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羅瑩雪 律師 張瑞倫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被訴於附表三所示日期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無罪。 事 實 壹、甲○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組員,於民國(下同)88年8月至 95年6月間借調至臺北市市長辦公室(下稱市長辦公室), 並於其間之89年4月起至95年6月止,負責統籌辦理時任臺北市市長乙○○之市長特別費(下稱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之採購、請領、核銷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市長特別費中有關單據核銷部分,須以真實公務支出列報請領,且請領時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即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必要,須實用實銷,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為下列行為: 一、自89年4月起,其因認每月以借據借支市長特別費中之新臺 幣(下同)5萬元作為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來日仍須補具統 一發票、收據等憑證沖轉轉正,且須逐筆記帳備查,手續繁瑣,復知悉其前任承辦人李克齊(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曾佯以「工作獎金」名義按月申領5萬 元特別費,藉此節省整理龐大之單據及繁瑣記帳勞務,而明知「工作獎金」與「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之支出用途並不相同,及李克齊前開申領之程序不當,竟為圖一時之便,沿襲李克齊做法,自89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與市長辦公室主任 廖鯉(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秘書處出納人員劉靜蓉(未據檢察官偵處)等人,及自89年12月起至90年8月止,與廖鯉、秘書處出納人員徐玉美(未據檢 察官偵處)等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與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及於90年9月間,承前公務員登載不實事 項於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與廖鯉、秘書處出納人員吳麗洳(未據檢察官偵處)共同基於該犯意聯絡,先後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市○路1號臺北市政府辦公大 樓內,先推由上開各該期間內負責經辦之秘書處出納人員將填載支出事由不實之工作獎金名義之空白領據(領據部分雖用途名義不實,但因屬甲○有權製作私文書,不成立犯罪,理由詳後),黏貼在空白之「臺北市政府秘書處黏貼憑證用紙」(下稱「黏貼憑證用紙」)交予甲○,由甲○以具領人身分在上開領據之具領人欄蓋上「甲○」之私章或併簽「甲○」之署名,並同時於上開黏貼憑證用紙之驗收人欄位蓋上「科員甲○」之職章,及由廖鯉在驗收主管人欄蓋章後,再將之交予各該秘書處出納人員,經該等出納人員將「市長慰勞金」、「市長犒賞用」、「市長室工作獎金」等不實之支出用途登載於「黏貼憑證用紙」用途說明欄內(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4、5、10、11所示請領日期之「黏貼憑證用紙」 用途說明欄內雖僅概略記載「市長特支費」,惟因各該經辦人已先行將不實工作獎金名義之空白領據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故其等將用途不實工作獎金名義之空白領據黏貼於該用紙上並交由甲○署名或蓋章,即應視為於該用紙上登載不實),並於經辦人欄蓋章(詳細請領日期、金額、所代表月份等均詳如附表一,前後共17次,金額總計85萬元),嗣再層轉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經不知情第一科科長林得銓核章,及不知情會計室科員孫蜀或莊美珍於預算科目工作計劃欄登載「市政綜理」、費用別欄登載「業務費」(此二欄位並無登載不實,詳後)並呈由不知情會計室主任伍必霞審核後,再轉由不知情第一科科長林得銓代蓋「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裕璋(丙)」章並交由上開出納人員據以製作「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或「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及由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付款憑單」等公文書(以上三種文書除其中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有登載不實外,其餘並無登載不實),使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又將「犒賞金」、「首長犒賞金須領回轉發」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公文書上。嗣上開「付款憑單」、「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或「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公文書經不知情會計主管及秘書長核章後,連同前揭「黏貼憑證用紙」一併送至集中支付處,再由集中支付處自申領該月之市長特別費中撥付5萬元現金交予甲○(因以市 長特別費犒賞核銷之會計程序至此已全部完成,故甲○按月領得5萬元後之實際支用情形嗣後均無從稽查),使臺北市 政府會計人員於各筆費用核銷前對於預算控管之評估、核銷後對於憑證、帳表之複核均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均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會計人員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確性。 二、甲○因同時負責保管市長辦公室同仁及隨扈間所按月繳交之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公積金、每二月自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轉來市長辦公室,並經具領之4萬8600元至11萬7200元不等 之交通查緝獎金(公積金、交通查緝獎金細目詳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及以單據核銷之市長特別費額度5萬元之市長 辦公室零用金部分,且因市長室同仁與隨扈人數不少,且因該等人員經常需陪同市長加班,時有誤餐而需外叫晚餐、點心之情形,市長特別費額度5萬元之市長辦公室零用金經常 不敷支用,是以市長辦公室公積金、交通查緝獎金之用途,即在於補充特別費5萬元市長辦公室零用金就市長辦公室同 仁、市長隨扈支出不足部分,而公積金及交通查緝獎金均屬私款,流向又均不以支出單據為必要,甲○同時保管且支用上述三種款項,雖均用於市長辦公室同仁、隨扈及公務支出,且支出時通常會有支出單據,但其未於支出後隨即整理單據,因而造成單據保管紊亂。至92年1月間,甲○因會計室 主任周秀霞發現甲○除按月領有5千元之工作獎金外,另有 一筆5萬元之工作獎金,其中有異,方知其中5萬元之工作獎金實乃作為市長辦公室零用金支出使用,因而提出指正,嗣經協調後,甲○雖不再以工作獎金名義請領市長辦公室零用金,然仍不思隨時備妥憑據核銷,竟為圖每月以單據核銷特別費申領之便,復另行起意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及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蒐集本身家庭(含甲○本人及不知情之配偶黃倩玫)及市長辦公室、市政府秘書處同仁(含知情之市長辦公室秘書孫振妮、秘書方惠中、秘書張鈞綸,及不知情之市長辦公室秘書李玉如、前副市長歐晉德秘書何貴美、秘書處出納趙小菁;其中孫振妮、方惠中及張鈞綸因認甲○僅係為圖省事,即分別基於幫助甲○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及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提供他人消費之發票予甲○,渠等三人所涉上開犯行,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他人發票」(其中孫振妮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何善台之發票;方惠中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丁永康之發票),另亦向不知情之友人蕭明美索取「他人發票」(蕭明美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姪女蘇婉婷、其友人黃正陽、蔡謝菊、陳周淑穗、陳周淑穗之女陳璇月、張麗琴、吳孟閨之夫李符蒼、吳孟閨之子李魁士及其他姓名不詳人士消費之發票)。甲○陸續取得他人發票後,明知所蒐集之他人發票均非實際公務支出所取得,竟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連續將各該他人發票黏貼於職務上所掌之「黏貼憑證用紙」公文書上,並將「禮品」、「市長贈送用」、「市長贈送用(摸彩品)」、「餐費」、「應用軟體」、「錄音帶CD」、「參考用書」、「書(文具)」、「蛋糕」、「參考用CD」、「接待用飲料」、「市長公務車維修」、「停車費」、「市長用」、「沖洗相片」、「市長贈花」、「餐點」、「禮品(贈送用)」、「禮品(市長贈送用)」、「贈送用」、「餐費(市長)」、「禮品(市長)」、「洗照片(市長)」、「因公贈送禮品」等不實之支出事由登載於「黏貼憑證用紙」用途說明欄內,且於上開黏貼憑證用紙之驗收人欄位蓋上職官章後,再將之交予不知情之秘書處承辦人於經辦人欄蓋章,復利用不知情之秘書處承辦人在統一發票之抬頭處蓋上「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印文,表示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為買受人而變造私文書,再層轉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經不知情第一科科長林得銓、黃世興、蕭士芳等人核章,及不知情會計室科員莊美珍於預算科目工作計劃欄登載「市政綜理」、費用別欄登載「業務費」(此二欄位並無登載不實,詳後)並呈由不知情會計室主任周秀霞審核後,再轉由不知情第一科科長代蓋「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裕璋(丙)」章並交由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轉帳傳票」據以沖轉甲○事先以預付零用金名義請領之特別費;或交由上開出納人員製作「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及由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付款憑單」(此憑單內容並無不實),俾供撥付與他人發票同額之現金予代墊公務支出之甲○,因而致使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又將上開不實之支出事由登載於其中之「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公文書上。嗣上開「付款憑單」及不實之「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公文書,經不知情會計主管及秘書長核章後,連同前揭「黏貼憑證用紙」一併送至集中支付處,再由集中支付處另行撥付現金予甲○,使臺北市政府會計人員於各筆費用核銷前對於預算控管之評估、核銷後對於憑證、帳表之複核均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均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會計人員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稽核之正確性(提出之時間、預算登記日、發票號碼、品名、實際使用人及交出發票之人均詳見附表二所載)。 貳、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於95年8月4日分案偵查並協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共同偵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名義起訴。 理 由 甲、起訴範圍之界定: 一、觀諸公訴意旨,自可知檢察官(一)就被告甲○以5萬元工 作獎金名義之領據請領並核銷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中有關5萬元市長辦公室零用金部分(即本判決事實欄壹、一所 示),僅係起訴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3條)及使公務員於「黏貼憑證用紙」、「付款憑單」、「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上登載不實(刑法第214條)。(二)另就被告甲 ○先後於90年1月前某日及91年1月前某日以他人消費而與公務無關之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中有關5萬元市 長辦公室零用金以外之部分,僅係起訴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三)至被告 甲○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以他人消費而與公務無關之發票核銷各該月份市長特別費中之單據核銷部分(即本判決事實欄壹、二所示),檢察官起訴之範圍則涵蓋行使變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4條) 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合先敘明。 乙、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證人李克齊、廖鯉、鄭安國、劉靜蓉、吳麗洳、徐玉美、陳昭華、吳定國、鄧雅璠、蕭士芳、沈志蒼、林得銓、黃世興、莊美珍、孫蜀、伍必霞、謝鎙環、楊石金、方惠中、周秀霞、孫振妮、張鈞綸、李玉如、何貴美、趙小菁、孫麗珠、黃倩玫、何善台、丁永康、蕭明美、蘇琬婷、黃正陽、蔡謝菊、陳周淑穗、陳旋月、張麗琴、李魁士、吳孟閨、李健次、張嘉恒、許阿美、江碩平、楊慶按、龍應台、王國峰、陳盈龍、薛守訓、郭建成、林有振、葉俊毅、林宏明、馬逢伯、陳慶安、陳永德、黃聖仁、蔡娟娟、莊淑花、林靜淵、許承賢、郭晶晶、陳息寶、穆傳財、鍾紫嫺、潘麗淑、劉碧華、楊秋華、陳玉如、廖武龍、林榮俊、蔣惠民、廖秀卿、范光政、李金春、劉天來、戴國堯、詹賜通、邱美雲、蔡易霖、王莉莉、李莉莉等人於調查局詢問或檢察官偵訊經具結時所為之陳述,被告甲○及其選任辯護人與公訴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期日與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上開證人於調查局詢問或檢察官偵訊經具結時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立法者係以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另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第8條 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 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同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但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非不得由被告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被告得以詰問證人,以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場為前提。上開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就本案被告而言,事實上均難期有於另案法官審判外或檢察官偵查中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從而,於事實審法院審判實務中,案內遇有此類未能賦予被告行使詰問權之供述證據,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8款及第171 條規定,於準備程序期日訊明、曉諭被告或其辯護人是否聲請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以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使被告或其辯護人針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倘被告明示捨棄詰問者,應記明筆錄,以杜爭議。除有類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所列各款之情形以外,均應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依法具結陳述,並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依同法第163條第1項、第167條之7規定為詢問之機會。此即刑事訴訟法第196條明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 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且陳述明確別無訊問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以與傳聞法則之理論相符,並與同法第159條之1規定相呼應。故上開尚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否則,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與其先前在另案法官審判外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既謂後者無證據能力,依同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即應悉數摒除不用,僅能採取其於本案審判中之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證據排除例外之規定,殊難謂為的論,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甲○就證人廖鯉、李克齊、方惠中、孫振妮及張鈞綸於檢察官偵訊經具結時所為之陳述,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亦未要求對質詰問(原審卷二第216頁至第220頁;本院卷附96年10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8頁、第9頁),揆諸上開說明,前述 證人之供述,自均得作為證據。 三、至本件於調查局調查、檢察官偵查中由被告、證人所提出及由檢、調依法扣得之文書證據,以及被告於原審審理中所提出之北市府大樓地下室消費合作社收據、世界展望會謝函、電話費收據、鮮味美食館收據、隨扈宋秉智94年1月請款明 細及所附單據、隨扈林宏明94年11月請款明細及所附單據、隨扈葉俊毅94年12月請款明細及所附單據、隨扈林宏明95年1 月請款明細及所附單據手機電池收據影本(見原審卷二第38 頁至第61頁),除被告甲○手寫之附表5、附表6及另記 之說明(他字卷九第270頁)外,核其性質,均屬公務員職 務上製作或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且查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之規定,自亦得作為證據。 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按直轄市市長特別費之報支,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市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有行政院87年7月21日臺忠授字第 05642號函(95年度他字第6422號卷〈下稱他字卷〉一第6頁)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他字卷四 第182頁)可資參照。故直轄市市長特別費最高得以領據列 報其中之半數,而毋庸檢附任何單據、憑證,至另一半則須以真實之公務支出列報,且於列報時必須檢具實際支出之原始憑證(即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上揭以非公務使用之他人發票申報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之偽造文書犯行坦承不諱,僅陳稱其緣由為:伊在市長辦公室負責之業務,含人民陳情、中堂輓聯之處理、辦公室事務性工作,自李克齊離開後接辦特別費核銷工作,此為兼辦業務,每天除了此業務外,其餘工作時間,佔據將近6到8小時,無法每日進行核銷,但每天辦公室公務支出收據,均會先行留存,等有空閒始提出核銷,統計過程中,之前每一筆使用之金額均會先作紀錄,事後才核銷單據,在核銷的時候,才查覺有些單據不齊的,而且同仁每一筆核銷不會當場交出,有時甚至拖延一星期之後,為了核銷的順利伊才會取得他人的發票或是自己的發票,來作替代核銷之用,但是實際上公務支出的發票只要能夠蒐集到伊都有留存,以他人或伊本人的發票來替代性使用,完全是圖工作上的便利性等語;另就以不實之工作獎金領據核銷市長特別費部分,辯稱:此部分係承襲前手李克齊之作法,又因伊不熟悉報支之相關規定,誤認可以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領取特別費5 萬元作為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使用,故無違法性之認識云云。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甲○以工作獎金名義申領市長特別費作為零用金,皆承襲前手之作法,並經辦公室主任及出納人員之指引始以工作獎金名義來核銷,並不知這樣作係違反報支費用之相關規定,又該款項之實際用途為出納人員所明知,且係出納人員主動填好領據並將填妥用途說明之黏貼憑證用紙交予被告簽章,所載用途亦與事實相符,並無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掌管之公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可言;再者,被告在工作獎金領據上簽印領取市長特別費當零用金,只是進行例行性工作,毫無利益可言,沒有犯罪動機,自不可能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云云置辯。 三、惟查: Ⅰ、以不實之工作獎金領據領取市長特別費中之5萬元作為市長 辦公室零用金部分: (一)關於被告與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均明知自89年4月起至90 年9月止(按90年9月底係請領10月份之零用金),以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請領之市長特別費5萬元實際僅係用作市 長辦公室開銷乙節,除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供明外,並經證人廖鯉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明確(他字卷一第66頁反面)。 (二)被告以工作獎金為名義之領據領取市長特別費5萬元,出 納人員劉靜蓉、吳麗洳均明知係用作市長辦公室零用金而填寫不實領據及將「市長慰勞金」、「市長犒賞用」、「市長工作獎金」等不實之支出事由登載於黏貼憑證用紙用途說明欄內乙節,業據證人即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劉靜蓉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會跟承辦人李克齊或甲○講,承辦人李克齊或甲○會跟伊講說要多少錢,伊就拿領據的例稿填寫「伍萬零仟零佰零」元整,填好以後將該領據交由辦公室主任廖鯉蓋章,伊再將該領據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並在經辦人欄位上蓋章,在用途說明欄有「市長1月份慰勞金」這是會計人員蓋的,金額欄 的「50000」元也是會計人員寫的,再來就是一直呈上去 ,吳麗洳拿到現金以後,她會填寫「領回轉發現金登記簿」連同現金交給伊,伊在「領回轉發現金登記簿」的簽章欄上蓋章,再將現金交給廖鯉,這5萬元應該就是當每個 月的零用金使用等語(他字卷三第262至263頁),於原審審理中結稱:「實際上是市長室會寫張紙條給我。每個月都會寫1張五萬。就是指這個領據。我那邊有空白的很多 ,我之前會交一些給甲○,他們要領錢就會寫過來,有時我幫他們代填,有時候他們填好了我就把它貼在憑證上請款。那時候填寫這個憑證上面的用途說明是我寫的」等情(原審卷三第309頁反面、第311頁);另證人吳麗洳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早期甲○以工作獎金的名義來支領5萬元零用金,經辦人員90年間也由伊來蓋章,伊知道這 筆錢是零用金,所以伊就幫忙蓋章,這筆零用金是用匯款匯到甲○的戶頭等語(他字卷三第219頁),於原審審理 時結稱:黏貼憑證用紙上面用途說明為其依黏貼的單據發票等相關書據內容所填寫等語(原審卷三第318頁反面) 。至證人即秘書處出納人員徐玉美雖於檢察官偵訊時否認知悉被告甲○所請領之5萬元工作獎金係作為辦公室零用 金使用乙節(他字卷八第239頁),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 :是按照領據裡面的內容為工作獎金來填寫黏貼憑證用紙用途說明欄內之支出事由等語(原審卷三第312頁反面) ,惟查,證人徐玉美於檢察官偵訊時既坦承其個人曾於88年1、2月及91年4月領過工作獎金(他字卷八第241頁),則其對於請領工作獎金之資格、條件等節自難諉為不知,對於被告甲○每月請領5萬元工作獎金豈有不追問實際用 途之理?是證人徐玉美陳稱不知被告甲○如何請領乙節,顯與常情不符,應認其對於被告甲○以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領取市長特別費5萬元係作為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使用乙 節確屬知情。 (三)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亦自承:(89年4月至91年12月工作 獎金5萬元)領據上的簽名都是其本人所簽,章也是其本 人所蓋,但黏貼憑證上的字跡應該不是其本人的。其領到各該月份5萬元的工作獎金,都是當作市長辦公室零用金 使用,當時是依循之前的慣例辦理,在李克齊的時候就已經是這樣子,但已經忘記是誰告知可以這樣作了,當時伊確認廖鯉主任知道每個月領的這5萬元工作獎金是作為零 用金使用,因為伊有時會向他報告……。當時從來沒有去問過別人可不可以這樣子來請領零用金,也沒有人來問過伊這件事,直到周秀霞主任來等語(他字卷九第273至274頁);嗣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黏貼憑證送到其辦公室時,該5萬元領據已貼在黏貼憑證上,由伊在領據上簽名蓋 章,另外在黏貼憑證用紙上驗收人欄蓋章等語(本院96年11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第8頁)。 (四)被告以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領取特別費,辯以:其係承襲前手李克齊之作法,又因不熟悉報支之相關規定,誤認可以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領取特別費5萬元作為市長辦公室 零用金使用故無違法性之認識云云。惟查被告所涉犯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係以明知所登載之事項與事實不符為要件,對於報支之相關規定是否知悉,與上開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關涉,故被告既負責統籌辦理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之請領、核銷等業務,對於其中5萬元市長辦公室零用金部分係用作市長辦 公室之日常一般開銷,而其所經手之核銷領據卻以「工作獎金」為名義、黏貼憑證用紙用途說明欄卻記載「市長慰勞金」、「市長犒賞用」、「市長室工作獎金」等支出事由各節,一望即知確有名實不符之情形,且亦得預見日後出納人員會據此等事由在「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公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卻仍以此種方式請領該5 萬元,即具有犯罪之故意,要非因被告是否熟悉報支之相關規定而有異。綜上所述,是否熟知特別費報支之相關規定,與是否具有偽造文書之違法性認識無涉,且亦無從阻卻被告所涉犯偽造文書罪之犯罪故意。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供承其個人部分每月均有請領5千元工作獎金,且該5千元是屬於特別費單據核銷5萬元零用金以外之12萬元部 分等語(本院96年11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第7頁),則其 對於請領工作獎金之資格、條件乃至工作獎金係屬特別費項下之何一部分顯然知之甚稔,猶每月分別在5萬元及5千元之領據上簽名蓋章,若謂其不知不得以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請領核銷辦公室零用金,孰能置信? (五)再者,證人即前市府秘書處會計室主任伍必霞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其88年擔任該職務,並無當時市長辦公室人員詢問可否以工作獎金的名義來請領並核銷特別費而作為零用金,其採書面審查,認定領據所載之工作獎金,審核有預算,屬於工作獎金,而且程序都有完成,才蓋章核准,當時並沒有人來詢問說可否以工作獎金名義來請領而作零用金使用。伊當時完全不知是否有廖鯉等人說的情形,廖鯉他們說的會計室人員是何人伊並不清楚等語(他字卷八第254頁);證人即市府秘書處會計室主任周秀霞亦於檢 察官偵訊時結證:就會計人員的立場,根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所謂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 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伊認為零用金的核銷應該要用實際支出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來核銷,而不能用工作獎金的領據來代替,因為工作獎金是發給工作人員的獎勵金,與零用金的用途是不一樣的。91年當時工作獎金的請領由申請人在前一月底提出領據申請,會計室也會在前一月底就審核,以便下一個月的月初出納人員付款,所以從伊91年10月1日接任臺北市秘書處會計室主任之後,第 一次看到的請領工作獎金的領據是請領91年11月的工作獎金,第一次伊以為真的是獎勵給甲○的獎金,在第二次也就是請領91年12月的5萬元工作獎金,伊就覺得有點奇怪 ,為何市長連二個月都給甲○5萬元的工作獎金,伊就問 會計室的同事,同事才告知是拿去作為零用金支出。伊認為這樣不妥,就請甲○改正,甲○覺得這已經行之有年了,為何要改正,後來伊就與陳裕璋秘書長及市長室主任廖鯉協調,伊當時只想趕快導正過來,就忙著協調工作,也忘了要去查看零用金支出後實際取得的發票單據。