┴─────────┴──────┘ 附表七:甲○○世華行銀股票資金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轉出一覽表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出金額 │轉 入 帳 戶 │備 考│ ├──┼────┼───────┼─────────┼────┤ │ ㈠ │87.12.8 │30萬元 │湯蕙如定存帳戶 │ │ ├──┼────┼───────┼─────────┼────┤ │ ㈡ │88.2.10 │50萬元 │乙○○世華銀行帳戶│ │ ├──┼────┼───────┼─────────┼────┤ │ ㈢ │88.2.22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帳戶│ │ ├──┼────┼───────┼─────────┼────┤ │ ㈣ │88.2.23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帳戶│ │ ├──┼────┼───────┼─────────┼────┤ │ ㈤ │88.2.24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帳戶│ │ ├──┼────┼───────┼─────────┼────┤ │ ㈥ │88.2.25 │100萬元 │湯蕙如世華銀行帳戶│ │ ├──┼────┼───────┼─────────┼────┤ │ ㈦ │88.4.23 │100萬元 │湯蕙如帳戶 │ │ ├──┼────┼───────┼─────────┼────┤ │ ㈧ │88.4.27 │100萬元 │湯蕙如帳戶 │ │ ├──┼────┼───────┼─────────┼────┤ │ ㈨ │88.6.11 │100萬元 │湯蕙如儲蓄帳戶 │ │ ├──┼────┼───────┼─────────┼────┤ │ ㈩ │88.6.14 │20萬元 │湯蕙如儲蓄帳戶 │ │ ├──┼────┼───────┼─────────┼────┤ │ │88.6.21 │55萬元 │湯蕙如儲蓄帳戶 │ │ ├──┼────┼───────┼─────────┼────┤ │ │88.10.30│100萬元 │湯蕙如帳戶 │ │ ├──┼────┼───────┼─────────┼────┤ │ │88.11.1 │50萬元 │湯蕙如帳戶 │ │ ├──┼────┼───────┼─────────┼────┤ │ │88.12.2 │50萬元 │湯蕙如股票資金帳戶│ │ ├──┼────┼───────┼─────────┼────┤ │ │88.12.4 │150萬元 │乙○○帳戶 │ │ ├──┼────┼───────┼─────────┼────┤ │ │89.2.15 │1萬2,373元 │湯蕙如帳戶 │退佣 │ ├──┼────┼───────┼─────────┼────┤ │ │89.2.23 │52萬元 │湯蕙如股票資金帳戶│ │ ├──┼────┼───────┼─────────┼────┤ │ │89.2.24 │103萬元 │湯蕙如股票資金帳戶│ │ │ │ ├───────┼─────────┤ │ │ │ │2萬2,726元 │乙○○帳戶 │ │ ├──┼────┼───────┼─────────┼────┤ │ │89.2.29 │34萬元 │湯蕙如股票資金帳戶│ │ ├──┼────┼───────┼─────────┼────┤ │ │89.4.1 │1萬3,130元 │湯蕙如帳戶 │退佣 │ ├──┼────┼───────┼─────────┼────┤ │ │89.4.1 │239萬8,411元 │湯蕙如第一銀行帳戶│ │ ├──┼────┼───────┼─────────┼────┤ │ │89.4.12 │213萬4,534元 │湯蕙如第一銀行帳戶│ │ ├──┼────┼───────┼─────────┼────┤ │ │89.5.5. │68萬1,473元 │乙○○帳戶 │ │ ├──┼────┼───────┼─────────┼────┤ │ │89.5.20 │35萬元 │乙○○台新銀行帳戶│ │ ├──┼────┼───────┼─────────┼────┤ │ │89.6.15 │8,147元 │湯蕙如帳戶 │ │ ├──┼────┼───────┼─────────┼────┤ │ │89.10.9 │3萬7,444元 │乙○○帳戶 │ │ └──┴────┴───────┴─────────┴────┘ 附表八:乙○○、丙○○指示會計人員製作不實東賓公司租金支 出之轉帳傳票一覽表(支出帳戶:東賓公司世華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編號│時 間│金 額│ 有無傳票附卷 │備 考 │ ├──┼────┼────┼───────┼───────────────┤ │ ㈠ │86.7.7 │5萬元 │無 │ │ ├──┼────┼────┼───────┼───────────────┤ │ ㈡ │86.9.5 │5萬元 │無 │ │ ├──┼────┼────┼───────┼───────────────┤ │ ㈢ │86.10.4 │5萬元 │無 │ │ ├──┼────┼────┼───────┼───────────────┤ │ ㈣ │86.11.4 │5萬元 │無 │ │ ├──┼────┼────┼───────┼───────────────┤ │ ㈤ │86.12.5 │5萬元 │無 │ │ ├──┼────┼────┼───────┼───────────────┤ │ ㈥ │87.1.5 │5萬元 │無 │ │ ├──┼────┼────┼───────┼───────────────┤ │ ㈦ │87.2.16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2.16 │ ├──┼────┼────┼───────┼───────────────┤ │ ㈧ │87.3.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3.3 │ ├──┼────┼────┼───────┼───────────────┤ │ ㈨ │87.4.4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4.2 │ ├──┼────┼────┼───────┼───────────────┤ │ ㈩ │87.5.