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832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堭儀莊謙崇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抗字第832號

抗告人
尚達車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騰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廿八日所為裁定(九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五九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案件之抗告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於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則規定: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為限。乃抗告權人於抗告編中既定有明文,即無得任意擴張或準用同法第四百十九條之餘地(最高法院二十年抗字第三八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尚達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達公司),固為本件交通事件之受處分人,然提起異議者,則為曾智偉,是原審以異議人非受處分人不得提起異議,依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對異議人為異議駁回之裁定,則尚達公司既非當事人,復非受裁定之非當事人,揆諸前揭規定,自無抗告權,乃本件提起抗告,於法顯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卅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