91年伊以為只有工作獎金的支出,到91年12月才發現以工作獎金名義請領的5萬元是作為零用金支出,因為要導正核銷程 序需要花一點時間溝通,而且12月已是會計年度最後一個月,當月份馬上更正恐怕還無法達成,且對整年度而言,一個月的影響並沒有太大的意義,而且甲○也同意在92年1月會改正零用金的核銷方式,所以伊就當成是工作獎金 的支出,而沒有去核銷實際的零用金支出處理等情(他字卷六第179頁至第180頁)。綜觀證人伍必霞、周秀霞上開所證,足見並無被告所謂以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請領特別費供零用金使用之會計慣例可言。被告既知此種經費申報方式名實不符,其接辦此業務後自應主動更正,又怎能因循苟且至此?縱使被告事後亦以請領之款項作為公務支出之用,亦不足解免其此部分不實申領之偽造文書之責。是選任辯護人辯以:被告在工作獎金領據上簽印領取市長特別費當零用金,只是進行例行性工作,毫無利益可言,沒有犯罪動機,自不可能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云云,自難憑取。 (六)被告以上開方式於黏貼憑證用紙為不實之登載後,復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將之層轉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經不知情第一科科長林得銓核章,及會計室科員孫蜀或莊美珍於預算科目工作計劃欄登載「市政綜理」、費用別欄登載「業務費」並呈由不知情會計室主任伍必霞審核後,再轉由第一科科長林得銓代蓋「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裕璋(丙)」章並交由出納人員據以製作「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或「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及由會計人員製作「付款憑單」等公文書,致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又將「犒賞金」、「首長犒賞金須領回轉發」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公文書上,上開文書經會計主管及秘書長核章後,連同「黏貼憑證用紙」一併送至集中支付處,再由集中支付處自申領該月之市長特別費中撥付5萬元現金交予被告等情,業據證人吳麗洳、市府秘書 處會計室辦事員莊美珍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黏貼有工作獎金領據之黏貼憑證用紙經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核章,才由秘書處第一科出納股科員就該領據作書面審核,並在經辦單位欄位核章。再送秘書處總務組出納股長吳定國、鄧雅璠等人及第一科科長林得銓在經辦單位欄位核章。嗣轉送會計室,就預算科目控管,在黏貼憑證上「預算科目」中之「工作計劃」欄蓋「市政綜理」章、在「費用別」欄蓋上「業務費」章後,於審核該項支出係在特別費支用範圍內,便核上「預算登記」戳,上面並蓋有日期。同時會計室的承辨人孫蜀、莊美珍審核後會在「會計室審核」欄位蓋章,最後送由會計主任伍必霞在「會計室主任」的欄位核章。之後將該黏附有領據的黏貼憑證用紙送交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通常為秘書長陳裕璋依慣例將「秘書長丙章」授權由總務組組長代為核章。完竣交出納人員辦理付款程序,由出納人員就領現金的部分,製作「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如為匯款部分則為「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填載用途別區分、受款人姓名及金額。審核程序由出納人員在前述清單上核章、而覆核人員由事務股股長及總務組組長在前述清單一起核章。後連同前述清單及黏貼憑證用紙送會計室由會計人員開立付款憑單。會計室的製單人員製作完付款憑單後,便送會計室另外一位人員作覆核,就付款憑單以及自領清單及黏附有領據、發票、或收據的黏貼憑證用紙,覆核記載有無錯誤,核章之後便送會計主任在主辦會計欄位蓋章,最後送機關首長(通常是秘書長)核章,依慣例秘書長是授權由總務組用印。總務組組長代秘書長用印後,便將付款憑單、自領清單以及黏附有領據、發票、或收據並已核章的黏貼憑證用紙送回出納,再將之送往集中支付處請求付款等流程詳明(見他字卷三第211至214頁、第223 至229頁),且與證人吳定國、蕭士芳、林得銓、孫蜀於 調查局詢問或檢察官偵訊時結證之情節悉相吻合(見他字卷八第151至155頁、他字卷三第189頁反面、他字卷八第 85 至89頁、第97至101頁)。益徵被告除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黏貼有不實工作獎金名義領據之黏貼憑證用紙)外,復連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將不實之支出事由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此外,復有工作獎金領據及所黏貼之黏貼憑證用紙影本(見他字卷五第192至208頁)、請領89年4月至90年10月「工作獎金」之「付款憑單」 、「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或「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影本(見查字卷二十七第169、176、177、185、186、193、194、201、219、220、227、235頁;查字卷二十八第26、27、34、46、53、54、60、61、67、68、69、73、74、75、80、81、82頁)扣案可資佐證。 Ⅱ、以他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充當原始憑證核銷市長特別費中單據核銷部分: (一)被告以他人發票假冒真正公務支出憑證,而將他人發票黏貼並在黏貼憑證用紙用途說明欄上虛偽記載「禮品」、「市長贈送用」、「市長贈送用(摸彩品)」、「餐費」、「應用軟體」、「錄音帶CD」、「參考用書」、「書(文具)」、「蛋糕」、「參考用CD」、「接待用飲料」、「市長公務車維修」、「停車費」、「市長用」、「沖洗相片」、「市長贈花」、「餐點」、「禮品(贈送用)」、「禮品(市長贈送用)」、「贈送用」、「餐費(市長)」、「禮品(市長)」、「洗照片(市長)」、「因公贈送禮品」等不實事項,且於上開黏貼憑證用紙之驗收人欄位蓋上職官章後,復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利用不知情之秘書處承辦人於統一發票上蓋用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名義之印文作為採購人而變造他人發票之私文書,再層轉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經第一科科長林得銓、黃世興、蕭士芳等人核章,及會計室科員莊美珍於預算科目工作計劃欄登載「市政綜理」、費用別欄登載「業務費」並呈由會計室主任周秀霞審核後,再轉由第一科科長代蓋「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裕璋(丙)」章並交由會計人員製作「轉帳傳票」據以沖轉甲○事先以預付零用金名義請領之特別費;或交由出納人員製作「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及由會計人員製作「付款憑單」,俾供撥付與他人發票同額之現金予代墊公務支出之甲○,致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又將上開不實之支出事由登載於「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公文書上。上開「付款憑單」、「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公文書經會計主管及秘書長核章後,連同前揭「黏貼憑證用紙」一併送至集中支付處,再由集中支付處另行撥付現金予被告等情,除經被告供承不諱外,復據證人吳麗洳、吳定國、林得銓、孫蜀、莊美珍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他字卷三第211至214頁;他字卷八第151至152頁;他字卷八第85至87頁;他字卷八第97至98頁;他字卷三第225至229頁)及證人周秀霞、蕭士芳於調查局詢問時(他字卷一第201至202頁;他字卷三第189頁反面)證述沖轉或撥款以核銷特別費之流程詳 明;且經證人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有提供或蒐集自己或他人發票予甲○等語(見他字卷二第23至24頁;他字卷三第67至70頁;他字卷二第151 頁);及證人即市長辦公室秘書李玉如、市政府秘書處出納趙小菁、甲○友人蕭明美等人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甲○索取私人消費發票,惟並未告知索取發票之原因,其等均曾將自己或包括親友消費之發票蒐集後交付給被告甲○等語(見他字卷二第37至38頁;他字卷八第230至232頁;他字卷二第64至65頁;他字卷九第139 至151頁;原審卷四第130頁反面至第131頁)明確。 (二)被告使用他人消費並非真正用於公務之發票核銷特別費,亦經證人即發票之真正消費人黃倩玫、何善台、丁永康、何貴美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屬實(見他字卷八第271 至274頁;他字卷九第236至240頁;他字卷十第11至12頁 ;他字卷八第196至199頁);另證人蘇婉婷、黃正陽、陳周淑穗、陳璇月、李魁士、吳孟閨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他字卷二第65頁反面、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他字卷八第130至131頁、第70至71頁、第116至117頁)及證人蔡謝菊於調查局詢問時(他字卷三第25頁正、反面)證稱曾將私人之消費發票交予蕭明美。被告既知悉他人發票之消費及交易行為並非公務支出,縱使確有餐飲禮品之交易,亦與公務無關,則被告將之登載於黏貼憑證用紙用途說明欄內主張各該發票為公務所用即屬登載不實,不實之處在於非因公所生之交易。又被告既以公務支出之名義核銷,依支出憑證處裡要點第6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須載明買受機關名稱,則被告以他人發票核銷時,未註明買受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而任由相關審核人員補足,當係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利用該不知情人員依作業程序加蓋「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章變造他人發票之私文書無誤。綜上等情,足徵被告除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黏貼有他人消費付款發票之黏貼憑證用紙)及連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變造他人發票之買受人)外,復連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將不實之支出事由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 (三)被告使用變造之他人發票核銷之黏貼憑證用紙,並經原審當庭勘驗無誤,有勘驗筆錄(原審卷三第22頁至第61頁反面)附卷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暨臺北市政府秘書處黏貼憑證用紙可稽。又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72、編號173、編號176、編號235、編號242、編號330、編號378、 編號401之發票號碼部分,以及編號273、編號376、編號407、編號439、編號447、編號454、編號455、編號455、 編號456之單據金額部分,經原審勘驗結果發現均有誤載 ,爰均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併此指明。 (四)此外,並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檢送之88至95年市長特別費支出明細及實際消費人憑證黏存單及所附單據共計14冊(外放)、函查店家消費者姓名、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明細等相關函文(見查字卷三、六、七全卷)、函查信用卡發卡行相關人等之信用卡申登資料與刷卡明細(見查字卷二、五、九、十三全卷)扣案及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檢送甲○不當請領特別費案之查處相關資料(他字卷六第88至169頁)在卷可憑。 四、按「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內部審核分左列二種: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會計法第58條前段、第95條、第96條第1款、第2款、第99條第1項、第100條、第10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不實之工作獎金領據領取市長特別費中之5萬元作為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並以他人 消費付款之發票充當原始憑證核銷市長特別費中單據核銷部分,均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依據不實之原始憑證造具不正確之記帳憑證,並於各該費用核銷前對於預算控管之評估、核銷後對於憑證、帳表之複核均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均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會計人員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稽核之正確性。 五、承前各節,交互審視,被告以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核銷特別費以供零用金之用,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黏貼有不實工作獎金名義領據之黏貼憑證用紙),復連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將不實之支出事由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另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黏貼有他人消費付款發票之黏貼憑證用紙),復連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變造他人發票之買受人),及使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將不實之支出事由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至為灼然。被告上開所辯,無非卸責之詞,顯不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 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一)就被告所犯刑法第134條、第21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定罰金刑之最低度而言,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 復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 算新臺幣為30元;於本次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前 法律所定罰金刑之最低度為新臺幣30元;若依修正後之法律所定罰金刑之最低度則為新臺幣1千元,自以修正前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於本次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足見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自以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 (三)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開連續犯規定,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自95年7月1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法律之變更。按連續犯本質上應屬數罪,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連續犯規定刪除後已無連續犯規定可資適用,原連續數行為,須分論併罰。修正前後,就被告之行為,顯有一次評價與多次評價之別,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於本次修正後,亦已將此規定刪除。按牽連犯之犯罪行為及法益之侵害均係複數,修正前刑法所定牽連犯之數行為,於本案之情形依修正後之規定亦須分論併罰,故以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五)綜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綜合本件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本件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七、次查: (一)按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亦於94年2月2日 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組員,於88年8月至95年6月間借調至臺北市市長辦公室,並自89年4月起至95年6月止,負責統籌辦理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之採購、請領、核銷等業務,其為修正前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為修正後規定之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是被告不論於刑法修正前後均屬公務員,此部分關於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就本件被告而言非屬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法律規定。 (二)核被告甲○就事實欄壹、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黏貼有不實工作獎金名義領據之黏貼憑證用紙)罪及刑法第134條、第21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罪。被告所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加重其法定 本刑至二分之一;至所犯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因刑法第213條已就公務員之 身分特別規定其刑,故不再成立刑法第134條之準瀆職罪 ,自無法定本刑加重之問題。被告自89年4月起至同年11 月止與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秘書處出納人員劉靜蓉;自89年12月起至90年8月止與廖鯉、秘書處出納人員徐玉美 就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及於90年9 月間與廖鯉、秘書處出納人員吳麗洳就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行,均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自89年4月起至90年9月止先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先後多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均各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分別成立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具有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於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上登載不實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依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觀之,公訴人就此部分漏載被告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罪之事實,且漏載使公務員於「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上登載不實部分),然此部分與檢察官已起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被告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審理。 (三)另核被告甲○就事實欄壹、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黏貼有他人消費付款發票之黏貼憑證用紙)罪、刑法第134條、第210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即變造他人發票上買受人部分)罪及刑法第134條、第21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即「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罪。被告所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各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加重其法 定本刑至二分之一;至所犯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因刑法第213條已就公務員 之身分特別規定其刑,故不再成立刑法第134條之準瀆職 罪,自無法定本刑加重之問題。被告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利用不知情之秘書處承辦人在統一發票之抬頭處蓋上「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印文而變造私文書,為間接正犯。被告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先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及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均各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分別成立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罪、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具有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雖均未據檢察官起訴(即公訴人在起訴書就此部分均並未記載被告係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然與檢察官已起訴之被告連續變造私文書、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均各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審理。 (四)被告所犯事實欄壹、一及事實欄壹、二之犯行,一為以不實之工作獎金領據所為,一為以他人發票所為,犯罪手法不同,且犯罪時間相隔一年半之久,難認有何概括犯意存在,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公訴人認其中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係屬連續犯,容有未洽。又被告就事實欄壹、一部分所犯之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及就事實欄壹、二部分所犯之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罪,罪名互異,自應分論併罰。 八、原審論處被告罪刑,本非無見。惟查:(一)按領據之性質相當於收據,為私文書之一種,並非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且被告甲○為具領人,其自有權出具其之名義之領據,縱領據上所記載「工作獎金」事由有所不實,僅係虛妄之表示,尚與刑法第213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原審竟認該 領據亦屬偽造之文書(詳如後述),自有違誤。(二)按刑法上行使登載不實文書或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始克成立。本件原判決就被告上開事實欄壹、一部分論以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連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等罪;就被告上開事實欄壹、二部分論以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及連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等罪,並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例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惟查被告於黏貼憑證用紙為不實之登載、變造買受人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之他人發票後,將上開登載不實之文書、變造私文書交予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人員;及使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將不實之支出事由登載於上開事實欄壹、一及事實欄壹、二所示之公文書,呈請上級長官核章,上開各文書既須層轉相關各科室、並經主管核可判行,則被告將上開各文書送交相關各科室、並由各科室呈請主管核可之行為,不過係臺北市政府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與一般所謂行使必須行為人持用登載不實或經偽造變造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之情形有別。原判決認被告上述內部層轉行為亦屬行使行為,尚有誤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52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三)被告就事實欄壹、一所犯之公 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事實欄壹、二所犯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係屬刑法分則上之加重事由,其罪質罪名與法定刑均已作變異,學理上稱之為準瀆職罪,原判決就被告前揭犯行仍論以偽造文書罪,僅於理由中說明應各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於主文 欄中卻未正確覈實記載罪名,自有未洽。(四)證人即秘書處出納人員徐玉美對於被告以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領取市長特別費5萬元係作為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使用乙節確屬知情, 被告自89年12月起至90年8月止與廖鯉、徐玉美就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判決以證人徐玉美對上開情節並不知情,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原判決第11頁第11至13行),亦有未洽。(五)依卷附請領89年4月至90年10月 工作獎金之領據及黏貼憑證用紙、付款憑單、「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或「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所示,被告係自89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與廖鯉、劉靜 蓉;自89年12月起至90年8月止與廖鯉、徐玉美就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及於90年9月間(於該月請 領90年10月份之工作獎金)與廖鯉、吳麗洳就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判決卻認被告僅與劉靜蓉一人就事實欄壹、一有關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亦有未洽。(六)關於黏貼憑證用紙預算科目工作計劃欄所載之「市政綜理」、費用別欄所載之「業務費」,及請領89年4 月至90年10月「工作獎金」之「付款憑單」、於上開期間請領89年5月、6月、7 月、10月及90年2月以外月份「工作獎 金」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即上開期間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月份以外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以及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請領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之「付款憑單」,經查並無登載不實或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詳後),原判決就上開各部分均論及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亦有未合。