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4.30 │ ├──┼────┼────┼───────┼───────────────┤ │ │87.6.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5.27 │ ├──┼────┼────┼───────┼───────────────┤ │ │87.7.4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6.30 │ ├──┼────┼────┼───────┼───────────────┤ │ │87.8.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7.31 │ ├──┼────┼────┼───────┼───────────────┤ │ │87.9.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8.31 │ ├──┼────┼────┼───────┼───────────────┤ │ │87.10.3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9.30 │ ├──┼────┼────┼───────┼───────────────┤ │ │87.11.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10.31 │ ├──┼────┼────┼───────┼───────────────┤ │ │87.12.4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11.30 │ ├──┼────┼────┼───────┼───────────────┤ │ │88.1.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7.12.31 │ ├──┼────┼────┼───────┼───────────────┤ │ │88.2.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1.30 │ ├──┼────┼────┼───────┼───────────────┤ │ │88.3.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2.26 │ ├──┼────┼────┼───────┼───────────────┤ │ │88.4.3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3.31 │ ├──┼────┼────┼───────┼───────────────┤ │ │88.5.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4.30 │ ├──┼────┼────┼───────┼───────────────┤ │ │88.6.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5.31 │ ├──┼────┼────┼───────┼───────────────┤ │ │88.7.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6.30 │ ├──┼────┼────┼───────┼───────────────┤ │ │88.8.5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7.31 │ ├──┼────┼────┼───────┼───────────────┤ │ │88.9.4 │5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8.31 │ ├──┼────┼────┼───────┼───────────────┤ │ │88.10.8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9.30 │ ├──┼────┼────┼───────┼───────────────┤ │ │88.11.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10.30 │ ├──┼────┼────┼───────┼───────────────┤ │ │88.12.4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11.30 │ ├──┼────┼────┼───────┼───────────────┤ │ │89.1.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12.31 │ ├──┼────┼────┼───────┼───────────────┤ │ │89.2.1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1.31 │ ├──┼────┼────┼───────┼───────────────┤ │ │89.3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2.29 │ ├──┼────┼────┼───────┼───────────────┤ │ │89.4.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3.31 │ ├──┼────┼────┼───────┼───────────────┤ │ │89.5.6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4.30 │ ├──┼────┼────┼───────┼───────────────┤ │ │89.6.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5.31 │ ├──┼────┼────┼───────┼───────────────┤ │ │89.7.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6.30 │ ├──┼────┼────┼───────┼───────────────┤ │ │89.8.