(七)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條、 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 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事實欄壹 、一之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及事實欄壹、二之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詳後),依前揭規定意旨,自僅須就上開二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即符法制;乃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原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再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就事實欄壹、一所示之犯行並無違法性之認識,並以原判決就其所犯事實欄壹、二所示之罪,量刑顯屬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為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前揭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務員多年,但因循苟且,未能恪遵法令規定,長期多次以非實際用於公務之單據報銷,影響社會對公務員之觀瞻,惟姑念被告係圖個人作業方便,非圖不法利益,情節非重,犯罪後復坦承部分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尚佳暨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二罪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依法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按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施行後同條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二罪各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示警懲。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Ⅰ、其餘被訴偽造文書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甲○自89年4月起負責統籌辦理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 部分之採購、請領、核銷等業務,其明知市長辦公室支出必須檢具真實公務支出之憑證始得申領、秘書處會計室亦必須憑真實公務支出之憑證始得辦理市長辦公室零用金等支出核銷之相關事宜,竟因認每月以借據借支5萬元零用 金後,來日仍須補具統一發票等憑證沖轉轉正,復須記帳備查,手續繁瑣,為圖方便,竟援引其前任承辦人李克齊之作法,與辦公室主任廖鯉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自89年4 月起至90年9月(起訴書誤載為90年10月)止,連續於月 初使不知情之秘書處出納人員劉靜蓉、徐玉美、吳麗洳等,「將登載有虛偽不實「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前後共17 次,金額總計85萬元),黏貼於登載不實之「市長慰 勞金」、「市長犒賞用」、「市長工作獎金」等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上,交予甲○,因認被告甲○此部分所為,涉犯有刑法第213條之罪嫌云云。 (二)被告甲○自89年4月起至90年9月(起訴書誤載為90年10月)止將黏貼有不實工作獎金名義領據並於用途說明欄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轉向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人員申領市長特別費憑證核銷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復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 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自92年3月18日起至95年6月22日止)將黏貼有他人發票並於用途說明欄登載 不實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交付秘書處經辦人而行使(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將變造買受人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之他人發票及於用途說明欄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轉向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人員申領市長特別費(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云云。 (三)被告甲○自89年4月起至90年9月(起訴書誤載為90年10月)止將黏貼有不實工作獎金名義領據並於用途說明欄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轉向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人員申領市長特別費憑證核銷部分,致負責審核之不知情會計室科員孫蜀及莊美珍、會計室主任伍必霞及代蓋「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裕璋(丙)」章之第一科科長等人均誤以為該等領據均係市長特別費中屬於犒賞之工作獎金支出,將不實支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黏貼憑證用紙及付款憑單、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等公文書;復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自92年3月18日起至95年6月22日止)將黏貼有他人發票並於用途說明欄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交付秘書處經辦人而行使,及將變造買受人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之他人發票及於用途說明欄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轉向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人員申領市長特別費,致負責審核之市長辦公室主任、秘書處經辦人、第一科科長、會計室科員、會計室主任及代蓋「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裕璋(丙)」章之第一科科長等人均陷於錯誤,以為該等單據均係市長特別費之真實公務支出,而將各該不實支出事項等均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付款憑單(起訴書誤載為付款清單)公文書上。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四)被告甲○明知所蒐集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1、編號411、編 號412所示之他人發票均非實際公務支出所得,竟連續將 各該他人發票黏貼並登載不實之支出事由於其職務上所掌之「黏貼憑證用紙」上,交付秘書處經辦人而行使之,並利用不知情之秘書處承辦人變造私文書(在上開3紙統一 發票之抬頭處蓋印「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戳記,表示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為買受人,並在起訴書附表七所示之統一發票上記載虛偽不實之「禮品」、「餐」、「餐費」、「停車費」、「太陽眼鏡」、「參考書」等品名),轉向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人員,申領市長特別費,致負責審核之市長辦公室主任、秘書處經辦人、第一科科長、會計室科員、會計室主任及代蓋「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裕璋(丙)」章之第一科科長等人均陷於錯誤,以為該等單據均係市長特別費之真實公務支出,而將各該不實支出事項等均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付款清單、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等公文書上。因認被告就蒐集上開3紙發票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同法第 216條、第210條,同法第214 條等罪嫌;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秘書處承辦人在起訴書附表七所示之統一發票上記載虛偽不實之「禮品」、「餐」、「餐費」、「停車費」、「太陽眼鏡」、「參考書」等品名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惟查: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就上開(一)所示關於不實領據部分涉有刑法第213條之犯嫌云云。然按領據之性質相當於收 據,為私文書之一種,並非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且被告甲○為具領人,其自有權出具其之名義之領據,縱領據上所記載「工作獎金」事由有所不實,僅係虛妄之表示,尚與刑法第213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公訴人未明 辨領據之性質,誤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13 條之罪嫌,並非正確。但因依據公訴意旨之記載足見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另犯有罪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就上開(二)部分係分別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惟查被告委由秘書處出納人員在黏貼有不實工作獎金名義領據之黏貼憑證用紙為不實之登載,並將之交予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人員;或由被告自行於黏貼憑證用紙用途說明欄為不實之登載,將之交付秘書處經辦人,並利用秘書處承辦人變造買受人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之他人發票後,將上開登載不實之文書、變造私文書交予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人員,均不過係臺北市政府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與一般所謂行使必須行為人持用登載不實或經偽造變造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之情形有別,業如前述,是被告甲○就上開公訴意旨(一)部分所為文書之交付,均不另構成行使罪,因行使分別與前揭經起訴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變造私文書等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就行使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關於被告甲○自89年4月起至90年9月(起訴書誤載為90年10 月)止將黏貼有不實工作獎金名義領據並於用途說明 欄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轉向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人員申領市長特別費憑證核銷部分,復自92 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 (起訴書誤載為自92年3月18日起至95年6月22日止)將黏貼有他人發票並於用途說明欄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交付秘書處經辦人,及將變造買受人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之他人發票及於用途說明欄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黏貼憑證用紙轉向市政府秘書處第一科(總務科)及會計室人員申領市長特別費部分。經查,上開起訴書所指之第一科科長於蓋用自己職官章及代蓋「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裕璋(丙)」章時,以及市長辦公室主任、秘書處經辦人於蓋用自己職官章時,均僅在前揭黏貼憑證用紙或如事實欄壹所示各該公文書上單純核章,並未為任何刑法第214條規範之登載舉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亦有使該等公務 員登載不實,容有誤會。再查,關於黏貼憑證用紙預算科目工作計劃欄所載之「市政綜理」、費用別欄所載之「業務費」,因不論被告所請領者係工作獎金或辦公室零用金,均屬於「市政綜理」、「業務費」同一項下,且被告確將以他人發票核銷之款項用於市政綜理方面之公務支出(詳後),是關於會計室科員於黏貼憑證用紙預算科目工作計劃欄所載之「市政綜理」、費用別欄所載之「業務費」,縱因誤認上開領據均係請領市長特別費中屬於犒賞之工作獎金,或誤以為上開他人發票均係市長特別費之真實公務支出而為登載,亦難認有何登載不實之情事。至於89年4月至90年10月請領「工作獎金」之「付款憑單」、「分 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以及自92年3月18日前 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請領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 之「付款憑單」(起訴書誤載為付款清單),經查並無登載不實或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因被告此部分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與前揭經起訴論罪部分分別具有牽連犯或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關於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1、編號411、編號412所示之發票,業經證人蕭明美、林宏明於原審審理中分別結證稱:非其等所提供,以及確屬公務支出之隨扈發票等語(原審96年7月19日審判筆錄),故不能認為係屬他人發票,應予 排除。另詳參扣案之被告使用之他人發票,被告固有註記禮品等品名,但其用意非在改變該發票之實際交易情況,僅是用為黏貼憑證上用途說明欄登載之參考,不能認有何文書性之改變,亦難論以變造私文書。因公訴人認被告就蒐集上開3紙發票部分所犯之刑法第216條、第213條、同 法第216條、第210條及同法第214條等犯行,與被告就蒐 集其餘他人發票部分所犯之各該犯行均分別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秘書處承辦人在起訴書附表七所示之統一發票上記載虛偽不實之「禮品」、「餐」、「餐費」、「停車費」、「太陽眼鏡」、「參考書」等品名部分,與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秘書處承辦人在各該發票蓋用「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戳記之變造私文書部分,係屬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Ⅱ、被訴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92年1月間,被告甲○因會計室主任周秀霞 反對而放棄以工作獎金名義請領零用金之作法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藉詞因工作量無法負荷而需以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而陸續擴大蒐集本身家庭及市長辦公室、市政府秘書處同仁之「他人發票」,另亦向不知情之朋友蕭明美索取渠等之「他人發票」。被告甲○陸續取得他人發票後,復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自92年3月18 日起至95年6月22日止) ,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以上開蒐集所得之他人發票(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等均詳如起訴書附表七編號6至編號473所示,金額總計1,158,987元)充作 公務支出所取得之發票,據以申領市長特別費,致負責審核之市長辦公室主任、秘書處經辦人、第一科科長、會計室科員、會計室主任及代蓋「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陳裕璋(丙)」章之第一科科長等人均陷於錯誤,以為該等單據均係市長特別費之真實公務支出,而將各該不實支出事項等均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付款憑單、分開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等公文書上,並據以沖轉被告甲○事先以預付零用金名義請領之特別費,或另行撥付與他人發票同額之現金予被告甲○。被告甲○以此方法至少詐領得市長特別費共計749,669元(見 起訴書第5頁第6行起。起訴書附表八係將被告於90年1月及 91年1月所申領之16,819元亦納入收入金額部分,以致計算 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所詐領之金額時,誤載為766,488元,應予更正)。因認被告甲○此部 分所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又貪 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罪,除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外,行為人更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屬相當,此觀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公款罪嫌,無非以:(一)被告甲○自92年1月至95年6月止所管領之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加上被告自90年1月起至95年6月間以他人發票(凡檢察官無法證明為他人發票部分,均視為真實公務支出)沖轉或請領所得之市長特別費憑證核銷部分金額,為被告甲○於該期間收入之公款,計有2,696,606元;而3768張(起訴書誤載為3754張)單據中檢察官不能證明為他人 發票部分,加上甲○答辯所提出為其實際支出部分(儘管無任何證據,只要甲○提出,而公訴人不能證明其未實際支出,即計入。包括未留存任何記錄之市長辦公室工友許阿美每月額外加班費、乙○○市長過年發予民眾之每年5萬元紅包 費用、乙○○市長私人贈與數筆、未取得收據之公務支出電話帳單等),為被告甲○於該期間支出之公款,計有1,930,118元。被告甲○自90年1月起至95年6月間管領公款之收入 減去支出,以對被告最有利之方式認定、計算,尚有766,488元之巨幅差額,足證被告甲○至少利用職務上機會,以他 人發票詐領得之市長特別費達766,488元。(二)被告甲○ 初始於95年9月12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問:是 否有未實際支出而向他人索取憑證核銷情形?)沒有」等語(詳見同日調查筆錄)。及至證人即會計室主任周秀霞於同年11月9日作證時閱覽得知市長特別費中憑據核銷部分之黏 貼憑證用紙上有數十張顯然異常之統一發票,返回告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即證人楊石金後,甲○經楊石金親自約詢時,起初仍意圖隱瞞,及至發現無法再加掩飾,乃於同年11月15日檢察官第二次偵訊時改口稱:「(問:每月5萬元之 市長室零用金,是否均以他人消費之發票核銷?)不是,每月約僅半數,即2萬5千元左右是以他人消費之發票核銷,從92年起至我95年6月離開該職務為止,估計以他人消費之發 票核銷金額約100萬元。這只是大約的估計」等語。嗣因見 檢調人員追查所發現之他人發票似僅止於數十張,乃先於同年11月20日提出刑事答辯(一)狀答辯翻稱:「市長室支出瑣碎,每月黏貼大量發票報銷5萬元極為費事,於是偶爾用 自己或他人之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以減少工作量。但為免過於明顯遭人發現,每月僅用一、兩張,最多三、四張,原本應用而未用之發票,依然全數保存,以便遭查詢時,有所憑藉」等語(詳見該答辯狀六及七)。再於同年12月8日 檢察官第三次偵訊時續辯稱:「(問:你之前於95年11月20日所提答辯狀第三頁之(五)稱92年起至離職止,每月使用自己或他人發票僅一、兩張,最多三、四張,是否屬實?如此每月怎麼會有約2.5萬元使用他人發票?)我上次所稱的 每月約2.5萬元,是我自己估計的,我已經忘記當時為什麼 這樣子估了。而答辯狀所稱每個月一到四張,是由檢察官查證有80張他人消費發票來估的,除以40個月則每個月約2張 。我現在沒有辦法估計這40個月我到底是每個月一到四張或是2.5萬元,因為我大部分都還是以實際公用的發票核銷, 只有少部分以他人發票核銷」等語。被告復於同年12月20日提出刑事答辯(二)狀答辯稱:「另被告先前稱每月平均使用一至二張其他消費之發票代替真實支出之憑證辦理報銷,係因檢察官挑出七、八十張所謂有問題之憑據,被告將此數量除以42個月,得來平均數每月一至二張。其實前述七、八十張憑據中,仍有部分係真實支出之憑據,被告已於偵訊時指認及說明」、「至於被告稱平均每月替代性之發票總額約2 萬5千元,則係應訊時過於緊張隨口說出,參照被告每月 報銷零用金總額才5萬元,每月一、二張替代性發票占每月 報銷至少七、八十張憑據之比例極小,不可能每月平均有2 萬5千元」等語(詳見該答辯狀六及七)。惟經檢察官最終 查證結果,被告自92年1月起至95年6月止經手核銷之市長特別費黏貼憑證上之統一發票總計798紙,金額總計1,578,648元(此部分僅計算統一發票,不含其他,詳見起訴書附表七)扣除經窮盡一切偵查方法仍無法確認實際消費人之統一發票不計,能夠證明為他人統一發票者(同一統一發票而部分他人消費、部分公務使用之情形,因被告仍據以請領該統一發票上之全部金額,故該張統一發票視為他人統一發票)仍有446紙(佔全部黏貼憑證上統一發票張數之55.89%),金額為1,095,262元(佔全部黏貼憑證上統一發票金額之69.38%),顯見被告自始至終均無坦承全部犯行之意,其自白罪刑較輕之偽造文書犯行,僅因該部分業已罪證確鑿而無從狡賴。(三)被告所聲稱全部為真實公務支出之3768張單據中,經查而可證明仍含有被告甲○家庭消費支出之發票、被告因公務取得但未實際支付款項之發票、被告另行保管乙○○市長個人零用金支出所取得之發票等,均非被告以公款支付所取得(品名、金額等均詳見起訴書附表九之二),則3768張單據是否均為真實公務支出所取得,已非無疑。次查, 3768 張單據中,金額甚大之發票或單據所在多有,單張而 超過5,000元者達18張(例如92年8月17日五月天演唱會蛋糕發票2紙各6,000元、92年9月27日朱銘文教基金會典藏品維 護單據10,500元等,均詳見起訴書附表九之二),另被告辯稱亦為其大額支出之乙○○市長過年紅包(約每年5萬元) 、乙○○市長私人贈與(如致贈徐宗懋2萬元、致贈駕駛陳 永德之子每年5,0 00元,6年共計3萬元)等支出,均屬得直接或以簡要之書面簽註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即可沖轉或領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者,被告棄此而不用,顯與常情有違。又被告甲○既辯稱係因黏貼小額發票過多、工作量無法負荷始以他人發票替代,若該辯解為真,則被告92年初始需以真實公務支出發票核銷預領之每月5萬元零用金時,應必經歷 工作量無法負荷之苦痛,始可能動念尋找解決方式,其後方採取他人大額發票取代之辦法,否則何需甘冒偽造文書之風險?又何需大費周章、勞師動眾蒐集他人消費發票?惟查被告於92年3月18日第一次以憑證沖轉預領之零用金時,即以 孫振妮提供之他人發票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憑以沖轉,此與被告「曾依規定辦理,但後來發現實在忙不過來,才會想以其他較簡便的方式來辦理核銷」之供詞完全不符,亦可認被告以大額換小額之辯詞顯然不足採信。(四)衡諸常情,一般人若同時採買公物及私人物品,必定要求店家將公務支出與私人消費分別結帳,如此方能正確計算並據以請領代買之款項;且採買公物時,固然店家可能偶爾因工作繁忙而提供蓋妥店章及負責人私章,其餘均空白之收據,而該收據既係為證明公務支出之用,採買者嗣後於空白收據上依實填寫時,必定以鉛筆以外不易遭到塗改之筆類書寫。惟查,被告所提出之部分新光三越百貨公司超市發票中,可證明為於同一發票中同時購買公務支出及私人消費之物品者(黏貼憑證用紙上及3768張單據中均有此種發票)總數達6張,已可認 被告於購買之初有嚴重之疏失,甚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不確定故意。況該等發票單從形式上觀之僅有數字代號,完全無專櫃名稱且無任何品名,經檢察官當庭提示,被告竟完全無從辨識究竟何者屬公務支出,何者屬私人消費,則被告於當初自行計算時,如何加以區分?若遇上級查帳,如何證明管有之公款確已支出?且查3768張單據中,有171張餐費類 收據(詳見起訴書附表九之二)除店章及負責人私章外,僅有被告甲○之鉛筆筆跡在金額欄填上阿拉伯數字之總金額,品名欄填上「晚」、「餐」等模糊而完全無法查證其真實性之註記(此部分仍全數從寬認定,認定屬真實公務支出),在在均顯見被告自始即具詐領財物及混水摸魚之主觀心態等情,茲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貪污犯行,辯稱:檢察官認定伊自92年3月至95年6月總共詐領市長特別費749,669元之金額已 經超過特別費零用金的範圍,檢察官把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也一併算在基本範圍內,這兩項都非屬市長特別費的性質,完全是辦公室同仁的私款,僅於市長特別費不敷使用時作為補貼之用,而此部分也無須報帳核銷程序,完全是同仁信賴伊代為統一支出之使用,也無支出後必須強制取得消費憑據之需要。起訴書附表八收支表中所記載甲○經手之黏貼憑證上他人發票之金額為1,175,806元(按:此金額未扣除90 年1月及91年1月核銷特別費之5張發票金額,經扣除後應為 1,158,987元),係伊以他人之發票作為替代性使用,而收 支表中之3,768張(收支表誤載為3754張)單據,係伊實際 上公務上之支出而未核銷之保留單據,其金額為1,478,718 元,此部分金額已遠超過上述他人發票之金額,故伊絕無貪瀆之事實。伊於95年6月30日調離本職時,將手中管理之金 額104,421元,移交給孫振妮秘書。若伊有貪瀆之意圖,又 何必將上述金額移交?又辦公室同仁在檢察官偵訊後自白,渠等提供發票予伊作為核銷特別費之替代之用,若伊有貪瀆之意圖,難道同仁還會協助提供發票嗎?伊每2至3個月,在處理帳務的時候也都會向辦公室鄭主任安國報告帳務的狀況,完全非一人單獨的處理,在馬市長辦公室工作清廉是最重要的,伊手中有多少金錢就必須清楚的記載及移交,絕不會中飽私囊一毛錢,長官對伊充分信任,伊又怎能非法亂紀以私害公?伊辦理市長特別費核銷之業務時,絕無貪瀆之意圖及事實等語。 五、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使用他人大額發票,僅為圖省事並無任何不法意圖。公積金、交通查緝獎金皆係私款而非公款,檢察官誤將同仁公積金及已核發之交通查緝獎金當作隸屬國庫之公款,併入市長室零用金計算,要求被告交待全部去向,並以被告所提證明不足,即認定被告詐領市長特別費,顯有不符。公積金、交通查緝獎金之實際用途與市長零用金相同,同仁對公積金、交通查緝獎金之保管支用方式並無特定要求,被告並無義務留存該款項之支出憑證,僅據實簡單記帳,2到3個月加總一遍,與剩餘公款核對,並向辦公室主任報告支用情形,甚至因被告確有記帳,方能於95年6月底卸任時結算餘額共162,271元與孫振妮辦理交接,並於交接後始丟棄先前帳目,而非不曾就全部保管款記帳。檢察官認定他人發票數量之方法實非公允,將多年來之大量發票向被告及證人提示,要求辯認何者為公務支出,何者為他人發票,然則被告及證人在事隔多年記憶模糊、資料簡單訊息不足及長時間訊問造成之疲憊及緊張下,實難清楚分辨各張憑據之來源或用途,錯認情形層出不窮。檢察官要求被告提出全部支出之證明,極不合理,部分支出本無憑證,且由於公積金及交通查緝獎金不須檢據報銷,被告每月僅須5萬元 支出憑證報銷零用金部分即可,因此每月取得收據、發票超過5萬元,即不再認真索取及保存單據,憑證當然不足公積 金、交通查緝獎金、市長室零用金之總額。檢察官計算被告用他人發票核銷之金額亦有錯誤,被告使用鉛筆註記為多年之習慣,而非預謀塗改等語。 六、本院查: (一)公訴人認定被告涉犯詐領公款之方式,簡而言之,係因被告使用他人發票請領特別費,並將被告所保管持有之所有款項加總,扣除一切公訴人自認屬公務支出後,所餘款項即為被告詐領公款之數額。起訴書雖將被告於90年1月及 91年1月所用他人發票之數額共16,819元算入被告所保管 之金額,與92年1月至95年6月間之被告保管金額併計,據此扣除一切可認為公務支出後,所餘766,488元認定為被 告貪污之所得,然而公訴人又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具狀表示將16,819元認定為被告貪污所得,而與上開全部所得減去全部公務支出之方式相較,已經重複計算加入16,819元,自有未洽。是為釐清公訴人所指被告自92年3月18日前某 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所詐取之確切數額,上開766,488 元自應扣除被告於90年1月及91年1月所用他人發票 核銷之金額16,819元,即應為749,669元。以下凡提及公 訴人所指被告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所詐取之金額部分,均以749,669元代之。合先敘明 。 (二)被告所保管三種款項中之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係由被告用於市長辦公室同仁及隨扈之餐點等費用,已據證人鄭安國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5萬元零用金是特別費的支 出,如果不夠,就由公積金來支用,因特別費的支出有些部分也是有用在市長辦公室超時時購買餐點用。如果特別費夠的話,就由特別費來支應,如果不夠的話就由公積金來支應」等語(原審卷四第49頁)及證人孫振妮於偵查中證以:「之前因為我們辨公室有繳公積金作為餐費、下午TeaTime、辦生日或公務支出,公積金一部分是向每個人 收得款項及一部分由交通查緝獎金組合而成,繳納不是強制的,而是看個人意願」等情(他字卷十第17頁)明確。參以證人鄭安國並於原審結證稱:參與公積金之人未曾要求需詳細記帳並檢附單據作帳等語(原審卷四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被告亦對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無需單據核報且未取得所有單據乙節供承在卷(原審卷五第47頁反面)。即此,被告就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支出部分,顯然有未取得單據或未保管單據之可能,檢察官僅以卷內所有之發票等單據加以計算,自有漏論無單據部分之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支出之虞,從而,檢察官之全部所得減去全部公務支出之計算基礎,洵有未當,不能認該749,669元 即為被告詐領公款所得。 (三)被告甲○於遭起訴後,又提出部分單據金額共計135,790 元之單據,證明其確實有將零用金全數用於因公支出,並無侵吞中飽私囊之情形,亦經證人即隨扈宋秉智、林宏明、葉俊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該等單據係因公務所支出後,向被告請款後被告有依所請付款等語(原審卷四第136 頁、第140頁、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甚至檢察官所 認定之他人發票中,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1之原始憑證「源吉兆庵公司」、面額為1269元之發票(92年度黏貼憑證用紙編號219號),業經證人蕭明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該張發票非其所提供等語(原審卷四第130頁);附表七 編號411、412之發票(95年度黏貼憑證用紙編號227號) ,亦經證人林宏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該二張發票確屬隨扈晚餐之公務支出等語(原審卷四第140頁),益徵被 告甲○確仍有將所保管之費用使用於公務支出,足見被告全數特別費使用於公務支出並非空言,又無證據證明其確有詐領,其客觀上要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得公款之舉措。(四)被告甲○自92年1月至95年6月所保管之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經檢察官計算結果共有1,520,800元(詳如附表四 、附表五所示),此二種款項支出又不以單據作帳為要求,而此二種金額之用途又與特別費用於市長辦公室同仁及隨扈之用途相同,已如前述,衡情被告若要侵吞款項,此二種款項甚為容易,又難以追查,尤其若依檢察官計算被告共詐領749,669元以觀,被告保管期間共42個月,平均 每月詐領款項不及2萬元,若從平均每月保管交通查緝獎 金及公積金約3萬元中侵占,顯然不易為人察覺,則其又 何必干冒貪瀆刑罰之風險詐領特別費?公訴人以與常理不合之論斷,不能遽認被告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另證人劉月美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2年1月到95年6月間被告甲○有幫辦公室同仁購買便當,伊有幫忙提等語(原審卷四第44頁),可見被告每日中午所購午餐非少,以午餐平均1,000元以上,每月超過22,000元,尚未包括晚餐、 隨扈核銷部分及其他之費用,足見被告每月花費應可超過特別費中5萬元零用金,職是之故,亦無從推論被告有詐 得財物之貪污行止。 (五)另參以證人宋秉智、林宏明、葉俊毅所提出之餐費、報費等統一發票,確屬數額少、數量多,而被告提出之發票3768張亦以低於千元者為多,可見確有被告所供單據數額小之事實存在。佐以被告於偵查中提出3768張未貼於黏貼憑證之單據,起訴後亦能提出相關公務支出單據,則以被告保管單據之混亂無條理;加以被告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 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使用他人單據報銷之張數465張,平均每張2,492.13元,而被告保留未用之3768張單據扣除被告因電話費保密等原因未用之大額單據16張144,404 元,餘3752張,總額1,334,314元,平均每張355.6元,不到他人憑證平均金額之七分之一,亦即被告以他人發票取代真實發票,填貼工作減少七分之六,被告所辯稱以大額發票減少黏貼工作,亦非全然無據。加以被告自稱懶惰無暇,其就已支出之公務用途,向他人蒐集發票以便核銷,就被告個人而言,確有隨手方便之效,所辯尚非全然無稽。 (六)而被告所提出之3768張單據,雖有部分收據以鉛筆註記金額,但酌以證人李玉如於偵查中結證所言:「送餐的時候有時候收據會是空白的,如果空白的時候我就會直接用原子筆寫上去,或者請送餐的人自己寫」(他字卷十第277 至278頁),足見店家確有於消費時未當下開立而提供空 白收據由客人填寫之情況。又以被告之收據所註記金額少則195元,多不過1715元,被告倘欲以鉛筆註記嗣後更改 ,何以不均記載大筆金額,或甚至直接以原子筆等持久性筆墨寫上大筆額度,尤其被告尚保管交通獎金與公積金,被告不需單據核銷此二筆款項之下,以鉛筆註記以供簡單記帳亦非無可能。證人李玉如於法務部調查局證述:91年12 月份之特別費核銷黏貼憑證用紙,係其所代墊市長贈 禮核銷等語(他字卷二第25頁反面),徵諸扣案系爭之憑證編號590統一發票上亦以鉛筆載有「玫瑰園茶禮盒」, 編號591統一發票4紙各以鉛筆載明「茶禮品」、「西點禮品」、「糕點禮品」、「茶禮品」,編號592統一發票4紙各以鉛筆載明「生技糕點」、「茶禮盒大提袋」、「茶禮品」、「茶禮品」等,此種鉛筆註記之方式,或為該辦公室之作業習慣。抑有進者,被告以他人發票報銷,為求符合其已經因公支出之餐費等費用,而將之以鉛筆註記,以免超過其自行計帳之公務費用而虛報之情形,亦不能排除。公訴人以被告以鉛筆註記即認其主觀上有不確定之故意,要嫌速斷。 (七)嗣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論告時,另稱:被告甲○所保留真正用於公務支出而未核銷之3,768張(起訴書收支表誤載 為3754張)單據,其金額為1,478,718元,尚未及被告自 92 年1月至95年6月所保管之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之總 額1,520,800元(詳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故似可認 定被告的支出,單以交通查緝獎金、公積金已足因應,此二部分因不須作帳,所以單據予以保留,至需要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零用金,被告再去蒐集他人發票核銷。被告若辯稱3,768張單據中有部分確屬特別費須以單據核銷部分之 單據,豈非足證被告除檢察官起訴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外,另有侵占交通查緝獎金、公積金之一部分?檢察官認定被告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詐取749,669元,已將被告所主張一切可能是公務支出 的部分全部予以減除,是給被告最寬鬆的認定,自不能因此反而推論被告可能還有其他公務支出等語。惟查,上開交通查緝獎金、公積金設置之目的,係因每月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往往不足以支應公務支出所需,故以交通查緝獎金或同仁間所募集之公積金用以彌補特別費之不足,若當月特別費足夠,就由特別費來支應,若不夠就由公積金來支應,此業據證人鄭安國於原審審理中供證綦詳(原審卷四第49頁),且衡諸常情,上開公積金既係由辦公室同仁私下所募集而來,最後如有剩餘,尚可累積至下次使用或返還予出資之同仁,則被告如要動支款項,必定是先動支特別費中單據核銷部分,再就不足部分動支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部分因應,豈有可能先以公積金支應,再就不足部分動支特別費,而將剩餘的額度繳回公庫?況交通查緝獎金、公積金部分之支出,既不須備妥單據核銷,被告又何須一一保留此部分支出之單據,而就真正需要單據核銷之部分另行向他人蒐集發票報銷?是檢察官上開論告意旨以被告所提出的單據多屬交通查緝獎金、公積金部分之支出,而就需要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零用金部分,被告再去蒐集他人發票核銷云云,顯然與證人鄭安國所證述之情節及一般特別費核銷之經驗法則不符,自不足資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八)綜上所述,被告是否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財物一事,因被告確有可能均用於公務支出,本院容有合理之懷疑,自難因其保管單據不力,圖一己之便向他人索取發票核銷,且因被告所取得款項及不齊全之支出單據間尚有差額,在被告欠缺主觀犯意及客觀詐領行為之下,遽以貪污罪名相繩。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檢送之3768張發票並未剔除任何小額公務發票,證人孫振妮、方惠中於偵查中證稱有剔除者,係指88年至91年間之小額發票部分,而指摘原判決認定被告所檢送之3768張發票係已剔除部分小額公務發票之不當,固非無見,惟仍未能舉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貪污犯行,是被告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為無罪判決,然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起訴書論罪科刑欄雖未論及牽連犯關係,但其犯罪事實欄已經載明被告以他人發票詐領財物,自可觀出),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人上訴認被告此部分應成立犯罪,為無理由。 參、無罪部分(即被訴於附表三所示日期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見秘書處會計及出納人員均充分信任其所承辦之業務,認有機可乘,竟另起意以與公務無關而為他人消費付款之發票詐領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統籌辦理市長特別費憑證核銷部分之職務上之機會,先後於90年1月前某日及91年1月前某日(起訴書誤載為自90年1月起),向不知情之市長 辦公室秘書孫振妮索取孫振妮本人及其配偶何善台之他人發票計5張充當原始憑證,而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持以詐領 16,819元之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見起訴書第4頁倒數 第2行至第5頁第6行)。因認被告甲○此部分所為,另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無非以:被告甲○自92年1月至95年6月止所管領之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加上被告自90年1月起至95年6月間以他人發票(凡檢察官無法證明為他人發票部分,均視為真實公務支出)沖轉或請領所得之市長特別費憑證核銷部分金額,為被告甲○於該期間收入之公款,計有2,696,606元;而3768 張(起訴書誤載為3754張)單據中檢察官不能證明為他人發票部分,加上甲○答辯所提出為其實際支出部分(儘管無任何證據,只要甲○提出,而公訴人不能證明其未實際支出,即計入。包括未留存任何記錄之市長辦公室工友許阿美每月額外加班費、乙○○市長過年發予民眾之每年5萬元紅包費用 、乙○○市長私人贈與數筆、未取得收據之公務支出電話帳單等),為被告甲○於該期間支出之公款,計有1,930,118 元。被告甲○自90年1月起至95年6月間管領公款之收入減去支出,以對被告最有利之方式認定、計算,尚有766,488元 之巨幅差額,足證被告甲○至少利用職務上機會,以他人發票詐領得之市長特別費達766,488元等語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貪污犯行,辯稱:伊於95年6月30 日調離本職時,將手中管理之金額104,421元,移交給孫振 妮秘書。若伊有貪瀆之意圖,又何必將上述金額移交?又辦公室同仁在檢察官偵訊後自白,渠等提供發票予伊作為核銷特別費之替代之用,若伊有貪瀆之意圖,難道同仁還會協助提供發票嗎?伊每2至3個月,在處理帳務的時候也都會向辦公室鄭主任安國報告帳務的狀況,完全非一人單獨的處理,在馬市長辦公室工作清廉是最重要的,伊手中有多少金錢就必須清楚的記載及移交,絕不會中飽私囊一毛錢,長官對伊充分信任,伊又怎能非法亂紀以私害公?伊辦理市長特別費核銷之業務時,絕無貪瀆之意圖及事實等語。 四、本院查: (一)依卷附黏貼有上述5張發票之黏貼憑證用紙所示,附表三 編號1之發票,其黏貼憑證用紙預算登記章之日期為90年1月9日,而編號2至5之發票,其黏貼憑證用紙預算登記章 之日期均為91年1月11日;又附表三編號1之發票,其開立日期為89年11月4日,而編號2至5之發票,其開立日期分 別為90年11月18日、90年11月18日、90年11月4日、90年 12月29日。按特別費為業務費項下之二級科目預算,其中需單據核銷部分之預算必須在當年度支用完畢,雖可跨月份使用,但絕不可跨年度使用,若於該年度未使用完畢,則必須將剩餘款項繳庫,絕不可流用至次年度,是依上述黏貼憑證用紙之預算登記日及5張發票之開立日期觀之, 被告甲○雖分別於90年1月9日前某日及91年1月11日前某 日提出上述5張發票,然其所申領者,應係89年度(附表 三編號1部分)及90年度(附表三編號2至5部分)之需單 據核銷部分之特別費,並非核銷90年1月及91年1月當月之市長特別費。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甲○經手特別費用非低,每月除5萬元零用金外, 尚有其餘採購核銷部分,果有詐領之意,何不使用數額較多之單據為之?又為何僅請領如此區區之數額,且時間又相隔1年以上?是被告有無詐領之意圖,容有疑義。而檢 察官所為全部所得減去全部公務支出之算法中,僅有92年以後之支出,89年、90年、91年之支出又付之闕如,如何能徒以92年以後之支出遽認被告未於89年底及90年底有共計16,819元之公務支出?是檢察官之舉證顯然不能說服一般人甚至本院被告有詐領該16,819元之舉,自無法排除被告有將之使用於公務之合理懷疑。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略以:上述5張統一發票中,編號1之好市多內湖分公司發票開立日期為89年11月4日;編號2至5 之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等發票開立日期係90年11月或12 月,上開5張發票係分別核銷乙○○市長特別費當中89年 度(附表三編號1部分)及90年度(附表三編號2至5部分 )之需單據核銷部分之特別費,絕非核銷90年度1月及91 年度1月份之市長特別費。原判決竟逕自將該5張發票之金額與被告所實際經手部分之90年度1月及91年度1月份單據金額相比較,又未交代何以與該二月份比較之理由,隨即得出「被告所申領之數額遠低於尚未報出之公務單據費用,是被告在此二月份核銷時是否為詐領之行為,已堪置疑」之結論,其認定事實未依證據,自屬違法採證等語,固非無見,惟亦僅消極指出原判決不當之處,仍未能舉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貪污犯行。嗣檢察官繼又以:被告甲○為經辦特別費之人員,必然得知或經由會計人員告知上述規定,始有上述行為,乃竟無視於會計、審計單位之法規及稽核,擅自取得他人發票來核銷此部分經費,破壞預算制度,對臺北市政府已有嚴重損害。而被告甲○對於上述5張發票係因到了年底而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 還有一些尚未核銷者,故索取他人發票來核銷等情並不爭執(詳見被告甲○96年2月9日偵訊筆錄),但辯稱「到了年底時發現我有一些公務支出,沒有取得單據,也就是說我所保管的公款不夠了,但是欠缺單據核銷,所以有可能當時就有向孫振妮要她自己消費的發票」等語。惟查,89年底及90年底時,被告每月保管交通查緝獎金(每月22000元)、公積金(每月約23000至24000元)、虛偽以工作 獎金名義請領作為零用金使用(每月50000元),總計每 月約95,000元部分之公務支出花費是完全不需單據核銷的,被告上開辯解顯不可採等語,據以提起上訴,惟查,被告以他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充作公務支出之發票請領特別費,與被告實際上有無該筆公務之支出,係屬二事,自難以被告擅自取得他人發票來核銷特別費,即遽認被告有詐領之意圖;況被告就上開以工作獎金名義請領之零用金用於公務支出部分,並不須取得其他單據,而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之公務支出部分,亦有未取得單據或未保管單據之可能,業如前述,檢察官僅以被告於89年底及90年底時每月所保管之上開零用金、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約95,000元,惟並未計算其公務支出部分,即遽認被告所辯因保管之公款不足,欠缺單據核銷,遂向孫振妮要他人發票核銷等語顯不可採,尚嫌速斷。 (四)嗣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另指稱:被告於89年及90年,每月保管之交通查緝獎金(每月22000元)、公積金(每月約 23000至24000元)、虛偽以工作獎金名義請領作為零用金使用(每月50000元),總計每月約95,000元,且此部分 支出原則上會取得單據發票,若被告真要報銷上開5張發 票之金額16,819元,其手上之發票隨時足以因應,不須再去取得他人之發票云云,惟查交通查緝獎金、公積金設置之目的,係因每月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往往不足以支應公務支出所需,故以交通查緝獎金或同仁間所募集之公積金用以彌補特別費之不足,且被告如要動支款項,必定是先動支特別費中單據核銷部分,再就不足部分動支交通查緝獎金及公積金部分因應,業如前述,是檢察官認被告於89、90年手上保留之單據多屬交通查緝獎金、公積金部分之支出,並據以推論被告不以手上保留之發票核銷16,819元,竟向他人拿取發票報銷,顯然係將之詐領云云,容有誤會,自難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檢察官仍未能舉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被告此部分犯罪自亦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查被告甲○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以他人發票5張核銷市長特 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中有關5萬元零用金以外之部分,公訴人 僅起訴被告涉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業如前甲、一之(二)所述。而被告 此部分雖又涉犯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惟此等犯行,被告係以他人發票所為,與其自89年4月至90年9月以不實之工作獎金名義領據請領5萬元作為市長辦公室零用金(即事 實欄壹、一所示)之犯罪手段迥異,且二者間罪名亦非完全相同;又被告此部分所涉偽造文書及準瀆職部分之犯行,固與其自92年3月18日前某日起至95年6月22日前某日止以他人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即事實欄壹、二所示)之犯罪手法雷同,惟二者犯罪時間相距達1年以上;綜上說 明,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所涉偽造文書及準瀆職之犯行,與事實欄壹、一及事實欄壹、二所示之犯行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所為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判決亦同此認定)。而被告被起訴涉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既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則未據起訴之偽造文書及準瀆職犯行,亦無從與之發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是被告此部分所涉偽造文書及準瀆職犯行,法院自不得加以審理。乃原判決未予詳察,既認定被告被訴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應為無罪 之諭知,且認被告此部分又涉犯偽造文書及準瀆職犯行,與前開有罪之偽造文書與準瀆職犯行,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竟又對被告此未經起訴,且非起訴效力所及部分,遽論以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並與被告上開事實欄壹、一及事實欄壹、二所示之犯行分論併罰,顯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被告上訴認其此部分所犯偽造文書及準瀆職犯行,應與事實欄壹、二所示偽造文書及準瀆職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及公訴人上訴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應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雖全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就被告被訴於附表三所示日期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另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至被告甲○前開所述涉犯偽造文書及準瀆職犯行,應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附此指明。 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3條、第134條、第210條、第214條、9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俊哲、林邦樑、王金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就被訴於附表三所示日期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89年4月至90年9月以工作獎金名義核銷零用金表 ┌──┬────┬─────┬───────┬────────┬────┐ │編號│憑證號碼│簽收人 │請領日期 │用途 │金額 │ ├──┼────┼─────┼───────┼────────┼────┤ │ 1 │ 96│廖鯉、甲○│89.4.19 │89年4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2 │ 103│甲○ │89.5.15前某日 │89年5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3 │ 99│甲○ │89年6月間某日 │89年6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4 │ 128│甲○ │89年7月間某日 │89年7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5 │ 125│甲○ │89.8.8 前某日 │89年8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6 │ 198│甲○ │89.10.9前某日 │89年10月工作獎金│ 50,000│ ├──┼────┼─────┼───────┼────────┼────┤ │ 7 │ 124│甲○ │89.11.7前某日 │89年11月工作獎金│ 50,000│ ├──┼────┼─────┼───────┼────────┼────┤ │ 8 │ 168│甲○ │89.12.13前某日│89年12月工作獎金│ 50,000│ ├──┼────┼─────┼───────┼────────┼────┤ │ 9 │ 436│甲○ │90年2月間某日 │90年2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10 │ 358│甲○ │90.3.7 前某日 │90年3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11 │ 351│甲○ │90.4.2 前某日 │90年4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12 │ 473│甲○ │90.5.4 前某日 │90年5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13 │ 460│甲○ │90.6.12前某日 │90年6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14 │ 355│甲○ │90.7.2 前某日 │90年7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15 │ 457│甲○ │90.7.26前某日 │90年8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16 │ 311│甲○ │90.8.28前某日 │90年9月工作獎金 │ 50,000│ ├──┼────┼─────┼───────┼────────┼────┤ │ 17 │ 312│甲○ │90.9.27前某日 │90年10月工作獎金│ 50,000│ ├──┼────┼─────┼───────┼────────┼────┤ │ │ │ │ │合計 │ 850,000│ └──┴────┴─────┴───────┴────────┴────┘ 附表一之一:使不知情之出納人員登載不實之「分開自領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清單」 ┌──┬─────────────┬────┬───┬───┬──────────────────┐ │編號│ 用 途 │製單日期│受款人│金額 │ 登 載 不 實 之 事 項 │ ├──┼─────────────┼────┼───┼───┼──────────────────┤ │ 1 │請領89年5月份「工作獎金」 │89.5 .15│李敏娥│50,000│「犒賞金」、「首長犒賞金須領回轉發」│ ├──┼─────────────┼────┼───┼───┼──────────────────┤ │ 2 │請領89年6月份「工作獎金」 │89.6 .3 │李敏娥│50,000│ 同 上 │ ├──┼─────────────┼────┼───┼───┼──────────────────┤ │ 3 │請領89年7月份「工作獎金」 │89.7 .6 │李敏娥│50,000│ 同 上 │ ├──┼─────────────┼────┼───┼───┼──────────────────┤ │ 4 │請領89年10月份「工作獎金」│89.10.11│李敏娥│50,000│ 同 上 │ ├──┼─────────────┼────┼───┼───┼──────────────────┤ │ 5 │請領90年2月份「工作獎金」 │90.2.12 │吳定國│50,000│ 同 上 │ └──┴─────────────┴────┴───┴───┴──────────────────┘ 附表二:甲○黏貼於黏貼憑證上沖轉或請領市長特別費之他人發票 ┌──┬────┬───┬─────┬───┬───┬────────┬────┬───┬────┬───┬───┐ │編號│起訴書附│登記日│發票號碼 │開立日│星期 │開立公司 │註記品名│金 額│實際付款│交發票│備註 │ │ │表七所示│(按:│ │ │ │ │ │ │人 │給甲○│ │ │ │之編號 │表列日│ │ │ │ │ │新臺幣│ │之人 │ │ │ │ │期均為│ │ │ │ │ │ │ │ │ │ │ │ │會計室│ │ │ │ │ │ │ │ │ │ │ │ │預算登│ │ │ │ │ │ │ │ │ │ │ │ │記日,│ │ │ │ │ │ │ │ │ │ │ │ │實際提│ │ │ │ │ │ │ │ │ │ │ │ │出日為│ │ │ │ │ │ │ │ │ │ │ │ │該日前│ │ │ │ │ │ │ │ │ │ │ │ │某日)│ │ │ │ │ │ │ │ │ │ ├──┼────┼───┼─────┼───┼───┼────────┼────┼───┼────┼───┼───┤ │ 1 │編號6 │920318│SE00000000│920128│星期二│美商天柏藍公司 │衣物 │ 2,5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2 │編號7 │920318│SG00000000│920101│星期三│好市多內湖 │禮品 │ 6,507│何善台 │孫振妮│ │ │ ├────┼───┼─────┼───┼───┼────────┼────┼───┼────┼───┼───┤ │ 3 │編號8 │920318│SP00000000│920118│星期六│遠企購物中心 │美容品 │ 1,020│方惠中 │方惠中│ │ │ ├────┼───┼─────┼───┼───┼────────┼────┼───┼────┼───┼───┤ │ 4 │編號9 │920318│SB00000000│920124│星期五│不詳 │禮品 │ 1,780│不詳 │不詳 │ │ │ ├────┼───┼─────┼───┼───┼────────┼────┼───┼────┼───┼───┤ │ 5 │編號10 │920324│TA00000000│920309│星期日│華迅旗艦 │運動衣 │ 3,040│孫麗珠 │不詳 │ │ │ ├────┼───┼─────┼───┼───┼────────┼────┼───┼────┼───┼───┤ │ 6 │編號12 │920324│SE00000000│920209│星期日│神旺大飯店 │餐費 │ 3,014│蕭明美 │蕭明美│ │ │ ├────┼───┼─────┼───┼───┼────────┼────┼───┼────┼───┼───┤ │ 7 │編號13 │920324│SE00000000│920224│星期一│台灣集安公司 │油品 │ 2,841│孫振妮 │孫振妮│ │ │ ├────┼───┼─────┼───┼───┼────────┼────┼───┼────┼───┼───┤ │ 8 │編號14 │920324│SE00000000│920216│星期日│鼎泰豐小吃店 │餐費 │ 550│不詳 │不詳 │ │ │ ├────┼───┼─────┼───┼───┼────────┼────┼───┼────┼───┼───┤ │ 9 │編號15 │920418│SX00000000│920413│星期日│台北華國大飯店 │餐費 │ 4,290│丁永康 │方惠中│ │ │ ├────┼───┼─────┼───┼───┼────────┼────┼───┼────┼───┼───┤ │ 10 │編號16 │920530│TE00000000│920426│星期六│巨彬公司 │光碟 │ 1,258│疑張鈞綸│不詳 │ │ │ ├────┼───┼─────┼───┼───┼────────┼────┼───┼────┼───┼───┤ │ 11 │編號17 │920530│TE00000000│920406│星期日│巨彬公司 │光碟 │ 1,740│疑張鈞綸│不詳 │ │ │ ├────┼───┼─────┼───┼───┼────────┼────┼───┼────┼───┼───┤ │ 12 │編號18 │920530│TE00000000│920323│星期日│千樂唱片公司 │錄音帶 │ 1,240│疑張鈞綸│不詳 │ │ │ ├────┼───┼─────┼───┼───┼────────┼────┼───┼────┼───┼───┤ │ 13 │編號19 │920530│TE00000000│920406│星期日│千樂唱片公司 │錄音帶 │ 1,320│疑張鈞綸│不詳 │ │ │ ├────┼───┼─────┼───┼───┼────────┼────┼───┼────┼───┼───┤ │ 14 │編號20 │920530│TE00000000│920420│星期日│合友唱片公司 │錄音帶 │ 1,660│疑張鈞綸│不詳 │ │ │ ├────┼───┼─────┼───┼───┼────────┼────┼───┼────┼───┼───┤ │ 15 │編號21 │920530│TE00000000│920426│星期六│合友唱片公司 │錄音帶 │ 2,200│疑張鈞綸│不詳 │ │ │ ├────┼───┼─────┼───┼───┼────────┼────┼───┼────┼───┼───┤ │ 16 │編號22 │920530│TR00000000│920323│星期日│誠品敦南分公司 │書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 17 │編號23 │920530│TR00000000│920323│星期日│誠品敦南分公司 │書 │ 3,463│張鈞綸 │張鈞綸│ │ │ ├────┼───┼─────┼───┼───┼────────┼────┼───┼────┼───┼───┤ │ 18 │編號24 │920530│TE00000000│920409│星期三│元照出版公司 │參考用書│ 3,500│張鈞綸 │張鈞綸│ │ │ ├────┼───┼─────┼───┼───┼────────┼────┼───┼────┼───┼───┤ │ 19 │編號25 │920530│TR00000000│920421│星期一│誠品敦南分公司 │書 │ 1,395│張鈞綸 │張鈞綸│ │ │ ├────┼───┼─────┼───┼───┼────────┼────┼───┼────┼───┼───┤ │ 20 │編號26 │920530│TR00000000│920412│星期六│誠品台大分公司 │參考用書│ │張鈞綸 │張鈞綸│ │ │ ├────┼───┼─────┼───┼───┼────────┼────┼───┼────┼───┼───┤ │ 21 │編號27 │920606│TR00000000│920412│星期六│誠品台大分公司 │參考用書│ 4,479│張鈞綸 │張鈞綸│ │ │ ├────┼───┼─────┼───┼───┼────────┼────┼───┼────┼───┼───┤ │ 22 │編號28 │920606│UL00000000│920510│星期六│達美樂披薩 │餐費 │ 550│趙小菁 │不詳 │ │ │ ├────┼───┼─────┼───┼───┼────────┼────┼───┼────┼───┼───┤ │ 23 │編號29 │920606│UQ00000000│920514│星期三│紐約紐約購物 │餐費 │ 2,688│趙小菁 │不詳 │ │ │ ├────┼───┼─────┼───┼───┼────────┼────┼───┼────┼───┼───┤ │ 24 │編號30 │920619│UE00000000│920504│星期日│神旺大飯店 │餐費 │ 6,444│何貴美 │不詳 │ │ │ ├────┼───┼─────┼───┼───┼────────┼────┼───┼────┼───┼───┤ │ 25 │編號31 │920730│發票 │920629│星期日│元本味日式燒烤 │餐費 │ 1,009│甲○ │甲○ │ │ │ ├────┼───┼─────┼───┼───┼────────┼────┼───┼────┼───┼───┤ │ 26 │編號32 │920730│UL00000000│920620│星期五│新光三越-滿心 │休閒服 │ 2,65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27 │編號33 │920730│UD00000000│920524│星期六│極生有限公司 │禮品 │ 7,36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28 │編號34 │921030│WE00000000│920921│星期日│搜主義敦化 │參考用書│ 806│孫振妮 │孫振妮│ │ │ ├────┼───┼─────┼───┼───┼────────┼────┼───┼────┼───┼───┤ │ 29 │編號35 │921030│VL00000000│920805│星期二│新光三越-三商 │禮品 │ 1,888│孫振妮 │孫振妮│ │ │ ├────┼───┼─────┼───┼───┼────────┼────┼───┼────┼───┼───┤ │ 30 │編號36 │921030│VL00000000│920830│星期六│太平洋-冠良 │禮品 │ 1,97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31 │編號37 │921030│VL00000000│920830│星期六│太平洋-雲想衣 │禮品 │13,03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32 │編號38 │921030│VL00000000│920830│星期六│太平洋-巧帛 │禮品 │ 1,41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33 │編號39 │921030│VL00000000│920830│星期六│太平洋-盈樺 │禮品 │12,428│孫振妮 │孫振妮│ │ │ ├────┼───┼─────┼───┼───┼────────┼────┼───┼────┼───┼───┤ │ 34 │編號40 │921030│VL00000000│920714│星期一│新光三越-元鼎 │禮品 │34,1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35 │編號41 │921030│VL00000000│920711│星期五│新光三越-愛維思 │禮品 │ 3,669│孫振妮 │孫振妮│ │ │ ├────┼───┼─────┼───┼───┼────────┼────┼───┼────┼───┼───┤ │ 36 │編號42 │921030│VL00000000│920711│星期五│新光三越-富立 │禮品 │ 4,464│孫振妮 │孫振妮│ │ │ ├────┼───┼─────┼───┼───┼────────┼────┼───┼────┼───┼───┤ │ 37 │編號43 │921030│WE00000000│921013│星期一│富家國醫門市部 │餐費 │ 1,055│孫振妮 │孫振妮│ │ │ ├────┼───┼─────┼───┼───┼────────┼────┼───┼────┼───┼───┤ │ 38 │編號44 │921030│VE00000000│920831│星期日│麻布茶房 │餐費 │ 1,583│疑孫振妮│不詳 │ │ │ ├────┼───┼─────┼───┼───┼────────┼────┼───┼────┼───┼───┤ │ 39 │編號45 │921030│VE00000000│920706│星期日│德味商行 │餐費 │ 5,726│孫振妮 │孫振妮│ │ │ ├────┼───┼─────┼───┼───┼────────┼────┼───┼────┼───┼───┤ │ 40 │編號46 │921030│VA00000000│920720│星期日│不詳 │餐費 │ 1,057│疑孫振妮│不詳 │ │ │ ├────┼───┼─────┼───┼───┼────────┼────┼───┼────┼───┼───┤ │ 41 │編號47 │921030│VE00000000│920817│星期日│麻布茶房 │餐費 │ 890│疑孫振妮│不詳 │ │ │ ├────┼───┼─────┼───┼───┼────────┼────┼───┼────┼───┼───┤ │ 42 │編號48 │921030│VL00000000│920821│星期四│新光三越-風物語 │餐費 │ 1,000│疑孫振妮│不詳 │ │ │ ├────┼───┼─────┼───┼───┼────────┼────┼───┼────┼───┼───┤ │ 43 │編號49 │921030│WL00000000│921022│星期三│達美樂披薩 │餐費 │ 1,089│孫振妮 │孫振妮│ │ │ ├────┼───┼─────┼───┼───┼────────┼────┼───┼────┼───┼───┤ │ 44 │編號50 │921030│WL00000000│920909│星期二│新光三越 │餐費 │ 1,05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45 │編號51 │921030│WL00000000│920904│星期四│太平洋百貨 │餐費 │ 59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46 │編號52 │921030│WL00000000│920913│星期六│鼎泰豐忠孝店 │餐費 │ 1,70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47 │編號53 │921204│XE00000000│921202│星期二│順成西點麵包 │蛋糕 │ 1,215│蕭明美 │蕭明美│ │ │ ├────┼───┼─────┼───┼───┼────────┼────┼───┼────┼───┼───┤ │ 48 │編號54 │921204│WE00000000│921030│星期四│順成西點麵包 │蛋糕 │ 1,35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49 │編號55 │921204│WL00000000│921030│星期四│新光三越-怡佳 │禮品 │60,624│孫振妮 │孫振妮│ │ │ ├────┼───┼─────┼───┼───┼────────┼────┼───┼────┼───┼───┤ │ 50 │編號56 │921204│WE00000000│921029│星期三│台灣集安公司 │宴餐 │ 2,841│孫振妮 │孫振妮│ │ │ ├────┼───┼─────┼───┼───┼────────┼────┼───┼────┼───┼───┤ │ 51 │編號57 │930105│VL00000000│920806│星期三│新光三越 │宴餐 │ 2,508│甲○ │甲○ │ │ │ ├────┼───┼─────┼───┼───┼────────┼────┼───┼────┼───┼───┤ │ 52 │編號58 │930105│VL00000000│920806│星期三│新光三越 │宴餐 │ 502│甲○ │甲○ │ │ │ ├────┼───┼─────┼───┼───┼────────┼────┼───┼────┼───┼───┤ │ 53 │編號59 │930105│WL00000000│921008│星期三│新光三越 │宴餐 │ 1,505│甲○ │甲○ │ │ │ ├────┼───┼─────┼───┼───┼────────┼────┼───┼────┼───┼───┤ │ 54 │編號60 │930109│XE00000000│921109│星期日│朝桂興餐廳 │宴餐 │11,610│孫振妮 │孫振妮│ │ │ ├────┼───┼─────┼───┼───┼────────┼────┼───┼────┼───┼───┤ │ 55 │編號61 │930109│XE00000000│921118│星期二│富家國醫門市部 │宴餐 │ 272│孫振妮 │孫振妮│ │ │ ├────┼───┼─────┼───┼───┼────────┼────┼───┼────┼───┼───┤ │ 56 │編號62 │930109│XE00000000│921214│星期日│如星閣 │宴餐 │ 1,099│孫振妮 │孫振妮│ │ │ ├────┼───┼─────┼───┼───┼────────┼────┼───┼────┼───┼───┤ │ 57 │編號63 │930109│XE00000000│921205│星期五│鼎泰豐小吃店 │宴餐 │ 1,060│疑孫振妮│不詳 │ │ │ ├────┼───┼─────┼───┼───┼────────┼────┼───┼────┼───┼───┤ │ 58 │編號64 │930109│XE00000000│921112│星期三│富家國醫門市部 │宴餐 │ 1,275│孫振妮 │孫振妮│ │ │ ├────┼───┼─────┼───┼───┼────────┼────┼───┼────┼───┼───┤ │ 59 │編號65 │930105│XL00000000│921224│星期三│新光三越 │餐費 │ 2,332│方惠中 │方惠中│ │ │ ├────┼───┼─────┼───┼───┼────────┼────┼───┼────┼───┼───┤ │ 60 │編號66 │930109│XG00000000│921104│星期二│好市多內湖 │禮品 │ 1,011│何善台 │孫振妮│ │ │ ├────┼───┼─────┼───┼───┼────────┼────┼───┼────┼───┼───┤ │ 61 │編號67 │930109│XG00000000│921122│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禮品 │ 8,635│何善台 │孫振妮│ │ │ ├────┼───┼─────┼───┼───┼────────┼────┼───┼────┼───┼───┤ │ 62 │編號68 │930105│XP00000000│921106│星期四│遠東百貨板橋 │禮品 │ 4,900│甲○ │甲○ │ │ │ ├────┼───┼─────┼───┼───┼────────┼────┼───┼────┼───┼───┤ │ 63 │編號69 │930105│XP00000000│921106│星期四│遠東百貨板橋 │禮品 │ 799│甲○ │甲○ │ │ │ ├────┼───┼─────┼───┼───┼────────┼────┼───┼────┼───┼───┤ │ 64 │編號70 │930105│XP00000000│921217│星期三│遠企購物中心 │禮品 │ 5,512│方惠中 │方惠中│ │ │ ├────┼───┼─────┼───┼───┼────────┼────┼───┼────┼───┼───┤ │ 65 │編號71 │930105│XP00000000│921217│星期三│遠企購物中心 │禮品 │11,815│方惠中 │方惠中│ │ │ ├────┼───┼─────┼───┼───┼────────┼────┼───┼────┼───┼───┤ │ 66 │編號72 │930105│XL00000000│921105│星期三│新光三越-鎮金店 │禮品 │ 3,327│方惠中 │方惠中│ │ │ ├────┼───┼─────┼───┼───┼────────┼────┼───┼────┼───┼───┤ │ 67 │編號73 │930105│XL00000000│921105│星期三│新光三越-瑞士 │禮品 │ 8,500│方惠中 │方惠中│ │ │ ├────┼───┼─────┼───┼───┼────────┼────┼───┼────┼───┼───┤ │ 68 │編號74 │930329│收據 │930227│星期五│鱻味美食館 │午餐 │ 3,280│不詳 │不詳 │ │ │ ├────┼───┼─────┼───┼───┼────────┼────┼───┼────┼───┼───┤ │ 69 │編號75 │930329│收據 │930217│星期二│湘園小吃店 │午餐 │ 3,600│不詳 │不詳 │ │ │ ├────┼───┼─────┼───┼───┼────────┼────┼───┼────┼───┼───┤ │ 70 │編號76 │930329│收據 │930217│星期二│小李子小吃店 │晚餐 │ 1,800│不詳 │不詳 │ │ │ ├────┼───┼─────┼───┼───┼────────┼────┼───┼────┼───┼───┤ │ 71 │編號77 │930329│收據 │930202│星期一│萬象小吃店 │餐 │ 4,800│不詳 │不詳 │ │ │ ├────┼───┼─────┼───┼───┼────────┼────┼───┼────┼───┼───┤ │ 72 │編號78 │930329│收據 │930207│星期六│小李子小吃店 │便餐 │ 3,200│不詳 │不詳 │ │ │ ├────┼───┼─────┼───┼───┼────────┼────┼───┼────┼───┼───┤ │ 73 │編號79 │930329│收據 │930208│星期日│小李子小吃店 │便餐 │ 2,580│不詳 │不詳 │ │ │ ├────┼───┼─────┼───┼───┼────────┼────┼───┼────┼───┼───┤ │ 74 │編號80 │930329│收據 │930325│星期四│香廚小吃 │餐 │ 3,380│不詳 │不詳 │ │ │ ├────┼───┼─────┼───┼───┼────────┼────┼───┼────┼───┼───┤ │ 75 │編號81 │930329│收據 │930324│星期三│鱻味美食館 │餐 │ 2,750│不詳 │不詳 │ │ │ ├────┼───┼─────┼───┼───┼────────┼────┼───┼────┼───┼───┤ │ 76 │編號82 │930329│收據 │不詳 │ │鱻味美食館 │餐 │ 3,200│不詳 │不詳 │ │ │ ├────┼───┼─────┼───┼───┼────────┼────┼───┼────┼───┼───┤ │ 77 │編號83 │930329│收據 │930319│星期五│鱻味美食館 │午餐 │ 4,800│不詳 │不詳 │ │ │ ├────┼───┼─────┼───┼───┼────────┼────┼───┼────┼───┼───┤ │ 78 │編號84 │930329│收據 │930312│星期五│鱻味美食館 │餐 │ 2,860│不詳 │不詳 │ │ │ ├────┼───┼─────┼───┼───┼────────┼────┼───┼────┼───┼───┤ │ 79 │編號85 │930329│收據 │930309│星期二│鱻味美食館 │餐 │ 3,900│不詳 │不詳 │ │ │ ├────┼───┼─────┼───┼───┼────────┼────┼───┼────┼───┼───┤ │ 80 │編號86 │930329│收據 │930308│星期一│元品補給站 │餐 │ 3,775│不詳 │不詳 │ │ │ ├────┼───┼─────┼───┼───┼────────┼────┼───┼────┼───┼───┤ │ 81 │編號87 │930329│收據 │930304│星期四│鱻味美食館 │餐飲 │ 3,500│不詳 │不詳 │ │ │ ├────┼───┼─────┼───┼───┼────────┼────┼───┼────┼───┼───┤ │ 82 │編號88 │930329│YE00000000│930221│星期六│御亭小吃店 │餐飲 │ 36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83 │編號89 │930329│YE00000000│930105│星期一│御亭小吃店 │餐飲 │ 36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84 │編號90 │930329│YE00000000│930108│星期四│御亭小吃店 │餐飲 │ 36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85 │編號91 │930329│YE00000000│930122│星期四│御亭小吃店 │餐飲 │ 28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86 │編號92 │930329│YE00000000│930124│星期六│御亭小吃店 │餐飲 │ 28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87 │編號93 │930329│YE00000000│930119│星期一│御亭小吃店 │餐飲 │ 36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88 │編號94 │930329│YE00000000│930203│星期二│御亭小吃店 │餐飲 │ 72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89 │編號95 │930329│YE00000000│930127│星期二│御亭小吃店 │餐飲 │ 300│蕭明美 │蕭明美│ │ │ ├────┼───┼─────┼───┼───┼────────┼────┼───┼────┼───┼───┤ │ 90 │編號96 │930329│YP00000000│930214│星期六│新光三越-欣葉 │餐飲 │10,878│甲○ │甲○ │ │ │ ├────┼───┼─────┼───┼───┼────────┼────┼───┼────┼───┼───┤ │ 91 │編號97 │930329│XX00000000│930131│星期六│六福開發 │餐飲 │ 1,650│張鈞綸 │張鈞綸│ │ │ ├────┼───┼─────┼───┼───┼────────┼────┼───┼────┼───┼───┤ │ 92 │編號98 │930329│YN00000000│930116│星期五│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 93 │編號99 │930329│YN00000000│930116│星期五│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 94 │編號100 │930329│YN00000000│930116│星期五│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4,569│張鈞綸 │張鈞綸│ │ │ ├────┼───┼─────┼───┼───┼────────┼────┼───┼────┼───┼───┤ │ 95 │編號101 │930329│YE00000000│930114│星期三│聯經出版公司 │不詳 │ 360│疑張鈞綸│不詳 │ │ │ ├────┼───┼─────┼───┼───┼────────┼────┼───┼────┼───┼───┤ │ 96 │編號102 │930329│YN00000000│930126│星期一│誠品敦南分公司 │不詳 │ 1,710│疑張鈞綸│不詳 │ │ │ ├────┼───┼─────┼───┼───┼────────┼────┼───┼────┼───┼───┤ │ 97 │編號103 │930329│YN00000000│930126│星期一│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312│張鈞綸 │張鈞綸│減除30│ │ │ │ │ │ │ │ │ │ │ │ │元之公│ │ │ │ │ │ │ │ │ │ │ │ │務用書│ │ │ │ │ │ │ │ │ │ │ │ │部分 │ │ ├────┼───┼─────┼───┼───┼────────┼────┼───┼────┼───┼───┤ │ 98 │編號104 │930329│YN00000000│930209│星期一│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378│張鈞綸 │張鈞綸│ │ │ ├────┼───┼─────┼───┼───┼────────┼────┼───┼────┼───┼───┤ │ 99 │編號105 │930329│YE00000000│930211│星期三│聯經出版公司 │不詳 │ 1,361│疑張鈞綸│不詳 │ │ │ ├────┼───┼─────┼───┼───┼────────┼────┼───┼────┼───┼───┤ │100 │編號106 │930329│YE00000000│930225│星期三│政大書城 │不詳 │ 2,042│疑張鈞綸│不詳 │ │ │ ├────┼───┼─────┼───┼───┼────────┼────┼───┼────┼───┼───┤ │101 │編號107 │930329│YE00000000│不詳 │星期二│建德文化 │不詳 │ 1,315│疑張鈞綸│不詳 │ │ │ ├────┼───┼─────┼───┼───┼────────┼────┼───┼────┼───┼───┤ │102 │編號108 │930329│YN00000000│930224│星期二│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4,951│張鈞綸 │張鈞綸│ │ │ ├────┼───┼─────┼───┼───┼────────┼────┼───┼────┼───┼───┤ │103 │編號109 │930329│YE00000000│930213│星期五│合友唱片公司 │不詳 │ 1,340│疑張鈞綸│不詳 │ │ │ ├────┼───┼─────┼───┼───┼────────┼────┼───┼────┼───┼───┤ │104 │編號110 │930329│YE00000000│930225│星期三│合友唱片公司 │不詳 │ 770│疑張鈞綸│不詳 │ │ │ ├────┼───┼─────┼───┼───┼────────┼────┼───┼────┼───┼───┤ │105 │編號111 │930329│YP00000000│930208│星期日│富群第14分公司 │巧克力等│ 695│張鈞綸 │張鈞綸│ │ │ ├────┼───┼─────┼───┼───┼────────┼────┼───┼────┼───┼───┤ │106 │編號112 │930329│YP00000000│930128│星期三│富群第14分公司 │麵包等 │ 672│張鈞綸 │張鈞綸│ │ │ ├────┼───┼─────┼───┼───┼────────┼────┼───┼────┼───┼───┤ │107 │編號113 │930329│YP00000000│930104│星期日│富群第14分公司 │咖啡等 │ 632│張鈞綸 │張鈞綸│ │ │ ├────┼───┼─────┼───┼───┼────────┼────┼───┼────┼───┼───┤ │108 │編號114 │930329│YP00000000│930217│星期二│富群第14分公司 │可樂等 │ 628│張鈞綸 │張鈞綸│ │ │ ├────┼───┼─────┼───┼───┼────────┼────┼───┼────┼───┼───┤ │109 │編號115 │930329│YN00000000│930116│星期五│誠品敦南分公司 │CPI鋼筆 │ 1,800│張鈞綸 │張鈞綸│ │ │ ├────┼───┼─────┼───┼───┼────────┼────┼───┼────┼───┼───┤ │110 │編號116 │930427│ZA00000000│930321│星期日│琴屋餐廳 │餐費 │10,604│蔡舜旭 │蕭明美│ │ │ ├────┼───┼─────┼───┼───┼────────┼────┼───┼────┼───┼───┤ │111 │編號117 │930427│ZE00000000│930326│星期五│知多家中山 │餐費 │ 583│蕭明美 │蕭明美│ │ │ ├────┼───┼─────┼───┼───┼────────┼────┼───┼────┼───┼───┤ │112 │編號118 │930427│ZE00000000│930406│星期二│紅磡興業 │餐費 │ 2,008│蕭明美 │蕭明美│ │ │ ├────┼───┼─────┼───┼───┼────────┼────┼───┼────┼───┼───┤ │113 │編號119 │930427│ZC00000000│930402│星期五│增鈺食品行 │不詳 │ 900│疑蕭明美│不詳 │ │ │ ├────┼───┼─────┼───┼───┼────────┼────┼───┼────┼───┼───┤ │114 │編號120 │930427│ZE00000000│930418│星期日│知多家忠孝 │什錦 │ 660│蕭明美 │蕭明美│ │ │ ├────┼───┼─────┼───┼───┼────────┼────┼───┼────┼───┼───┤ │115 │編號121 │930427│ZE00000000│930405│星期一│知多家忠孝 │綜合 │ 605│蕭明美 │蕭明美│ │ │ ├────┼───┼─────┼───┼───┼────────┼────┼───┼────┼───┼───┤ │116 │編號122 │930427│ZE00000000│930310│星期三│紅磡興業 │餐費 │ 433│蕭明美 │蕭明美│ │ │ ├────┼───┼─────┼───┼───┼────────┼────┼───┼────┼───┼───┤ │117 │編號123 │930427│ZH00000000│930417│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2,851│蕭明美 │蕭明美│ │ │ ├────┼───┼─────┼───┼───┼────────┼────┼───┼────┼───┼───┤ │118 │編號124 │930427│ZR00000000│930329│星期一│京華城 │禮品 │ 1,555│疑蕭明美│不詳 │ │ │ ├────┼───┼─────┼───┼───┼────────┼────┼───┼────┼───┼───┤ │119 │編號125 │930427│ZH00000000│930417│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6,105│蕭明美 │蕭明美│ │ │ ├────┼───┼─────┼───┼───┼────────┼────┼───┼────┼───┼───┤ │120 │編號126 │930427│ZH00000000│930417│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1,200│蕭明美 │蕭明美│ │ │ ├────┼───┼─────┼───┼───┼────────┼────┼───┼────┼───┼───┤ │121 │編號127 │930427│ZH00000000│930417│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1,224│蕭明美 │蕭明美│ │ │ ├────┼───┼─────┼───┼───┼────────┼────┼───┼────┼───┼───┤ │122 │編號128 │930427│YS00000000│930221│星期六│明曜-穿越國際 │衣服 │ 1,3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123 │編號129 │930427│YN00000000│930215│星期日│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329│疑孫振妮│不詳 │ │ │ ├────┼───┼─────┼───┼───┼────────┼────┼───┼────┼───┼───┤ │124 │編號130 │930427│YS00000000│930227│星期五│明曜百貨 │ │ 3,6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125 │編號131 │930427│YH00000000│930222│星期日│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7,568│何善台 │孫振妮│ │ │ ├────┼───┼─────┼───┼───┼────────┼────┼───┼────┼───┼───┤ │126 │編號132 │930427│YH00000000│930201│星期日│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4,670│何善台 │孫振妮│ │ │ ├────┼───┼─────┼───┼───┼────────┼────┼───┼────┼───┼───┤ │127 │編號133 │930427│YH00000000│930414│星期三│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1,400│何善台 │孫振妮│ │ │ ├────┼───┼─────┼───┼───┼────────┼────┼───┼────┼───┼───┤ │128 │編號134 │930427│XW00000000│930203│星期二│武昌電化-信義 │電器 │ 4,3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129 │編號135 │930427│ZS00000000│930411│星期日│明曜百貨 │養力蛋等│ │蕭明美 │蕭明美│ │ │ ├────┼───┼─────┼───┼───┼────────┼────┼───┼────┼───┼───┤ │130 │編號136 │930427│ZS00000000│930411│星期日│明曜百貨 │ │ 520│蕭明美 │蕭明美│ │ │ ├────┼───┼─────┼───┼───┼────────┼────┼───┼────┼───┼───┤ │131 │編號137 │930628│AQ00000000│930610│星期四│太平洋百貨 │ │ 770│疑蕭明美│不詳 │ │ │ ├────┼───┼─────┼───┼───┼────────┼────┼───┼────┼───┼───┤ │132 │編號138 │930628│AE00000000│930522│星期六│唯豐肉類食品行 │肉品 │ 720│蕭明美 │蕭明美│ │ │ ├────┼───┼─────┼───┼───┼────────┼────┼───┼────┼───┼───┤ │133 │編號139 │930628│AH00000000│930526│星期三│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2,630│蕭明美 │蕭明美│ │ │ ├────┼───┼─────┼───┼───┼────────┼────┼───┼────┼───┼───┤ │134 │編號140 │930628│AH00000000│930515│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4,095│蕭明美 │蕭明美│ │ │ ├────┼───┼─────┼───┼───┼────────┼────┼───┼────┼───┼───┤ │135 │編號141 │930628│AH00000000│930526│星期三│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2,631│蕭明美 │蕭明美│ │ │ ├────┼───┼─────┼───┼───┼────────┼────┼───┼────┼───┼───┤ │136 │編號142 │930628│AE00000000│930531│星期一│紅磡興業 │餐費 │ 2,243│蕭明美 │蕭明美│ │ │ ├────┼───┼─────┼───┼───┼────────┼────┼───┼────┼───┼───┤ │137 │編號143 │930628│AE00000000│930526│星期三│紅磡興業 │餐費 │ 433│蕭明美 │蕭明美│ │ │ ├────┼───┼─────┼───┼───┼────────┼────┼───┼────┼───┼───┤ │138 │編號144 │930628│AE00000000│930526│星期三│紅磡興業 │餐費 │ 2,054│蕭明美 │蕭明美│ │ │ ├────┼───┼─────┼───┼───┼────────┼────┼───┼────┼───┼───┤ │139 │編號145 │930628│AE00000000│930509│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費 │ 1,408│蕭明美 │蕭明美│ │ │ ├────┼───┼─────┼───┼───┼────────┼────┼───┼────┼───┼───┤ │140 │編號146 │930628│ZE00000000│930315│星期一│的傑食品公司 │套餐 │ 836│蕭明美友│蕭明美│ │ │ ├────┼───┼─────┼───┼───┼────────┼────┼───┼────┼───┼───┤ │141 │編號147 │930628│ZE00000000│930418│星期日│利堂食品公司 │套餐 │ 5,005│蕭明美 │蕭明美│ │ │ ├────┼───┼─────┼───┼───┼────────┼────┼───┼────┼───┼───┤ │142 │編號148 │930628│AE00000000│930402│星期五│金囍滿堂湘菜館 │餐費 │ 3,828│蕭明美 │蕭明美│ │ │ ├────┼───┼─────┼───┼───┼────────┼────┼───┼────┼───┼───┤ │143 │編號149 │930628│AE00000000│930412│星期一│金囍滿堂湘菜館 │餐費 │ 2,640│蕭明美 │蕭明美│ │ │ ├────┼───┼─────┼───┼───┼────────┼────┼───┼────┼───┼───┤ │144 │編號150 │930628│AE00000000│930610│星期四│紅磡興業 │餐費 │ 3,144│蕭明美 │蕭明美│ │ │ ├────┼───┼─────┼───┼───┼────────┼────┼───┼────┼───┼───┤ │145 │編號151 │930628│AE00000000│930610│星期四│紅磡興業 │餐費 │ 1,476│蕭明美 │蕭明美│ │ │ ├────┼───┼─────┼───┼───┼────────┼────┼───┼────┼───┼───┤ │146 │編號152 │930628│ZE00000000│不詳 │ │星光出版社 │書 │ │疑張鈞綸│不詳 │ │ │ ├────┼───┼─────┼───┼───┼────────┼────┼───┼────┼───┼───┤ │147 │編號153 │930628│ZP00000000│930416│星期五│新光三越 │書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48 │編號154 │930628│ZP00000000│930416│星期五│新光三越 │圖書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49 │編號155 │930628│ZP00000000│930416│星期五│新光三越 │圖書 │ 3,990│張鈞綸 │張鈞綸│ │ │ ├────┼───┼─────┼───┼───┼────────┼────┼───┼────┼───┼───┤ │150 │編號156 │930628│ZN00000000│930418│星期日│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51 │編號157 │930628│ZN00000000│930418│星期日│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52 │編號158 │930628│ZN00000000│930418│星期日│誠品敦南分公司 │圖書 │ 5,823│張鈞綸 │張鈞綸│ │ │ ├────┼───┼─────┼───┼───┼────────┼────┼───┼────┼───┼───┤ │153 │編號159 │930628│ZE00000000│930310│星期三│五楠圖書公司 │圖書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54 │編號160 │930628│ZE00000000│930310│星期三│五楠圖書公司 │圖書 │ 3,039│張鈞綸 │張鈞綸│ │ │ ├────┼───┼─────┼───┼───┼────────┼────┼───┼────┼───┼───┤ │155 │編號161 │930628│ZE00000000│930409│星期五│元照出版公司 │書籍 │ 3,500│張鈞綸 │張鈞綸│ │ │ ├────┼───┼─────┼───┼───┼────────┼────┼───┼────┼───┼───┤ │156 │編號162 │931004│ZW00000000│930525│星期二│立磊汽車公司 │汽修 │14,938│李魁士 │蕭明美│ │ │ ├────┼───┼─────┼───┼───┼────────┼────┼───┼────┼───┼───┤ │157 │編號163 │930930│BP00000000│930713│星期二│新光三越-誠品 │書籍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58 │編號164 │930930│BP00000000│930713│星期二│新光三越-誠品 │書籍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59 │編號165 │930930│BP00000000│930713│星期二│新光三越-誠品 │書籍 │ 3,517│張鈞綸 │張鈞綸│ │ │ ├────┼───┼─────┼───┼───┼────────┼────┼───┼────┼───┼───┤ │160 │編號166 │930930│YN00000000│930719│星期一│誠品 │書籍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61 │編號167 │930930│YN00000000│930719│星期一│誠品 │書籍 │ 1,521│張鈞綸 │張鈞綸│ │ │ ├────┼───┼─────┼───┼───┼────────┼────┼───┼────┼───┼───┤ │162 │編號168 │930930│BP00000000│930822│星期日│誠品 │書籍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63 │編號169 │930930│BP00000000│930822│星期日│誠品 │書籍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64 │編號170 │930930│BP00000000│930822│星期日│誠品 │書籍 │ 4,014│張鈞綸 │張鈞綸│ │ │ ├────┼───┼─────┼───┼───┼────────┼────┼───┼────┼───┼───┤ │165 │編號171 │930930│BE00000000│930731│星期六│樂食閣餐館 │二人餐費│ 1,166│甲○ │甲○ │ │ │ ├────┼───┼─────┼───┼───┼────────┼────┼───┼────┼───┼───┤ │166 │編號172 │930930│BE00000000│930821│星期六│米蘭意廚 │餐費 │ │甲○ │甲○ │ │ │ ├────┼───┼─────┼───┼───┼────────┼────┼───┼────┼───┼───┤ │167 │編號173 │930930│BE00000000│930821│星期六│米蘭意廚 │餐費 │ 1,029│甲○ │甲○ │ │ │ ├────┼───┼─────┼───┼───┼────────┼────┼───┼────┼───┼───┤ │168 │編號174 │930930│BE00000000│930815│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費 │ 1,046│蕭明美 │蕭明美│ │ │ ├────┼───┼─────┼───┼───┼────────┼────┼───┼────┼───┼───┤ │169 │編號175 │930930│BE00000000│930723│星期五│紅磡興業 │餐費 │ 488│蕭明美 │蕭明美│ │ │ ├────┼───┼─────┼───┼───┼────────┼────┼───┼────┼───┼───┤ │170 │編號176 │930930│BS00000000│930729│星期四│明曜百貨-喜多屋 │餐費 │ 1,254│蕭明美 │蕭明美│ │ │ ├────┼───┼─────┼───┼───┼────────┼────┼───┼────┼───┼───┤ │171 │編號177 │930930│BE00000000│930716│星期五│紅磡興業 │餐費 │ 1,249│蕭明美 │蕭明美│ │ │ ├────┼───┼─────┼───┼───┼────────┼────┼───┼────┼───┼───┤ │172 │編號178 │930930│BE00000000│930703│星期六│紅磡興業 │餐費 │ 1,159│蕭明美 │蕭明美│ │ │ ├────┼───┼─────┼───┼───┼────────┼────┼───┼────┼───┼───┤ │173 │編號179 │930930│BE00000000│930703│星期六│紅磡興業 │餐費 │ 2,800│蕭明美 │蕭明美│ │ │ ├────┼───┼─────┼───┼───┼────────┼────┼───┼────┼───┼───┤ │174 │編號180 │930930│AZ00000000│930719│星期一│大樹下小吃店 │便餐 │ 1,370│蕭明美 │蕭明美│ │ │ ├────┼───┼─────┼───┼───┼────────┼────┼───┼────┼───┼───┤ │175 │編號181 │930930│CE00000000│930910│星期五│健園生機店 │餐 │ 3,360│孫振妮 │孫振妮│ │ │ ├────┼───┼─────┼───┼───┼────────┼────┼───┼────┼───┼───┤ │176 │編號182 │930930│CE00000000│930910│星期五│五星餐廳 │餐 │23,672│不詳 │不詳 │ │ │ ├────┼───┼─────┼───┼───┼────────┼────┼───┼────┼───┼───┤ │177 │編號183 │930930│AH00000000│930629│星期二│好市多內湖 │禮品 │ 3,749│蕭明美 │蕭明美│ │ │ ├────┼───┼─────┼───┼───┼────────┼────┼───┼────┼───┼───┤ │178 │編號184 │930930│AH00000000│930629│星期二│好市多內湖 │禮品 │ 2,025│蕭明美 │蕭明美│ │ │ ├────┼───┼─────┼───┼───┼────────┼────┼───┼────┼───┼───┤ │179 │編號185 │930930│BD00000000│930728│星期三│大好藥品公司 │維骨力 │15,048│甲○ │甲○ │ │ │ ├────┼───┼─────┼───┼───┼────────┼────┼───┼────┼───┼───┤ │180 │編號186 │931116│AN00000000│930508│星期六│誠品 │書籍 │ │張鈞綸 │張鈞綸│ │ │ ├────┼───┼─────┼───┼───┼────────┼────┼───┼────┼───┼───┤ │181 │編號187 │931116│AN00000000│930508│星期六│誠品 │書籍 │ 1,143│張鈞綸 │張鈞綸│ │ │ ├────┼───┼─────┼───┼───┼────────┼────┼───┼────┼───┼───┤ │182 │編號188 │931116│AE00000000│930621│星期一│合友唱片公司 │CD │ 1,480│疑張鈞綸│不詳 │ │ │ ├────┼───┼─────┼───┼───┼────────┼────┼───┼────┼───┼───┤ │183 │編號189 │931116│BE00000000│930703│星期六│詮營內湖收費處 │停車費 │ 3,000│何善台 │孫振妮│ │ │ ├────┼───┼─────┼───┼───┼────────┼────┼───┼────┼───┼───┤ │184 │編號190 │931116│BP00000000│930811│星期三│新光三越-小雅 │眼鏡 │ 4,680│孫振妮 │孫振妮│ │ │ ├────┼───┼─────┼───┼───┼────────┼────┼───┼────┼───┼───┤ │185 │編號191 │931116│CA00000000│931023│星期六│群美企業 │洗照片 │ 238│甲○ │甲○ │ │ │ ├────┼───┼─────┼───┼───┼────────┼────┼───┼────┼───┼───┤ │186 │編號192 │931116│AE00000000│930515│星期六│朝桂興餐廳 │餐費 │ 9,5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187 │編號193 │931116│AE00000000│930615│星期二│佰菇坊小吃店 │餐費 │ 2,332│孫振妮 │孫振妮│ │ │ ├────┼───┼─────┼───┼───┼────────┼────┼───┼────┼───┼───┤ │188 │編號194 │931116│AE00000000│930627│星期日│北投民藝文物之家│餐費 │ 4,147│甲○ │甲○ │ │ │ ├────┼───┼─────┼───┼───┼────────┼────┼───┼────┼───┼───┤ │189 │編號195 │931116│AE00000000│930507│星期五│健園生機店 │餐費 │ 3,0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190 │編號196 │931116│ZX00000000│930617│星期四│豐隆大飯店 │餐費 │ 660│甲○ │甲○ │ │ │ ├────┼───┼─────┼───┼───┼────────┼────┼───┼────┼───┼───┤ │191 │編號197 │931116│AR00000000│930605│星期六│三僑實業 │餐費 │ 4,480│甲○ │甲○ │ │ │ ├────┼───┼─────┼───┼───┼────────┼────┼───┼────┼───┼───┤ │192 │編號198 │931116│ZV00000000│930622│星期二│尊爵大飯店 │餐費 │ 3,201│丁永康 │方惠中│ │ │ ├────┼───┼─────┼───┼───┼────────┼────┼───┼────┼───┼───┤ │193 │編號199 │931116│AX00000000│930728│星期三│圓山大飯店 │餐費 │ 1,320│丁永康 │方惠中│ │ │ ├────┼───┼─────┼───┼───┼────────┼────┼───┼────┼───┼───┤ │194 │編號200 │931116│BE00000000│930731│星期六│玉皇菇餐坊 │餐費 │ 3,960│丁永康 │方惠中│ │ │ ├────┼───┼─────┼───┼───┼────────┼────┼───┼────┼───┼───┤ │195 │編號201 │931116│BE00000000│930711│星期日│佰菇園民生店 │餐費 │ 2,464│丁永康 │方惠中│ │ │ ├────┼───┼─────┼───┼───┼────────┼────┼───┼────┼───┼───┤ │196 │編號202 │931116│BQ00000000│930805│星期四│台北金融大樓公司│餐費 │ 2,585│方惠中 │方惠中│ │ │ ├────┼───┼─────┼───┼───┼────────┼────┼───┼────┼───┼───┤ │197 │編號203 │931116│BP00000000│930811│星期三│新光三越-巴黎 │餐費 │ 2,638│甲○ │甲○ │ │ │ ├────┼───┼─────┼───┼───┼────────┼────┼───┼────┼───┼───┤ │198 │編號204 │931116│BE00000000│930815│星期日│朝桂興餐廳 │餐費 │17,0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199 │編號205 │931116│BE00000000│930808│星期日│朝桂興餐廳 │餐費 │ 4,79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00 │編號206 │931116│BE00000000│930812│星期四│富家國醫門市部 │餐費 │ 1,11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01 │編號207 │931116│BE00000000│930817│星期二│富家國醫門市部 │餐費 │ 66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02 │編號208 │931116│BE00000000│930706│星期二│健園生機店 │餐費 │ 3,0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03 │編號209 │931116│BW00000000│931013│星期三│宜友有限公司 │餐費 │ 8,250│甲○ │甲○ │ │ │ ├────┼───┼─────┼───┼───┼────────┼────┼───┼────┼───┼───┤ │204 │編號210 │931116│CP00000000│931014│星期四│新光三越 │餐費 │ 1,756│甲○ │甲○ │ │ │ ├────┼───┼─────┼───┼───┼────────┼────┼───┼────┼───┼───┤ │205 │編號211 │931116│CR00000000│931012│星期二│遠東百貨-板橋 │餐費 │ 1,056│甲○ │甲○ │ │ │ ├────┼───┼─────┼───┼───┼────────┼────┼───┼────┼───┼───┤ │206 │編號212 │931116│CE00000000│931027│星期三│唯豐肉類食品行 │肉品 │ 1,080│蕭明美 │蕭明美│ │ │ ├────┼───┼─────┼───┼───┼────────┼────┼───┼────┼───┼───┤ │207 │編號213 │931116│DE00000000│931115│星期一│健園生機店 │餐費 │ 3,0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08 │編號214 │931116│AP00000000│930521│星期五│新光三越-諾貝達 │禮品 │ 1,512│甲○ │甲○ │ │ │ ├────┼───┼─────┼───┼───┼────────┼────┼───┼────┼───┼───┤ │209 │編號215 │931116│AQ00000000│930606│星期日│太平洋百貨 │禮品 │ 1,008│甲○ │甲○ │ │ │ ├────┼───┼─────┼───┼───┼────────┼────┼───┼────┼───┼───┤ │210 │編號216 │931116│AQ00000000│930607│星期一│太平洋百貨-友琦 │禮品 │ 1,938│孫振妮 │孫振妮│ │ │ ├────┼───┼─────┼───┼───┼────────┼────┼───┼────┼───┼───┤ │211 │編號217 │931116│AH00000000│930530│星期日│好市多內湖 │禮品 │ 4,211│何善台 │孫振妮│ │ │ ├────┼───┼─────┼───┼───┼────────┼────┼───┼────┼───┼───┤ │212 │編號218 │931116│AH00000000│930625│星期五│好市多內湖 │禮品 │ 3,007│何善台 │孫振妮│ │ │ ├────┼───┼─────┼───┼───┼────────┼────┼───┼────┼───┼───┤ │213 │編號219 │931116│AH00000000│930613│星期日│好市多內湖 │禮品 │ 3,302│何善台 │孫振妮│ │ │ ├────┼───┼─────┼───┼───┼────────┼────┼───┼────┼───┼───┤ │214 │編號220 │931116│AH00000000│930508│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禮品 │ 4,767│何善台 │孫振妮│ │ │ ├────┼───┼─────┼───┼───┼────────┼────┼───┼────┼───┼───┤ │215 │編號221 │931116│AD00000000│930602│星期三│布蘭梅茶館 │茶品 │ 1,160│方惠中 │方惠中│ │ │ ├────┼───┼─────┼───┼───┼────────┼────┼───┼────┼───┼───┤ │216 │編號222 │931116│BQ00000000│930704│星期日│太平洋百貨-儀大 │衣服 │ 7,335│孫振妮 │孫振妮│ │ │ ├────┼───┼─────┼───┼───┼────────┼────┼───┼────┼───┼───┤ │217 │編號223 │931116│BQ00000000│930704│星期日│太平洋-諾貝達 │衣服 │ 2,022│孫振妮 │孫振妮│ │ │ ├────┼───┼─────┼───┼───┼────────┼────┼───┼────┼───┼───┤ │218 │編號224 │931116│BQ00000000│930704│星期日│太平洋-黛安芬 │衣服 │ 2,842│孫振妮 │孫振妮│ │ │ ├────┼───┼─────┼───┼───┼────────┼────┼───┼────┼───┼───┤ │219 │編號225 │931116│BH00000000│930710│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3,691│何善台 │孫振妮│ │ │ ├────┼───┼─────┼───┼───┼────────┼────┼───┼────┼───┼───┤ │220 │編號226 │931116│BH00000000│930824│星期二│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3,231│何善台 │孫振妮│ │ │ ├────┼───┼─────┼───┼───┼────────┼────┼───┼────┼───┼───┤ │221 │編號227 │931116│BH00000000│930721│星期三│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2,124│何善台 │孫振妮│ │ │ ├────┼───┼─────┼───┼───┼────────┼────┼───┼────┼───┼───┤ │222 │編號228 │931116│BH00000000│930715│星期四│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1,979│何善台 │孫振妮│ │ │ ├────┼───┼─────┼───┼───┼────────┼────┼───┼────┼───┼───┤ │223 │編號229 │931116│BH00000000│930829│星期日│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1,739│何善台 │孫振妮│ │ │ ├────┼───┼─────┼───┼───┼────────┼────┼───┼────┼───┼───┤ │224 │編號230 │931116│BH00000000│930711│星期日│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3,295│蕭明美 │蕭明美│ │ │ ├────┼───┼─────┼───┼───┼────────┼────┼───┼────┼───┼───┤ │225 │編號231 │931116│BV00000000│930930│星期四│燦坤-板橋中山 │禮品 │ 1,400│甲○ │甲○ │ │ │ ├────┼───┼─────┼───┼───┼────────┼────┼───┼────┼───┼───┤ │226 │編號232 │931116│CD00000000│931001│星期五│鐘國花苑 │禮品 │ 4,000│甲○ │甲○ │ │ │ ├────┼───┼─────┼───┼───┼────────┼────┼───┼────┼───┼───┤ │227 │編號233 │931116│BV00000000│931006│星期三│燦坤-板橋中山 │電視 │23,900│不詳 │不詳 │ │ │ ├────┼───┼─────┼───┼───┼────────┼────┼───┼────┼───┼───┤ │228 │編號234 │931116│CR00000000│931023│星期六│遠東百貨板橋 │玩具 │ 318│甲○ │甲○ │ │ │ ├────┼───┼─────┼───┼───┼────────┼────┼───┼────┼───┼───┤ │229 │編號235 │940110│BX00000000│930925│星期六│燦坤信義分公司 │液晶螢幕│15,900│張鈞綸 │張鈞綸│ │ │ ├────┼───┼─────┼───┼───┼────────┼────┼───┼────┼───┼───┤ │230 │編號236 │940110│DE00000000│931208│星期三│中百公司-佑芳 │衣服 │ 2,394│孫振妮 │孫振妮│ │ │ ├────┼───┼─────┼───┼───┼────────┼────┼───┼────┼───┼───┤ │231 │編號237 │940110│DE00000000│931208│星期三│中百公司 │禮品 │ 1,99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32 │編號238 │940110│DE00000000│931208│星期三│中百公司-采峰行 │衣服 │ 3,98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33 │編號239 │940110│DH00000000│931107│星期日│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3,612│何善台 │孫振妮│ │ │ ├────┼───┼─────┼───┼───┼────────┼────┼───┼────┼───┼───┤ │234 │編號240 │940110│DH00000000│931225│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2,558│何善台 │孫振妮│ │ │ ├────┼───┼─────┼───┼───┼────────┼────┼───┼────┼───┼───┤ │235 │編號241 │940110│DS00000000│931205│星期日│明曜-鼎美玩具 │禮品 │ 848│甲○ │甲○ │ │ │ ├────┼───┼─────┼───┼───┼────────┼────┼───┼────┼───┼───┤ │236 │編號242 │940110│發票 │不詳 │星期三│布蘭梅茶館 │禮品 │ 1,375│孫振妮 │孫振妮│ │ │ ├────┼───┼─────┼───┼───┼────────┼────┼───┼────┼───┼───┤ │237 │編號243 │940110│CZ00000000│931113│星期六│舜裕公司 │禮品 │ 2,700│甲○ │甲○ │ │ │ ├────┼───┼─────┼───┼───┼────────┼────┼───┼────┼───┼───┤ │238 │編號244 │940110│DS00000000│931107│星期日│富利食品-永和 │四人餐費│ 878│甲○ │甲○ │ │ │ ├────┼───┼─────┼───┼───┼────────┼────┼───┼────┼───┼───┤ │239 │編號245 │940110│DE00000000│931116│星期二│朝桂興餐廳 │餐費 │ 3,295│孫振妮 │孫振妮│ │ │ ├────┼───┼─────┼───┼───┼────────┼────┼───┼────┼───┼───┤ │240 │編號246 │940110│DE00000000│931113│星期六│水澐澗餐飲 │餐費 │ 1,441│甲○ │甲○ │ │ │ ├────┼───┼─────┼───┼───┼────────┼────┼───┼────┼───┼───┤ │241 │編號247 │940110│DE00000000│931120│星期六│朝桂興餐廳 │餐費 │10,81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42 │編號248 │940110│DE00000000│931121│星期日│展圓國際 │餐費 │ 1,870│甲○ │甲○ │ │ │ ├────┼───┼─────┼───┼───┼────────┼────┼───┼────┼───┼───┤ │243 │編號249 │940110│DE00000000│931205│星期日│紅屋西餐廳 │餐費 │ 3,23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44 │編號250 │940110│DE00000000│931210│星期五│台灣集安公司 │油品 │ 2,841│孫振妮 │孫振妮│ │ │ ├────┼───┼─────┼───┼───┼────────┼────┼───┼────┼───┼───┤ │245 │編號251 │940110│DA00000000│931215│星期三│富家國醫門市部 │餐費 │ 1,29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46 │編號252 │940110│DE00000000│931226│星期日│不詳 │餐費 │ 718│甲○ │甲○ │ │ │ ├────┼───┼─────┼───┼───┼────────┼────┼───┼────┼───┼───┤ │247 │編號253 │940110│DS00000000│931128│星期日│吸引力-鼎泰豐 │餐費 │ 450│蕭明美 │蕭明美│ │ │ ├────┼───┼─────┼───┼───┼────────┼────┼───┼────┼───┼───┤ │248 │編號254 │940110│DP00000000│931217│星期五│新光三越 │餐費 │ 1,199│孫振妮 │孫振妮│ │ │ ├────┼───┼─────┼───┼───┼────────┼────┼───┼────┼───┼───┤ │249 │編號255 │940110│DE00000000│931102│星期二│順成西點麵包 │餐 │ 900│甲○ │甲○ │ │ │ ├────┼───┼─────┼───┼───┼────────┼────┼───┼────┼───┼───┤ │250 │編號256 │940721│收據 │940615│星期三│林榮轉修錶部 │手錶 │ 2,000│甲○ │甲○ │ │ │ ├────┼───┼─────┼───┼───┼────────┼────┼───┼────┼───┼───┤ │251 │編號257 │940720│FD00000000│940423│星期六│太崇興業公司 │餐費 │ 8,689│孫振妮 │孫振妮│ │ │ ├────┼───┼─────┼───┼───┼────────┼────┼───┼────┼───┼───┤ │252 │編號258 │940720│FD00000000│940428│星期四│健園生機店 │餐費 │ 3,0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53 │編號259 │940720│FN00000000│940330│星期三│新光三越-一韓 │餐費 │ 2,791│甲○ │甲○ │ │ │ ├────┼───┼─────┼───┼───┼────────┼────┼───┼────┼───┼───┤ │254 │編號260 │940720│FD00000000│940313│星期日│圍爐食品公司 │餐費 │ 9,565│甲○ │甲○ │ │ │ ├────┼───┼─────┼───┼───┼────────┼────┼───┼────┼───┼───┤ │255 │編號261 │940720│FP00000000│940326│星期六│明曜百貨 │三樣餐費│ 1,661│甲○ │甲○ │ │ │ ├────┼───┼─────┼───┼───┼────────┼────┼───┼────┼───┼───┤ │256 │編號262 │940720│FN00000000│940304│星期五│新光三越-欣葉 │餐費 │ 1,756│甲○ │甲○ │ │ │ ├────┼───┼─────┼───┼───┼────────┼────┼───┼────┼───┼───┤ │257 │編號263 │940720│FZ00000000│940507│星期六│曼筑美容用品坊 │保養品 │16,000│李玉如 │李玉如│ │ │ ├────┼───┼─────┼───┼───┼────────┼────┼───┼────┼───┼───┤ │258 │編號264 │940720│收據 │940706│星期三│林榮轉修錶部 │禮品 │ 3,500│甲○ │甲○ │ │ │ ├────┼───┼─────┼───┼───┼────────┼────┼───┼────┼───┼───┤ │259 │編號265 │940720│GW00000000│940705│星期二│晶華酒店 │餐費2人 │ 990 │甲○ │甲○ │ │ │ ├────┼───┼─────┼───┼───┼────────┼────┼───┼────┼───┼───┤ │260 │編號266 │940720│EW00000000│940402│星期六│海霸王海山 │餐費 │ 1,644│甲○ │甲○ │ │ │ ├────┼───┼─────┼───┼───┼────────┼────┼───┼────┼───┼───┤ │261 │編號267 │940720│FD00000000│940402│星期六│順成西點麵包 │餐費 │ 680│蕭明美 │蕭明美│ │ │ ├────┼───┼─────┼───┼───┼────────┼────┼───┼────┼───┼───┤ │262 │編號268 │940720│HD00000000│940710│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費 │ 1,250│蕭明美 │蕭明美│ │ │ ├────┼───┼─────┼───┼───┼────────┼────┼───┼────┼───┼───┤ │263 │編號269 │940720│HD00000000│940704│星期一│紅磡興業 │餐費 │ 1,593│蕭明美 │蕭明美│ │ │ ├────┼───┼─────┼───┼───┼────────┼────┼───┼────┼───┼───┤ │264 │編號270 │940720│HD00000000│940705│星期二│紅磡興業 │餐費 │ 1,927│蕭明美 │蕭明美│ │ │ ├────┼───┼─────┼───┼───┼────────┼────┼───┼────┼───┼───┤ │265 │編號271 │940720│HD00000000│940702│星期六│紅磡興業 │餐費 │ 1,344│蕭明美 │蕭明美│ │ │ ├────┼───┼─────┼───┼───┼────────┼────┼───┼────┼───┼───┤ │266 │編號272 │940720│GD00000000│940621│星期二│紅磡興業 │餐費 │ 1,698│蕭明美 │蕭明美│ │ │ ├────┼───┼─────┼───┼───┼────────┼────┼───┼────┼───┼───┤ │267 │編號273 │940720│GD00000000│940621│星期二│紅磡興業 │餐費 │ 341│蕭明美 │蕭明美│ │ │ ├────┼───┼─────┼───┼───┼────────┼────┼───┼────┼───┼───┤ │268 │編號274 │940720│GN00000000│940528│星期六│新光三越-欣葉 │餐費 │ 2,853│甲○ │甲○ │ │ │ ├────┼───┼─────┼───┼───┼────────┼────┼───┼────┼───┼───┤ │269 │編號275 │940720│GM00000000│940529│星期日│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費 │ 629│甲○ │甲○ │ │ │ ├────┼───┼─────┼───┼───┼────────┼────┼───┼────┼───┼───┤ │270 │編號276 │940720│GB00000000│940507│星期六│福緻餐廳 │餐費 │ 2,450│甲○ │甲○ │ │ │ ├────┼───┼─────┼───┼───┼────────┼────┼───┼────┼───┼───┤ │271 │編號277 │940720│GD00000000│940521│星期六│金囍滿堂湘菜館 │餐費 │ 3,366│蕭明美 │蕭明美│ │ │ ├────┼───┼─────┼───┼───┼────────┼────┼───┼────┼───┼───┤ │272 │編號278 │940720│GD00000000│940612│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費 │ 2,534│蕭明美 │蕭明美│ │ │ ├────┼───┼─────┼───┼───┼────────┼────┼───┼────┼───┼───┤ │273 │編號279 │940720│GP00000000│940620│星期一│達美樂披薩北縣 │四人餐費│ 694│甲○ │甲○ │ │ │ ├────┼───┼─────┼───┼───┼────────┼────┼───┼────┼───┼───┤ │274 │編號280 │940720│EZ00000000│940421│星期四│裕豐珠寶藝品館 │項鍊 │14,000│孫振妮 │孫振妮│ │ │ ├────┼───┼─────┼───┼───┼────────┼────┼───┼────┼───┼───┤ │275 │編號281 │940720│GB00000000│940629│星期三│群美企業社 │洗照片 │ 842│甲○ │甲○ │ │ │ ├────┼───┼─────┼───┼───┼────────┼────┼───┼────┼───┼───┤ │276 │編號282 │940720│HB00000000│940702│星期六│群美企業社 │洗照片 │ 86│甲○ │甲○ │ │ │ ├────┼───┼─────┼───┼───┼────────┼────┼───┼────┼───┼───┤ │277 │編號283 │940902│FD00000000│940412│星期二│頂呱呱忠孝店 │雞塊等 │ 506│蕭明美 │蕭明美│ │ │ ├────┼───┼─────┼───┼───┼────────┼────┼───┼────┼───┼───┤ │278 │編號284 │940902│FD00000000│940421│星期四│紅磡興業 │餐費 │ 1,079│蕭明美 │蕭明美│ │ │ ├────┼───┼─────┼───┼───┼────────┼────┼───┼────┼───┼───┤ │279 │編號285 │940902│FD00000000│940421│星期四│紅磡興業 │餐費 │ 1,053│蕭明美 │蕭明美│ │ │ ├────┼───┼─────┼───┼───┼────────┼────┼───┼────┼───┼───┤ │280 │編號286 │940902│FD00000000│940416│星期六│紅磡興業 │餐費 │ 1,007│蕭明美 │蕭明美│ │ │ ├────┼───┼─────┼───┼───┼────────┼────┼───┼────┼───┼───┤ │281 │編號287 │940902│FD00000000│940407│星期四│紅磡興業 │餐費 │ 672│蕭明美 │蕭明美│ │ │ ├────┼───┼─────┼───┼───┼────────┼────┼───┼────┼───┼───┤ │282 │編號288 │940902│EZ65XXXXX │940410│星期日│吉富美食店 │餐費 │ 1,116│蕭明美 │蕭明美│ │ │ ├────┼───┼─────┼───┼───┼────────┼────┼───┼────┼───┼───┤ │283 │編號289 │940902│FW00000000│940517│星期二│大潤發南湖 │ │ 2,005│吳孟閨 │蕭明美│ │ │ ├────┼───┼─────┼───┼───┼────────┼────┼───┼────┼───┼───┤ │284 │編號290 │941025│JM00000000│941023│星期日│麥當勞-板橋 │三湯二可│ 367│甲○ │甲○ │ │ │ ├────┼───┼─────┼───┼───┼────────┼────┼───┼────┼───┼───┤ │285 │編號291 │941025│JN00000000│941003│星期一│新光三越-B2 │餐點 │ 380│甲○ │甲○ │ │ │ ├────┼───┼─────┼───┼───┼────────┼────┼───┼────┼───┼───┤ │286 │編號292 │941020│HN00000000│940819│星期五│新光三越-喜見達 │蛋糕 │ 1,600│甲○ │甲○ │ │ │ ├────┼───┼─────┼───┼───┼────────┼────┼───┼────┼───┼───┤ │287 │編號293 │941020│JN00000000│940921│星期三│新光三越-B2超市 │餐點 │ 86│甲○ │甲○ │*全部 │ │ │ │ │ │ │ │ │ │ │ │ │消費 │ │ │ │ │ │ │ │ │ │ │ │ │744元 │ │ │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 │ │私人消│ │ │ │ │ │ │ │ │ │ │ │ │費86元│ │ ├────┼───┼─────┼───┼───┼────────┼────┼───┼────┼───┼───┤ │288 │編號294 │941020│JN00000000│940927│星期二│新光三越-B2超市 │餐點 │ 190│甲○ │甲○ │ │ │ ├────┼───┼─────┼───┼───┼────────┼────┼───┼────┼───┼───┤ │289 │編號295 │941020│JN00000000│940912│星期一│新光三越-麗嬰房 │餐點 │ 320│甲○ │甲○ │ │ │ ├────┼───┼─────┼───┼───┼────────┼────┼───┼────┼───┼───┤ │290 │編號296 │941020│JN00000000│940914│星期三│新光三越-B2超市 │餐點 │ 315│甲○ │甲○ │ │ │ ├────┼───┼─────┼───┼───┼────────┼────┼───┼────┼───┼───┤ │291 │編號297 │941020│JP00000000│940905│星期一│吸引力-麻布茶坊 │餐點 │ 988│甲○ │甲○ │ │ │ ├────┼───┼─────┼───┼───┼────────┼────┼───┼────┼───┼───┤ │292 │編號298 │941020│JN00000000│940915│星期四│新光三越-B2超市 │餐點 │ 86│不詳 │不詳 │ │ │ ├────┼───┼─────┼───┼───┼────────┼────┼───┼────┼───┼───┤ │293 │編號299 │941020│HN00000000│940808│星期一│新光三越-B2超市 │餐點 │ 420│甲○ │甲○ │ │ │ ├────┼───┼─────┼───┼───┼────────┼────┼───┼────┼───┼───┤ │294 │編號300 │941020│HN00000000│940809│星期二│新光三越-B2超市 │餐點 │ 381│甲○ │甲○ │ │ │ ├────┼───┼─────┼───┼───┼────────┼────┼───┼────┼───┼───┤ │295 │編號301 │941017│JD00000000│941015│星期六│吉富美食店 │餐點 │ 2,104│蕭明美 │蕭明美│ │ │ ├────┼───┼─────┼───┼───┼────────┼────┼───┼────┼───┼───┤ │296 │編號302 │941017│JM00000000│941015│星期六│麥當勞-板橋 │餐點 │ 377│甲○ │甲○ │ │ │ ├────┼───┼─────┼───┼───┼────────┼────┼───┼────┼───┼───┤ │297 │編號303 │941017│JM00000000│941010│星期一│誠品-麻布茶坊 │餐點 │ 725│甲○ │甲○ │ │ │ ├────┼───┼─────┼───┼───┼────────┼────┼───┼────┼───┼───┤ │298 │編號304 │941017│JD00000000│941009│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點 │ 3,712│蕭明美 │蕭明美│ │ │ ├────┼───┼─────┼───┼───┼────────┼────┼───┼────┼───┼───┤ │299 │編號305 │941017│JD00000000│941005│星期三│紅磡興業 │餐點 │ 2,779│蕭明美 │蕭明美│ │ │ ├────┼───┼─────┼───┼───┼────────┼────┼───┼────┼───┼───┤ │300 │編號306 │941017│JD00000000│941009│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點 │ 29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01 │編號307 │941017│JD00000000│941004│星期二│梅菊日本料理店 │餐點 │ 1,50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02 │編號308 │941017│JD00000000│941008│星期六│欣葉實業股公司 │餐點 │ 2,382│蕭明美友│蕭明美│ │ │ ├────┼───┼─────┼───┼───┼────────┼────┼───┼────┼───┼───┤ │303 │編號309 │941006│HN00000000│940818│星期四│遠東百貨-板橋 │餐費 │ 836│甲○ │甲○ │ │ │ ├────┼───┼─────┼───┼───┼────────┼────┼───┼────┼───┼───┤ │304 │編號310 │941006│HD00000000│940820│星期六│涮涮鍋 │餐費 │ 1,337│甲○ │甲○ │ │ │ ├────┼───┼─────┼───┼───┼────────┼────┼───┼────┼───┼───┤ │305 │編號311 │941006│HD00000000│940822│星期一│紅磡興業 │餐費 │ 1,038│蕭明美 │蕭明美│ │ │ ├────┼───┼─────┼───┼───┼────────┼────┼───┼────┼───┼───┤ │306 │編號312 │941006│HD00000000│940827│星期六│紅磡興業 │餐費 │ 1,45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07 │編號313 │941006│HD00000000│940824│星期三│紅磡興業 │餐費 │ 1,348│蕭明美 │蕭明美│ │ │ ├────┼───┼─────┼───┼───┼────────┼────┼───┼────┼───┼───┤ │308 │編號314 │941006│HD00000000│940824│星期三│紅磡興業 │餐費 │ 4,063│蕭明美 │蕭明美│ │ │ ├────┼───┼─────┼───┼───┼────────┼────┼───┼────┼───┼───┤ │309 │編號315 │941006│HD00000000│940824│星期三│紅磡興業 │餐費 │ 1,129│張麗琴 │蕭明美│ │ │ ├────┼───┼─────┼───┼───┼────────┼────┼───┼────┼───┼───┤ │310 │編號316 │941006│HD00000000│940829│星期一│紅磡興業 │餐費 │ 1,271│蕭明美 │蕭明美│ │ │ ├────┼───┼─────┼───┼───┼────────┼────┼───┼────┼───┼───┤ │311 │編號317 │941006│HD00000000│940731│星期日│食神小吃坊 │餐費 │ 6,335│蕭明美 │蕭明美│ │ │ ├────┼───┼─────┼───┼───┼────────┼────┼───┼────┼───┼───┤ │312 │編號318 │941006│HN00000000│940823│星期二│新光三越-鼎美 │禮品 │ 750│甲○ │甲○ │ │ │ ├────┼───┼─────┼───┼───┼────────┼────┼───┼────┼───┼───┤ │313 │編號319 │941006│HB00000000│940804│星期四│西川精品服飾 │禮品 │ 240│甲○ │甲○ │ │ │ ├────┼───┼─────┼───┼───┼────────┼────┼───┼────┼───┼───┤ │314 │編號320 │941006│HD00000000│940723│星期六│不詳 │電話 │ 2,050│甲○ │甲○ │ │ │ ├────┼───┼─────┼───┼───┼────────┼────┼───┼────┼───┼───┤ │315 │編號321 │941006│JD00000000│940904│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 │ 1,23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16 │編號322 │941006│JM00000000│941002│星期日│麥當勞-板橋 │餐點 │ 446│甲○ │甲○ │ │ │ ├────┼───┼─────┼───┼───┼────────┼────┼───┼────┼───┼───┤ │317 │編號323 │941006│JD00000000│941001│星期六│紅磡興業 │餐點 │ 2,497│蕭明美 │蕭明美│ │ │ ├────┼───┼─────┼───┼───┼────────┼────┼───┼────┼───┼───┤ │318 │編號324 │941006│JD00000000│940928│星期三│秋而吉有限公司 │餐費 │ 2,76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19 │編號325 │941006│JD00000000│940929│星期四│回甘小館 │餐費 │ 3,975│蕭明美友│蕭明美│ │ │ ├────┼───┼─────┼───┼───┼────────┼────┼───┼────┼───┼───┤ │320 │編號326 │941006│JN00000000│940902│星期五│新光三越-麗嬰 │禮品 │ 531│甲○ │甲○ │ │ │ ├────┼───┼─────┼───┼───┼────────┼────┼───┼────┼───┼───┤ │321 │編號327 │941006│JN00000000│940907│星期三│新光三越-麗嬰 │禮品 │ 945│甲○ │甲○ │ │ │ ├────┼───┼─────┼───┼───┼────────┼────┼───┼────┼───┼───┤ │322 │編號328 │940929│GZ00000000│940711│星期一│瑞鴻電腦 │電腦週邊│21,400│甲○ │甲○ │ │ │ ├────┼───┼─────┼───┼───┼────────┼────┼───┼────┼───┼───┤ │323 │編號329 │940929│HD00000000│9408**│ │可比興餐廳 │餐費 │ 878│甲○ │甲○ │ │ │ ├────┼───┼─────┼───┼───┼────────┼────┼───┼────┼───┼───┤ │324 │編號330 │940929│HP00000000│940813│星期六│肯德基-板橋中山 │餐費 │ 421│甲○ │甲○ │ │ │ ├────┼───┼─────┼───┼───┼────────┼────┼───┼────┼───┼───┤ │325 │編號331 │940929│HM00000000│940807│星期日│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費 │ 440│甲○ │甲○ │ │ │ ├────┼───┼─────┼───┼───┼────────┼────┼───┼────┼───┼───┤ │326 │編號332 │940929│HD00000000│940702│星期六│頂呱呱忠孝店 │餐費 │ 668│甲○ │甲○ │ │ │ ├────┼───┼─────┼───┼───┼────────┼────┼───┼────┼───┼───┤ │327 │編號333 │940929│HP00000000│940723│星期六│吸引力-麻布茶坊 │餐費 │ 1,12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28 │編號334 │940929│HD00000000│940723│星期六│紅磡興業 │餐費 │ 2,001│蕭明美 │蕭明美│ │ │ ├────┼───┼─────┼───┼───┼────────┼────┼───┼────┼───┼───┤ │329 │編號335 │940929│HD00000000│940721│星期四│三澧忠孝分公司 │餐費 │ 987│蕭明美 │蕭明美│ │ │ ├────┼───┼─────┼───┼───┼────────┼────┼───┼────┼───┼───┤ │330 │編號336 │940929│HD00000000│940716│星期六│紅磡興業 │餐費 │ 2,51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31 │編號337 │940929│HD00000000│940808│星期一│紅磡興業 │餐費 │ 2,062│蕭明美 │蕭明美│ │ │ ├────┼───┼─────┼───┼───┼────────┼────┼───┼────┼───┼───┤ │332 │編號338 │940929│JD00000000│940917│星期六│紅磡興業 │餐費 │ 2,271│蕭明美 │蕭明美│ │ │ ├────┼───┼─────┼───┼───┼────────┼────┼───┼────┼───┼───┤ │333 │編號339 │940929│JP00000000│940911│星期日│達美樂披薩-三重 │餐費 │ 807│甲○ │甲○ │ │ │ ├────┼───┼─────┼───┼───┼────────┼────┼───┼────┼───┼───┤ │334 │編號340 │940929│JP00000000│940925│星期日│安心-板橋館前 │餐費 │ │甲○ │甲○ │ │ │ ├────┼───┼─────┼───┼───┼────────┼────┼───┼────┼───┼───┤ │335 │編號341 │940929│JP00000000│940925│星期日│安心-板橋館前 │餐費 │ 490│甲○ │甲○ │ │ │ ├────┼───┼─────┼───┼───┼────────┼────┼───┼────┼───┼───┤ │336 │編號342 │940929│JB00000000│940918│星期日│學嶸公司 │餐費 │ 324│甲○ │甲○ │ │ │ ├────┼───┼─────┼───┼───┼────────┼────┼───┼────┼───┼───┤ │337 │編號343 │940929│JD00000000│940926│星期一│紅磡興業 │餐費 │ 2,054│蕭明美 │蕭明美│ │ │ ├────┼───┼─────┼───┼───┼────────┼────┼───┼────┼───┼───┤ │338 │編號344 │940929│JD00000000│940927│星期二│紅磡興業 │餐費 │ 1,054│蕭明美 │蕭明美│ │ │ ├────┼───┼─────┼───┼───┼────────┼────┼───┼────┼───┼───┤ │339 │編號345 │940929│JD00000000│940924│星期六│吉富美食店 │餐費 │ 1,306│蕭明美 │蕭明美│ │ │ ├────┼───┼─────┼───┼───┼────────┼────┼───┼────┼───┼───┤ │340 │編號346 │940929│JD00000000│940912│星期一│紅磡興業 │餐費 │ 1,226│蕭明美 │蕭明美│ │ │ ├────┼───┼─────┼───┼───┼────────┼────┼───┼────┼───┼───┤ │341 │編號347 │940929│JD00000000│940919│星期一│紅磡興業 │餐費 │ 2,089│蕭明美 │蕭明美│ │ │ ├────┼───┼─────┼───┼───┼────────┼────┼───┼────┼───┼───┤ │342 │編號348 │940929│JD00000000│940909│星期五│吉富美食店 │餐費 │ 1,075│蕭明美 │蕭明美│ │ │ ├────┼───┼─────┼───┼───┼────────┼────┼───┼────┼───┼───┤ │343 │編號349 │940929│JD00000000│940925│星期日│多家有限公司 │餐費 │ 1,254│蕭明美 │蕭明美│ │ │ ├────┼───┼─────┼───┼───┼────────┼────┼───┼────┼───┼───┤ │344 │編號350 │941229│JW00000000│941110│星期四│燦坤實業 │有線電話│ 399│黃正陽 │蕭明美│ │ │ ├────┼───┼─────┼───┼───┼────────┼────┼───┼────┼───┼───┤ │345 │編號351 │941225│KB00000000│941111│星期五│海耀運動公司 │禮品 │ 3,680│甲○ │甲○ │ │ │ ├────┼───┼─────┼───┼───┼────────┼────┼───┼────┼───┼───┤ │346 │編號352 │941228│KQ00000000│941118│星期五│老牛皮公司 │禮品 │ 4,960│甲○ │甲○ │ │ │ ├────┼───┼─────┼───┼───┼────────┼────┼───┼────┼───┼───┤ │347 │編號353 │941228│KQ00000000│941121│星期一│老牛皮公司 │禮品 │ 1,782│黃正陽 │蕭明美│ │ │ ├────┼───┼─────┼───┼───┼────────┼────┼───┼────┼───┼───┤ │348 │編號354 │950105│KD00000000│941228│星期三│唯豐肉類食品行 │禮盒 │ 46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49 │編號355 │950105│KD00000000│941230│星期五│中百公司-瑋緻活 │禮品 │ 1,205│孫振妮 │孫振妮│ │ │ ├────┼───┼─────┼───┼───┼────────┼────┼───┼────┼───┼───┤ │350 │編號356 │950105│KL00000000│941211│星期日│三商行四川 │禮盒等 │ 314│甲○ │甲○ │ │ │ ├────┼───┼─────┼───┼───┼────────┼────┼───┼────┼───┼───┤ │351 │編號357 │950110│收據 │941225│星期日│華新花苑 │花 │ 4,500│不詳 │不詳 │ │ │ ├────┼───┼─────┼───┼───┼────────┼────┼───┼────┼───┼───┤ │352 │編號358 │950111│KQ00000000│941119│星期六│桑德斯-板橋 │5號餐 │ 298│甲○ │甲○ │ │ │ ├────┼───┼─────┼───┼───┼────────┼────┼───┼────┼───┼───┤ │353 │編號359 │950111│KQ00000000│941119│星期六│桑德斯-板橋 │5號餐 │ 122│甲○ │甲○ │ │ │ ├────┼───┼─────┼───┼───┼────────┼────┼───┼────┼───┼───┤ │354 │編號360 │950111│收據 │941008│星期六│川源冰品店 │飲料 │ 1,000│甲○ │甲○ │ │ │ ├────┼───┼─────┼───┼───┼────────┼────┼───┼────┼───┼───┤ │355 │編號361 │950111│收據 │941002│星期日│川源冰品店 │飲料 │ 1,000│甲○ │甲○ │ │ │ ├────┼───┼─────┼───┼───┼────────┼────┼───┼────┼───┼───┤ │356 │編號362 │950111│收據 │941113│星期日│大饞嘴小吃 │便當 │ 1,520│甲○ │甲○ │ │ │ ├────┼───┼─────┼───┼───┼────────┼────┼───┼────┼───┼───┤ │357 │編號363 │950111│收據 │941106│星期日│大饞嘴小吃 │便當 │ 980│甲○ │甲○ │ │ │ ├────┼───┼─────┼───┼───┼────────┼────┼───┼────┼───┼───┤ │358 │編號364 │950105│KN00000000│941125│星期五│新光三越 │餐費 │ 1,020│甲○ │甲○ │ │ │ ├────┼───┼─────┼───┼───┼────────┼────┼───┼────┼───┼───┤ │359 │編號365 │950105│KQ00000000│941126│星期六│桑德斯-板橋 │雞腿堡 │ 145│甲○ │甲○ │ │ │ ├────┼───┼─────┼───┼───┼────────┼────┼───┼────┼───┼───┤ │360 │編號366 │950105│KQ00000000│941126│星期六│桑德斯-板橋 │雞腿堡 │ 298│甲○ │甲○ │ │ │ ├────┼───┼─────┼───┼───┼────────┼────┼───┼────┼───┼───┤ │361 │編號367 │941229│KN00000000│941110│星期四│遠東百貨-板橋 │餐飲 │ 1,078│甲○ │甲○ │ │ │ ├────┼───┼─────┼───┼───┼────────┼────┼───┼────┼───┼───┤ │362 │編號368 │941229│KQ00000000│941106│星期日│桑德斯-板橋 │4號餐 │ 129│甲○ │甲○ │ │ │ ├────┼───┼─────┼───┼───┼────────┼────┼───┼────┼───┼───┤ │363 │編號369 │941229│JZ00000000│941206│星期二│陶園股份有限公司│餐費 │ 3,102│陳周淑穗│蕭明美│ │ │ ├────┼───┼─────┼───┼───┼────────┼────┼───┼────┼───┼───┤ │364 │編號370 │950110│收據 │不詳 │ │淘淘專業盒餐店 │便當 │ 1,800│甲○ │甲○ │ │ │ ├────┼───┼─────┼───┼───┼────────┼────┼───┼────┼───┼───┤ │365 │編號371 │950105│KD00000000│941228│星期三│珍膳園 │餐費 │ 2,00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66 │編號372 │950105│KD00000000│941228│星期三│聖德科斯仁愛門市│餐費 │ 160│蕭明美 │蕭明美│ │ │ ├────┼───┼─────┼───┼───┼────────┼────┼───┼────┼───┼───┤ │367 │編號373 │950105│KD00000000│941231│星期六│吉富美食店 │餐費 │ 896│蕭明美 │蕭明美│ │ │ ├────┼───┼─────┼───┼───┼────────┼────┼───┼────┼───┼───┤ │368 │編號374 │950105│KD00000000│941225│星期日│吉富美食店 │餐費 │ 598│甲○ │甲○ │ │ │ ├────┼───┼─────┼───┼───┼────────┼────┼───┼────┼───┼───┤ │369 │編號375 │950105│KB00000000│941203│星期六│大岡越 │餐費 │ 1,096│甲○ │甲○ │ │ │ ├────┼───┼─────┼───┼───┼────────┼────┼───┼────┼───┼───┤ │370 │編號376 │950105│KQ00000000│941211│星期日│桑德斯-板橋 │腿堡 │ 433│甲○ │甲○ │ │ │ ├────┼───┼─────┼───┼───┼────────┼────┼───┼────┼───┼───┤ │371 │編號377 │950105│KM00000000│941210│星期六│麥當勞-板橋 │餐費 │ 537│甲○ │甲○ │ │ │ ├────┼───┼─────┼───┼───┼────────┼────┼───┼────┼───┼───┤ │372 │編號378 │950105│發票 │941212│星期一│陶園股份有限公司│餐費 │ 1,667│陳旋月 │蕭明美│ │ │ ├────┼───┼─────┼───┼───┼────────┼────┼───┼────┼───┼───┤ │373 │編號379 │950105│JD00000000│941026│星期三│紅磡興業 │餐費 │ 1,184│蕭明美 │蕭明美│ │ │ ├────┼───┼─────┼───┼───┼────────┼────┼───┼────┼───┼───┤ │374 │編號380 │941227│KM00000000│941113│星期日│誠品-麻布茶房 │餐費 │ 736│甲○ │甲○ │ │ │ ├────┼───┼─────┼───┼───┼────────┼────┼───┼────┼───┼───┤ │375 │編號381 │941227│KM00000000│941112│星期六│誠品-麻布茶房 │餐費 │ 1,054│甲○ │甲○ │ │ │ ├────┼───┼─────┼───┼───┼────────┼────┼───┼────┼───┼───┤ │376 │編號382 │941227│KQ00000000│941106│星期日│桑德斯-板橋 │餐費 │ 298│甲○ │甲○ │ │ │ ├────┼───┼─────┼───┼───┼────────┼────┼───┼────┼───┼───┤ │377 │編號383 │941227│KB00000000│941110│星期四│桂客有限分司 │餐費 │ 160│甲○ │甲○ │ │ │ ├────┼───┼─────┼───┼───┼────────┼────┼───┼────┼───┼───┤ │378 │編號384 │941227│KP00000000│941108│星期二│肯德基-板橋中山 │餐費 │ 148│甲○ │甲○ │ │ │ ├────┼───┼─────┼───┼───┼────────┼────┼───┼────┼───┼───┤ │379 │編號385 │941227│KB00000000│941110│星期四│桂客有限分司 │餐費 │ 365│甲○ │甲○ │ │ │ ├────┼───┼─────┼───┼───┼────────┼────┼───┼────┼───┼───┤ │380 │編號386 │941227│KL00000000│941108│星期二│三商行-板橋 │餐 │ 102│甲○ │甲○ │ │ │ ├────┼───┼─────┼───┼───┼────────┼────┼───┼────┼───┼───┤ │381 │編號387 │950301│LD00000000│950203│星期五│兄弟大飯店 │宴餐 │24,332│蕭明美 │蕭明美│ │ │ ├────┼───┼─────┼───┼───┼────────┼────┼───┼────┼───┼───┤ │382 │編號388 │950301│LM00000000│950131│年初三│麥當勞-板橋重慶 │宴餐 │ 234│甲○ │甲○ │ │ │ ├────┼───┼─────┼───┼───┼────────┼────┼───┼────┼───┼───┤ │383 │編號389 │950301│LD00000000│950131│年初三│紅磡興業 │宴餐 │ 76│疑蕭明美│不詳 │ │ │ ├────┼───┼─────┼───┼───┼────────┼────┼───┼────┼───┼───┤ │384 │編號390 │950301│LD00000000│950131│年初三│紅磡興業 │宴餐 │ 2,000│疑蕭明美│不詳 │ │ │ ├────┼───┼─────┼───┼───┼────────┼────┼───┼────┼───┼───┤ │385 │編號391 │950301│LB00000000│950131│年初三│美進百貨 │皮件 │ 600│甲○ │甲○ │ │ │ ├────┼───┼─────┼───┼───┼────────┼────┼───┼────┼───┼───┤ │386 │編號392 │950301│LL00000000│950131│年初三│三商行板橋 │宴餐 │ 334│甲○ │甲○ │ │ │ ├────┼───┼─────┼───┼───┼────────┼────┼───┼────┼───┼───┤ │387 │編號393 │950301│KW00000000│950115│星期日│六福皇宮 │餐費 │ 4,896│甲○ │甲○ │ │ │ ├────┼───┼─────┼───┼───┼────────┼────┼───┼────┼───┼───┤ │388 │編號394 │950301│KW00000000│950122│星期日│六福皇宮 │餐費 │ 6,120│甲○ │甲○ │ │ │ ├────┼───┼─────┼───┼───┼────────┼────┼───┼────┼───┼───┤ │389 │編號395 │950301│KW00000000│950201│年初四│六福皇宮 │餐費 │ 8,794│甲○ │甲○ │ │ │ ├────┼───┼─────┼───┼───┼────────┼────┼───┼────┼───┼───┤ │390 │編號396 │950301│KW00000000│950204│星期六│六福皇宮 │餐費 │ 4,445│甲○ │甲○ │ │ │ ├────┼───┼─────┼───┼───┼────────┼────┼───┼────┼───┼───┤ │391 │編號397 │950301│KW00000000│950218│星期六│六福皇宮 │餐費 │ 4,414│甲○ │甲○ │ │ │ ├────┼───┼─────┼───┼───┼────────┼────┼───┼────┼───┼───┤ │392 │編號398 │950301│LD00000000│950205│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費 │ 1,577│疑蕭明美│不詳 │ │ │ ├────┼───┼─────┼───┼───┼────────┼────┼───┼────┼───┼───┤ │393 │編號399 │950301│LM00000000│950213│星期一│麥當勞-板橋 │餐費 │ 372│甲○ │甲○ │ │ │ ├────┼───┼─────┼───┼───┼────────┼────┼───┼────┼───┼───┤ │394 │編號400 │950301│LM00000000│950218│星期六│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費 │ 369│甲○ │甲○ │ │ │ ├────┼───┼─────┼───┼───┼────────┼────┼───┼────┼───┼───┤ │395 │編號401 │950301│LB00000000│950202│年初五│桂客有限公司 │餐費 │ 190│甲○ │甲○ │ │ │ ├────┼───┼─────┼───┼───┼────────┼────┼───┼────┼───┼───┤ │396 │編號402 │950301│LB00000000│950117│星期二│葡萄園企業社 │ │ 158│甲○ │甲○ │ │ │ ├────┼───┼─────┼───┼───┼────────┼────┼───┼────┼───┼───┤ │397 │編號403 │950301│LQ00000000│950123│星期一│太平洋百貨 │餐費 │ 200│甲○ │甲○ │ │ │ ├────┼───┼─────┼───┼───┼────────┼────┼───┼────┼───┼───┤ │398 │編號404 │950301│LK00000000│950127│星期五│新光三越台中麗嬰│餐費 │ 1,710│甲○ │甲○ │ │ │ ├────┼───┼─────┼───┼───┼────────┼────┼───┼────┼───┼───┤ │399 │編號405 │950301│LM00000000│950125│星期三│麥當勞-台北公園 │餐費 │ 327│甲○ │甲○ │ │ │ ├────┼───┼─────┼───┼───┼────────┼────┼───┼────┼───┼───┤ │400 │編號406 │950301│LQ00000000│950122│星期日│摩斯漢堡-板橋 │餐費 │ 105│甲○ │甲○ │ │ │ ├────┼───┼─────┼───┼───┼────────┼────┼───┼────┼───┼───┤ │401 │編號407 │950301│LQ00000000│950122│星期日│摩斯漢堡-板橋 │餐費 │ │甲○ │甲○ │ │ │ ├────┼───┼─────┼───┼───┼────────┼────┼───┼────┼───┼───┤ │402 │編號408 │950301│LQ00000000│950122│星期日│摩斯漢堡-板橋 │餐費 │ 405│甲○ │甲○ │ │ │ ├────┼───┼─────┼───┼───┼────────┼────┼───┼────┼───┼───┤ │403 │編號409 │950301│LM00000000│950122│星期日│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費 │ 69│甲○ │甲○ │ │ │ ├────┼───┼─────┼───┼───┼────────┼────┼───┼────┼───┼───┤ │404 │編號410 │950301│LM00000000│950122│星期日│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費 │ 144│甲○ │甲○ │ │ │ ├────┼───┼─────┼───┼───┼────────┼────┼───┼────┼───┼───┤ │405 │編號413 │950302│LM00000000│950106│星期五│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費 │ 466│甲○ │甲○ │ │ │ ├────┼───┼─────┼───┼───┼────────┼────┼───┼────┼───┼───┤ │406 │編號414 │950301│LK00000000│950127│星期五│新光三越-鑽巴黎 │禮品 │ 2,167│甲○ │甲○ │ │ │ ├────┼───┼─────┼───┼───┼────────┼────┼───┼────┼───┼───┤ │407 │編號415 │950301│LK00000000│950201│年初四│新光三越-鼎美 │禮品 │ 718│甲○ │甲○ │ │ │ ├────┼───┼─────┼───┼───┼────────┼────┼───┼────┼───┼───┤ │408 │編號416 │950301│LK00000000│950201│年初四│新光三越麗嬰國際│禮品 │ 855│甲○ │甲○ │ │ │ ├────┼───┼─────┼───┼───┼────────┼────┼───┼────┼───┼───┤ │409 │編號417 │950301│LK00000000│950201│年初四│新光三越鼎美 │禮品 │ 1,599│甲○ │甲○ │ │ │ ├────┼───┼─────┼───┼───┼────────┼────┼───┼────┼───┼───┤ │410 │編號418 │950301│LK00000000│950204│星期六│新光三越麗嬰國際│禮品 │ 1,299│甲○ │甲○ │ │ │ ├────┼───┼─────┼───┼───┼────────┼────┼───┼────┼───┼───┤ │411 │編號419 │950301│KW00000000│950127│星期五│燦坤-板橋中山 │除濕機 │ 6,951│甲○ │甲○ │ │ │ ├────┼───┼─────┼───┼───┼────────┼────┼───┼────┼───┼───┤ │412 │編號420 │950515│MQ00000000│950414│星期五│達美樂披薩 │餐費 │ 2,039│甲○ │甲○ │ │ │ ├────┼───┼─────┼───┼───┼────────┼────┼───┼────┼───┼───┤ │413 │編號421 │950515│MQ00000000│950414│星期五│達美樂披薩 │餐費 │ 2,049│甲○ │甲○ │ │ │ ├────┼───┼─────┼───┼───┼────────┼────┼───┼────┼───┼───┤ │414 │編號422 │950515│ML00000000│950408│星期六│三商行板橋 │餐費 │ 22│甲○ │甲○ │ │ │ ├────┼───┼─────┼───┼───┼────────┼────┼───┼────┼───┼───┤ │415 │編號423 │950515│ML00000000│950408│星期六│三商行板橋 │餐費 │ 407│甲○ │甲○ │ │ │ ├────┼───┼─────┼───┼───┼────────┼────┼───┼────┼───┼───┤ │416 │編號424 │950515│ML00000000│950408│星期六│三商行板橋 │餐費 │ 194│甲○ │甲○ │ │ │ ├────┼───┼─────┼───┼───┼────────┼────┼───┼────┼───┼───┤ │417 │編號425 │950515│MB00000000│950411│星期二│大岡越 │餐費 │ 2,194│甲○ │甲○ │ │ │ ├────┼───┼─────┼───┼───┼────────┼────┼───┼────┼───┼───┤ │418 │編號426 │950515│ML00000000│950401│星期六│肯德基樹林 │餐費 │ 371│甲○ │甲○ │ │ │ ├────┼───┼─────┼───┼───┼────────┼────┼───┼────┼───┼───┤ │419 │編號427 │950515│ML00000000│950401│星期六│肯德基樹林 │餐費 │ 79│甲○ │甲○ │ │ │ ├────┼───┼─────┼───┼───┼────────┼────┼───┼────┼───┼───┤ │420 │編號428 │950515│ML00000000│950405│清明節│肯德基樹林 │餐費 │ 70│甲○ │甲○ │ │ │ ├────┼───┼─────┼───┼───┼────────┼────┼───┼────┼───┼───┤ │421 │編號429 │950515│MN00000000│950405│清明節│遠百-板新分公司 │餐費 │ 138│甲○ │甲○ │ │ │ ├────┼───┼─────┼───┼───┼────────┼────┼───┼────┼───┼───┤ │422 │編號430 │950515│MN00000000│950405│清明節│遠百-板新分公司 │餐費 │ 120│甲○ │甲○ │ │ │ ├────┼───┼─────┼───┼───┼────────┼────┼───┼────┼───┼───┤ │423 │編號431 │950515│MN00000000│950405│清明節│遠百-板新分公司 │餐費 │ 153│甲○ │甲○ │ │ │ ├────┼───┼─────┼───┼───┼────────┼────┼───┼────┼───┼───┤ │424 │編號432 │950515│MB00000000│950401│星期六│葡萄園企業社 │餐費 │ 440│甲○ │甲○ │ │ │ ├────┼───┼─────┼───┼───┼────────┼────┼───┼────┼───┼───┤ │425 │編號433 │950515│MN00000000│950405│清明節│遠百-板新分公司 │餐費 │ 125│甲○ │甲○ │ │ │ ├────┼───┼─────┼───┼───┼────────┼────┼───┼────┼───┼───┤ │426 │編號434 │950515│MD00000000│950402│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費 │ 87│甲○ │甲○ │ │ │ ├────┼───┼─────┼───┼───┼────────┼────┼───┼────┼───┼───┤ │427 │編號435 │950515│MD00000000│950402│星期日│紅磡興業 │餐費 │ 3,000│甲○ │甲○ │ │ │ ├────┼───┼─────┼───┼───┼────────┼────┼───┼────┼───┼───┤ │428 │編號436 │950515│MM00000000│950416│星期日│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費 │ 384│甲○ │甲○ │ │ │ ├────┼───┼─────┼───┼───┼────────┼────┼───┼────┼───┼───┤ │429 │編號437 │950515│MB00000000│950416│星期日│桂客有限公司 │餐費 │ 540│甲○ │甲○ │ │ │ ├────┼───┼─────┼───┼───┼────────┼────┼───┼────┼───┼───┤ │430 │編號438 │950515│MM00000000│950330│星期四│麥當勞-台北公園 │餐費 │ 79│甲○ │甲○ │ │ │ ├────┼───┼─────┼───┼───┼────────┼────┼───┼────┼───┼───┤ │431 │編號439 │950515│ML00000000│950309│星期四│肯德基樹林 │餐費 │ 238│甲○ │甲○ │ │ │ ├────┼───┼─────┼───┼───┼────────┼────┼───┼────┼───┼───┤ │432 │編號440 │950515│MM00000000│950313│星期一│麥當勞-台北公園 │餐費 │ 79│甲○ │甲○ │ │ │ ├────┼───┼─────┼───┼───┼────────┼────┼───┼────┼───┼───┤ │433 │編號441 │950515│ML00000000│950304│星期六│肯德基板橋店 │餐費 │ 375│甲○ │甲○ │ │ │ ├────┼───┼─────┼───┼───┼────────┼────┼───┼────┼───┼───┤ │434 │編號442 │950515│MB00000000│950305│星期日│米萊食品行-板橋 │餐費 │ 96│甲○ │甲○ │ │ │ ├────┼───┼─────┼───┼───┼────────┼────┼───┼────┼───┼───┤ │435 │編號443 │950515│MB00000000│950305│星期日│桂客有限公司 │餐費 │ 540│甲○ │甲○ │ │ │ ├────┼───┼─────┼───┼───┼────────┼────┼───┼────┼───┼───┤ │436 │編號444 │950515│ML00000000│950319│星期日│三商行板橋 │餐費 │ │甲○ │甲○ │ │ │ ├────┼───┼─────┼───┼───┼────────┼────┼───┼────┼───┼───┤ │437 │編號445 │950515│ML00000000│950319│星期日│三商行板橋 │餐費 │ 420│甲○ │甲○ │ │ │ ├────┼───┼─────┼───┼───┼────────┼────┼───┼────┼───┼───┤ │438 │編號446 │950515│ML00000000│950319│星期日│肯德基樹林 │餐費 │ 79│甲○ │甲○ │ │ │ ├────┼───┼─────┼───┼───┼────────┼────┼───┼────┼───┼───┤ │439 │編號447 │950515│MK00000000│950321│星期二│新光三越-A9瓦城 │餐費 │ 2,130│方惠中 │方惠中│ │ │ ├────┼───┼─────┼───┼───┼────────┼────┼───┼────┼───┼───┤ │440 │編號448 │950614│NL00000000│950513│星期六│誠品-麻布茶房 │餐 │ 999│甲○ │甲○ │ │ │ ├────┼───┼─────┼───┼───┼────────┼────┼───┼────┼───┼───┤ │441 │編號449 │950614│NK00000000│950506│星期六│新光三越-鼎美 │宴餐 │ 1,168│甲○ │甲○ │ │ │ ├────┼───┼─────┼───┼───┼────────┼────┼───┼────┼───┼───┤ │442 │編號450 │950614│NL00000000│950520│星期六│誠品-麻布茶房 │餐 │ 1,945│甲○ │甲○ │ │ │ ├────┼───┼─────┼───┼───┼────────┼────┼───┼────┼───┼───┤ │443 │編號451 │950614│NM00000000│950521│星期日│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 │ 507│甲○ │甲○ │ │ │ ├────┼───┼─────┼───┼───┼────────┼────┼───┼────┼───┼───┤ │444 │編號452 │950614│NB00000000│950521│星期日│桂客有限公司 │餐 │ 365│甲○ │甲○ │ │ │ ├────┼───┼─────┼───┼───┼────────┼────┼───┼────┼───┼───┤ │445 │編號453 │950614│NB00000000│950526│星期五│橋福飲食坊 │餐 │ 425│甲○ │甲○ │ │ │ ├────┼───┼─────┼───┼───┼────────┼────┼───┼────┼───┼───┤ │446 │編號454 │950614│MQ00000000│950424│星期一│達美樂披薩 │餐 │ │甲○ │甲○ │ │ │ ├────┼───┼─────┼───┼───┼────────┼────┼───┼────┼───┼───┤ │447 │編號455 │950614│MQ00000000│950424│星期一│達美樂披薩 │餐 │ 1,990│甲○ │甲○ │ │ │ ├────┼───┼─────┼───┼───┼────────┼────┼───┼────┼───┼───┤ │448 │編號456 │950614│ML00000000│950429│星期六│誠品-麻布茶房 │餐 │ 1,286│甲○ │甲○ │ │ │ ├────┼───┼─────┼───┼───┼────────┼────┼───┼────┼───┼───┤ │449 │編號457 │950614│ML00000000│950429│星期六│桑德斯-板橋 │餐 │ 28│甲○ │甲○ │ │ │ ├────┼───┼─────┼───┼───┼────────┼────┼───┼────┼───┼───┤ │450 │編號458 │950614│NM00000000│950604│星期日│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 │ 30│甲○ │甲○ │ │ │ ├────┼───┼─────┼───┼───┼────────┼────┼───┼────┼───┼───┤ │451 │編號459 │950614│NB00000000│950604│星期日│米萊食品行 │餐 │ 79│甲○ │甲○ │ │ │ ├────┼───┼─────┼───┼───┼────────┼────┼───┼────┼───┼───┤ │452 │編號460 │950614│NB00000000│950604│星期日│橋福飲食坊 │餐 │ 367│甲○ │甲○ │ │ │ ├────┼───┼─────┼───┼───┼────────┼────┼───┼────┼───┼───┤ │453 │編號461 │950614│NM00000000│950604│星期日│麥當勞-板橋重慶 │餐 │ 20│甲○ │甲○ │ │ │ ├────┼───┼─────┼───┼───┼────────┼────┼───┼────┼───┼───┤ │454 │編號462 │950614│ND00000000│950611│星期日│鍋爸有限公司 │宴餐 │ 1,424│蕭明美 │蕭明美│ │ │ ├────┼───┼─────┼───┼───┼────────┼────┼───┼────┼───┼───┤ │455 │編號463 │950614│NB00000000│950507│星期日│永饌樓餐廳 │宴餐 │ 5,428│甲○ │甲○ │ │ │ ├────┼───┼─────┼───┼───┼────────┼────┼───┼────┼───┼───┤ │456 │編號464 │950614│MW00000000│950506│星期六│六福皇宮 │餐 │ 6,115│甲○ │甲○ │ │ │ ├────┼───┼─────┼───┼───┼────────┼────┼───┼────┼───┼───┤ │457 │編號465 │950614│MK00000000│950402│星期日│新光三越-麗嬰 │禮品 │ 798│甲○ │甲○ │ │ │ ├────┼───┼─────┼───┼───┼────────┼────┼───┼────┼───┼───┤ │458 │編號466 │950614│MK00000000│950402│星期日│新光三越-鼎美 │禮品 │ 998│甲○ │甲○ │ │ │ ├────┼───┼─────┼───┼───┼────────┼────┼───┼────┼───┼───┤ │459 │編號467 │950614│MB00000000│950304│星期六│群美企業行-板橋 │洗照片 │ 185│甲○ │甲○ │ │ │ ├────┼───┼─────┼───┼───┼────────┼────┼───┼────┼───┼───┤ │460 │編號468 │950622│NQ00000000│950505│星期五│安心-中港分公司 │套餐等 │ │甲○ │甲○ │ │ │ ├────┼───┼─────┼───┼───┼────────┼────┼───┼────┼───┼───┤ │461 │編號469 │950622│NQ00000000│950505│星期五│安心-中港分公司 │套餐等 │ │甲○ │甲○ │ │ │ ├────┼───┼─────┼───┼───┼────────┼────┼───┼────┼───┼───┤ │462 │編號470 │950622│NQ00000000│950505│星期五│安心-中港分公司 │套餐等 │ 740│甲○ │甲○ │ │ │ ├────┼───┼─────┼───┼───┼────────┼────┼───┼────┼───┼───┤ │463 │編號471 │950622│NL00000000│950618│星期日│三商行板橋 │餐 │ 335│甲○ │甲○ │ │ │ ├────┼───┼─────┼───┼───┼────────┼────┼───┼────┼───┼───┤ │464 │編號472 │950622│NL00000000│950618│星期日│三商行板橋 │餐 │ 114│甲○ │甲○ │ │ │ ├────┼───┼─────┼───┼───┼────────┼────┼───┼────┼───┼───┤ │465 │編號473 │950622│ND00000000│950617│星期六│鍋爸有限公司 │餐 │ 3,374│蕭明美 │蕭明美│ │ │ ├────┴───┴─────┴───┴───┴────────┴────┴───┴────┴───┴───┤ │ │總計(扣除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5、編號11、411、412):單據 465紙、金額 1,158,839元。 │ │ │ 金額/單據= 1,158,839/ 465 = 2,492.13元 │ └──┴─────────────────────────────────────────────────────┘ 附表三:甲○黏貼於黏貼憑證上沖轉或請領市長特別費之他人發票 ┌────┬──────┬─────┬───┬───┬────────┬────┬───┬────┬───┬───┐ │編號 │提出日 │發票號碼 │開立日│星期 │開立公司 │註記品名│金 額│實際付款│交發票│備註 │ ├────┼──────┼─────┼───┼───┼────────┼────┼───┼────┼───┼───┤ │編號1 │900109前某日│DW00000000│891104│星期六│好市多內湖 │食品等 │ 3,543│何善台 │孫振妮│ │ ├────┼──────┼─────┼───┼───┼────────┼────┼───┼────┼───┼───┤ │編號2 │910111前某日│KV00000000│901118│星期日│太平洋百貨 │不詳 │ 2,312│疑孫振妮│不詳 │ │ ├────┼──────┼─────┼───┼───┼────────┼────┼───┼────┼───┼───┤ │編號3 │910111前某日│KV00000000│901118│星期日│太平洋百貨 │不詳 │ 2,484│孫振妮 │孫振妮│ │ ├────┼──────┼─────┼───┼───┼────────┼────┼───┼────┼───┼───┤ │編號4 │910111前某日│KX00000000│901104│星期日│誠品敦南 │不詳 │ 2,000│孫振妮 │孫振妮│ │ ├────┼──────┼─────┼───┼───┼────────┼────┼───┼────┼───┼───┤ │編號5 │910111前某日│KM00000000│901229│星期六│富家國醫門市部 │晚餐 │ 6,480│孫振妮 │孫振妮│ │ └────┴──────┴─────┴───┴───┴────────┴────┴───┴────┴───┴───┘ 附表四:市長辦公室同仁及隨扈間按月繳交之公積金 ┌────┬────┬────┬────┐ │年度月份│公積金 │年度月份│公積金 │ ├────┼────┼────┼────┤ │92年1月 │ 8,000 │94年1月 │ 12,000 │ ├────┼────┼────┼────┤ │92年2月 │ 8,000 │94年2月 │ 12,000 │ ├────┼────┼────┼────┤ │92年3月 │ 8,000 │94年3月 │ 12,000 │ ├────┼────┼────┼────┤ │92年4月 │ 8,000 │94年4月 │ 12,000 │ ├────┼────┼────┼────┤ │92年5月 │ 10,000 │94年5月 │ 12,000 │ ├────┼────┼────┼────┤ │92年6月 │ 10,000 │94年6月 │ 10,000 │ ├────┼────┼────┼────┤ │92年7月 │ 10,000 │94年7月 │ 10,000 │ ├────┼────┼────┼────┤ │92年8月 │ 10,000 │94年8月 │ 10,000 │ ├────┼────┼────┼────┤ │92年9月 │ 10,000 │94年9月 │ 10,000 │ ├────┼────┼────┼────┤ │92年10月│ 10,000 │94年10月│ 10,000 │ ├────┼────┼────┼────┤ │92年11月│ 10,000 │94年11月│ 10,000 │ ├────┼────┼────┼────┤ │92年12月│ 10,000 │94年12月│ 10,000 │ ├────┼────┼────┼────┤ │93年1月 │ 10,000 │95年1月 │ 10,000 │ ├────┼────┼────┼────┤ │93年2月 │ 10,000 │95年2月 │ 10,000 │ ├────┼────┼────┼────┤ │93年3月 │ 10,000 │95年3月 │ 10,000 │ ├────┼────┼────┼────┤ │93年4月 │ 10,000 │95年4月 │ 10,000 │ ├────┼────┼────┼────┤ │93年5月 │ 10,000 │95年5月 │ 10,000 │ ├────┼────┼────┼────┤ │93年6月 │ 10,000 │95年6月 │ 10,000 │ ├────┼────┼────┼────┤ │93年7月 │ 10,000 │ │ │ ├────┼────┼────┼────┤ │93年8月 │ 10,000 │ │ │ ├────┼────┼────┼────┤ │93年9月 │ 10,000 │ │ │ ├────┼────┼────┼────┤ │93年10月│ 10,000 │ │ │ ├────┼────┼────┼────┤ │93年11月│ 12,000 │ │ │ ├────┼────┼────┼────┤ │93年12月│ 12,000 │ │ │ ├────┼────┼────┼────┤ │ │236,000 │ │190,000 │ ├────┴────┴────┴────┤ │92年1月至95年6月合計 426,000 │ ├───────────────────┤ │註:公積金92年起每月8,000元至12,000元 │ │ 。基本數8,000元,加張鈞綸92年5月至│ │ 94年5月每月加2,000元,加鄭安國93年│ │ 11月至95年6月每月加2,000元。 │ └───────────────────┘ 附表五: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 ┌────┬────┬───┬─────┬────┐ │起 │迄 │代領人│支領金額 │扣除額 │ ├────┼────┼───┼─────┼────┤ │92年1月 │92年2月 │甲○ │ 70,000│ 20,000│ ├────┼────┼───┼─────┼────┤ │92年3月 │92年4月 │甲○ │ 70,000│ 20,000│ ├────┼────┼───┼─────┼────┤ │92年5月 │92年6月 │甲○ │ 70,000│ 20,000│ ├────┼────┼───┼─────┼────┤ │92年7月 │92年8月 │甲○ │ 70,000│ 20,000│ ├────┼────┼───┼─────┼────┤ │92年9月 │92年10月│甲○ │ 70,000│ 20,000│ ├────┼────┼───┼─────┼────┤ │92年11月│92年12月│甲○ │ 70,000│ 20,000│ ├────┼────┼───┼─────┼────┤ │93年1月 │93年4月 │甲○ │ 137,200│ 40,000│ ├────┼────┼───┼─────┼────┤ │93年5月 │93年6月 │甲○ │ 68,600│ 20,000│ ├────┼────┼───┼─────┼────┤ │93年7月 │93年8月 │甲○ │ 68,600│ 20,000│ ├────┼────┼───┼─────┼────┤ │93年9月 │93年12月│甲○ │ 137,200│ 20,000│ ├────┼────┼───┼─────┼────┤ │94年1月 │94年2月 │甲○ │ 67,900│ 10,000│ ├────┼────┼───┼─────┼────┤ │94年3月 │94年4月 │甲○ │ 67,900│ 10,000│ ├────┼────┼───┼─────┼────┤ │94年5月 │94年6月 │甲○ │ 67,900│ 10,000│ ├────┼────┼───┼─────┼────┤ │94年7月 │94年8月 │甲○ │ 67,900│ 10,000│ ├────┼────┼───┼─────┼────┤ │94年9月 │94年10月│甲○ │ 67,900│ 10,000│ ├────┼────┼───┼─────┼────┤ │94年11月│94年12月│甲○ │ 67,900│ 10,000│ ├────┼────┼───┼─────┼────┤ │95年1月 │95年2月 │甲○ │ 67,900│ 0│ ├────┼────┼───┼─────┼────┤ │95年3月 │95年4月 │甲○ │ 67,900│ 0│ ├────┼────┼───┼─────┼────┤ │ │ │ │ 1,374,800│ 280,000│ ├────┼────┼───┴─────┴────┤ │92年1月 │95年4月 │支領額減扣除額: 1,094,800│ ├────┴────┴──────────────┤ │註:因支付研考會同仁,故每月扣10,000元,93年9月 │ │ 起扣5,000元,95年1月起不扣。 │ └────────────────────────┘