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7.31 │ ├──┼────┼────┼───────┼───────────────┤ │ │89.9.5 │6萬元 │有 │連同其他款項轉帳總計11萬元 │ │ │ │ │ │轉帳傳票日期為89.8.31 │ ├──┼────┼────┼───────┼───────────────┤ │ │89.10.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9.30 │ ├──┼────┼────┼───────┼───────────────┤ │ │89.11.4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10.31 │ ├──┼────┼────┼───────┼───────────────┤ │ │89.12.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11.30 │ ├──┼────┼────┼───────┼───────────────┤ │ │90.1.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9.12.30 │ ├──┼────┼────┼───────┼───────────────┤ │ │90.2.5 │6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90.1.31 │ └──┴────┴────┴───────┴───────────────┘ 附表九:乙○○、丙○○指示會計人員製作不實東緣公司租金支 出之轉帳傳票一覽表(支出帳戶:東緣公司世華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編號│時 間│金 額│ 有無傳票附卷 │備 考 │ ├──┼────┼────┼───────┼──────────────┤ │ ㈠ │87.6.5 │20萬元 │無 │含4月、5月 │ ├──┼────┼────┼───────┼──────────────┤ │ ㈡ │87.7.4 │10萬元 │無 │ │ ├──┼────┼────┼───────┼──────────────┤ │ ㈢ │87.8.5 │10萬元 │無 │ │ ├──┼────┼────┼───────┼──────────────┤ │ ㈣ │87.9.5 │10萬元 │無 │ │ ├──┼────┼────┼───────┼──────────────┤ │ ㈤ │87.10.3 │10萬元 │無 │ │ ├──┼────┼────┼───────┼──────────────┤ │ ㈥ │87.11.5 │10萬元 │無 │ │ ├──┼────┼────┼───────┼──────────────┤ │ ㈦ │87.12.4 │10萬元 │無 │ │ ├──┼────┼────┼───────┼──────────────┤ │ ㈧ │88.1.5 │10萬元 │無 │ │ ├──┼────┼────┼───────┼──────────────┤ │ ㈨ │88.2.5 │10萬元 │無 │ │ ├──┼────┼────┼───────┼──────────────┤ │ ㈩ │88.3.5 │10萬元 │無 │ │ ├──┼────┼────┼───────┼──────────────┤ │ │88.4.3 │10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3.31 │ ├──┼────┼────┼───────┼──────────────┤ │ │88.5.5 │10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4.30 │ ├──┼────┼────┼───────┼──────────────┤ │ │88.6.5 │10萬元 │有 │轉帳傳票日期為88.5.31 │ ├──┼────┼────┼───────┼──────────────┤ │ │88.7.5 │10萬元 │無 │ │ ├──┼────┼────┼───────┼──────────────┤ │ │88.8.5 │10萬元 │無 │ │ └──┴────┴────┴───────┴──────────────┘ 附表十:乙○○、丙○○侵占東賓公司資金一覽表 ┌──┬────┬─────┬───────┬────┐ │編號│時 間│ 提款名目 │提 款 帳 戶│金 額│ ├──┼────┼─────┼───────┼────┤ │ ㈠ │86.7.5 │匯入乙○○│東賓公司富邦銀│100萬元 │ │ │ │富邦銀行帳│行帳戶(帳號:│ │ │ │ │戶 │00000000000000│ │ │ │ │ │號) │ │ ├──┼────┼─────┼───────┼────┤ │ ㈡ │88.6.25 │股東往來(│東賓公司富邦銀│30萬元 │ │ │ │還款) │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 ㈢ │88.10.1 │增資暫時轉│東賓公司世華銀│50萬元 │ │ │ │出 │行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㈣ │88.10.1 │增資暫時轉│東賓公司台新銀│58萬元 │ │ │ │出 │行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 │ │ ├──┼────┼─────┼───────┼────┤ │ ㈤ │88.10.8 │股東往來(│東賓公司世華銀│420萬元 │ │ │(轉帳傳│還款顧問)│行帳戶 │(已扣除│ │ │票日期為│、股本(增│ │營運收入│ │ │88.10.6 │資) │ │部分) │ │ │) │ │ │ │ ├──┼────┼─────┼───────┼────┤ │ ㈥ │89.3.8 │匯款入湯發│東賓公司富邦銀│26萬元 │ │ │ │鉅世華銀行│行帳戶 │ │ │ │ │帳戶 │ │ │ ├──┼────┼─────┼───────┼────┤ │ ㈦ │89.11.4 │股東往來(│東賓公司世華銀│25萬元 │ │ │ │顧問,入世│行帳戶 │ │ │ │ │華),存入│ │ │ │ │ │乙○○世華│ │ │ │ │ │銀行帳戶 │ │ │ ├──┼────┼─────┼───────┼────┤ │ ㈧ │90.3.12 │匯入丙○○│東賓公司富邦銀│72萬8,00│ │ │ │富邦銀行帳│行帳戶 │0元 │ │ │ │戶(帳號:│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